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萍:真理与实践:40年前后围绕着分配正义原则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5 次 更新时间:2020-07-0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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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萍  

作者简介:魏小萍,社科院哲学所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史,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研究,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原发信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第2019第6辑期


内容提要:分配正义蕴含着两个不同的原则: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回馈正义以个人的付出与回报相关联为基础,平等正义以忽略个人的付出满足其基本需要为基础。从回馈正义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激进批判理论的批判、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不是针对其抽象的原则,而是论证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抽象的原则走向其自身的反面;从平等正义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在其晚年从理论上讨论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应该由回馈正义向平等正义过渡。然而,现实的情况更加复杂,中国的社会改革实践从现实层面彰显了诸多需要从理论上给予解答的问题。


关键词:分配正义/回馈正义/平等正义




分配正义可区分为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回馈正义,顾名思义就是回报正义,涉及劳动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与其活动结果正相关的判断,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对它的通俗理解;平等正义被人们分别地从起点、程序、结果等不同方面来理解,主要指人的基本需要应该被满足。从起点和程序方面来理解的平等正义,与回馈正义相辅相成,而从结果方面来理解的平等正义,是对回馈正义结果的一种矫正。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并非产生于对回馈正义原则的不同理解,而是产生于对回馈正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以悖论方式存在的不同认识。回馈正义是自由主义理论的立论基础,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论证了其经济模式对这一理论基础的颠覆。与这一批判思路相一致,马克思将问题的解决路径寄望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晚年进一步讨论了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框架中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的关系问题。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与自由主义左翼在平等正义的理念上具有一定的共鸣,在他们那里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与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外左翼学者重新将解决问题的思路聚焦于政治哲学领域的道德批判;第二,忽略或者并没有对20世纪末社会主义的广泛挫折和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变化给予理论上的足够重视。这为当代马克思哲学思想研究留下了很多有待思考和发展的空间。


一、强化回馈正义:改革的基本思路


以个人为本位的回馈正义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默认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蕴含着的动力机制所在,无论是新老自由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左右翼对这一默认基础并没有异议。这一默认基础在简单的商品交换中驱动着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当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并且资本已经形成时,它仍然驱动着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此时,回馈正义的内容随着劳动力商品化的出现,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贫富分化现象不再仰赖于自然差异、个人努力、暴力、偶然机遇等因素,而成为合法程序中资本运行体系的新常态。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一些批判理论家或者为原则与其原则悖论的现象所困惑,或者寻求一些解决问题的路径,例如,蒲鲁东尝试着通过所谓的公平工资①去实现分配正义的诉求,这一观点将剥削关系理解为劳资双方在利益博弈中的不均衡,认为只要工资合理就不存在着剥削,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时常能够看到类似的观点。


这一思路并没有从理论上认识到回馈正义原则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已经以悖论方式存在着,但是它依然作为主客体对象性关系的原则,以幻想的形式继续发挥着经济运行动力机制的作用,在被颠覆了内容的虚假表象中依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发挥着作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唯一尝试从生产方式上论证资本是通过利润的方式占有着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而不断积累、发展自身过程的,利润的终结,也就意味着资本的终结。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与自由主义学者有关“正义与平等”悖论的争论,看起来是在“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两种不同的含义之间纠结,实际上涉及的问题仍然在于如何认识和理解“回馈正义”在资本经济关系中的现实悖论。


马克思在对蒲鲁东、施蒂纳等人的批判中,没有将批判的锋芒指向这一默认基础,而是揭示这一默认基础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是如何走向其反面的。在早期的马克思那里,这体现在他用异化劳动理论来揭示工人的劳动结果被他人占有、并因而壮大反对自身的力量这一社会异化现象;在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以后,这体现在他用剩余价值理论来论证异化劳动现象得以发生的路径。与这一批判思路相一致,马克思没有像其他批判家那样就分配而论分配,而是从生产关系人手去探索问题的发生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希望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以获得回馈正义的真正实现,即按劳分配。


然而,即使在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生产资料公有取代了私人所有,从而废除了私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掌控、使用权的条件下,回馈正义借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也并不意味着平等正义理念的实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批判,根据这一观点,在废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情况下,社会劳动财富能够不折不扣地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


