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革命型乡村政治:广东农民运动及其社会历史背景(1922—1926)*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91 次 更新时间:2016-04-05 11:32

进入专题: 广东农民运动   革命型乡村政治  

高原  

【内容提要】20世纪20年代的农民运动带给中国乡村的关键性变化,是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兴起。这种新型的乡村政治,兴起于传统乡村半正式治理的场域,其主要特征包括:农民的民众组织崛起,成为乡村社会中重要的权力主体;基层农民的迫切需要而非官僚行政自上而下的要求,被界定为最重要的公共问题;源于经济领域的阶级矛盾开始被积极地政治化,成为重要的政治议题;乡村社会不再是简单地处于县政治自上而下的支配之下,而是开始更加主动地自下而上地影响县政治。本文将基于海丰和广东其他区域农民运动的经验,阐明上述革命型乡村政治的主要特征,并指出中国乡村的半正式治理和地方军事化传统对这种新乡村政治模式的影响。

【关键词】革命型乡村政治 农民运动 农村阶级问题 半正式治理 地方军事化


一、引言

目前用来分析农民革命的理论,有三个主要的传统。其一是道义经济理论,将农民革命理解为,农民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政权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经济扩展冲击其价值规范(尤其是农民的生存权利)的情况下,对这些外部势力进行的反抗。(Scott, 1976:3-4)其二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将农民革命理解为,一个阶级分化的农村社会中被压迫阶级对压迫阶级的反抗。(Lenin, 1960:172-187;毛泽东,1939:118-126)其三则是理性选择理论,将农民革命理解为革命者采取最佳策略动员农民的一个过程,而在此过程中理性的农民因出于对个人利益的最佳权衡而决定是否响应革命者的号召。(Popkin, 1979:18-27,1988:9-14)①我们看到,虽然这三个传统看似截然不同,在学术界也常常爆发尖锐的争论,但有一点它们则完全一致——它们都是从行动的视角来理解农民革命的。换言之,它们都认为,农民革命最主要的元素是一系列大规模农民参与的集体行动——无论这种集体行动被叫作反叛、抗议、斗争还是其他。②它们关注的核心问题则都是要因果式地解释这一现象:为什么一大批农民能够被激发起来,参与这种集体行动?道义经济理论强调的是农民的生存权利以及农民社区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利益和阶级意识,理性选择理论则认为应考虑更为细致的个人的利益、选择与策略。

国内外针对1921—1927年中国农民运动的经验研究,便主要是在上述三大理论传统的影响下进行的。国内的研究一方面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将农民运动理解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阶级斗争的早期尝试,例如曾宪林、谭克绳对全国范围内农民运动经验的总结(曾宪林、谭克绳[编],1990:233-234),以及杨绍练、余炎光对广东农民运动的分析(杨绍练、余炎光[编],1988:5-10)。此外,则在党史领域有一大批研究专注于考证农民运动的历史细节。这方面最新研究的一个详细综述,可见于黄家猛(2014)。这些研究主要使用的材料是中共方面的文件和农民运动时期重要刊物(例如《中国农民》)上的文章。充分利用国民党方面原始档案的研究则首推梁尚贤(2004)。而西方的研究则主要是受道义经济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影响,其中的典型代表分别是马立博(R. Marks)对海丰农民运动的研究(Marks,1984:第 7章)和霍夫海因茨(R. Hofheinz)对海丰、广宁和花县三地农运经验的分析(Hofheinz,1977:第 7-9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两位学者都重点研究了海丰案例,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截然不同。马立博认为驱动海丰农运发展的关键线索是农民社区的内在动力(Marks,1984:192),而霍夫海因茨则认为是革命者杰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Hofheinz, 1977:67,179)。③

本文将通过分析1922—1926年广东农民运动的经验,对上述三种理论传统进行这样的补充:农村革命和农民运动,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为一系列农民反叛或抗争的集体行动,还应该在另一个维度上,理解为乡村政治系统的重构。分析的重点不应仅仅着重于农民为什么能够被动员起来进行集体的反叛,不应仅仅着眼于农民与革命者行动背后的利益、选择与策略,还应该着重于乡村政治的基本构造有何变化——具体则可能体现为:权力的重新分配、关键公共问题的重新界定、治理方向的重新定位、政治正当性的重建等。行动和政治系统重构这两个维度既不能彼此化约,也不是彼此隔绝,而是以复杂的方式相互缠绕和相互作用。

而正是在政治系统的重构这一维度上,本文将农民运动理解为一种“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兴起。其与之前乡村政治的不同在于:第一,草根农民的组织——农民协会兴起,成为乡村社会中重要的权力主体和乡村治理的承担者。第二,底层农民社区紧迫关切的事务,而不是正式官僚体系自上而下的要求,被界定为乡村治理所需解决的首要公共问题。第三,源于经济领域的阶级关系与阶级矛盾,开始被逐渐政治化,也成为乡村政治的重要议题。第四,乡村社会不再是简单地处于县政治自上而下的控制之下,而是反过来,开始更积极地自下而上向县政治发挥其影响。只有明确提出“革命型乡村政治”这个概念,才能迅速把握住农民运动给农村地区带来的巨大变化,而不是陷入较庸俗的农民与革命者行为的因果解释之中。

与此同时,本文并非要否认农民与革命者行动的存在及重要性。如果没有形形色色的个人与集体行动,政治系统的存在甚至是不可能的。而且我们也并非要否认前述三大理论传统对于理解农民运动的作用。道义经济理论强调的农民生存权利,以及马克思主义强调的阶级矛盾,在革命型乡村政治中,既是重要的政治议题,也是常见的动员手段,它们对于20世纪20年代乡村政治的建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理性选择所强调的革命者策略,则是农民协会得以组织起来并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本文认为,以革命型乡村政治作为核心概念,反而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三个理论传统,可以映照出这三个传统各自的侧重如何可以共存于一个主要线索之下,而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

