陈联璧:民族自决权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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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联璧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进入20世纪,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由于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在20世纪20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仅仅过去70年,民族自决权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今天,当世界进入21世纪后,民族自决权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因此,本文拟就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发展和实践情况,针对当今如何进一步深入理解民族自决权提出一些思考。


一、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和发展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以“天赋人权”的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年)明确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9世纪,意大利革命家和思想家马志则主张鼓励个人为民族献身,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目标与“统一、独立、主权的民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应当在同一过程中得到实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专制王权和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占统治地位,许多的小民族和国家因此深受压迫和奴役。这些思想家和革命家提出的观点,是针对和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也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要求。西欧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权”要求是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所谓普遍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的。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颁布的《人权宣言》,确认了这些要求,并明确提出了民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的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在1871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西欧基本上实现了现代民族统一,完成了单一民族国家的建设,彻底打破了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王权的分裂割据状态。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西欧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实现民族统一、以民族自决方式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主张,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后来,在资本主义上升和发展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了民族自决权,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1896年社会主义工党和工会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重申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则,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享有完全的自决权。20世纪初,世界上的民族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人民掀起反对帝国主义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列宁在领导俄国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统治、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过程中,提出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即政治独立自主权或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并把民族自决权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进行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斗争的思想武器,认为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教导工人阶级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纲领。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俄罗斯各民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各民族平等和独立自主,各民族享有自由自决乃至分离并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1922年12月30日,在宣布苏联成立的宣言和条约中,贯彻了各民族自由自决的原则即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加入联盟和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日益发展和壮大,世界上许多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统治的斗争日趋高涨,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已成为主要的世界潮流。因此,1945年10月联合国组织成立后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宣布:“要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权为依据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后来,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原则”,“人民和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障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60年联合国又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享有自决权”,“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从此,民族自决权作为世界上各个被压迫国家人民和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而且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共有100多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通过民族自决成为国际社会中的独立主权国家。


二、民族自决权原则与前苏联的成立


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革命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必须承认民族自决权,承认各民族拥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要是拒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分离不再是自决权的基本要求,而自决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因此,列宁提出“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苏维埃俄国给予各民族人民在其地区内实行自治的权利,并支持他们建立地方共和国”,认为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列宁还认为民族自决权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主张在各民族之间建立自愿的、平等的和民主的关系,承认各民族拥有独立自主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为宣传、承认和维护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反对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而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才能建立起自愿、平等和民主的关系。由此,笔者依据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对民族自决权的论述,认为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有三层含义:(1)各被压迫民族享有摆脱压迫民族统治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3)承认各民族公民拥有参与决策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是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革命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原则。

前苏联成立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和体现。关于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如何实现民族自决权,采取什么形式实现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鉴于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国家面临的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首先应承认波兰、芬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民族共和国为独立国家。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取得这些邻国人民的信任,使他们能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向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靠拢,向未来统一的国际苏维埃共和国前进。其次,先承认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独立,而后促进各共和国同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在自愿、平等、民主原则上联合成为联邦制国家,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因此,1922年12月30日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南高加索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组成)联合成统一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当时,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拥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实际上保留了各加盟共和国自由自决的权利。再次,苏联成立后,为了进一步实现一些小民族的自决权,在加盟共和国境内陆续建立了许多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例如,俄罗斯联邦从1919年起先后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自治区;在乌克兰、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塔吉克等加盟共和国境内也陆续建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此外,20世纪20年代苏联各地为小民族和分散居住的民族集团建立了250个民族自治乡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苏维埃(30年代后期又取消了这些小的民族自治实体)。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到20世纪60年代,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加盟共和国境内有20个民族自治共和国、8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20世纪4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建国之后,也仿效苏联,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并联合成为统一联邦制国家。南斯拉夫由6个民族共和国组成联邦国家,另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民族自治省;捷克斯洛伐克由两个平等民族共和国组成。而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两国宪法也规定加入联邦的共和国享有国家主权,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即加入联邦的民族可以自由自决。


