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烁:协商民主理论的当代发展与实践限度

——基于我国基层政治兼容性的比较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2 次 更新时间:2015-12-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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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烁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兴起来源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多元文化冲突导致的共识困境与代议制民主的反思。在理论逻辑上,协商民主坚守古典共和主义的传统,倡导以公共协商代替单一的投票机制,以对话求得共识。在价值诉求上,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政治生活的义务伦理,以政治包容、公开平等、建制化的程序规范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同时,协商民主也存在着交往成本过高、偏好转换困难等缺憾。中国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的回应存在着为自身民主政治寻求理论支持的现实需要,我国社会的协商理念和实践环节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的本土特征。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借鉴意义更为直接和明显。

【关 键 词】协商民主/多元文化/代议民主/基层自治


在宪法框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对新时期我国宪政民主的重大发展。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是20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哲学在回应多元文化冲突、反思选举民主的基础上逐渐探索和复兴的一种民主思潮,并随着约翰?罗尔斯、哈贝马斯、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重要理论家的加入而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基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寻求普适性理论支持的“共鸣感”,协商民主在中国政治学界也获得了高度重视,形成了文献研究和理论解读的热潮。但是,对协商民主历史源流、核心概念、政治实践等范畴的认知差异导致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观点莫衷一是。为了澄清疑惑、正本清源,本文拟对国外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做出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基层政治发展与协商民主的兼容性作一比较分析,以期对上述问题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背景与逻辑展开

协商民主的理论背景来源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多元文化冲突导致的共识困境与代议制民主的反思。

现代自由主义民主需要文化上的同质性。自启蒙时代以来的个人主义权利观、自由意志和平等观念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文化基础。但随着民族国家、种族融合和文化交流在地域上不可遏止地扩展,文化领域的差异性也毋庸置疑地有所增加。多元文化的存在使得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共识变得更加复杂。“从理论上看,进入后自由主义的当代西方,无论在制度改革还是在文化创新上,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尽管自由主义仍然有能力占据主流思潮的地位,但是,民族主义、女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一系列政治思潮纷纷走向前台,蚕食着自由主义的领地。”[1]225尽管西方社会努力在扩大选举权行使范围、提升政治包容性、平衡族群关系等领域做出更多的贡献,但文化多元仍不可避免地会滋生政治分裂和冲突。有学者就敏锐地指出,西方社会面临的最大危险是文化价值观的分裂与对立,其中尤其表现在政治共同体和社群观念的缺失、文化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以及不同种族之间的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明显的不平等[2]230。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现存的代议民主体制凸显了其不足之处。自由主义民主强调个人利益在宪法原则下的聚合与融合,但代议制民主制度的治理机制停留于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多数原则,投票本身并不代表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愿望在结果中得到反映,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在政治生活中的延伸也意味着弱者的声音被排除在程序之外,或者得不到充分的表达,这势必会造成弱势文化群体在治理中的被支配地位。

同时,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公民愈发远离政治参与的古典理想。在日益精致的官僚政治体制之下,普通民众无法控制庞大的政府,个体分散的声音更无法通过选举制度为政府所倾听。加拿大政治学家查尔斯?泰勒就曾忧虑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大大削弱,“代议政治在形式上是民主的,但是实际上,民众所享有的仅仅是消极喝彩的权利”[3]199。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否投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投票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投票的社会效益,因此许多选民理性地选择不投票。这是代议制民主容易滋生政治冷漠症,进而导致技术官僚精英主义统治的内在原因。所以吉登斯才认为:“在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民主制度的异化现象,或者至少是公众大规模的政治冷漠。选民的偏好也无法捉摸,许多人认为政治生活和自己毫无关系。”[4]113显然,这一趋向已经背离了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参与政治生活的美德传统,忘记了“公民”身份的深刻含义,忽视了社群关系与共同理想。单纯强调权利,视自我为孤零的个体,是无法回应当代政治生活中的多元分化现象与诸多疑难的。