本文所强调的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兴起,其实离不开一个关键性的场域——县以下的乡村半正式治理空间。这个场域与农民运动乃至后来的根据地武装革命的密切关系,是迄今为止的中国革命研究所忽视的。在清代,正式的官僚体系到县为止,而指导其基层官僚体系运作的主导思想是一种简约主义,亦即,地方行政以满足税收和治安为首要目标,而且这两项目标的实现并不依靠将官僚体系一直下沉到最草根的自然村层面来完成,相反,而是普遍地借助于县乡民间社会的头面人物的影响力来运作。这些头面人物往往是具有功名的绅士,但在更为草根的乡村社区也可能是没有功名但有较高威望和较富有的平民。同时,县政府会在乡村社会任命没有薪水的“准官员”(例如乡保)。这些“准官员”由社区提名,并不属于正式官僚体系的一分子。他们是县政府要求乡村所完成的任务的具体经办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是在野头面人物保举的民间与官方之间的缓冲器,为了顺利执行县政府下派的任务,必须取得这些头面人物的合作。但也有可能有些头面人物自己亲自充任准官员,并且利用这个职位牟利。(Huang, 2008)

这种治理模式,自19世纪中叶起到20世纪20年代,经历了显著的变化。19世纪中期,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不得不给予民间社会的头面人物更多的权力来组建民间武装,以对抗农民的反叛。这些头面人物,尤其是和县政府有更多联系的地方上层绅士,在组建民间武装的过程中,还进一步获取了抽取非正式土地税(亩捐)的权力。伴随着这一“地方军事化”的过程,我们看到的是绅士及其他庶民头面人物权力的扩张,以及他们对地方治理事务不断加深的介入。(Kuhn, 1970:91-92)由清末到民初所推行的“地方自治”,试图通过将地方头面人物对治理的介入合法化,一方面将他们的行为约束在官僚体系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又调动起其积极性来治理官僚行政所无力覆盖的公共问题。但是和这一期待截然相反,地方自治实践日益表现为地方头面人物和县官方之间的权力斗争(常常围绕税收和财政),而不是齐心协力地促进公共利益。(Kuhn, 1975:278)广大农民非但没有从地方自治中获得好处,反而要背上因其开销而增加的税费负担。更有进者,到民国初期军阀混战的时代,因正式官僚行政的稳定性和权威大大降低,地方头面人物所受的自上而下的约束亦大大减小④,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变异为汲取乡村资源为自己谋利却又不回应乡村社区急迫公共需求的“土豪劣绅”,并且往往组织起较强的民间武装来作为确保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尤其是一部分上层的“土豪劣绅”,甚至还左右着县行政。我们这里所提出的革命型乡村政治,便是发生在民国初期这个变异了的乡村半正式治理空间里。正因为此,农民协会和“土豪劣绅”之间的冲突成为广东农民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而且因“土豪劣绅”往往有强大的民团武装作为后盾,所以农民协会在与他们的冲突中,也不得不组织起自己的武装与之对抗。这体现的则是广东深厚的地方军事化传统对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形塑。

而本文之所以将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这种新的乡村政治称为“革命型”的,意在强调它代表着与19世纪中叶以来政治变迁的大趋势完全不同的一种另类选择。如前所述,伴随着19世纪中叶开始的地方军事化和19世纪末开始的地方自治改革,政治变迁的主要趋势是权力不断地由官僚体系向民间头面人物转移。政治竞争、控制与反控制主要发生于正式官僚与民间头面人物之间。在他们之下的广大草根农民其实被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其意愿对县乡政治没有影响,而只成为被支配的对象。而在20世纪20年代,经由知识分子革命者下沉到草根农民社区而孕育出的革命型乡村政治,恰恰是以这些之前被排除在外的草根农民作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以满足其意愿和诉求为主要的治理目标。这是一种与清中叶以来政治变迁十分不同的重组乡村政治的方式,是在官僚行政和在野头面人物之外开辟另外一片政治空间的全新尝试。正是在这个与传统断然决裂的意义上,我们将这种全新的政治重构尝试称为一种“革命型”的乡村政治。⑤至于它是受到怎样的刺激而在中国萌发的,又与1927年之后的中共苏维埃根据地革命有怎样的延续和差异,则是另外的研究课题了。


二、海丰的微观案例

在1921—1927年的农民运动中,彭湃所记录的海丰农民运动拥有详细的微观信息,是在这一时期所有调查或报告中,最为细致、最为下沉到基层的。彭湃记录了农民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的细节事件,农民协会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以及农会众多决策的形成。他还记录了海丰乡村与县城中其他权力主体的表现,以及它们与农会的关系和冲突等。在海丰经验里,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几个要素,包括农民协会的创立和发展、乡村治理专注于农民社区的迫切需求、阶级矛盾的政治化、乡村政治自下而上对县政治的影响等,是怎样逐步成熟的。我们将沿着时间线索勾勒1922年春到1923年夏海丰农运的演进历程,同时随时指出其经验与前述本文概念框架之间的联系。

1922年春彭湃最初进入海丰县赤山约⑥农村时,指导其行动的,是一个简单的阶级理论:他动员农民成立农民协会,其宣传的重点,是地主通过重租对农民的剥削。他劝说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可以共同反抗地主,以组织的力量实现减租的目的。农民对他的减租理论,虽然深感兴趣,但不敢加入农民协会。经过一个多月,只有三十几个农民加入了彭湃的农会。彭湃回忆,此时“要求农民加入农会,则比什么都困难”。(彭湃,1926:125)