对此,马克思分析了出于个人能力、家庭人口等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中,按劳分配依然在原则上是差异分配。20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显示,即使存在着这一差异分配,其差异在量上也是受着限制的,因为积累了的差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以积累劳动的方式转化为生产手段,当时马克思的批判思路还没有涉及这一积累可能再度资本化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被禁止,另一方面由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后者使得按劳分配中的“劳”实际上无法在整个经济关系中被量化,于是,实践着的社会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奉行的是相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即忽略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在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抑制这种关联性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发展,即由对象化了的劳动结果转化为对象化了的劳动手段,然而,在阻止转化发生的同时,从深层次上也使得回馈正义难以发挥其驱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因此,即使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中,回馈正义这一生产经济活动正相关的动力机制在废除了其能够产生悖论的条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也难以显示其应有的威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缺乏活力。


分配公正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动力机制是息息相关的,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回馈正义,从个体、从不同层次的整体角度(经济单位)释放经济活力(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承包、奖金激励、利改税的激励手段等),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由农村发展至城市。然而回馈正义由其自然属性使然,在一定条件下积累起来的差异通过积累劳动的方式转化为对象性存在(资本),再次引发出自身的悖论问题,使得回馈正义在某种条件下,在现实中重又成为一种虚幻的形式。这里我们暂且不谈生产手段私有化的其他路径,例如引进国外资本、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股份化路径等。


自由主义学者诺齐克对自我所有原则及其公正之链的论证是建立在回馈正义基础上的,并因此反对平等正义,将回馈正义与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与平等(此处的平等指结果而非机遇)相对立的因素②完全无视回馈正义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走向自身反面的现实。转向政治哲学批判领域的左翼学者科恩(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通过自然资源这一天然平等权利的理念从源头上对诺齐克的公正之链进行了非常彻底的批判,论证了其不可避免的与自由权利的相互矛盾,即不平等的私有财产权利必然伤及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天然平等权利。


国外学术界相关的争论主要围绕着自由与平等概念而展开,与此有所不同,国内学术界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相关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效率与公平的概念而进行的。与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理念占据着支配地位的指导思想有所区别,中国当代社会改革开放的思路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所谓的效率优先,是通过强化回馈正义的原则,来激发主体追求回馈而形成的经济驱动力。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通过土地承包制来实现的,其作用之明显、反应之快,已经为改革实践的结果所证明。在土地承包这一措施中,所蕴含着的理论原则是通过一定经济关系的变革,释放劳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更加自主地去追求劳动过程中主客体对象性关系的正相关效应,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回馈正义原则的强化与社会发展动力机制的正相关性。

二、实行调节分配:改革的发展思路


回馈正义体现的是主客体联系机制的正相关效应,马克思从来没有将批判的锋芒直接指向这一原则本身。在其早期,他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去解码回馈正义发生悖论的契机,这一契机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二是以劳动力商品化为特征的资本关系的形成。与此相应,马克思的对策性思路是生产手段的社会占有和计划经济,并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论证这一生产关系改变的前提条件,即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与此相协调的计划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平等理念似乎通过这一社会经济制度得到了保障,但是回馈正义的兑现从个体和局部的角度来说,显然成为问题。这不仅由于严格的经济核算体系在生产资料所有权范围边界不清的情况下实际上难以运行;而且回馈正义意味着差异分配,其自然倾向导致的自由发展终将威胁到平等理念,因此,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之间仍然存在着紧张关系。现实中,在所有践履按劳分配原则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着严格限制私有经济的规模、限制个人回报的差异规模的现象。东欧一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与苏联不同,在“二战”前有着更多的资本主义启蒙经历,在20世纪50—60年代任由回馈正义自由发展,并且尝试打开市场经济豁口的行为,被苏联视为离经叛道。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在现实中变身为绝对平均主义的操作手段。


马克思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通过对拉萨尔的“平等分配就是不折不扣劳动所得”的观点进行分析、批判,从理论上讨论了这一问题。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在现实中只能是一种差异分配,因而仍然是市民权利(或译资产阶级法权)③。马克思由此提出,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条件下,应由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这不仅是马克思的针对性策略,同样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早期理想主义理念的彻底体现。


从理论上来说,按需分配原则忽略个体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关联性,立足于个体对客体对象的需要,不仅将社会从充满对抗性矛盾的经济关系中解脱出来,而且将个体从谋生性的经济压迫中解放出来,使人的经济活动不再受制于个人的物质需要,而成为在对象化活动中自我完善的途径,实现真正的有别于丛林法则的人类社会发展模式。这是马克思所追求的、与回馈正义含义不同的、蕴含着平等正义理念的马克思式人道主义诉求,回馈正义由此成为一种冗余,从理论假设上来看,回馈正义自身所蕴含着的对抗性矛盾也就不再存在了。正是从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将这样的社会理解为真正的人类社会的开端,④相比较而言,之前的社会则都是史前社会。


