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伟民: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18 次 更新时间:2015-11-28 16:50

进入专题: 乡村基层组织   “里”制  

包伟民  

【内容提要】 以地方志为主的存世宋元文献中关于农村地区基层组织的记述,呈现出一种极为复杂的格局,但绝大多数作乡—里编排。及至北宋中期,从前代承续而来的乡里制已被废弃,实际运行中的乡村基层组织逐步乡都化,所以文献记述与制度运作之间出现了落差。从唐入宋,乡村基层组织作为联户组织、以一定人户规模建构起来的唐代乡里体系,随着历史演变发生地域化与聚落化的制度蜕化,其中地域化是主要方向,结果是业已普遍蜕化成为地理名称的某乡某里等被地方志编纂者作为一种地域标识体系记载下来。入宋以后,帝制国家出于管理需要,重新组建的乡管、乡都等联户组织,则因其尚不够稳定,无法用以标识地域,在记述中被忽略了。这一由制度蜕化引发的议题,当属历史文本与史实之间复杂关系的典型案例。

【关 键 词】乡村基层组织/地域化/历史文本/制度蜕变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复原,是我们理解与讨论中国传统时期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帝制国家组织与动员基层社会,以便在确保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达到攫取人力与财赋的目的;基层民众的各种自发性活动,也常常不脱基层管理组织的框架原则。总之,从官与民两个不同的视角去观察,帝制国家出于治安与征赋目的而建构的基层管理组织,是县衙管辖之下乡村社会最核心的组织体系。

因此,学界历来对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研究极为重视,关于中国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①也不例外。自20世纪初近代史学创立以来,研究成果已极为丰富。尤其是一些著名学者的引领性工作,为我们认识这一研究对象构建了基本框架。②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传统史籍疏于记述基层社会,更由于“乡原体例”等因素的影响,③各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与编排方式——至少从表面看来——几无统一体例,使得我们极难透过表象,触及历史的真实。因此,关于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制度演变的史实,仍留有一定深入的余地。其中,关于文献记载与历史真相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侧面。存世文献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从哪一个视角反映了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前人研究,对此仍语焉未详。

残本《永乐大典》引录南宋泸州《江阳谱》,有一段文字常为论者所引用:

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④

学界对这一段文字的解释,多强调“乡里”作为一种旧制之被废弃,但对记述者因为身份、目的不同,对于同一对象留下的文本可能各有侧重这一现象,未能展开讨论。⑤

相似的例证还有一些。如《嘉泰吴兴志》记述南宋湖州地区的“乡里”,一州六县,据载均作一乡辖数里之制,各乡之下详细注明里名。如归安县:“琅玡乡,管里五:清风里、开化里、含山里、风头里、古山里;太原乡,管里五:开元里、含阳里、吴兴里、迎信里、永明里……”只是在记述乌程县的乡、里时,文末有一句说明,提到了另有“都”:“熙宁中管乡十一,今……为十二乡,共五十六都。”⑥又据《至元嘉禾志》所载嘉兴府“乡里”,除松江一地乡、保、村、里并载,如“集贤乡,在府东北四十里,三保七村管里二”,最后并总述:“右十三乡,乡有五十二保,保又分为一百三十三村。”其他嘉兴、海盐、崇德等三县,在各乡之下也是详载共几里及里名,如海盐县:“甘泉乡,在县西南一十五里,管里四:永和、瑞井、驯雉、东姜;大易乡,在县西北一十五里,管里四:新进、淘泾、击壤、萧墓……”仅在最后总述时提及“右××乡,别为××都”,如嘉兴县“右二十二乡,乡别为四十都”。⑦这里所载虽为元初史实,但基本延袭南宋旧制,可以肯定。

按宋代乡村自神宗熙宁后保甲制差役化,取代了原来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及至南宋,各地普遍推行乡都制,已是学界共识。⑧所以朱熹说“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⑨时人更有“今州县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之论。⑩但是,上段所引两种地方志书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记载,均在“乡里”标目之下,于详细记述了实际已经税区化的乡制以及早已废弃不用的里制之余,仅以廖廖数字提及实际运作之中的都保组织。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如此的详古略今,实在令人困惑。

