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佳:互联网使用对网民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的长期影响

——一个基于规范性分析的实证模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2 次 更新时间:2016-01-27 09:07

进入专题: 规范性分析   互联网使用   政治认知   政治犬儒主义  

杨思佳  

【摘要】本文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对比东西方政治哲学思想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网络环境的规范性标准;二是通过梳理美国政治传播学的主要文献,提出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模型,来解释互联网在上述规范性标准下的长期政治影响。针对第一个目标,笔者认为关心互联网政治影响的学者应共同致力于厘清适用我国的规范性标准。作为尝试,本文通过对比西方民主理论和儒家思想中的“礼”,提炼出两条重要的规范性标准,即“权力监督”和“社会融合”,并分别将网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作为两条标准的可操作化指标。针对第二个目标,通过梳理新闻生产社会学、媒介效果认知心理学以及“数字鸿沟”等文献的相关成果,笔者提出了一个中介模型,指出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网络新闻消费以及网络使用技巧是社会经济地位影响网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犬儒主义的中介变量。

【关键词】规范性分析 互联网使用 政治认知 政治犬儒主义


一、研究背景

过去的二十年内,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的迅猛发展[1],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网民”)积极投身于形式多样的线上活动,包括新闻阅读、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公共论坛上,政府和网民之间多有摩擦,网络审查政策因此成为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些学者虽然承认网络审查政策能有效控制网络信息流的总量和种类,但疏于考查这一政策对我国网民选择政治信息、获取政治知识、评价政治机构和政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很多学者在做出互联网对我国民主化进程或有利或有害的论断之时,往往没有明确这些结论的“规范化标准”(normative criteria)——即“什么样的‘民主’是‘好’的,哪种具体的‘民主’模式是值得追求的”。

基于以上观察,考虑到厘清“规范化标准”(normative assessment)在评价互联网政治影响中的重要性,本文首先从对比四种主要的西方民主形式[2]和我国传统儒教中的“礼”出发,尝试提炼出东西方两股政治思想源流的共通点,以作为评价互联网政治影响的判断基础。随后,本文着重梳理了美国政治传播研究中包括新闻的社会生产、认知和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媒介效果以及新媒体的政治效果在内的重要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描述并解释了我国网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互联网使用频率与网络素养对获取政治知识、监督政府权力、形成政治犬儒主义等方面的长期效果。

本文旨在提出议题并作出初步分析,希望能引发对规范化标准和我国互联网政治这一课题的进一步探讨。与此同时,本文对现有研究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贡献:1)明确提出“规范化标准”在评价互联网对我国政治影响的重要性并尝试突破对“民主”这一理念全盘接受或扬弃的倾向;2)将“规范化标准”的讨论与美国政治传播研究的主要成果相联系;3)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网民使用互联网的长期政治效果提出了一个可供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从而打通了以思辨为基础的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与以数据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之间的壁垒。


二、互联网的政治影响与网络审查制度:规范性分析的视角

(一)传播学界主流观点

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激发了学者对其“民主化”力量的关注与讨论热情。Rosen甚至将互联网的政治作用列为了中国传播学研究最具争议的领域。[3]从我国大规模接入互联网至今大约20年的时间里,中西方的传播学者主要关注一个问题,即互联网能不能为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铺平道路[4]。

对此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常常引用“社会动员”(mobilization theories)和“民主文化多样性”(theories of diversity and democratic culture)作为佐证。社会动员理论认为,信息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扩散(例如互联网的普及)丰富了社会成员所处的总体信息环境,体现在流通的信息总量的增加和获取信息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了政治参与的便利性。[5]这一派的主张重“量”不重“质”,针对这一点,主张民主文化多样性的学者提出互联网带来了与前网络时代截然不同的信息[6]。侧重“异质”信息的流通对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广大民众能够由此接触到丰富多样的观点与事实,兼听多方的主张与诉求,甚至包括政治上的“异见”,这在大众传媒主导的时代是无法想象的。