平等理念在贫富分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中,作为左翼学者的一种诉求,因信仰、理性认识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自由主义左翼学者的平等正义理念是相对于其右翼学者的自由至上观点而言,例如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是自由主义内部分歧。诺齐克将回馈正义原则从个人自由的视角推至极致,并且用所谓的正义之链来论证资本积累,他并不认为这一回馈正义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走向了自身的反面,进而从捍卫个人自由的角度,反对借助于强制性调节贫富的税收手段来实现一定程度的平等正义,以此将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对立起来。


罗尔斯同样遵循自由主义理念,但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他从自由选择的角度,构想了一个理想社会的形成方式,并且为这一社会假设了两个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蕴含着的是回馈正义,后者蕴含着的是以前者所产生的效率为基础的平等正义。在他看来,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所产生的财富,从总体结果上来说,还是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罗尔斯以结果为条件,认为只要是有利于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处境的差异性分配,就是正义的。既从经济效率意义上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进行了辩护,同时又从社会平等正义理念的意义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必然形成的社会分化作出一定的矫正。


与诺齐克的自由至上理论比较而言,罗尔斯的理论更能体现社会进步的理念,前者有顺应丛林法则之嫌,而后者已经蕴含着人类自身在反思基础上的自我调节,即对自然程序进行干预。然而,作为一个略知马克思的批判思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马克思思想影响的自由主义左翼学者,罗尔斯并不正面地质疑回馈正义在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中以悖论方式存在而导致的异化现象,并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认可这一运行方式。也就是说,他并不直接挑战丛林法则,而是在默认其规则的前提下,对其不可避免的贫富分化趋势,从平等正义的立场提出矫正措施。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念同时蕴含着两个正义原则:回馈正义是前提,与其自由理念相协调;平等正义是补救,以矫正回馈正义原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中所形成的社会分裂。


科恩从平等正义的角度对自由主义左右翼双方同时进行了批判,他对诺齐克以自我所有原则为核心的自由至上理念的批判,没有直接使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是借助了资源平等的理念;他对罗尔斯公平正义理念的批判,并不指向其自由原则或者差异原则本身,而是指向奉行这些原则的前提——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认为所谓的弱势者群体本身即这一结构的产物,而并非生来如此。他从群体的整体角度而非个体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生成了一个弱势者群体。所以,在他那里,真正的社会进步方向,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矫正途径辅助弱势者群体,而在于建立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悖论的社会主义制度。他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⑤一书中表达了自己的思想。从现实性的意义上,他将与资本主义回馈正义及其悖论相伴存在的矫正正义,作为次佳原则来接受。


罗尔斯从再分配调节的意义上并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框架内追求平等正义。与此理念不同,德沃金则在遵循自由主义理念的基础上,不是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通过保险制度的设计与人们主观选择的结合,将个人的责任意识纳入平等正义的制度性框架。罗尔斯从调节分配的角度追求平等正义,德沃金的设想与罗尔斯的方法有所不同,是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与个人主观选择的结合,强化了个人对自身处境的责任。不过,德沃金与罗尔斯一样,都规避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回馈正义在表面现象背后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左翼追求的平等正义理念,与马克思追求的平等正义理念存在区别。自由主义左翼学者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回馈正义原则及其社会分化结果为基础,提出某种程度的矫正措施: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福利,满足人们的生存、基础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基本需要;通过强制性的或者自愿的社会保险制度,以防备个人因各种原因陷于困境,从而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平等理念。这一矫正措施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无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它却无视并忽视了回馈正义本身在其现实性中以悖论方式存在着的、与各种社会异化现象相伴而行的社会问题。马克思尝试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变革使这一悖论得以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由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进而奉行超越回馈正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将人们的谋生活动升华为自由自在的创造性活动。然而,20世纪大规模的传统社会主义实践,在超越回馈正义的原则方面并不成功,这从现实性意义上彰显出回馈正义的重要性。

三、理论与实践:在互动中相互促进


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作为分配关系中的两个原则,涉及的对象性关系有所不同。回馈正义在理论上立足于主客体对象性关系,其含义相对来说还是非常明确的:它体现的是主体与对象性劳动关系的正相关性,在有效付出与回报之间寻求对应,但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这种关系受着人与人之间(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制约;相比较而言,平等正义的含义就没有那么明确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它的含义是非常不同的。