其实,宋元时期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的详古略今,是一种普遍现象。

谭景玉统计了33种地方志中关于宋代“乡里”的记载,共计91个县分,认为从这些编排“大致可看出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他所谓“复杂性”的表现是:“首先,宋代乡村区划的名称复杂多样,有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和团等多种”;“其次,宋代乡村区划的编排形式十分复杂”。根据他的归纳,有乡—里、乡—村(邨)、乡—社、管—村(疃、里)、乡—都(—保)、乡—保、乡—耆等多种。不过他也指出乡—里这一编排形式“最为常见”。(11)可见他显然是将地方志书所述各类“乡里”的名称,直接视为实际运行的管理组织。

考虑到多数元代地方志书所记载的内容其实反映了南宋旧制,同时讨论南宋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有时必须向后考察元代的情况才能理清其演变趋向,笔者在谭景玉的基础之上,依据文献的可能性,扩大统计范围,进一步梳理地方志书关于宋元时期各类“乡里”名称之下的记载,共统计了31个州府,129个县。在这129个县的乡村,除临安府昌化县(乡、村)、汀州上杭县(乡、团)、相州安阳、临漳两县(管)、抚州崇仁县(耆、乡)等5个县在称“乡”的同时另有称“村”、“团”、“管”、“耆”等外,其余124个县分,在县区之下均设称“乡”。在“乡”之下,志书记述的组织名称各异,本文统一称之为“基层单位”。除16个县分缺载外,其余113个县,计有里、村(邨)、社、都、保、团、耆等多种,相互间的编排方式也很不一致。不过,记述为“里”的共计92个县,也就是有超过八成县分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地方志都记述为“里”。换言之,在传世地方志关于宋元乡村的记述中,“乡—里”编排无疑占绝大多数。而且,这种编排形式从北宋中期到南宋后期乃至元代,普遍存在。

如果将地方志书关于“乡里”的这种记载直接视同为基层管理单位,那么,在“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也就是都保制业已成为乡村最为重要的管理体系的同时,绝大部分地方志书的记述仍坚持传统的乡、里之制,显然令人费解。但如果不将这些“乡里”视同为管理单位,那么它们反映的又是怎样的历史事实呢?从前引《至元嘉禾志》“乡别为×都”的记述笔法来看,或许在其编纂者徐硕等人的心目中,“都”属于乡、里、村(聚落)之外的“别”一体系,并非他们记述的重点。那么,徐硕们所关心并作为记述重点的乡、里、村等等内容,其意义究竟何在呢?

这一问题涉及层面较多,限于篇幅,下文仅从由唐入宋乡里组织历史演变的角度,来梳理传统里制的蜕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给乡村社会留下的遗产。

二、联比居民: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

帝制国家构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目的在于掌控地方社会,攫取人力与财赋。北魏元志曾称:“普天之下,谁不编户。”(12)帝制国家组织地方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通过建立某种体系,将一家一户的民众组织起来,以为国家的“编户”,纳入掌控之中。南宋朱熹论乡村保甲制大小头目都、副保正与大、小保长的职任,也说“所以联比居民,出长入治,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亦不轻矣”,(13)指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要义就在于“联比居民”。及至晚清,一部地方志书的编者在记述当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时,仍称:“乡都村镇,重在联民。”(14)然而,“联民”的具体落实,则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来搭建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这就涉及东汉徐幹所论之“审民数”的问题:

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15)

如果说,在帝制前期,所谓民数为“庶事之所自出”,主要指通过控制人口来攫取税赋,到本文所讨论的近古时期,则更多地落实在职役差发与社会控制等方面。所以如何具体落实“以分田里,以令贡赋”的职能,实际上也就是如何以恰当的人数规模来搭建不同层级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这里有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方面,如果乡村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大,不利于行政事务的落实;另一方面,如果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小,由于它们的行政头目都是从民户差发的,也会导致差发人数过多,造成加重乡村社会行政负担过重之弊。历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制度不断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两个因素相互牵制之故。

李唐建国,史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16)这一组织规模,正反映了自秦汉以来历代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行政效率与行政负担两大因素相互平衡的结果。百户为里,即由每位里正来负责催驱一百户左右的民户赋役等职责;五里为乡,即以五百户左右的规模来构建上一层级的管理单位。总之,无论是里还是乡,从当时的行政实践看,其规模都是合适的。

