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斌:从亚里士多德难题到卢梭悖论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取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5 次 更新时间:2015-11-2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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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斌  

【内容提要】 在卢梭的理论中,存在着一个有关财产权问题的悖论:一方面,卢梭认为财产权是自由和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财产权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作者称其为卢梭难题。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回答了卢梭难题。作者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建立的劳动产权理论为今天的分配正义理论建立了一个理想模型。

【关 键 词】卢梭悖论/正义理论/个人所有制/劳动产权


财产权问题是马克思始终都在关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转变,关系着中国社会变迁的主题,也关系着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本文试图从理论史的角度提出和研究这个问题,以期引起理论界和改革者的思考。

一、正义理论中的亚里士多德难题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提出了两种正义理论,或者说是分配正义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分配性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①后者是“在交往中的公正”,“在交往中的公正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②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也称作“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③你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你,这就是一种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有差别的分配,多提供多得,少提供少得。在这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④。“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⑤这种正义还不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因为人们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或机会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就会出现收入差距。因此,还需要一种“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是一种均等,亚里士多德称其为“算术比例”。既然是“矫正的正义”,那么它就是对于前一种正义即按照几何比例进行的分配性正义的补充。

写到这里,我们就自然会想到现代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现代诠释。罗尔斯给正义下的定义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⑥这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把平等作为其概念的核心,但是,有一种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即这种不平等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比如中国引入市场经济,尽管它是有竞争和差别的,但在一定情况下它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所以它也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给正义确定了两个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⑦“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⑧第一个原则被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为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实际上这里是三个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既定的和自由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平等权利,二是工作职位中的机会平等,三是差别原则。这三个方面我们从罗尔斯后来的表述中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来。罗尔斯写道:“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兼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是如出一辙,他的所谓自由的平等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可能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性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来表述更加准确。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在这个制度下享有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适用于竞争的和自由的原则,而且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自然条件以及社会条件都有所不同,所以,这种分配性的正义还是有缺陷的,需要用一种“矫正的正义”来补充和调整。在今天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和政府调节的方式解决收入差别问题,从而使得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所以,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很容易使人们想到民主社会主义长期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以来,这种政策在承认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引进一种矫正性的社会福利政策,即通过政府的税收调节功能使得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即得到差别性的对待。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局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已然成为多数人接受的理论,其影响可以说是与日中天。但是,从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其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走出2400年前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范围。其二,他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对于当下的社会制度作了基本的肯定,或者换句话说,他没有批判当下的社会制度,特别是没有从根本上批判当下的财产制度。其三,他没有对于正义问题进行历史的分析,而是满足于对于正义问题中的抽象前提的假定。他预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即一个“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这个体系或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理想状态的预设,也可以说是对于当下社会制度的描述。不论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还是从罗尔斯作为正义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我们都可以看出,这里面都没有对于旧制度的批判和否定,有的只是对于当下制度缺陷的制度性“矫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影响了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自2013年8月13日以来引起很大的轰动。皮凯蒂最引起关注的是他的收入分配理论。他用可靠的数据和图表说明:库兹著名的倒U曲线理论正在被彻底改写。里根—撒切尔开启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把本来已经因为全球福利政策的推广而大大降低了的收入分配差距再次急剧地扩大了,倒U再次被完全翻转了过来。皮凯蒂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通过高税收来克服目前的财富不均趋势,建议向年收入在50万至100万美元的人群征收80%的所得税;向年收入在20万至50万的人群征收50%-60%的所得税;同时还必须向富人征收高达10%的年财富税,向一般富裕人群征收高达20%的一次性资产评估税。因此,有人说这是“占领华尔街”民众运动的理论表述,也许会因此而引起新的华尔街革命。因而这本书的内容必定是全球长时期争论的热点。