在此背景之下,协商民主是以回应上述问题的姿态而出现的。在理论脉络上,协商民主可以溯源于古典共和主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代以来汉娜?阿伦特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概念[5]55。阿伦特认为现存代议制民主只注重投票以及派别利益的交换,日益远离民主政治鼓励人们参与以改变政治生活的理想。她希望重振亚里士多德传统,坚信人是一种政治动物,政治参与并不像近代民主理论家所说的,只是一种保障私权的必要手段,而是根本来自于天性,是人对自我存在的一种实践与肯定。在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哈贝马斯也意识到,自20世纪以来,受到大众传媒以及经济系统的影响,作为西方社会民主基础的公共领域出现了“殖民化”的倾向,人们的沟通能力日益萎缩。哈贝马斯以话语理论为基础,承认主体之间的交往理性,将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发展为偏好转换的理论,从而引入了“商谈民主”(即程序主义民主)的概念。这种对话式民主观倡导建立一种“在场的”直接民主,以实现协商与决策的一致性。它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方面坚持古典共和主义的立场,将公民的政治参与视为政治生活的核心;同时,又将启蒙时代以来所倡导的自由观念、宪法原则看作是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从而使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在“商谈”的基础上实现了统一。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也从普适主义人权观、政治共同体道德中脱离出来,代之以对话伦理和商谈程序。在这里,哈贝马斯将权力产生的选举程序与政策制定的商谈模式区别对待,在政治精英的选举程序上,他主张仍然沿袭现代政治的多数规则,但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社会公众应该加强在公共领域的沟通,不能一味地被代表,必须坚守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以自由对话来达成社会共识,推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人对于古典共和主义传统的坚守为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石,甚至有学者认为,当代政治哲学已经开始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过渡[6]520。目前许多研究者对协商民主的确切内涵还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大卫?米勒(Devid Miller)就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政治决策方式,“当公共政策是通过自由、公开的讨论——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且认真考虑他人感受——这样的方式作出,那么这种决策体制就体现了协商性”[7]4。瓦勒德兹(Jorge M?Valadez)则主张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政治不同的一种政治管理模式,“公众承担社会责任,以公益为目标,以理性为指导,在平等对话中转换偏好、达成共识”[2]5。这两种偏重实践的观点与哈贝马斯、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路径略有不同。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有关协商民主核心理念的共识:“其共同的价值指向都是建立在批判和反思现行代议民主弊端的基础上,强调政策制定过程或政治治理的开放性、参与性,包括在规范程序的引导下,以对话的方式进行偏好转换、达成共识。”[8]8

总体来看,协商民主在理论逻辑上是重申了古典共和主义中有关政治参与、公民义务的某些理论主张,强调以公共协商代替单一的投票机制,并且更加关注决策过程中的诉求表达、偏好融合,反对精英势力对政治生活的垄断,鼓励公民履行政治参与的义务,提倡在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进行对话。这种观点既是对古典政治哲学强调公民义务伦理的回归,同时也是对当代社会不断加剧的精英主义政治模式的一种反抗,对公民政治冷漠现象的一种医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具有“巨大的潜力,能够有效地化解文化间对话的难题和多元社会认知的不可通约性,特别是不同种族团体之间因为资源的不平等而导致的无法有效参与公共决策以及族群间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2]30。当然,协商民主并没有完全脱离西方社会现有的政治基础重新构建一整套社会价值体系,而是在不抛弃个体权利、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将自身谨慎地嵌入自由主义的宪法结构之中,以商谈程序的正当性、理论论辩的对话性来修补代议政治的缺陷,从而剔除了古典共和主义中的乌托邦成分,增强了理论的实践基础。

二、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与程序结构

从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兼容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优点,并且远离了大众政治参与的诉求,将理论重心集中于政策制定的过程,以翔实的程序为实践指导。这一切优秀的特质使得它对当代西方民主体制的修正具有了理论上的优越性。同时,在价值诉求上,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多元文化社会中理性思考、平等参与、宽容和对话的价值取向,希冀以公民间的合作对话来达成共识,消除社会冲突。

(一)公共协商与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承继了古典政治学的义务伦理观,视政治参与为公民的本质所在,认为参加政治生活能够提升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培养公民对共同体的关注,弘扬理性自治精神。协商的过程也即参与的过程,是社会成员以公共理性审视、讨论公共政策的程序。“这一程序并非政客之间讨价还价或单纯的利益交换,而是公共责任支配的过程。协商的主要目标是寻找如何更好地满足公民个体利益诉求的政策,绝非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2]32协商程序预先假定了参与者在资源和地位上的平等性,因此能够超越自身狭隘的观点而理解他人的利益、需求与立场,进而开展对话、交流与协商。显然,协商民主并没有将视线停留在政治精英生产的投票机制,而是将政治参与的注意力集中在了公共政策领域,以社会大众对于整个公共政策论辩过程的感性体认,克服技术官僚专制化倾向,最终增强公民对政治体制的心理认同和信任基础,从而弥补多元文化冲突在政策制定领域的裂痕。