也有学者不同意过分乐观的论调,指出政府运用信息技术管理与监控互联网的能力也在同步加强[7]。例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复杂的网络监控措施,限制了政治敏感性信息在网络上的流传,同时放开了对体育、娱乐、经济等方面信息的管理[8]。这派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担心,长此以往互联网可能又会成为政府的另一个官方意识形态宣传工具,不断强化现有的不平等的权力结构。

尽管在学理上两派观点各有千秋,最新的实证研究似乎更偏向持互联网有利于促进民主观点的乐观派。基于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Lei发现我国网民相比传统大众媒体的使用者和不使用媒体的民众持有更为强烈的政治观点、政治表达更为活跃并且具有更为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他认为互联网能够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即便考虑到政府严格的网络监控和审查制度。[9]虽然这一实证发现支持互联网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政治生态中重要的民主化力量,仔细考察全文立论后可以发现,论证过程中没有充分地对规范化标准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即1)什么样的民主模式是值得追求的;2)互联网在这一值得追求(normatively desirable)的民主化过程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3)互联网能否并且如何促进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的发展。对合理的规范性标准的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有助于界定适合我国的民主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组成构件。同样,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标准,学者无法在此基础上推论互联网的作用以及网络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任何关于互联网政治影响的评价难免流于自说自话。因此,笔者尝试在后文根据Althaus(2012)提出的规范性分析的方法初步提出适合我国的民主模式和公共舆论的两个规范性目标(normative ideals),并由此推论互联网在实现这些目标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二)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的四个层次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政治学及传播学双聘教授Scott Althaus(2012)认为规范性分析(normative assessment)包含了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析仅对某一个实证发现作出简单的规范性判断(normative judgment)而不明确判断基础,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不合理”。第二层分析则在第一次简单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判断标准,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损害了受众信息自由的权利”。第三层次的分析比前一层更进一步,不仅指明判断标准,而且对标准定量化,明确“合理/不合理到什么程度”,例如,“网络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合理并不是因为它阻碍了受众获取关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信息,而是因为它不利于受众获取跟政府行为有关的基本信息。”可以想象,在第三个层次的分析中,作为规范性判断基础的价值标准可能会互相冲突。例如,放松网络审查制度向公众全盘开放政府施政过程中的所有正面/负面信息固然满足“公民信息自由”这一价值追求,但同时可能导致政治不满与犬儒主义,从而与“公民政治参与”这一价值导向相悖。价值标准间的协调统一需要在第四个层次的规范性分析中完成,在这一层次的分析中,研究者应着力于搭建完整协调的价值评价体系,根据评价对象发展的不同阶段,突出某项主导价值标准。根据Althaus的规范性分析理论,笔者尝试从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和我国传统儒教中“礼”的政治思想出发,提炼出评价网络舆情和互联网政治影响的两条判断标准,即对政府权力的监督(power checking)和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尝试,本文对规范性标准的分析并不系统,仅侧重于西方民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共通之处,在分析层面上大致位于Althaus提出的第二层和第三层规范性分析之间。

(三)民主的四种模式及儒家政治思想中的“公共舆论”

探讨公共舆论的规范性基础离不开对民主理论的规范性分析。正如Baker所指出的那样,“民主”有多种模式,而不同种类的“民主”模式对公共舆论的具体形式及其在政治进程中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要求。[10]在深入讨论Baker所归纳的四种主要的民主模式和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联系之前,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公共舆论”这一概念作出简要鉴定。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舆论”是理性、平等、受过一定教育的公民在国家正式政治机构之外就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议题进行政治审议(political deliberation)的结果。这一相对严格的定义包含了两个限定,一是把在私有空间的“个体自我”和在公共空间的“公民自我”相割裂,认为公共舆论只存在于“公民自我”的互相审议之中;二是只关注政治讨论中理想客观中立的一面,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ies)排除在理想状态下的政治审议之外。但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公民”的概念根植于“礼”,合格的“公民”首重“修身”,同时致力于完成个体在社会等级系统中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这一观念意味着中国人传统意义上“个体”的基础恰恰是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因而所谓“个体”的身份本质上是社会的而不是个人的。如果完全采用Habermas对公共舆论的定义,研究者很难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角度对“公共舆论”展开讨论,因为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更倾向于将个人定义为与他人、与血缘亲属、与广义的社会政治系统的社会关系[11],而不是孤立的、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体。因此笔者将公共舆论更宽泛得定义为“社会成员之间就社会公共议题互相交流的过程与结果”(p.301)。