我们可以看到,皮凯蒂用以立论的理论基础正是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不是对现有的财产制度进行批判,而是试图通过税收的办法解决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问题的关键是,传统的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的弊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解决。而过分的福利又必然使社会活力减弱,从而导致再次的开放和降税。因此,皮凯蒂的解决办法只能使社会重新陷入这种不断重复的循环之中。从现实层面上来看,这种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社会权力的滥用和管理层的腐败问题。

三、卢梭悖论及其对于今天的启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年)是一位带有平民倾向的理论家,他的教育理论、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等等,特别是他的财产权理论,对于今天的中国和世界,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而言之,当穷人们需要好意的帮助时,他们所以总得不到,正是因为他们无力拿出代价来。我看无论哪个穷人,只要他不幸有一棵好心、一个美丽的女儿和一个强横的邻居,他就倒霉透顶了。”⑩当我们今天读到卢梭的这句生动概括他的财产权理论的话,我们依然会产生出一种发自内心的震撼。

所以,正如卢梭所说:“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财产是文明社会真正的基础,公民事业真正的保证。”(11)不过,我们今天主要关心的不是这里引述的大家都已经十分熟悉的一般的财产权问题,而是自洛克和卢梭以来提出来的“劳动产权”问题。在马克思提出和系统论述了剩余价值学说以来,特别是在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一百多年来的成功、辉煌、失败和重新进行探索的今天,研究这样一个重要的但是被人们长期忽视了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劳动产权概念和劳动产权问题是由比卢梭早80年出生的英国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首先提出并进行反复论证的。

(一)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

洛克在他的著名的《政府论》一书中,专辟一章的篇幅来论述他的劳动产权理论,这就是他的《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洛克这一章的观点,即劳动使得个人的财产权具有了合法性。因此洛克称其为“劳动产权”或译为“劳动的财产权”。

洛克认为,可以不必经过“明确协议”就能确定某些东西会变成个人财产的依据就是劳动。洛克指出:(一)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这种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二)正因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他的身体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或工作也同样地具有所有权;(三)由于加进了他的劳动,使得本来属于自然状态的东西发生了变化,从而有所“增益”,这种增益不是自然界本来就有的,而是个人的劳动加上去的,因而,劳动者对这种“增益”部分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这就是洛克用来证明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逻辑证明。(12)

洛克认为,“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13)

(二)卢梭的劳动产权思想

研究卢梭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卢梭基本上肯定了洛克的劳动产权理论。不论是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中,还是在《社会契约论》中,他对这个理论都有明确的表述。在前一本书中他写道:“我们不可能撇开劳动去设想新生的私有观念。我们不可能理解一个人要把原非自己创造的东西据为己有,除了因为添加了自己的劳动以外,还能因为添加什么别的东西?只有劳动才能给予耕种者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物的权利,因而也给予他对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至少是到收获为止。”(14)

他在后一本书中也有同样的表述。他在其中写道:人们占有一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15)。

(三)劳动产权理论在欧洲的影响

劳动是享有财产权利的自然的和唯一的合法性依据,这是洛克和卢梭的共同理念。洛克和卢梭的这种劳动产权理论后来普遍被人接受,成为“欧洲的常识性理论”。凡勃伦在20世纪初写了一本很有价值的书,名字叫做《企业论》(1904)。他在书中写道:“这个欧洲的常识性的理论告诉我们,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个人所造作的,不管怎样,凡是有他的劳动力搀合在内的,这就成了他的财产。他愿意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他对于他的劳动对象可以任意控制,正同自身有权自由行动的当然情况一样。‘因此劳动在一开始就引起了财产的权利’。”(16)凡勃伦依据这个“常识性理论”得出结论说:“自由劳动是财富最初的根源,是所有权的基础。这在当时已成为万物之自然秩序的原则。”(17)

(四)劳动产权思想中的“卢梭问题”

如上所述,卢梭虽然同意洛克提出来的劳动产权理论,肯定了劳动带来的排他的权利或私人占有的合法性。但是,卢梭在这里与洛克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人都有足够好和足够多的土地可以去开垦,比人们所能利用的要多得多,所以这方面就不会发生社会冲突。他说:“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18)

