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一个知识性瑕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6 次 更新时间:2015-12-0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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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新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讲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内容时存在知识性错误,原因存在于《说明》所依据的资料早已过时。《说明》的这一知识性错误已经影响到许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应加以辨证和纠正。

关键词:宪法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第三部分,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第三个问题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习近平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①]

为不至于断章取义和引起误解,我引用了与讨论对象相关的上下文。其中黑体字为笔者所加,也是提请读者注意的地方。这里存在一个知识性错误。习近平在《说明》中说:“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这里的两个数字都是不准确的,或者说至少是过时了三十八年的数字。

笔者看到这个数字的时候,立即回想起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曾经读过的一本比较宪法学名著,即由荷兰两位学者亨克•范•马尔赛文教授和格尔•范•德•唐襄教授(助理教授?地位高于讲师低于副教授,也有人说地位在讲师和教授之间)合著、陈云生教授翻译为中文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顺便说一句,翻译本书的当代国内知名宪法学者陈云生教授当时还是一个年轻的法学博士。该书对当时全世界正在生效的一共142部成文宪法进行了条文内容和形式文字规定的比较研究,研究方法在当时独树一帜,读来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因此其中的许多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加上自1996年至,本人一直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该书就成为参考书,常置于案头书架之间。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法,应该就是来自该书第135页:

问题216:宪法是否规定(某些)公职官员须宣誓拥护或遵守国家的宪法?

(1)规定了:     97(68.3%)

(2)没有规定 :   45(31.7%)[1](P.135)

请注意,答案(1)中的前一个数字97是指有9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职官员须宣誓拥护或遵守国家的宪法;括号中的数字68.3%是这97个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的宪法在142部成文宪法中所占的比重。答案(2)中的前一个数字45是指有45个国家的宪法没有规定公职官员须宣誓拥护或遵守国家的宪法;括号中的数字31.7%是这45个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的宪法在142部成文宪法中所占的比重。

这样看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法似乎是有道理的,不是有学者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吗?怎么说存在一个知识性错误呢?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的第一作者亨克•范•马尔赛文(Maarseveen,H.V.)生于1926年。曾在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攻读法律。在从事3年律师工作之后,他被任命为荷兰内务部宪法室主任。自1968年以后担任鹿特丹市埃诺斯模大学究法学教授。他在宪法和行政方面写了不少的专著与论文。此外,作为“美国政治科学协会”和“欧洲政治研究联合会”以及一些荷兰的政治和法律协会的成员,他又是荷兰法律家们的周刊——《荷兰法学》的编辑之一。第二作者格尔•范•德•唐(Tang,G.V.D.)生于1943年,曾在莱顿大学学习历史。曾从事一段时间的新闻工作,后来又担任过政府情报官,于1969年成为埃诺斯模大学社会科学院宪法系工作人员。1973年被任命为襄教授(an Assistant professor)。他同别人合作,在比较宪法方面发表了一些著作,并在荷兰和德国的法律和政治杂志上发表了一些关于比较宪法和其他问题的论文。[1](作者介绍)马尔赛文和唐两位是英语世界有国际声誉和影响的严肃的宪法学者,他们的研究结论也是相当可靠和权威的。

问题出在资料来源的时间严重滞后。笔者手头的这本书的中文译本是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是陈云生先生据Oceana Pubications.Inc.(New York,U.S.A)1978年英文版的Written constitutions a computerized comparative study一书翻译为中文的。而本书的研究完成于1977年,[1](前言)研究所依据的所有材料则截止到1976年。作者在书中第一章“资料的研究”谈到“研究对象”时交待得很清楚:

我们决定用A.P.布劳斯坦和G.H.弗朗茨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汇编》(欧欣阿纳出版公司,Dobbs Ferry,纽约,1971年版)作为本书的资料来源。这是出于上述汇编是唯一的包括全世界所有宪法,并可以续编的英文版。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文件就是本书的研究对象。鉴于18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颁布了数量极多的宪法,以及搜集的困难,所以要研究所有生效的宪法是不实际的,要研究许多联邦国家成员国的宪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要搜集这些宪法被认为是同样困难的。故此,本书研究的范围仅限于当代民族国家的现行宪法。[1](P.22-23)

因为布劳斯坦和弗朗茨的《宪法汇编》是随时出版的,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截止时间,尔后新出现的宪法或修正案将不再予以考虑。这个时间定在1976年3月31日。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发表在布氏和弗氏的《世界各国宪法汇编》上截止在1976年3月31日以前的各民族国家的宪法文件。全部民族国家的总数是157个,其中有142个国家具有符合本书第三章问题二[②]所涉及的标准(即成文宪法的标准--笔者注)。[1](P.23)

也就是说,如果习近平所说的“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这一结论,真的是依据马尔赛文和唐两位学者在1977年根据1976年之前的材料的研究成果而得出的话,那么这一说法在论据和资料的选择上则不得不说存在着相当的不恰当和遗憾。因为这是距今三十七年前两位国外学者依据三十八年前的资料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为写作本文需要,笔者再次翻检《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发现作为该书研究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75年的宪法文本。

而近几十年来,恰恰是国际局势风云激荡、复杂多变、许多主权国家在不断分裂、重组和产生的时代。事实上,当今世界共有多少个主权国家、多少部成文宪法,其中有多少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有多种渠道可以查知,当今世界上共有2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联合国会员国家为193个,地区为31个。(截止到2013年)至于成文宪法的数量,我国台湾地区的“国民大会”秘书处为提供学术研究之需,曾于“民国”五十五年(1966年)编印《世界各国宪法大全》四册,其后每隔数年刊行一册,至“民国”七十九年(1990年)止共编印八大册,前后共蒐集编译169国之宪法,并随时增补各国最新资料。堪称当时国内最齐备之宪法套书。