(二)公共协商与政治包容

协商民主提供的政治参与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协商的过程中,代表不同偏好的公民针对公共政策表明自身的立场,通过持续的交流、论辩、博弈,彼此交换观点,考虑每个参加者的感受,包容异己、求同存异,“特别是多数群体理解、包容、倾听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使协商民主的理念得以真正实现”[9]89。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协商的过程不仅仅是简单地聚合各种不同的偏好、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而且也是协商参与主体共同寻求某种方式融合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这其中必然包含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社群意识和彼此之间的道德责任感。这种包容性也表明协商民主的价值指向不是建立在多数规则的基础之上,而更多的是强调公共理性指导下所有参加者的妥协与融合。这种共存式的价值诉求可以降低社会代价承受者的抵触情绪,使得关涉复杂利益关系的重大公共政策顺利推行。少数群体也可以合理地期望能够以平等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是包容性的,既重视共识的达成,也不忽略各个主体的要求。

(三)公共协商与程序保障

协商民主与代议制在合法性基础上有很大的不同。代议制以选举制度、多数规则来保证其权力的合法性。而协商民主是以主体间的对话伦理来取得参与者的支持,并且这种商谈模式有严格的程序做保障。协商主体之间并不是漫无目的、无限制的协商,参与各方都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对话。换言之,协商民主必须被程序规范化,“在对话和商谈过程中民主程序被各种交往形式所规范化,而这些程序可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10]377。协商民主的程序保障应该达到的目标包括建立一个包容、平等、自由的话语机制,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为主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一个协商论坛。需要注意的是,协商民主的程序理性主要功效是为共识的达成奠定合法性基础,保证协商的顺利进行。因为在一个多元文化社会中,民主的真正价值不是要满足所有人的偏好,在众口难调的情况下,合理的程序可以保证理性协商的顺利进行,能够赋予“结果”以强有力的正当性。如果协商的正当程序得以实施,每个人也获得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那么即使是承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也会理性地接受这种代价。这就是协商程序产生的效果,也是协商民主所着力实现的价值诉求。毕竟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偏好转换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成,而通过设定合理的程序规则,以正当程序求得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

三、协商民主的学术贡献与实践限度

就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而言,协商民主理论的勃兴起到了对自由主义民主、代议政制进行反思和修正的作用。与选举代议民主的利益聚合机制不同,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公民诉求的形成过程,更加强调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了普通公众在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由于建立了平等、自由的沟通机制,协商民主可以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促使其自由而又审慎地思考,彼此分享观点、修正自我、达成共识。即使无法彻底消除歧义、弥合多元文化冲突造成的裂痕,协商民主也会因为融入了各方参与者的意见而可以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合法性基础和互信,促使民主政治朝着理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同时,协商民主理论重申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政治传统,强调公民之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以及社会个体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一点有利于培养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众所周知,良好的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石。在当代社会,由于精英主义民主和代议制导致的政治生活与普通民众的疏离,政治冷漠现象和公共精神匮乏非常普遍。“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代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和自我利益的矫正。”[7]5它能够培养出维系健康民主所需的公民美德: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对共同体的责任感,合理看待自身利益与他人需求以及妥协和节制等。通过公开审视自身利益和他人立场的差异,协商民主也可以使每一个个体在群体中的重要性得以呈现,从而使参与者意识到共识的达成有赖于个体承担集体责任的意愿。只有宽容地对待不同文化间的差异,相互理解和尊重,才能形成持续性的合作行为,促进社会的繁荣。

但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还有待系统化和实践检验,其本身也存在某些内在的局限性。这种学术发展的理论边界和实践限度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协商民主倡导公民自由、平等、理性的协商来取代简单的多数决策规则,这首先要求协商参与者必须有足够的政治认知能力和信息判断能力。在现实政治实践中,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扩展,涉及内容也日趋复杂,这就无法避免协商过程被那些知识渊博、能力出众的精英群体所掌控,协商的议题、进程、话语权发生偏离。即使公众时刻保持参与的状态,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也难以达到必要的深度和广度。更何况在现代社会,并非每个人都对政治事务感兴趣。有些人天生比较有政治禀赋,喜欢参与公共事务,有些人则没有,我们没有理由非要他们变成政治动物。这是现代多元主义民主社会下的事实。

从社会成本的角度分析,协商民主强调每个受政策影响的人都必须参与沟通,显然立论过高,没有考虑交往的成本问题和实践上的可能性。最典型的疑问是,如果每一项公共政策都要求“充分讨论,交换意见,而不必然做出决定”,这种小规模、行动迟缓的决策者如何治理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如果这种设计成真,则政治制度将毫无效率可言,恐怕连存在下去都有问题。另外一个疑难是,现代社会集体行动的逻辑如何达成?即使人们可以平等、自由地协商,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个体之间利益的聚合也非常难以实现。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任何将个人偏好聚合进行集体选择的机制都不可能得到让所有人满意的结果。西方社会中诸如堕胎、同性恋、安乐死等问题的争论即是明显的例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理论家批评协商民主是一种理论的幻想,不切实际(unrealistic),仅仅指出他人(代议民主)的不足,并不意味着自身就更加优越[11]130,更无法证明代议制民主存在的缺憾都能够在协商民主制度下得以解决。

