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中国有没有理由不接受党导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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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在中国政治中,“三统一”指中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命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统一”有一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主张到写进宪法的过程,可以预见将有一个从理论到制度设计的过程。


“三统一”的产生


人民当家作主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自创立至今的奋斗目标,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曾经宣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1949年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通俗表达。1954年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也成为以后几部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在五四宪法第一条中已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毛泽东在1973年有一着名论断:“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经常将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并提:“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都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在2016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再次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否定之否定后的更高阶段,因为习近平强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党的领导关键在于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

相对而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比较晚。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

根据执政党的说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三要素。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执政党一直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然而,如何将三者统一在一起至今没有制度化。


党导立宪制是“三统一”的制度设计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有了宪法上的合法性。现在的关键是我们是否依宪治国。如果依宪治国是基本国策,那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通过依宪治国统一起来了,也可以说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三统一”的提出是法治统一性的要求,而法治的统一性是政治统一性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国法治需要解决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人民主权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和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要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在宪法中统一解决,党导立宪制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党导立宪制的基础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体制正当化,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模式。二元宪治体制是一种双层的法治结构,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党导法规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的法律地位通过宪法所赋予,其正当性得到保障,关键是怎麽严格按照法治标准落实党内规治和党导规治。党导立宪制有点像两层复式结构住宅,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楼梯将上下两层联接起来,下层是人民主权,是主体结构,上层是党的领导,宪法是联接上下层的楼梯。党导立宪制是中国的现实,只不过现在是以潜规则形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我们需要将其变成明规则,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党导立宪制将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统一于宪法之中,可以说党导立宪制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化。


党导民主制与多党竞争民主制之辩


立宪君主制、立宪党导制和立宪民主制都是宪法下的政治,区别在于宪法中所规定的政治体制分别是君主制、党导制和民主制,党导立宪制是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行的三大宪治政体之一。党导制就是一个先进党领导下的民主体制,完整地可以称为党导民主制,与多党竞争民主体制相对应。党导民主制包含两层内容:一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是参政党,一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党与人民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看来,共和政体,不管是多数人的共和还是少数人的共和,民众的美德是该体制有效运转的基础。美德不复存在时,民主制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从此仅仅只是若干公民的权势和大众的许可。直接民主制对民众美德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多党集中民主制。现代政党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和动员,凝聚不同群体的社会利益,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多党竞争民主制仅仅能够凝聚部分群体的利益,不能凝聚整个共同体的国家利益,因此,多党竞争民主制不是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所说的民主制,而是党贵族制。多党竞争民主制之所以还能够在西方国家马马虎虎地运行是因为有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基础,满足了民众的政治诉求,所以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盛行。多党竞争民主制未来是否能够在西方国家良好运行,依赖于中产阶级在这些国家的地位。根据政党运行的逻辑完全可以预测当这些国家的社会结构是分裂的时候,多党竞争民主就成为分裂式民主,多党竞争民主制将会导致社会动荡。

党导民主制中的领导党既有能力上的要求也有德性上的要求,符合美德要求。正因为党员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分子,既具有代表性,同时具备德性和能力上的进步性,所以党可以领导人民。如果说多党竞争民主制是迎合式民主,党导民主制则是引导式民主。如果说多党竞争民主制是分裂式民主,那麽党导民主是融合式民主。党导民主制承认现代社会的多元性,但它不是去强化这种多元性,而是试图建立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共同体意识和维护社会团结,从而使多元性利益融合为国家的整体利益。

党导民主制不仅适合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适合于缺乏强大中产阶级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在强大中产阶级占主导的国家中,党导民主制也有进一步凝聚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中产阶级还不是主体力量,社会结构是分裂的时候,更需要党导民主制来凝聚全体国民共同利益。避免党导制变成党主制的方法是通过宪法规范党导制,使其成为党导立宪制,使党导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党导立宪制良好运行的前提是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来实施宪法,领导党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撤换宪法法院的法官。通过多方面机制,党导立宪制既能发挥法治的底线功能,也能发挥德治的理想功能。

党导立宪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适度赋权论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所谓适度赋权就是公民将部分权利保留,部分权利赋予国家。公民在保留部分中有自由支配权,国家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利有自由支配权,同时保障公民保留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侵犯。适度赋权使得每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有限制的,实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自由。公民所保留的权利在宪法中为公民基本权利,政府通过分权体制进行有效保护。公民所让渡的权利国家自由支配。

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在分权与集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与威权之间的选择不是有无之别,而是多少或程度之别。休谟(DavidHume)的判断可谓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威权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两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不应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必须承认自由乃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文明社会生存之必需。”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极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政府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地去实现国民的欲求,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立宪党导制能够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无疑具有优越性。


结语


党导立宪制是中国的现实存在,是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统一”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我们能否接受和完善依赖于我们是否足够自信。在西方话语权占主导的背景下,我们怎麽去应对是关键所在。我们确实不能“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习近平语),但也没有必要走到另一个极端,否定人类的普世价值,否定宪政。正像西方国家用大炮打败了我们,我们不可能不用大炮去反击西方国家。

肯定“三统一”就必然肯定党导立宪制。党导立宪制是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宪治体制之一,是社会主义宪政,如果我们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接受党导立宪制。我们未来需要做的是怎么将党导立宪制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文原载于《多维CN》第10期,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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