在这个困难的阶段,一件和地主-佃农矛盾无关的事发生了。一个农会会员的童养媳,不小心溺亡于厕池中。娘家亲属三四十人来势汹汹前来报仇,要求偿命。彭湃召集起全体会员与前来报仇者理论,最后化解了这一纠纷。同时,他们还赶走了闻讯前来、试图以此事件为由头勒索农民钱财的约正。农会对这一纠纷的成功调解,使周围农民大受震动,认为“农会的兄弟尽忠心,能够互相帮助”。(彭湃,1926:126)彭湃等人便借此宣传农会如何能有益于农民和乡村社区,入会的人开始逐渐增加。这一细节一方面体现了农村社区的价值规范对于激励农民参与农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理性选择理论所强调的革命者策略在某些时刻的关键作用。

接下来农会又通过解决三个问题,进一步赢得了农民的支持。首先是,农民之间常常有相互争夺佃权的情况,地主则正好可以借农民之间的竞争,更换佃户和加租。如是则农民损失地主得益。农会于是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会员之间的竞争加以约束:如果地主对一会员以易佃加租相威胁时,其他会员不经农会及原佃户认可,不得去竞争该佃权,违者重罚;如果某会员被地主剥夺了佃权,进而生活难以为继,则由农会出面协调,让其附近的会员,让出一部分耕地给其耕种;如果某一地主对佃农非常恶劣,则农会集体罢耕该地主土地。这一系列规则一出,地主不敢再轻易加租,会员间的竞争也趋于消失。(彭湃,1926:126)我们看到,农会的这一措施其实是在乡村创造了一种新的纠纷处理机制。一方面,这是一种依靠农会这样的农民组织(并且通过其订立的规则)进行的调解,而不是传统半正式治理中依靠头面人物和非正式官员进行的调解。相比后者,这种农会调解的目标和程序都更为确定,其建制化的程度更高。另一方面,这一纠纷调解的指导思想不再单单是传统上农民社区的调和与妥协的理念,而是很明显引入了阶级观念——农民组织应维护农民(佃农)阶级的利益。所以,这种纠纷处理机制,既有农村社区调解传统的延续性(就其不进入县司法而在草根社区化解矛盾而言),也体现了革命型乡村政治的现代性和创新性(就其阶级理念和农会规则的作用而言)。在海丰农民运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这种新型的农会调解将成为革命型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次,则是农民用船向城里运送粪肥时,城里的土霸会向他们强收码头费。农会为对付这些土霸,当他们从乡村通行时,就向他们强收路费,结果逼迫土霸取消了勒索农民的码头费。(彭湃,1926:126)这其实主要体现的是革命者策略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

第三,农民内部的争端,常常经由绅士或土豪作为中介,在官厅进行诉讼,被诉讼费和勒索弄致破产。农会则定立规则,要求会员的争端必须由农会调解。凡是会员之间的争端报告给绅士与官厅的,便开除其会员资质,全力帮助其诉讼的对手。凡是有会员与非会员发生争执的,也要求报告农会处理。(彭湃,1926:127)这其实是前述革命型的农会调解的再次体现。

农会对这三个问题的应对,大大激发了农民对农会的支持。到1922年秋,每日已经有10—20人申请入会,农会势力大大扩展。到1923年1月,海丰农会会员已达十万余农民。农会设立了文牍、农业、宣传、仲裁、财政、交际、庶务、教育、卫生九个部门。从这些部门的功能可以看出,农会多方介入了乡村社会的治理。财政方面,一是依靠会员所交纳的两角银元会费;二是将海丰县城内原由绅士和土豪控制的番薯市夺下,由农会进行管理,取得该市场的收入。教育方面,原来海丰县教育局所办新学,倾向于城市,农民的子弟难以参与,但又不得不为其筹资,因此有“怕新学如怕老虎”的说法。农会则聘请教员,办农民学校,主要教农民记数、写信、珠算等实用知识。农民学校由该校所在的乡村指定耕地作为学田,由学校出面向地主租佃该田,农会负责购买种子肥料,田间耕作则由入学学生的父亲兄弟承担,收获交租之后的余粮,作为教员的薪金。这个办法大受欢迎,一月之间便有十余间学校建立和五百多名儿童入学。所谓“仲裁”部的工作,则是专门调解乡村社会的纠纷。其中以婚姻纠纷最多,如离婚、夫妻冲突、奸淫、拐带等等,占全部纠纷的30%,其次是钱债(20%)、产业争夺(15%)和业佃纠纷(15%)等。卫生方面,由农会设置药房,会员不收诊费,药费则半价。凡会员来接生,亦不收取接生费。(彭湃,1926:128)从这里可以看出,农会此时的活动,已经超出纠纷处理这一个领域,而是扩展到更广的教育、医疗等面向草根农民社区的公共服务领域。

此后,在海丰乡村,革命型乡村政治的格局已经较为清晰地浮现出来。首先,我们看到了农民协会的兴起,它已经明显成为农村地区承担乡村治理功能的主要组织。它所着重处理的公共问题包括农产品市场管理、农民教育、社区纠纷和医疗卫生等,均是草根民众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农会兴起之后,绅士和土豪所把持的一部分治理功能,如作为农民和官府之间诉讼中介的功能,还有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功能,都被农会夺走了;他们对于乡村社会的权力覆盖,便也被削减。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阶级矛盾,也成为农会乡村治理所特别关心的公共问题,如前所述农会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地主加租换佃。所有这些元素共同指向的,便是一种新的乡村政治和治理倾向。

接下来一个恶霸地主与农民之间冲突的案例,则可以更具体地让我们看到阶级矛盾如何进入革命型乡村政治的视野之中,并且是如何与农会的治理功能和策略相互作用的。案例的经过是这样的:该恶霸名叫朱墨,他要求黄泥塘乡六个佃户加租,而这些佃户所租之地为“粪质田”,按民间习惯不应加租,如无欠租也不应收回。佃户便置之不理。朱墨见此,便让其手下在佃户家捣乱。于是佃户们报告农会,不堪其扰,要求退佃,得到农会批准。而当他们退佃后,朱墨立刻向法庭起诉,指控六人没有全额交出耕地。推事张泽浦受理后便派三名法警携带传票,传讯六人。法警到达黄泥塘乡时,农民“畏官兵如虎”,逃散一空。法警便愈加骄横,抓住六人,勒索六元银元。六人拿不出钱,便强迫他们典当身上的衣服。第二日六人到农会报告,农会让他们告诉法警,如果还要钱,请到农会来要。农会的强硬态度保护了农民免遭进一步的勒索。开庭审理时,推事张泽浦发现六人偷田毫无证据,便在斥责朱墨后,宣布散庭。六人同时将农会的话传给推事,以后传讯请到农会,不需下乡。这一旨在保护农民免受法警骚扰的要求也被推事准许。(彭湃,1926:130)