Baker在《媒体、市场和民主》一书中总结了民主的三种基本模式(精英民主、共和民主和多元民主)和一种由基本模式糅合而成的复合模式。[12]精英民主的核心特征在于权力监督。在这种模式之下,国家的具体事务由政府精英和技术专家负责管理,普通民众不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公共议题和每一项政策的具体细节,而只需负责选举和监督,当发现精英管理公共事务不力时及时撤换。相对应的,媒体的主要职责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尤其要及时披露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和精英履职不力。有意思的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礼”也包含了民众对掌权者进行权力监督的正当性。前文已述,“礼”的核心观念在于各尽其责,社会成员应努力完成各自社会角色所要求的职责,不逾矩,这样整体的社会政治秩序可以得到保障,从而整个社会系统可以有序运行。这一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人,不仅普通老百姓要守“礼”,统治者也要守“礼”。这样一来,“下民”对“上位者”的权力监督就有了正当性的基础,因为“上位者”在“礼”的标准下,也需要按照在整个等级分明的社会政治系统中相应的社会角色行事。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的精英民主还是我国传统的“礼”都肯定了权力监督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性。虽然“礼”没有谈到媒体的作用,但有理由相信,保证权力监督可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确保信道畅通和信息披露及时有效,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官员对具体事件处理不当的所谓“负面”信息。但仅此一点还不够,普通民众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要形成对政府官员渎职失职行为的正确认知。那么一个跟我国当代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这些有关政府官员履职不当的信息从何而来?普通民众如何获取并有效处理这些信息?在这个意义上线下的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有何不同?成因何在?笔者将在下一节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共和民主强调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的重要性,认为社会融合主要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直接或间接的沟通交流实现。媒体应提供一个可以让各个社会群体就公共议题展开讨论与审议的平台,在追求“共同的善”(the common good)的过程中实现利益诉求之间的妥协与平衡。多元民主则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强调社会群体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发出声音,以表达本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此框架下,程序正当(procedural justice)成为重中之重。同共和民主相似,儒家思想也包含了社会融合的要求,但实现途径与之大相径庭。“礼”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各司其职,整个社会的融合与稳定并不是通过类似共和民主中自下而上的讨论审议等方式实现,而更倾向于自上而下地从维持等级社会系统顺利运行的角度出发定义和规范个体行为,以此避免摩擦与分裂。在这个意义上,“礼”正是实现社会融合的途径。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在于“融合”不等于“平等”[13]。共和民主赋予异见群体平等表达主张的权利,但“礼”优先考虑意见表达符合社会角色的要求而不是多样性,当言论逾矩时,会否定表达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与精英民主和共和民主的理念相比,多元民主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礼”兼容性最小,因为它与“礼”重视社会和谐稳定轻个性表达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再次,精英民主与“礼”都肯定了权力监督在维系政治系统正常运转中的重要性。这一规范性标准为互联网在当代中国发挥权力监督作用提供了正当性。由此可以推论,政府应放宽对网络信息流通的限制,尤其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放松对反映官员行为不当、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所谓“负面”信息的监管。再次,共和民主与“礼”都肯定社会融合这一价值取向,尽管提倡的实现途径不同。随着我国的现代化,今天的社会现实与儒家思想诞生的社会土壤已经大为不同,再加上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我们有理由质疑一味通过压制封锁以求社会稳定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当评价互联网对我国的政治影响时,至少应考虑以下两条规范性标准:一是跟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对政府的权力监督;二是互联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笔者将在下一节结合美国政治传播的主要理论和我国的媒介生态特征探讨长期来看互联网在“权力监督”和“社会融合”这两个维度上对我国的政治进程可能会有哪些利弊。