但是,过了80年以后,实际发生的事情肯定与洛克的估计差别很大。所以卢梭的论述就对劳动产权问题进行了限定。他的表述是:“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19)在这里,卢梭实际上给劳动产权理论加了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在别人已经先占的土地上进行劳作并将其据为己有;二是通过劳动占有的土地不要超过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份额。这实际上是看到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有限性及其因此而带来的社会问题。

其次,卢梭看到的是:不论什么方式的占有,“连续占有就很容易转化为私有”(20),而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世间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我们都很熟悉,这是卢梭的一个基本思想。如果说洛克的研究是在批判封建的土地制度而为新兴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卢梭则是在保留了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的同时,与洛克分道扬镳,对洛克所要维护的资本主义财产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我们只要引出卢梭的那句著名的和生动的话,就可以把他的思想表露无遗。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21)

卢梭在说出这句话之前,用了很大的篇幅论述了自然状态的情况,借以反驳洛克所依据的格老秀斯以降的自然法传统,并从而指出,私有制的产生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建立在强权基础上的契约或制度。卢梭在这里实际上重复了比他早266年出生的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1478-1535年)提出的“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命题。后来的许多空想社会主义者,都继承了这个思想。

可是,我们在卢梭这里碰到了问题。一方面,他继承了洛克的关于基于劳动的财产权是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基本保障的思想,他甚至认为财产权“比自由还更重要”。我们在文章的一开头就指出了卢梭的这个思想。卢梭甚至大声疾呼式地说:“应当记住,社会契约的基础是财产,它的第一条件是每个人应有稳定的保持他所有一切的权利。”(22)但是,另一方面,卢梭却坚持认为,这种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是人类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一切罪行、战争、杀戮、苦难和恐怖的基础。用普鲁东的话说,叫作“财产权就是犯罪”。这是一个悖论。我们把这个悖论叫做“卢梭问题”或“卢梭悖论”。

这是一个直到今天依然存在而且显得越来越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卢梭批判私有制的思想和呼唤不但激起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激情,而且一度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但是,60年的苏联模式告诉我们,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过的否定私有财产制度同时让度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办法并没有真正地解决卢梭问题。今天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卢梭问题。

三、求解马克思

“卢梭问题”在马克思这里得到了解决。但是,马克思的解决办法常常被人忽视。马克思解决“卢梭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一)马克思区分了两种私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23)人们往往对马克思说的这两种私有制不加区分。一种是小生产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于前者,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加以否定。相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都多次提到,小块土地的私人占有是劳动者及其家庭自由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的思想。(24)而对于后者,则是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私有制。我们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是出自典型的第一种形式的私有制。卢梭的时代所面对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小生产方式,而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的情况。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时期就在这方面与卢梭划清了界限。《宣言》中写道:“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5)这就是说共产主义不是一般地反对财产制度,它反对的是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只是这一条就对“卢梭问题”作了初步的化解。

(二)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与洛克的时代及其理论相对应的小私有制很快就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马克思不可能主张开历史的倒车,回到小私有制时代。不仅如此,马克思对于普鲁东试图以小私有制的方式解决资本主义问题的提法进行了长期的斗争。马克思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在现代大生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和《法兰西内战》中都提到了这个可以使劳动和劳动者真正得到解放的“个人所有制”的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6)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说道:“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如果没有最后这个条件,公社体制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生产者的政治统治不能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并存。”(27)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具体经济形式是他接下来说的“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28)。这就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提到过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解放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条件,那么,一切民主形式,包括公社自治的政治体制(或者叫做无产阶级专政),都只是欺人之谈。(29)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明确地提出了这个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具体经济形式,即个人所有制(亦称为社会所有制(30)),而且对于这种所有制在当时的存在方式即“劳动者联合体”也作了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研究股份公司时对于这种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新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了研究。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制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消极的扬弃,而工人的合作工厂则是对于旧制度的积极的扬弃。(31)它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32)的一种重要形式。马克思早在1864年写作《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时就对“工人的合作工厂”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其为“伟大的社会试验”,其“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33)。