朱墨不甘失败,到城中各地主处活动,说“地主自来与农民打官司未有失败的”,诉说农会势力之大。受到朱墨败诉的震动,城内地主,尤其是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物,组织了“粮业维持会”,准备与农会对抗。他们前去质问推事张泽浦,要求重新审理。张遭恐吓,立刻答应其要求。于是佃农六人又被传讯。农会认为该案属民事诉讼,根据法律在未判决以前不能随意收押,所以未做太多准备。而开庭之后,在七八十名有势力的地主前来旁听的压力下,张泽浦并未讯问六人,便让法警将其收监,加以镣铐。闻讯,农会立即向农民动员,称法庭作为执法者违法,需民众纠正这种不法行为。第二天便集合起六千余个会员,向法庭请愿。县公署武装把守法庭大门,但被冲散。在彭湃与推事张泽浦交涉之后,六人被放出。(彭湃,1926:131-132)

这个案例给我们呈现了一个清晰的例子——源于经济领域的阶级矛盾(地主和佃农围绕地租的矛盾)如何作为一个治理问题而进入农会的视野。在乡村革命兴起之前,这种阶级矛盾,很可能进入不了传统的乡村治理和县司法的视野之中。即使有个别进入的,则处于弱势的农民的利益,也处于被压制状态。这就是前述诬告农民的恶霸所说的“从没有地主告农民而失败的”。海丰农会,则是积极地将这种阶级矛盾纳入其治理视野之中,并且在该纠纷进入县司法之后,通过其中介作用,积极维护处于弱势的佃农的利益。同时还要指出,农会因其巨大的组织力量和对农民的动员能力(能轻易纠集起六千农民示威),其作为县司法和农民之间的中介,已经远不像清代类似的中介那样主要是较为被动地将县司法的意志向民间传递,相反,农会可以施加影响于县司法,促使其做出公正的裁决。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这一案例虽然明显涉及阶级矛盾,但如用“阶级斗争”这个大概念来理解,则会过滤掉很多信息,更精确的分析毋宁说是农会利用县司法和地主-土霸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间隙,成功地发挥了它的影响力,进而保护了佃农利益。

上述案件经农民示威解决之后,地主受到了莫大的惊吓,“粮业维持会”也无形解散,其会长为避祸则去了香港。要求入会的农民激增,农会声势日盛,连土匪也不敢骚扰农会势力较大的村庄。乘着这一势头,在1923年春,农会进一步介入了海丰县长的竞争。当时,老县长刚刚辞职,而农会和海丰学界都反对新县长邱景云的上台。于是农会试图和学界一起,通过召开公民大会,迫使邱景云下台。农会推举了其教育部长马焕新做候选人。马可以被学界接受,并且和县城一些绅士有亲戚关系。然而就在公民大会召开前夕,海丰出身的军阀陈炯明进行了干预,他任命了一个新县长王作新,王仍是一个敌视农会的人物(原粮业维持会的副会长)。陈炯明的介入撕裂了农会和学界的联盟,后者惧怕陈的威势,决定退出公民大会。主要由农民代表组成的大会最后虽然召开,但提名对农会友好的县长的期望却落空了。(彭湃,1926:132)上述这些事实表明,此时农会已经不仅仅成为农村地区权力与威信的核心,而且开始试图对县政治形成自下而上的影响,促使其发生改变。

接下来我们要着重分析的是农会在1923年7—8月份进行的减租运动。而与前述恶霸跟佃农的纠纷只涉及个别佃农不同,减租是农会推出与贯彻的一项有利于整个佃农阶级的措施。这是一个阶级矛盾政治化的典型实例,是传统县乡政治所难以想象的。而之所以会产生阶级矛盾的政治化这一现象,则既和革命者所信奉的阶级理论的指导有关,也与中国乡村社会小农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的客观存在有关。但是,除了阶级矛盾之外,海丰的此次减租运动其实还和农民对生存权利的主张有直接关系。此次减租发生在海丰遭受台风灾害、农作物产量受到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减租,农民的生存则受到严重影响。不过要注意的是,在道义小农的原始理论那里,生存权利是对农村社区整体而言;而这里,生存权利实际上是对佃农阶级而言。于是我们在减租运动中看到的是阶级矛盾和生存权利这两条线索的并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而除此之外的另一个关键则是,同时涉及阶级矛盾和生存权利这二者的减租运动,其具体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则是在农会主导的乡村治理框架下进行的。这三条线索(阶级矛盾、生存权利和农会治理),只有在革命型乡村政治这个概念下,才能够统摄在一起,才能够表现为一种统一。

提出减租的背景是这样的:1923年7月26日,海丰遭受了台风的袭击,当地粮食生产受到重大影响,因为当时恰逢收获水稻的季节。(蔡洛等,1986:68-69)台风发生后,各地农民纷纷向农会求助,海丰农会立刻组织救灾,实际上成为海丰唯一有效应对灾害的力量。因农民粮食生产损失甚巨,是否能够减租成为农民向农会询问的一个重点问题。农会在吸纳农民的意见之后,经过激烈的讨论,在自由减租(由农会做后盾农民与地主自由交涉)、减租七成交纳三成和完全免租这三个意见中进行投票表决,最后交纳三成得多数票通过,成为农会的正式决议。其中,本来颇获支持的自由减租,被这样一种经验事实所驳倒:很多农民向地主请求去田里查看歉收的事情从而允许减租,但地主借故拖延不去田里,农民怕水稻发芽而不得不进行收割,而收割之后地主便不承认歉收的事实,还要求按照原来的租额交纳。由此,自由减租其实不可行。(彭湃,1926:136-137)在这里我们看到,提出减租的要求,其实既涉及围绕地租的阶级矛盾,也涉及佃农的生存权利。减租的需求既能被理解为是反抗地主阶级对佃农阶级的压迫,也能同时被理解为是佃农在灾荒面前对其生存权利的主张。从而,这两者是相互加固的,一起增进了减租决策的正当性。