在相对于封建制度而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平等理念首先是从市民的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诸多方面来理解的,在权利平等的概念中包含着回馈正义的内容,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市民权利)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社会主义阵营的影响下,西方世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资本主义福利制度,是以对形式上的回馈正义分配结果进行矫正性再分配为基础的,侧重的不是市民权利(回馈正义)的诉求,而是生存权利(超越回馈正义原则)的诉求,即无论一个人是否能够或者付出了有效作用于对象世界的劳动,都拥有生存下去的权利。


此处,平等正义的含义已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之前的平等诉求是在向封建体制索取权利与机遇的平等,之后的平等诉求是对合法程序结果的无奈调节或修正。由于私有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的合法程序在持续地生成社会贫富分化和社会分裂,因此,某种程度的社会调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调节并不质疑回馈正义的悖论状态。这在罗尔斯那里称之为公平正义⑥。他对正义加了限定语,并对之进行了修正或者矫正。


这样的观点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阵营的左翼学者那里作为一种共识,似乎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21世纪资本论》的作者皮凯蒂,借助于当代信息技术而获得的大范围和长时段数据,且并未诉诸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论证了资本利润的增长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即r>g的规律。当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伴随着资本全球化而逐渐扩展自己时,皮凯蒂却通过对这一规律的论证,指出当代社会所信奉的劳动致富价值理念遭遇了“世袭资本主义”⑦回归现象的颠覆。


皮凯蒂尝试着借此说明,以强化回馈正义原则为基础的自由与市场,其现实结果是违背其初衷的,促使财富分配由仰赖于个人劳动向仰赖于遗产继承方面转化,这是他与罗尔斯有所不同的地方。皮凯蒂的论证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更加具有批判性,但是他并没有像马克思那样去深究这一原则被颠覆的社会机制,而是与罗尔斯相类似,提出了一种补救措施,即加强对资本增收累进税,并且将这一措施向全世界推进。


回馈正义作为抽象原则,其现实性不仅受着历史境遇的限制,还受现实境遇的制约: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社会贫富分化的持续性扩展及其生产过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其在现实操作中受限并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动力机制及生产不足。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于平等正义理念,通过矫正正义的途径对其弊端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和调节。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于税收途径,以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等方式体现出来的。从满足和保障人们的基本需要方面来看,资本主义体制下的这一因素,有时也被人们理解为社会主义因素;由于数百年积累起来的经济基础,其满足和保障的力度相比较于受经济发展速度拖累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是相当大的。一些人由此认为,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更加社会主义化。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不同的双重对象性关系。20世纪80年代末的苏东剧变作为外围政治制衡力量的变化,21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作为内在经济因素的变化,都从不同程度上大大削弱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北欧这样的高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幅度。


中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实践通过强化回馈正义的措施,对其(绝对)平均主义的弊端进行经济运行方式的改革,由此而释放出巨大的主体能动性,客观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的推进,在市场经济与不同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除了腐败路径形成的问题,在合法的程序中也在不断积累着贫富分化。与此相应,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制度性保障体系有所不同,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社会与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再分配的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满足并不直接意味着贫富差距的缩小。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需要的满足有北欧模式、美国模式,就这两种模式而言,民主化程度高的北欧模式贫富差距幅度相对较小,社会福利程度相对较高;相反,美国模式下的贫富差距幅度相对较大,社会福利程度相对较差。不过,这两种模式都同时伴随着社会贫富分化的发展进程,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与马克思的时代有所不同,今天,除了传统产业资本仍然行使着其基本职能,金融资本及其抽象的衍生产品在更加间接的意义上,以产业资本难以想象的速度和规模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再集中;与此同时,伴随着资本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当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自发的资本逻辑在全球范围内重演。然而,全球范围的宏观调控所仰赖的政治体系显然并不存在,全球的公平正义问题因此成为棘手的时代话题。


①参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的批判。


②参见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BLACKWELL,1974。


③"bürgerliche Recht",参见MEGA[2],I/25,BIETZ VERLAG BERLIN,1985,S.14。


④参见MEGA[2],Ⅱ/2,BIETZ VERLAG BERLIN,1976,S.10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⑤参见[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⑥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51.


⑦[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陈剑、余江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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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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