三、民族自治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首先应当指出的问题是,前苏联以民族自决权为指导原则,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并以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作为联邦国家的行政区划的形式,是具有历史原因的。实际上,俄罗斯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之初,面临外国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经济封锁,同时国内少数民族又强烈要求实现独立自主,在建立各民族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和无法实现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并且认为联邦制不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永久性结构形式,联邦制仅仅是向建立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1919年3月俄共八大通过的纲领明确指出,为了克服过去被压迫民族对俄罗斯的不信任情绪,消除民族特权,党才主张按照苏维埃方式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式的联合,作为各民族走向完全统一国家的过渡形式。实际上,决定以民族自决权为指导原则建立苏维埃联邦制,仅仅是为了把各个分散和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重新联合起来的策略原则,进而也可以认为,苏维埃联邦制是为了实现建立各民族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权宜之计。不过,至于联邦制向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过渡需要多长时间和如何过渡,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和列宁重病缠身,他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这为后来苏联国家体制的建设和发展遗留下来一个重大疑难问题。

后来,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一方面背离列宁领导建立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致使苏联演变成为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丧失独立自主的宪法权利,联邦制形同虚设,从而导致共和国离心倾向的增长;另一方面,形而上学和教条主义地理解列宁的思想观点,在宪法形式上不加限制地承认民族自决权,长期保留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甚至在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中为加盟共和国增加了同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互派外交代表的外交权,这就为民族分离主义留下了口实。

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历史实践表明,以民族自决权为指导原则,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建立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为国家行政区划,实际上起到人为强化民族自我意识和激发民族独立自主情绪的作用,不利于解决复杂的民族矛盾和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因为这些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习惯和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地区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只有他们才是这块地方的主人,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种问题会随着各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长而变得日益突出。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形成了一些国家和政治实体的特点。诸如:(1)各加盟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称谓,拥有自己的国家宪法,除没有国防和外交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多年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导的完整的领导系统,并以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各共和国主体民族把自己视为这一地区的主宰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甚至力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次主体民族”,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也在自己的自治区域境内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因此,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事实上起到助长民族独立的作用。这种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苏联、东欧国家发生剧变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从1987年8月23日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共和国首都发生反苏的民族主义集会和示威游行起,由这三个共和国主体民族带头掀起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并通过了共和国主权宣言和独立宣言。随之其他共和国主体民族也纷起效尤,积极开展民族独立自主运动,谋求成为独立主权共和国。而且过后不久,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主体民族也仿效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纷纷要求将自己的自治实体升格为主权共和国或主权国家,许多没有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和一些分散居住的民族集团也组织起来,要求建立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实体。这场规模巨大的民族分离运动最终导致苏联解体。仿效苏联建立的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也在大规模的民族分离运动冲击下解体了。由此可见,以民族自决权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为民族分离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这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宣布的民族自决权,以及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借口。因本文为全文原貌未安装PDF浏览器下载安装原版全文为无论是波罗_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民族分离主义带头掀起脱离苏联的民族独立运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率先发动瓦解联盟中央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争夺主权大战,还是后来的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以及中亚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等民族掀起民族独立运动,甚至于许多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及一些小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运动中,都在竭力利用苏联成立条约和宪法宣布的民族自决权、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自治实体的民族主权,作为本民族独立的合法依据。在此期间,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的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主体民族掀起的民族分离运动,其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民族自决权。甚至在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解体后,原这些国家境内的民族分离运动仍未停止,诸如俄罗斯的车臣人、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人和南奥塞梯人、阿塞拜疆的纳卡自治州的亚美尼亚人、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半岛的俄罗斯人和摩尔多瓦的德涅斯特河沿岸的俄罗斯人、哈萨克斯坦北部地区的俄罗斯人仍在打着民族自决权的旗号,进行民族分离活动。举世瞩目的科索沃危机,最初起因是居住在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要求实行民族自决和建立阿族人的主权共和国,并在外国势力支持下与南斯拉夫政府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武装冲突,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武力干涉的借口。今天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企图步科索沃阿族人之后尘,不断掀起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以达到其民族独立的目的。