接下来,农会组织减租运动的措施是:第一,派大批人员下乡,宣传减租政策,并在减租过程中作为纠察,维持秩序。第二,函告各区警察,告知其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减租纠葛都属于民事纠纷,警察的权限是只能劝止,而不能随意逮捕农民。第三,通电全国各团体请求声援。第四,将农民在台风灾害中的痛苦和损失,函告陈炯明,力图使其勿加干预。(彭湃,1926:138)而农会的减租措施发布之后,除一些恶霸类的地主之外,一般的地主都基本上按照农会的决议实行了减租七成。彭湃的报告里记载了两个乡间纠纷的具体案例:其一,是一小学教员兼地主马斗辉,在收租时要求十足。农民告知最多交纳三成,马于是恐吓农民。农会听到消息,便派纠察队前往警告,马最后向农会道歉并按三成收租。其二,是一自耕农兼佃农,向地主交纳五成而非三成,被纠察队知道后受到农会的纪律处分。(彭湃,1926:139)由此可以看出,此时农会已经成为乡村地区的权威以及秩序的确保者,它已经近似于一种非正式的乡村政权。

而农会主导的乡村政治与县政府之间的关系,则相当微妙。此时农会的主导思想,仍是在基本承认县政府权威的前提下,实现其减租目标。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减租纠纷进入县司法的案例看出来:县保卫团局长林斗文的一个侄子林某,是县教育局收租的承包商。他告诉农民教育局的租是“官租”,所以不能减租。林某因此和坚持减租的农民发生纠纷,被打伤。林某进入县衙署验伤,县长王作新即派县衙武装将三名涉事农民逮捕入狱。农会讨论此事,得出的决议是:因减租纠纷中发生的打斗,是不可避免的,有人被捕入狱,也是意料之中,此事不宜扩大化;另外,由农会筹款安慰家属,并且打理会员的狱内事务。(彭湃,1926:139-140)这次有会员入狱,农会完全没有像上次一样,发动大规模请愿,将人放出,很可能是因为这次农民毕竟将人打伤,不像上次那样纯系恶霸诬陷农民。这里我们看到农会对于减租中的纠纷,如其进入了县司法程序,则仍是在承认县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进行运作。因此,就海丰案例而言,此处的革命型乡村政治,并未发展到全面推翻县政治制度与权威的地步,而是保持一种试图与县政府共存和共治的状态,当然并不否认其试图影响和改造县政治的努力,如前述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和推举县长的尝试,便是实例。我们不知道如果不被打断的话,海丰农运是否会发展到彻底改造县政治的阶段,因为在1923年8月,海丰农会便被县政府和绅士集团合力镇压了。

事情是这样的:农会在1923年8月15日召开了全县农民大会讨论减租政策。其实,农会并无意将此会作为示威活动,向县政府进攻,而是单纯地将其作为一个讨论内部事务的会议。(蔡洛等,1986:72)但是,四五千个农民代表来到县城,却将县政府武装和警察吓得逃散,县长王作新也躲起来,向陈炯明下属一师长钟景棠求援。钟也惧怕农民的力量,其派来的百余名士兵,不敢进城。农会方面,认为自己本无示威的意思,便认为王作新等人大惊小怪,对其举动也未加防备。当晚,全部农民代表都离开了县城,县议会议长黄琴轩来农会借口访人,探听虚实,发现农民已散,便回去报告王作新。后者当夜召集几十名绅士开会,最后决定趁这个机会扑灭农会。他们纠集警察、保卫团勇及钟景棠援兵共三百多人,轻易地打入了没有防备的农会。彭湃等九人逃到乡下,另有二十多名职员被抓。从此海丰农民运动陷入低潮。(彭湃,1926:140-141)这里,县政府和绅士集团,以单纯的武力摧垮了农会,完全没有和平容纳农会活动的思考与举措。由海丰农运受挫的经验可以看出,革命者试图实践的自下而上的非武装化的平民政治,在一个没有稳定的选举体制和司法保障而又深度军事化的县乡政治环境中,所面临的困难是难以逾越的。

至此,本文已经对海丰农运的主要实践进行了大致的勾勒。如果简单地放在道义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这三个理论传统的框架之下,那么这些形形色色的实践将被梳理为三种不同而又相互排斥的线索。而如果以本文提出的“革命型乡村政治”这一概念加以统摄,则将会发现这些实践集合在一起所展现出的一种统一。在这种新型的乡村政治中,草根农民组织崛起为乡村地区的治理主体,农民的意愿及迫切需求被界定为最重要的公共问题,围绕地主-佃农关系的阶级问题被广泛地纳入乡村政治的视野,农民组织亦开始自下而上地对县政治施加影响。上述三大理论传统及相关经验研究所关注的生存权利、阶级矛盾以及革命者策略,不仅共存于海丰农运的实践之中,而且也都可以放在革命型乡村政治这个概念框架下来理解。此外我们还指出,革命型乡村政治在海丰并未体现为农会与绅士、地主和民团尖锐的武装对抗。农会的策略更倾向于和民间头面人物及县行政共存与共处。而继海丰之后在广东全省范围内普遍发展起来的农民运动中,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革命型乡村政治在广东更大范围的兴起及其上述几大特征的继续体现,另一方面,则可看到和海丰经验的差异。尤其是在很多地区,农会与地主、绅士和民团之间的冲突会更加尖锐,而且我们将看到在冲突之中,农会开始组建自己的武装,经历了显著的军事化过程。广东省的经验将是下一节研究的内容。