从马克思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讲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而造成的对于自身的否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在这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没有变,但是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组织方式,工人成为自己的“资本家”,或者说,工人作为具有一定份额的权利所有人,是企业的老板,即通过自己的劳动使自己的劳动份额增值;而作为普通工人,他们又是企业的劳动者。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这种生产性劳动组合的普遍形式被称作“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

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劳动者是自由的,因为他们不再受资本和其他形式的奴役。当这种组织形式成为普遍存在的组织形式时,在这里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失,而且,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也消灭了自己本身,因为他们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使自己成为有产者。这就是说,按照韦伯的定义,他们拥有了“占为己有的机会”,即拥有了权利。正是因为拥有了权利,所以他们才成为自由的劳动者。我们不能否认,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设想的一种未来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他们把这种组织方式称之为个人有所有制,或者叫做社会所有制。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组织方式对于卢梭悖论已经给出了正确的解决方案。

四、在财产权问题上被长期误解的马克思

但是,我们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理论或社会所有制理论作了长期的错误理解。这个误解的直接结果就是确立了苏联模式中以国有化和集体农庄(中国是“人民公社”)为主要特征的公有制模式,其核心是取消了市场经济和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东方社会不经过资本主义这个“卡夫丁峡谷”而直接建立以国有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所谓东方道路曾经做过认真的探索和研究,但是最终基本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这至少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得到证明。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东方社会的传统土地公有制进行了长期的认真研究和讨论,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东方社会中留存下来的土地公有制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这与他们当时期望建立的自由、民主的人民共和国差距比较大。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34)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希望建立的未来社会是一种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民主共和国。正如恩格斯晚年的总结性结论而言:“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35)这里强调的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成为普遍的形式;另一方面是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政治形式。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全都指向了对于简单跨越论的否定。

其次,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历史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因此,像东方社会这样的大幅度直接跨越是不可能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6)这个基本理论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都没有改变。不仅如此,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一书中对于社会历史发展作为一个自然过程的理论给予了特别具体的论述。正如列宁正确总结的那样:“马克思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只要把序言里引来的这两句话简单地对照一下,就可以看出《资本论》的基本思想就在于此,而这个思想,正像我们听说的那样,是以罕见的逻辑力量严格地坚持了的。”(37)而这正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从根本上是反对简单跨越论的。

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回答查苏利奇的问题时再次重申了他们的上述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俄国革命家查苏利奇于1881年2月16日写信给马克思,告诉他俄国有人自称是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的“真正的学生”,他们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得出了俄国“农村公社注定要灭亡”的结论。查苏利奇在信中表示:“如果你能说明你对我国农村公社可能的命运以及关于世界各国由于历史的必然性都应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各阶段的理论的看法,那么,这将使我们获得极大的帮助。”(38)收到这封信之后,马克思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认真的和谨慎的研究,他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资本论》中关于农村公社必然灭亡的历史必然性的论述只是“限制在欧洲各国的范围内”,而俄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教条主义的照抄《资本论》中的某些结论。(2)由于俄国公社是和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的,而且,它已经具备了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因此,“它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39)。(3)只是由于经济上的事实和规律,“公社的现状不能继续维持下去了,并且纯粹由于事物的必然性,现在的剥削人民群众的方式已经过时了。因此,必须有点新东西,而这种新东西,虽然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总不外是:消灭公有制,创造一个由比较富裕的少数农民组成的农村中等阶级,并把大多数农民干脆都变为无产者”(40)。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地指出了农村公社必然要解体和灭亡的历史必然性,而且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此,马克思甚至指出:“不能再浪费时间。必须结束这一切。必须创造一个由比较富裕的少数农民组成的农村中等阶级,并把大多数农民干脆都变成无产者。”(41)马克思这里讲的,正就是上面恩格斯讲的使“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的一种具体手段。(42)不过,马克思在正式回信中只是强调了这里说的第一点,其他两项内容(当然还包括我没有提到的其他内容)只是归结为一句话:“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没有提供肯定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没有提供否定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是,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对此进行的专门研究使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43)这就是说,马克思的整个回信只给出了一句肯定的话,即“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不过,马克思给这句话加了两个限定条件:“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44)而这两个条件在马克思看来,肯定是不可能具备的。