三、互联网对我国网民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的长期影响

(一)传播学界主流观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截止到2012年底,约5.64亿(42.1%)的中国人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接入了互联网,其中80%的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信息,超过一半的网民使用微博等社会化媒体。一些持乐观态度的学者认为,互联网将有利于储存和传播海量多样化的信息,从而提高公民的知识水平,其公平开放的言论平台特性还将促进政治讨论和政治审议的普及[14][15]。然而,“权力监督”这一规范化标准要求我国网民能够及时获取有关政府部门和官员履职不当的信息,并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到目前为止,对我国网民为什么长期能或者不能获取这一特殊的政治认识的理论探讨还不多。

至于“社会融合”这一规范化标准,Dewey(1927)强调公民应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主动尝试理解他人的需求和态度,从而把一种大于部分之和的“有机体的能量进一步转换为可供人利用的资源和价值”。但这一“融合”过程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积极互动和良性沟通。Mou,Atkin和Fu提醒我们,政治犬儒主义一旦形成,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网民通过包括政治讨论在内多种方式参与政治事务——观点意见无法得到及时交换,认知、价值和评价体系难以相互协调,从而动摇形成统一的“意义符号体系”(common symbolic system)的基础[16],而后者恰恰是Dewey意义上的社会融合的前提条件。然而,现有的文献没有明确指出从长期来看互联网会如何影响网民政治犬儒主义的形成及对社会融合的影响。

在总结新闻生产、新闻消费和信息处理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节旨在填补上述研究空缺,解释长期使用互联网会如何影响我国网民对政府履职不力的政治认知和政治犬儒主义的形成。

(二)网上网下政治信息的差异

互联网的特征之一是信息生产的去中心化。互联网用户不仅可以在正式新闻门户网站搜索到职业记者生产的政治新闻,同时可以在博客、微博、BBS等社会化媒体上无意中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政治信息。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专业化生产的新闻和“草根新闻”之间的分野更为明显。例如,Zhou和Moy(2007)就某个社会敏感事件前后传统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之间的相关度做过一项实证研究,发现媒体框架(media frame)并不能显著影响网民对这一事件的解读,两者互相“脱节”,网络上广泛流传着与媒体报道不符甚至相悖的不同“版本”。媒体报道似乎只限于为网络讨论提供原材料,而不能对其走向施加更大的影响。网上与网下信息环境的这一巨大差异与国内专业化新闻生产的具体过程紧密相关。

根据Hallin和Mancini用以归类各个国家之间媒体系统的标准,我国的传统媒体职业化(professionalism)低,自主程度不足,与此同时受市场化影响和政府干预的程度高。[17]因此,新闻独立性受到资本和威权的双重侵蚀。[18]事实上,传统媒体很大程度上还是被当成官方意识形态的宣传喉舌。[19]另外,一般经验认为,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有助于媒体摆脱威权控制,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肯定了威权的合法性,从而加剧了对媒体的意识形态监管。[20]

Tuchman指出新闻机构内部的官僚化组织架构对内容生产的巨大影响。[21]在新闻组织之外,Blumer、Jay和Gurevitch从社会角色理论(role theory)出发,提出新闻组织的自主性还受制于其在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中的角色定位以及与其他社会政治力量的关系。[22]由此可见,我国的职业记者面对着双重压力:来自组织内部自上而下的“指令”和来自外部新闻主管部门的管控甚至是直接的行政干预。这一双重压力导致了Bennett提出的“索引假设”(index hypothesis)的升级版——新闻记者报道时通常需要“检索”官方观点并将其作为标准,即使这意味着牺牲自身的观察和立场。[23][24]因此,我国的传统媒体上罕见揭露政府渎职行为、批评官方立场和政策、挑战官方意识形态的报道,除非这些批评能得到更上一级的批准。

以上的讨论阐述了为什么传统媒体上罕见批判性的、抗争性的(adversarial journalism)尖锐声音,那么,为什么这些声音会在互联网上频频出现?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采取了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种种措施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管控。尽管如此,我国网络审查制度仍做不到尽善尽美。网民已发展出一整套应对措施——比如政治讽刺、谐音、双关、图片格式长微博等——以越过审查过滤系统。25]此外,由于某条信息的发布和“被和谐”之间存在时间差,一旦该信息在极短时间内被大规模转发,则会造成审查系统的“疲于奔命”。总而言之,信息通讯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生产、传播、再传播的成本,从而令主管部门即时抹除不良信息的努力难以完全实现。