1990年以来,成文宪法的数量又有增加,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宪法的变动甚为频繁,不仅宪法的修改次数繁多,重新制宪或者重新颁布宪法的国家也不在少数。2012年10月24日,法制网发布消息,称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检察出版社携手合作,汇聚法学界、翻译界及多方优质学术资源,历经两年多时间,把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宪法、约1280万字译成中文文本集。这项浩大工程的作重要的成果之一—《世界各国宪法》一书,终于面世。《世界各国宪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该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担任编委会主任,副检察长孙谦与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主编,众多知名宪法学家共同参与编译。该书的出版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在完善我国宪法、提供立法借鉴、参考外国宪法改变我国对外策略、促进我国的宪法教学工作以及提高法学学生的宪法意识等方面,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同一天的《检察日报》刊载了该书主编孙谦副检察长、韩大元教授为《世界各国宪法》写的序言《宪法典翻译的历史、意义与功能》一文,编者加的按语说:“为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完整地展现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弘扬宪法文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译了《世界各国宪法》,收录了193个联合国成员国宪法文本。”[③]但都未提到究竟有多少部成文宪法,又有多少部成文宪法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及其所占比例。鉴于《世界各国宪法》过于昂贵,笔者未能置备一套,且笔者所在学校图书馆也未见收藏,故未能据以统计相关结果。

到2014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的文章,称“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其中规定了宣誓制度的国家有177个,未规定该制度的国家有16个。”[④]该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静秋。考虑到《世界各国宪法》的主编之一韩大元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大法学院似应有收藏该书,邓静秋博士应有机会阅读使用,邓文的论断似据《世界各国宪法》作出?鉴于笔者无法复核邓文的结论,因此并不能十分肯定。但不管怎样,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关于成文宪法的数量和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宪法数量都是不确切的,且已经影响到许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如2014年10月29日《新京报》刊文《宪法宣誓制度应尽快确立具体规则》,在介绍国外情况时就说:

142个有成文宪法国家97个规定宣誓拥护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很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昨日,决定说明(指习近平对十八届四中促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笔者注)也指出,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新京报》的说法又被多家媒体和网站转载,[⑤]在更大范围影响更多的人。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一说法加辨证,以防谬种流传。

注释:

[①]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②] 该书的第三章的问题二是:

问题2.该国是否有部成文宪法?

   (1)是:甲、乙或丙    134(85.4%

   (2)否:丁    8(5.1%

(3)无    7(4.4%

   (8)不确定: 8(5.1%)(原文编号如此-引者注)

关于[1)、(2)的说明:

   下面一些情况都认为该国有一部宪法:

   (一)布劳斯坦只列举一个法律文件,其标题用的就是宪法这个词或者类似的词;

(二)布劳斯坦列举的是一个有附件或是细目的法律文件,宪法一词或类似的词虽然没有出现在该文件标题中,但出现在附件或细目的标题中,其条件是附件或细目与该法律文件,不仅其名称不同,而且各有其不同的特性;

(三)布劳斯坦列举的不只是一个法律文件,而其中一个文件的标题用了宪法这一词或类似的词,并且该文件与其它法律文件,不仅其名称不同,而且各有不同的特性;

(四)布劳斯坦列举的不只是一个法律文件,而所有这些文件都可以按照其中一个或几个文件的一个或几个规定归为一类法律,这类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文件的特性(复式成文宪法)。

为了本书的研究,我们给“成文宪法”下一个正式的定义:即是由一个特殊名称或同时赋予特殊性质以区别于该国其他法律文件的一种政治法律文件(或一些文件)。“成文宪法”概念的特点具有如下一些要素:

(一)具有成文形式以及表现为单一书面文件或一组书面文件的形式,这些形式区别于有关宪法的其它流行观念即认为宪法是法律规则、适用以及制约着政治活动职能的惯例的总体。或者更通俗地说,宪法的意义是“国家组织”或“政体”。

(二)法律性质影响成文宪法的术语,语言的使用和宪法文件的编排。当我们说到可能称之为立法技巧的时候,尽管宪法之间有一些差别,但其法律体系似乎有许多共同之处,宪法是法律文件,所以,由法学发展起来的解释方法成为正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基本工具。

成文宪法的法律性质还进一步包含着如下的事实,即宪法具有成文法的性质,尽管它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成文法。这在原则上赋予宪法以规范的性质,而不论宪法规定的范围与它们的性质和实际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情况确实是这样的,例如宪法具有众所周知的起确定作用的性质,这就是说,宪法把已经确立的、已经被接受的形势固定下来,同时,宪法也具有纲领性质,这是用来推动某些方面的发展。这两种性质用意都在于调整政治行为;但宪法共同具有的命令、服从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宪法规定的强制和服从的措施。

(三)具有特别的名称。

(四)具有其他特性。

(五)宪法与国家的联系。

参见[荷]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53页。

[③] 《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4日,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210/t20121024_970452.html.访问日期:2014-11-27。

[④] 邓静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法制日报》2014-11-26第12版。

[⑤] 如中国网、网易新闻、凤凰资讯、腾讯新闻等都有转载。

【参考文献】

[1][荷]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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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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