查苏利奇在马克思这里实际上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因此,在马克思去世之后,这位俄国女公民就这个问题于1885年再次给恩格斯写信,试图寻求满意的答案,但是,恩格斯的回答则更加直接。恩格斯在回信中说:“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任何坚定不移和始终一贯的革命策略的基本条件;为了找到这种策略,需要的只是把这一理论应用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45)恩格斯用法国大革命的例子来表述俄国当时的情况:革命随时都会爆发,而由谁来推动这个革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论谁来推动革命,都不会有什么好结果,革命的爆发和旧势力的复辟,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恩格斯给予查苏利奇的比之马克思要明确和肯定得多的答复。

在今天看来,这里不存在革命是否成功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革命成功之后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问题。这就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于俄国革命成功后将要建立的社会制度不抱希望。也许只有今天,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才会有一个正确的回答。但是,对于今天的后果,即一度出现的所谓东方的专制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可能早就已经预见到了。

第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持未来社会是一种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不仅如此,恩格斯后来在总结他们的未来社会理论时非常明确地指出,生产力归国家所有是为未来社会的产生提供了契机,或者像在回答查苏利奇的信中所说,提供了一个起点,一个解决问题的线索,但并不是问题本身的正确解决,因为在他们看来,生产力归国家所有是“剥削达到了顶点”。恩格斯写道:“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这里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46)

第五,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消亡理论更不支持这种国家所有制理论和实践。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消亡理论,我们从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47)“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个体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48)正是基于这种国家消亡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应该是由社会来直接占有,即所谓个人所有制,而不可能是国家所有制。

第六,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国家至上理论时提出国家的抽象性质,认为国家是抽象的,只有社会和家庭才是具体的,因此,只有人民民主才是国家的具体内容和真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他的国家和民主政治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一个抽象,它的具体内容是市民社会和家庭。在这里,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才是国家的内涵和真理。马克思说:“好像并不是人民构成现实的国家似的。国家是抽象的。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49)马克思强调说:“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50)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一种政治制度。”(51)在这样一种理论的指导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生产资料要由社会直接占有,而不是简单地由国家占有。

第七,马克思的打碎国家权力理论讲的是一种分权,即人民主权和人民最充分的自由和权利,用今天的话说,叫做限制公共权力、保护私人权利。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普遍化的结果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同时消灭这两个阶级,建立无阶级社会,而不是在国家的框架内永久保存一个无产阶级群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写道:“现代的法国人对这一点是这样了解的: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整体了。”(52)这是马克思早期关于国家消亡和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理论的一个非常简单的也是非常经典的表述。在这里,在民主制度中,国家机器本身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已经不再是一个整体,它被打碎了。在这里,国家政权由人民主权所代替,权力的分散也被称作打碎,“已经不再是一个整体了”。这是托克维尔的表述和巴黎公社的实践,也是马克思的表述和肯定。在这里,权利或财产权是掌握在组织成为社会的公民手里,而不是在抽象的国家手里。这显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五、个人权利的回归与劳动产权保护

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最大结果是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实现了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回归。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却由于理论的滞后而一直在左右之间摇摆,从而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路径难以明确。当然,市场经济是一个大的方向。但是,今天的市场经济已经不是几百年前的市场经济。先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组织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劳动产权和劳动组织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利润分享制度就是在中国的企业中也已经十分普遍。传统的所谓“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财富分配模式已经过时。劳动产权问题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成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成为劳动者的一种理想追求。