三、广东农民运动的经验(1924—1926)

1924年,中共与国民党的联合已经正式开始。此时国民党在广州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革命政权。这样,虽然广东全省的军政还远未统一在该政权的支配之下,但毕竟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共和国民党的革命活动提供合法的身份。1924年初,该革命政权决定支持农民运动的发展,一方面作为其“扶助农工”政策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不乏借农民运动之力削弱处于自己控制之外的地方势力的考虑。相较于国民党以官方政府名义的支持,基层农民运动的具体实践,则主要由中共方面的革命者来进行。(梁尚贤,2004:“前言”第8页)在人事与组织机构方面,为推动农民运动的发展,国民党“一大”后成立了中央农民部,由中共党员林祖涵任部长,彭湃任秘书;1924年7月,设立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专门培养农运干部,此后直至1926年9月,共举办六届,其各届主持人均为中共党员,合计培养学生近八百人。(曾庆榴,1996:84-86)总而言之,在1924年之后,广东农民运动已经不同于海丰彭湃的自发活动,而是开始有广州政权官方的支持,并且其乡村基层的实践开始有更多受过训练的干部和更为系统的指导原则。

我们关心的是,在新的政治形势下,海丰经验所体现的革命型乡村政治,是否在广东更大范围内的乡村得以涌现?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海丰农会主要的经验和措施,已被吸收为指导广东农民运动的核心思想。在1923年9月,彭湃便将海丰农运的经验汇报给了当时在中共阵营主持农民运动的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彭湃,1923)1924年6月,团粤区委在其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关于广东农运的决议案,便主要是根据海丰农运的实践总结而成的。尤其是一些具体的涉及农会应如何在乡村活动的细节条文,几乎完全与上一节所述的一些海丰实践相契合。例如:在业佃矛盾方面,决议规定,“农民协会之会员无论何人被田主收回田地或加租时必先报告协会,以后非该会员及协会批准,他会员不得占耕”;“协会对于业佃之争执,应绝对帮助佃户”。在纠纷调解方面,“会员如有互相争执,必禁其投诉官厅,由协会协力调和”。在乡村教育方面,“农民协会应为农民设法办理农民学校、夜校、冬期学校,其学费能于各乡村中借出耕地作为学田,儿童的父兄担任耕种,收割后作为学校经费”。海丰农会被反动武装摧垮的教训也得到了总结,组织农会武装被决议提上日程:“农民协会在国民政府治下,宜从速组织农民自卫团,姑无论目前有无枪支,亦须组织”。(《团粤区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广东农民运动决议案》,1924:6-7)而除此之外,彭湃进入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多次到广宁、普宁、花县等多地指导农运,并且担任第一届和第五届(分别在1924年7—8月和1925年9—12月)农民运动讲习所主持人,其关于海丰经验所写成的《海丰农民运动报告》⑦一书被当作培训农运人才的重要课本。(蔡洛等,1986:136、142)由此,海丰经验自然也会随着彭湃的活动和论述在乡村基层革命者群体中得到广泛的传播,成为其他区域农运实践的参考范本。

而除了海丰经验得到吸收和总结之外,更重要的是广东其他开展农运的区域也的确展现了革命型乡村政治的主要特征,包括农民协会组织的兴起、乡村治理的改造和阶级矛盾的政治化等。关于这一点,首先可见于,在广东农民运动达到高潮时,省农会对全省范围内的农运实践所做的一个总结。1926年5月,在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上,省农会将过去一年各地农民协会的主要活动总结为八项:减租、反抗民团所抽的非正式苛捐、反抗高利贷、维持地方治安、反抗政府所设的苛捐杂税、反抗“土豪劣绅”、禁赌筑路、兴办农民学校。(《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及决议案》,1926:346-348)此外,从1926年前三个月省农会所统计的各地农会涉及的冲突案件的种类,也可窥见各地农会主要活动的范围。这三个月共收到164宗案件的报告,其中数量较大的种类是:民团摧残(26件)、土豪劣绅压迫(22件)、改组(18件)、土匪劫杀(16件)、业佃争执(16件)、官吏压迫(12件)、拨款开办学校(12件)。其他发生在10件以下的案件类别则有:苛捐、钱债、田土、会费、婚姻、水利、筑路、赌博等。(《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及决议案》,1926:350-351)根据这些材料可以看到,除农会作为乡村政治权力主体的兴起这一维度自不待言以外,我们还可以清晰地看到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另外两个维度的展开——乡村治理的重塑(清理苛捐、禁赌、筑路、兴办农民学校等),以及阶级问题的政治化(由农会推动减租运动和处理业佃纠纷)。而反抗政府所抽取的杂税则反映了农会自下而上影响县及以上政治的尝试。简言之,海丰案例所呈现出的革命型乡村政治,在广东全省更大范围内的乡村地区,正在展开。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总结的农会活动,恰恰是呼应着一般农民在乡村中最关切的公共问题。关于这一点,可以从1926年8月,亦即上述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召开3个月之后,省农会的又一份报告里所统计的全省七大区域农民的迫切要求看出。据该报告,农民的需求中最集中的领域是防止田主加租换佃、取消租佃关系中对佃农不利的苛刻规定、减租、肃清土匪、取消民团抽收的苛捐、办农民教育、给予农民诉讼调查权、在法律上保护农民、改革税收等。(《三个月来会务报告》,1926:460-462)这些农民迫切关注的公共问题正是农会活动的主要领域。由此可见,革命型乡村政治的政治哲学在本质上是平民主义的而不是精英主义的。它更亲合于底层农民的要求和意愿而非地方头面人物(绅士、土霸或地主)的意志。由此而来的底层农民的支持和认可则是这种新型乡村政治的正当性建构所依靠的重要资源。