传统媒体专业化和集中化的生产模式容易受到威权的控制;而互联网时代扁平多元的生产模式很大程度上抵御了威权的控制。但是,仅网民能够在网络空间接触到政治信息一项不足以解释政治认知的形成和态度的改变。因此对互联网长期政治影响的考察还需要考虑政治信息处理过程中认知心理方面的因素。

(三)从互联网使用到政治认知(political knowledge)和政治犬儒主义(political cynicism)

研究媒介使用和政治认知的学者倾向于否定过于简单的“使用—效果模型”,认为接触政治新闻本身不足以带来政治认知的提高与丰富。Eveland 等研究者(2003)提出并发展了“认知中介模型”(Cognition Mediation Model),强调注意力和动力等认知心理层面的因素是观看新闻为什么能够提高政治认知的关键机制。与之相似,Prior介绍了DelliCarpini和Keeter提出的“机会、动力和能力(Opportunity, Motivation & Ability)”三要素模型(OMA),用来解释媒介使用是如何影响政治认知的。[26]这两个不同的模型互为补充,由此可以推断出互联网使用会如何影响我国公民政治认知的三大类要素——政治信息的分布、政治信息认知能力和政治信息认知动力。

我国媒介生态特殊性使得互联网上的政治信息同传统媒体相比,种类更为丰富,分布更为均衡。因此同传统媒体使用者相比,网民更有可能接触到批判性的政治信息,从而更有可能产生全面的政治认知,对政府行为形成理性判断。此外,网络审查制度凸显了“互联网使用技巧”的重要性。美国西北大学的传播学者EszterHargittai教授发展了这一概念,主要指网络使用者在浩如烟海的网上信息中搜寻、过滤、提取和判断有用信息的能力。[27][28]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的相关研究逐渐从关注“谁能接入互联网”转向“谁能更高效的使用互联网”[29]。因此从长远来看,使用互联网越频繁、网络使用技巧越高的网民更有可能接触到多种多样的政治信息,从而提高政治认知水平。

OMG模型的第二个要素是对政治信息的认知能力。经常使用互联网更有可能带来对政治信息的频繁接触,对该种信息的熟悉过程也是人脑中相关认知框架构建的过程[30],其一大好处便是可以加快对同类政治信息的处理过程,去伪存真,去粗存精。长远来看,资深网民将更为熟悉政治信息尤其是批判性信息的组织方式,在头脑中形成相关认知框架,从而提高对网络审查政策、网络舆情的动向、政府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立场和政策等内容的认知水平;不断增长的政治知识又能加速同类信息的提取、处理和储存过程,从而形成“政治信息吸取—形成认知框架—加速信息吸取”的正反馈链。

最后,从认知动力的角度来看,我国网络审查政策很有可能在无意中促成—种特殊认知动力的产生——逆反心理(psychological reactance)[31][32],使得网民关注和吸取批判性政治信息的愿望更为迫切。尽管Eveland的“认知中介模型”强调了认知动力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限于该模型主要针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环境,Eveland等研究者主要着眼于两种动力来源——个体对周边环境监控的需要和民主体制下的公民监督政府或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需要。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中,严格的审查制度很可能催生心理拒抗,成为Eveland等研究者没有提及的第三种认知动力来源。当个体认为应当享有的某—种具体的“自由”(例如“随时查看信息的自由”)受到外来力量的威胁时(例如“实行网络审查政策的政府部门”),逆反心理便会以对威胁源的负面认知和愤怒情绪的形式出现,导致消除威胁源、重建“自由”的行为(例如“搜索被删网帖”“转发敏感性长微博”)[33]。从这一点来看,由网络审查制度导致的心理拒抗会催使网民主动搜索和关注广义的政治信息,尤其是批判性的敏感性信息,同时加快对该类信息的吸收、处理和再转发。