如前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探索和肯定的以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为基本标志的“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早在马克思的时代就已经存在,其后这种劳动者在不同产业中建立的合作社或者叫做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一直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高科技的发展更使得这种劳动组织方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高科技企业所采取的比较普遍的所有制方式。而“风险劳动”理论的提出(53)为这种产权方式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提供了可能。

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回报等于其资本金的市场利息。在劳动者联合体内部,这里的所谓资本金就是企业劳动者的过去的劳动。而其利息回报就是企业劳动者过去劳动的劳动回报。

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而不是马克思那个时代所说的可以通过大数原则进行计算因而可以由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因此它是一种风险劳动。这种劳动就其作为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的风险抵押而言,是一种过去的劳动,就其作为企业经营中的操心和经营而言,是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活劳动。现代风险投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了两点:其一,这种风险劳动的回报尽管有时会成为负数,但是,其产权分配份额是可以计算的。其二,风险回报和利息回报的总和不是企业利润的全部。

当然,风险回报和利息回报的总和不是企业利润的全部并不是新的理论和实践,而是传统企业分配理论中的常识。不过,传统上,这个多出来的利润部分属于企业主收入,因为企业主要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实际上他是分享了企业风险劳动的一部分。在我们把企业风险劳动独立出来之后,企业主的概念在理论上已经不存在,剩下来的实际上是企业内部贡献大小不一的劳动者全体。他们应该是这个利润部分的所有者。

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三个参与分享企业剩余价值(马克思的说法)或增量股权的要素称为三种劳动,即过去的劳动、风险劳动和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活劳动。为保证企业资本金的市场利息,企业风险劳动回报有可能是负数;而且,在企业利润低于资本利息和风险回报时,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活劳动回报为零。在今天企业普遍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这种财富分配理论可以突破劳动者联合体的范围,而成为一种普遍有效的财富分配方式。不仅如此,因为这种分配理论是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分延出来的一种新的财富分配理论,它的最大特点是解决了资本的剥削问题,因此,它是现在通行的企业利润分享制度的理想模型,也可以说是后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企业的一种理想分配模型。

当然,由于存在着企业风险劳动形式的多样性和企业风险主体的多种可能性选择,以及风险劳动回报份额与企业内部劳动者活劳动回报份额比例关系的可协商性等等问题,这种财富分配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可以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应该是自愿的(如像现在的国内外的许多民营企业那样)。笔者只是要说明,这种劳动产权分配方式已经不只是一种理想,或者说它根本已经不是一种理想,而只是对于已经在国内外长期存在着的产权分配方式的一种依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而得出的解释范式而已。如果说它可以作为国有企业和社会性企业的改革目标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那么,它对于避免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再度流失和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再次受到伤害,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注释:

①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页。

②同上。

③同上书,第99页。

④同上书,第100页。

⑤同上书,第101页。

⑥[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⑦同上书,第60-61页。

⑧同上书,第61页。

⑨[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0页。

⑩[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5页。

(11)同上书,第25页。

(12)[英]洛克:《政府论》上册,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13)[英]洛克:《政府论》上册,第27页。

(14)[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页。

(16)[美]凡勃伦:《企业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41页。

(17)同上书,第43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2页。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2页。

(20)[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23页。

(2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11页。

(22)[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876页。

(24)见[德]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卷第874页,第3卷第906,909、91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8页。

(29)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见我的另一篇文章《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看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6期。

(30)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紧接着上面的话写道:“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31)马克思写道:“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498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2卷第300页。

(33)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2页,又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1059页注226。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2-683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2卷第327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2卷第592页。

(37)《列宁选集》第3版修订版第4-5页。

(38)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703页注310。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8页。

(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9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77页。

(42)关于马克思这里讲的办法对于中国目前农村发展的现实意义,我们将在其他地方再讨论。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90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90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532页。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59-560页。

(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61页。

(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61-562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79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50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8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282页。

(53)参见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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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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