在另一方面,从上述材料看,革命型乡村政治在广东全省展开之后,虽然在主要特征上与之前海丰经验有着清晰的延续,但也有变异。尤其突出的是,海丰农会和传统乡村政治的权力主体(例如地主、绅士和民团)之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冲突,其亦并未将农民武装作为一个关键议题。而1924年之后,广东农民运动的实践中,农会与地主、绅士和民团这些传统势力的冲突,比之海丰经验,则要尖锐得多。而尤其因为和民团的冲突,农会普遍开始发展自己的武装——农民自卫军。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则可能是因为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在1924年国共合作开始、广州革命政权公开支持农民运动的情况下,领导具体农运的革命者可能会采取更加激进和大胆的策略,而不似海丰时期那样较为稳健,从而更容易和传统势力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针对农会的反对势力,要明显比海丰为强。这可能和不同地区的乡村政治环境的差异有关。根据中共广东区委1926年的分析,在海丰,地主和民团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密切。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地主、绅士和民团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成为共同反对农会的力量。(《广东农民运动报告》,1926:42)在反对势力强大与警觉的情况下,农会与其之冲突亦将更加突出和尖锐。而农会与其反对势力的冲突往往以武装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则与自清末便开始的地方政治军事化趋势(各权力主体在一个没有科层官僚制度和正式司法体系覆盖的空间里,以民间武装确保自己的权力)一脉相承。

继海丰之后,影响很大的广宁农民运动,便很能说明这一问题。1924年初,中共党员周其鉴和胡超到广宁组织农民协会,但活动刚一开始,便受到县长和地方绅士与地主两方面的反对。在4月—6月间,县长李济源将周其鉴等人对农会立案的要求置之不理,并且也不理睬来自国民党中央和省政府准许立案的公函。广宁扶溪、江屯和潭布三乡的地方绅士则在6月7、8两日开会决议,由扶溪大地主江耀南和江屯大地主冯月庭各出银洋300元做经费,由扶溪和江屯团局出民团50名,于6月10日,摧垮江屯和潭布两地的农会。广宁农运遂在刚一开始便受到一个大的挫折。(周其鉴,1926:14-15)此处可见,广宁乡村政治的传统势力,对农会的兴起,要比其在海丰的同类警觉得多,而且能够迅速联合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反对力量。革命者在总结此次教训时,亦认为有两个因素导致了此次挫败,其一是农会本身基础尚不稳固便提出攻击绅士、地主等反对势力的宣传口号,未免操之过急;其二则是此地地主、绅士的力量在过去20年内力量一直非常强大,从而能够轻易地压制初起的农会。(周其鉴,1926:19)

这个初期的挫折并未影响革命者继续推进农运的决心。6月4日,反对农会的县长李济源被省政府免职。(梁尚贤,2004:126)其后李和一些支持他的绅士纠集民团进行武力反抗,试图留任。广宁县的驻防军和另一批绅士,因早已不满李的统治,则坚决反李。农会参加了反李活动,并且借此机会,扩展了自己的势力。(周其鉴,1926:25-26)但此时因江屯、潭布等地地主、绅士与民团反对农会的势力仍很强大,周其鉴等人便决定向广宁其他区域发展,该策略见效。到10月份,全县有19个区57个乡成立了区、乡农会,入会共一万余户。10月6日,广宁召开全县农民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农民自卫军和进行减租。(元建邦,1979:68)

其实,此时广宁农会根基并不稳固,并未像1923年夏开始推行减租时的海丰农会那样已经较为牢固地主导了乡村政治空间,似乎立刻开始减租并不是一个稳健的做法。周其鉴事后对广宁农运的总结亦暗示当时减租的时机并未成熟,而实在是“迫于农民之要求”而不得不开始。(周其鉴,1926:32)结果农会宣布减租之后,广宁的地主、绅士和民团立刻再一次联合起来,购买枪支,充实团员,与农会组织的农民自卫军血战数月。农民自卫军明显弱于民团,而不得不向广州政府和国民党中央农民部求援。最后在由国民党左派首领廖仲恺派出政府军帮助的情况下,才打败了民团武装,使减租得以实施。农会一方死难三十余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梁尚贤,2004:142)中共广东省区委的总结亦承认广宁减租“做得太早,虽然经过四月,得了胜利,但这是碰着机会的结果”。(《广东农民运动报告》,1926:76)

1924—1926年在革命形势高涨的情况下广东各地农运策略的激进化以及农会与反对势力的尖锐冲突,并不局限于广宁一地。中共革命者在1926年对全省农运经验进行总结时便认识到:“许多农民协会成立的动机,在夺取乡村政权,所以农会成立……毫不观察自己的基础是否巩固,便同民团冲突起来。这样做下去,一方面牺牲太大,一方面也过于急躁”。他们同时也反思:“照目前的趋势观察,农民协会很重要的工作为:为了农民本身的利益,要多做农民本身利益的建设工作”。(《广东农民运动报告》,1926:63)这一反思,其实不无试图将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实践从广宁经验的这一极端拉过来一些使之更靠近海丰经验的考虑,亦即,先专注于乡村治理的改造从而积累农民的支持,而不要急于和地主、绅士、民团对抗。但实际上,如要改造乡村治理,例如清理苛捐、在业佃纠纷中保护佃农、兴办农民学校等,便不能不逐渐冲击到地主、绅士和民团的势力,因为这些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弊端恰恰是地主、绅士和民团赖以牟利的凭借。因此,即便农会不立刻与它们发生矛盾,但随着农会的发展,和它们的冲突也会变得不可避免。而为了应付武装冲突而进行的农会军事化,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而在中共和国民党左派这些积极参与基层农民运动的革命者的设想中,以农会为核心的新型乡村政治,终将代替绅士、地主和民团所主导的旧的乡村政治。这也将意味着“国民革命”在基层农民社区的完成和“民权”在底层的伸张。(邓良生,1926;陈孚木,1926)但实际情况却是,农会虽然崛起为广东乡村重要的权力主体,并且在不少地区冲击了绅士、地主和民团独霸的地位,但它却从未能够彻底取代它们。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广州政府中始终存在以国民党右派为核心的自上而下支持它们的力量。尤其是在1926年夏季北伐开始以后,革命重心北移,广东政府更是急速右转,绅士、民团和地主开始在与农会的冲突中占据上风。到1927年4月15日广州发生反共政变之后,它们更是借“清党”之机毫无拘束地镇压农会。(梁尚贤,2004:494、869-870、880-884)至此,中共和国民党左派试图通过农民运动改造乡村政治的理念可以说成了泡影。