四、赋予民族自决权新意


世界近代历史发展表明,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但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政治概念。如上所述,当初西欧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斗争,在通过民族自决建立单一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结伴而生。19世纪前期和中期,欧洲一批又一批民族运用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为革命斗争武器,创建了自己的独立民族国家,形成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民族自决高潮。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少数帝国主义列强为了获得生产原料市场和输出资本,对亚洲、拉丁美洲等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进行殖民统治,使世界上形成了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民族自决权给予充分肯定,并把民族自决权作为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革命原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运动风起云涌,从中、东欧和巴尔干地区到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先后出现了100多个新独立的民族国家。在这些地区被压迫民族开展民族解放运动和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联的。但应指出的是,与当初西欧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不同的是,这些新的独立国家中大多数为多民族国家,因此,民族自决应理解为这些国家全体人民的自决,而不是某个主体民族或大民族的自决。这一看法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文件中也可以得到反映。例如,《联合国宪章》郑重宣布,要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依据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说的是人民自决而不是民族自决。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原则”,把人民自决和民族自决并列。196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即“所有人民均有自决权”。这是强调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集体人权,享有这一权利是被压迫和被奴役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个主体民族或大民族。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重申了民族自决权,不过使用的是“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此后,在联合国文件中对民族自决权的提法逐步统一为“人民自决权”。况且,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提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说:“实现民族自决权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统治”。依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文件对民族自决权的阐述,民族自决权应理解为各民族国家的全体人民的权利即全民公决权,而不是某个主体民族或大民族的特有的权利。

然而,民族分离主义者始终把民族自决权当成“法宝”,坚持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自己的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如果按照民族分离主义者的意愿,今天俄罗斯的车臣人,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人和南奥塞梯人,纳卡自治州的亚美尼亚人,甚至分散居住在乌克兰、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的俄罗斯人,分布在伊拉克、土耳其和希腊的库尔德人,英国的北爱尔兰人,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西班牙的巴斯克人以及世界其他地区要求独立的民族,都可以依据民族自决权原则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那么照此类推下去,当今世界上180多个国家中大约有2000多个民族,在21世纪是否要使180多个国家分裂成为2000多个国家呢?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神话真要实现的话,那么世界上各种族、民族和国家之间将发生空前规模的大混战,人类也将会面临灭顶之灾。总之,迄今为止的世界历史发展实践表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神话。

民族自决权和单一民族国家的理论是西欧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追求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产物,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20世纪20年代初,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苏联的建国受到这种理论观点的影响,先建立民族共和国作为联邦主体,尔后在加盟共和国境内设立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等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苏联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赋予其他自治实体民族主权,并在此基础上联合成为苏维埃联邦制国家。20世纪4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建国后也仿效苏联国家结构模式,建立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国家。历史实践证明,这种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国家经不住历史考验,失败了。因此,笔者认为,理论界应从总结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民族国家解体的历史教训出发,对列宁当初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的三层含义进行反思,完善和丰富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在多民族国家中应当摒弃民族政治独立自主权即每个民族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治实体也并非是体现民族自决权的好形式,因为自治实体与民族主权相结合,在多民族国家容易引发民族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在多民族国家中,应大力发扬各民族公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当今世界,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自决权在国际层面主要体现为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在国内层面主要体现为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公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各民族公民享有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民族自决权还可以体现为通过民族平等政策、多元民族文化政策等的实施,大力发展各民族的经济、语言和文化,保持各民族的风俗传统和特点。总之,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意识应该高于民族意识,所有民族只有一个国家,各民族公民都要树立起爱国主义的崇高精神,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

进入21世纪后,在当今世界上殖民主义体系已经瓦解,180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了国际社会大家庭。其中所谓的单一民族国家仅占极少数,而且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几乎没有纯而又纯的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学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或者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当今世界现实生活中已成为一种理想的神话。总之,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各民族和国家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多民族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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