前文讨论了从长远来看,为什么互联网会使网民提高对政府履职不力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网络“权力监督”这一规范性标准。那么互联网又会如何影响“社会融合”呢?上节已经说明政治犬儒主义对社会融合有重要影响,因此下文将集中讨论互联网与政治犬儒主义的关系。

政治犬儒主义(political cynicism)这一概念指对政治事务、政府官员和宏观政治制度的负面态度和不信任的情绪,会降低个体的政治参与程度[34]。从宏观上来看,较容易受到审查和过滤。长期接触批评政府履职不力、表达对政治现状不满、怀疑现存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官方意识形态的信息,会促使网民对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政府形成犬儒心态,而这一心态的形成又会加剧对传统媒体的不信任,从而使网民更加依赖网络获取政治信息,有选择地搜寻和内化“负面”信息,甚至拒绝接受对政府行为的合理肯定。长期来看,频繁在网络上接触批判性的政治信息会导致“接触批判性政治信息—加剧政治犬儒主义—进—步搜索/内化批判性政治信息”这一正反馈链,不利于网民互相之间交换不同观点、对政治现实形成全面认识和达成共识,最终损害“社会融合”。

(四)社会经济因素对互联网使用的影响

前文已述,共和民主提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35]。但是,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依托互联网的政治资源并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均匀分配[36][37]。

对“知识沟”(knowledge gap)的早期研究发现,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个体能够更容易地接触到大众传媒,拥有更完备的知识结构和更成熟的交流能力,从而能更快地吸收新信息和新知识[38]。近期对于“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的研究则将这一传统拓展到信息技术领域(ICTs),包括ICTs使用成本和使用技巧两个层面的分布不均[39]。关于我国“数字鸿沟”的状况,潘忠党教授等人的研究发现,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职业、性别、政治面貌、干部身份等社会经济因素在统计学意义上都显著影响了我国民众使用互联网的频率,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获取新闻的程度。[40]他们的研究表明侧重社会结构因素的社会学视角有利于帮助我们认识互联网的使用状况。

(五)假设和模型

通过前文的论述,笔者认为社会经济因素首先会显著影响我国民众对互联网的总体使用频率、通过网络观看阅读新闻的频率以及网络使用技巧,最终影响民众对政府履职不力的政治认知和对政府以及广义社会政治制度的犬儒主义。具体的研究假设和理论模型如下(参见图1):

假设一a—c:在我国,社会经济地位(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职业、性别、政治面貌、干部身份)会显著预测更高的a)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b)网络新闻消费,和c)网络使用技巧;

假设二a—c:我国网民中,a)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b)网络新闻消费,和c)网络使用技巧会显著预测更高的政治认知水平;

假设三a—c:我国网民中,a)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b)网络新闻消费,和c)网络使用技巧会显著预测更高的政治犬儒主义;

假设四a—c:在我国,社会经济地位(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职业、性别、政治面貌、干部身份)对公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犬儒主义的作用需通过对a)互联网总体使用频率,b)网络新闻消费,和c)网络使用技巧的影响间接完成。


四、总结

信息通信技术(ICTs)的兴起和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增加了学者研究互联网对中国政治民主化影响的复杂性。本文的核心观点即是此类研究应建立在清晰的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作为初步尝试,笔者通过对比西方民主理论和儒家思想中的“礼”提炼出两条重要的规范性标准——互联网应发挥对政府的权力监督并积极促进社会融合。然而,东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对合理的规范性标准的界定时而趋同,时而有异,因而本文对规范化标准的讨论和选择远远谈不上系统,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仅仅是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到有关互联网与政治的规范性标准的讨论中来。

互联网已为我国政治信息环境带来了深刻变革,改变了公众搜索、接触、处理和内化政治信息的过程和机制,并为公民和政府的互动注入了新的活力。笔者希望本文作为打破东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壁垒、连结规范性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尝试,能吸引更多有兴趣的学者一起探讨规范性标准、互联网对公众政治认知的长期效果、互联网对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总体效果等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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