综合上述广东农民运动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起源于海丰1922—1923年农运实践的革命型乡村政治,于1924—1926年间在广东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了体现。农会崛起为乡村中重要的权力主体,农会对传统乡村治理进行了普遍改造,力图将农民关切的公共问题作为治理核心,源于经济领域的阶级矛盾(特别是地主和佃农的矛盾)被政治化为乡村政治中的一个关键性议题,农民开始自下而上地发挥政治影响力等,成为这一时期广东乡村政治的显著特点。而超出海丰经验的则是更为明显的农会与绅士、民团和地主的冲突,以及农会武装的建立。这些继海丰经验之后的新变化,其实反映的是革命型乡村政治发展过程中对旧势力不可避免的冲击,以及新旧政治势力的冲突在一个地方军事化的传统与环境中直截了当地表现为武装斗争的形式。


四、结论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20世纪20年代农民运动的核心线索是革命型乡村政治的兴起。这种新的乡村政治具有这样的关键特征:一是草根农民组织普遍兴起,成为乡村地区重要的权力主体;二是以农民协会为主导的乡村治理,瞄准的不是自上而下的官僚行政所要求的任务,而是基层农民社区所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三是以往较少进入政治与治理视野的农村阶级问题,现在则得到积极地政治化,成为农会活动关注的重点;四是基层农民不再是简单地被动应付来自县级政治的支配和控制,而是反过来,开始有能力自下而上地影响县政治。

这种革命型乡村政治,其赖以产生的环境,是传统乡村的半正式治理场域及其在民国时期的异化。在清代,正式的官僚架构到县为止,县行政则集中于税收和治安两项。这两项任务的完成,并不通过官僚机构下沉到乡村而实现,而是要借助于民间头面人物的协助,并且依靠乡村社区提名又由官方认可的“准官员”操办具体事项。这样一种灵活的治理模式,在皇权和官僚权威巩固的时期,可以既保持官僚体制的简约,又能有效地控制广大乡村地区。而进入民国时期,不仅皇权崩溃,官僚体制的稳定性和效率亦受到极大的冲击,很多乡村地区的半正式治理逐渐异化为“土豪劣绅”汲取乡村资源、满足自己利益的领域。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乡村半正式治理的传统,以及这一治理模式在民国时的异化,很难想象本文所总结的革命型乡村政治会萌发出来。而之所以称这种新的乡村政治为“革命型”的,则是出于这一考虑:自清末以来的政治改革无不以官僚体系和民间头面人物之间的权力争夺和转移为特点,而20世纪20年代的农民运动则见证了抱有平民主义思想的革命者力图在官僚体系和民间头面人物之外,以之前缺乏政治参与的草根农民为基础,开辟新的政治空间,进而重组基层县乡政治。这一尝试,无论其成功与否,都代表着与20世纪20年代之前70年的政治变迁截然不同的一个方向。正是在这一点上,它值得引起学者们更多的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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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波普金(S. L. Popkin)形象地将革命者称为“政治企业家”,以突出其在动员农民时的关键作用(Popkin, 1988:14)。

②将革命的核心要素视为集体行动这一观点,在蒂利(Tilly)那里有最清晰的总结(Tilly, 1979:5-7,189-199)。

③西方学者对于中国农村革命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1927年之后的苏维埃革命(1927—1937年)、抗日战争(1937—1945年)和解放战争(1945—1949年)这三个时期。针对1921—1927年农民运动的系统研究,则少之又少。除马立博(Marks)和霍夫海因茨(Hofheinz)针对海丰和广东的研究之外,另一个重要的著作是麦克唐纳(McDonald)对湖南农民运动的研究。麦克唐纳的思路接近于霍夫海因茨,他强调的是农民运动中城市精英的关键性作用,而不是农民社区的内在动力(McDonald, 1978:279-280)。除此之外,侧重于历史叙述而非与社会理论对话的研究则主要包括:Galbiati(1985)和Pang(1975)对农运关键人物彭湃的研究,Yokoyama(1975)对湖南农民运动经过的简要叙述,Berkley(1975)对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的研究,以及萧邦齐(R. K. Schoppa)对中共党员参与最早的农民运动(1921年浙江衙前农民运动)的详细描述(Schoppa, 1995:第 4章)。

④相比清代,民国时期地方头面人物受到自上而下来自国家政权的约束大大减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代民间头面人物的主体是在科举制下获得功名的绅士。他们的这种身份(以及这种身份所附着的荣誉和特权),完全是国家所赋予的(Esherick and Rankin, 1994:309)。废除科举制后来自国家的这根控制线索则不复存在。

⑤由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革命型”并不意味着立刻推翻现有政权。

⑥根据《彭湃文集》编者的注释(第11页注释2),“约,相当于大乡。约之上是都(区),约下还有乡、村”(《彭湃文集》,1981:11)。

⑦增订版改名为《海丰农民运动》(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合编],1985:118)。

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Gao Yuan, 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en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黄宗智教授仔细阅读了本文的全部草稿并且给出了诸多细致的建议,仝志辉和刘史丹对本文亦贡献了宝贵意见,刘未的助研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本文的写作,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本文的写作由中国人民大学新教师启动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3XNF048)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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