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凌畅:关于盘查行为的执法规范化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67 次 更新时间:2016-06-1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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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凌畅  

最近疯传的视频大家应该很熟悉,在此不做过多介绍。

视频里的那位警察同志,您不是认为两位女孩不懂法么?我正好还懂点。

来,我来和您谈谈法律。

1.  关于盘查行为的执法规范。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1)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可见,有违法犯罪嫌疑是盘查的前提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是关于盘查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第3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试问视频中的民警自身是否做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

2. 盘查是否需要出示警察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很多新闻媒体揪着“未出示警察证”这一点不放(包括某些律师在回答采访时回答也是如此),其实关注焦点有所错误。在盘查过程中,如果警察有着制式服装的,并不需要另行出示警察证。

3. 拒绝盘问就能带回公安机关?

视频中两位女主人公因为不熟悉上述规范,认为警察没有出示警察证而拒绝盘问,但这也不能成为警察将其强行带回公安机关的理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11条第3款规定: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但需要注意的是,盘查其实分为盘问和检查两块。这里规定的只是“人身检查”,而非“盘问”,不能混淆。关于人身检查,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原则上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 何种情况下能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视频中,警察认为两位女主没有带身份证,所以可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经盘问、检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这里便存在着一个问题:盘查的前提即是有“违法犯罪嫌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公共场所盘查常常只是根据流动人员的衣着、身份等外在条件确定被盘查人。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你被盘查了,就说明你具有违法犯罪嫌疑?那岂不是只要你在被盘查的时候没带身份证,就能被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显然答案并非如此荒谬。《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了9种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其中前3种即是:(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所以,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有初步证据表明被盘问人有犯罪嫌疑或者有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视频中那种“我觉得你是男的,你怎么进了女厕所,除非你把衣服脱下来证明你是女性”的观点简直是无稽之谈!

5. “继续盘问”真的能关你24小时?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恐怕确实是这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和《人民警察法》第9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本身并不符合继续盘问的条件,自然可以不受该时间的约束。

6. 关于强制传唤。

有些媒体在报道此新闻时认为两位女主是被警察“强制传唤”了,其实并非如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说明“继续盘问”和“强制传唤”有着本质区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在本案中,虽然警察强行将两位女孩带至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类传唤行为,但这个案件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上的“强制传唤”,而是“继续盘问”,这点需要注意区分。

写在最后的话: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从轰动全国的“雷洋案”,到微信疯传的“警察强制传唤非机动车车主”视频,再到本新闻,无不反映着当下社会越来越紧张的警民关系。正缘于此,前段时间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该文件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而从目前来看,《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而《公安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却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查验身份时,未着制式服装的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但是,制度的构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与制度相配套的观念革新或许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便对执法对象具有天然的权威地位的话,再完善的制度建设也只是空中楼阁。执法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并不矛盾,正如文件中所说的那样,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吴凌畅,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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