也许整个事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关照。政治学家都承认自由主义民主仍然保持了它作为现代政治支持理论的地位。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其说是否定自由主义政治,毋宁说是替自由主义在政治参与和决策程序这个问题上提供了一个更加积极正面的解释。它不是要颠覆现行民主政体,而是希望用理想的力量反思现实,并提供对现存制度一个批判和矫正的标准,从而提升民主的品质。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多元文化背景下道德共识崩解的局面使得那些呼唤普适价值观、强调共同体意识的主张具有了某种道德上的优势;作为一种完美的理想镜像,协商民主理论恰好从反思的角度折射出现实世界的艰难与缺陷。但是终究因为缺乏制度建设的实践基础,其操作性无法与现实困境对接,协商民主理论的学理光芒大大折损。不难想象,在个人主义权利观、多元文化交错的世界中,协商民主的诸般主张只能渐次推进、艰难前行。

四、协商民主与中国基层政治实践的融合与延伸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学术研究范式,协商民主有着清晰的理论脉络、明确的价值诉求,并且深深根植于西方政治哲学。但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也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尤其是当许多学者将其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相比较、将其视作竞争性的选举民主的替代品时更是如此。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就近代中国社会而言,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始终是整个民族矢志不渝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民主既是一种政治理念、社会文化,更是一种国家形式、行动机制,承载着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等社会特质。当我们无法以竞争的选举民主来回应西方社会的质疑时,协商民主的出现给了不少学者以“知音”之感。许多研究者试图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解释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认为协商民主是契合我国政治结构、民主实践和传统文化的理想形态;还有学者将其视为替代选举投票的机制,并进而认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唯一实践路径。

从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表现来看,这种民主形态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我国社会的多元化趋势、增量民主的渐进改革以及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都表明以商谈、对话机制为核心的协商民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利益表达、协调与整合的作用。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因素诸如“和而不同”“以和为贵”也为协商程序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本土资源。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协商制度,包括政策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政治对话、民主恳谈会、民情直通车等等,通过平等、自由的对话和讨论,互相转换立场,也确实起到了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基础、改善地方治理的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当然,与西方社会语境下反思代议制民主的特征不同,我国民主政治中的协商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动员的一种复兴形式,其维持地方秩序、缓解参与压力的价值取向表现得较为明显。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协商理念和实践环节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的本土特征。

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借鉴意义更为直接和明显。由于我国基层民主属于自治性质,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相对有限,因此协商民主的实验更容易开展。以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为例,在制度兴起之初,村民自治仅以自我治理、自我服务为目标,但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制推广,继而转变为大众参与式的民主模式,而实践运作中的规则、程序和结构性要素均在一点一滴的摸索中成长。在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村民自治仅限于民主选举。但我们都知道,一种治理模式必须有相应的条件做支撑,选举并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当大众参与式的直接民主需要成长为规范、程序的现代治理结构时,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解决村民自治的民主基础问题。

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三十年经济发展导致农村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个体理性促使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在村庄人口规模和空间规模的条件下,农民利益多元化的需求有可能在程序性的协商机制指导下通过论辩、博弈、商谈等机制达成一致。这就使得基层民主超越单一的“民主选举”的起点和桎梏,而致力于管理、决策、监督等环节,达到地方治理的良好愿景。实际上,中国基层农村早已具有了类似的自治实践,例如著名的“温岭恳谈会”即是一个协商民主制度创新的典范。何包钢等人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扁屿村进行的协商民主试验表明,如果建立了严格的程序规范,发展出随机选取代表、信息先行公开、问卷调查表决等制度[12],将协商的理念引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可以促进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农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乡村治理中的良性互动,弥补选举民主存在的弊端,最终扩大村民自治内涵,完善乡村民主。

从制度发展的延伸效应来看,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协商民主经过实践检验和制度完善,完全有可能将其制度模型延伸至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社会治理,进而推动某些重大社会议题的协商解决,推进政治程序的开放性和决策环节的民主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在具体的政治决策程序中,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次重大发展,也是对协商民主在中国语境下理论内涵、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的完整解释。我们相信,以此为契机,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构建合理的协商民主体系,将政治参与、平等包容、程序开放的理念贯穿其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一定能提升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力度,促进重大社会问题的协商解决,推动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终使得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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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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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镇江)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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