唐初所定之乡里组织规模原则,不仅对后世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实际的组织架构上,也余韵久远。及至南宋,当无论是乡还是里,都已经完全改头换面、全非旧物之时,在某些县分,至少据地方志的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架构却仍得以一如既往地存在着。(17)这些例证给我们的清晰启示,就是唐代乡里制度之严整规范,以及这一制度的深远历史影响。这种规范性无疑进一步揭示了它的一个基本原则:以“民数”为基础来“联比居民”。唐代乡均户数始终维持五百上下的史实,可以从另一侧面印证这一观察。(18)

不过,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农户散居于聚落,聚落规模各异,当设计规整的乡里制度在农村社会具体落实时,则必须适应聚落大小不等的实况而有所调整。前人研究大多强调国家这种规整化的乡里制度必须适应于自然聚落的一面,(19)具体细节还可以略作补充。因资料所限,下文主要举后期保甲制的例证来展开讨论,其所反映的问题,与前期乡、里制时期是一致的。

北宋吕南公有论:

今之民居无常定也,有团落之间,杂数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无一家者,有东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悬绝之聚止于三两家者,此皆户名著在官书,而其远近疏密,则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里之长、正而已。(20)

吕南公指出了关于乡村聚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聚落有大小之别,即“杂数十百家者”与“止于三两家者”之异。乡村聚落规模差异虽如此之大,不过大体讲,聚落的常态应该是规模大而集中者少,小而散居者多,所以在构建基层单位时,主要工作是将不同聚落团并起来,按绍兴元年(1131)知静江府胡舜陟描述当时保甲制度的说法,就是“村疃联为保分”。(21)其实此前的乡、里体系又何尝不是如此。其二,聚落“远近疏密”分布不均,基层管理组织的构建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否则,就会如吕南公所论,“越乡跨里,责其办事。事未必办”。(22)后来朱熹在谈到“通乡差募”,即在一乡的范围内通派差役法时,也认为“乡分阔处,私雇家丁,隔都应役,亦于富民有所不便”。(23)所以构建基层管理组织时,还必须取“居止之附近”,(24)以便民户就近应役。这样,有时就无法保证基层单位“民数”的规整性。如绍兴二十六年,知宣州楼照“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里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上疏陈请将人数不足的都保合并起来。都省看详批下:“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25)可知当时批文就明确规定,尽管“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若“山川隔远”,也属“不须拨并”之列。所以乡村聚落因地理因素“远近疏密”分布不均,也会影响到基层管理组织的规整性。

具体反映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与聚落相互配合的记载不多,后世地方志中保存有少数例证。由于基层管理组织的历史继承性及地方志书大多引录旧志的传统,我们可以从中观察较这些志书成书时间更早的史实,如《无锡志》所载即是。据此志卷1《乡坊》,无锡一县共设二十二乡,“统都六十,保五百八十有五”。关于村落分隶都保组织的情况,志书特置“总村”一目,留下了详细的记录,很是难得:“凡保分所该村墅并从一二顺数至十止,仍著所摄都分于下,余可例推。”(26)

据此书记载,无锡一县各乡之都保设置严整规范。二十个乡分,绝大多数各乡设两至四个都,每个都设十个保(大保)。如此整齐有序的组织架构,究系从北宋熙宁年间初设保甲制度时延续而来,还是此后有所调整,尚不清楚。不过基本格局当出自制度的原初设计,可以肯定。

当然,面对乡村聚落“远近疏密”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无锡的地方官们显然仍无法做到使基层管理组织彻底规整化,而不得不稍有权变。例如在都保这一层级之下,少数的几个都仅设五个保,如太伯乡三十六都、胶山乡的五十一与五十二都等等。而在大保的层级之下,也就是大保如何与聚落相配合,看来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如前文所述,“村疃联为保分”,在绝大多数标有聚落名称的大保之下,实际上“团并”了数个规模不一的小型聚落,类似于现代农村包含着数个自然村(散村)的行政村。其二,也有少数聚落规模较大(集村),不但不需要其他小聚落凑数来组成一个大保,还因人户数过多而不得不分设两个保,例如万安乡十都潘葑、西张,神护乡十五都费庄,景云乡五十九都杜村与下杨等等。其三,那些标有聚落名称的大保,虽有相当数量系“团并”了数个小型聚落而成为“行政村”,但也会有一定比例的中型聚落,其人户数大致上恰好组建一个大保,这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所以,《无锡志》中关于当地各乡都、保设置之严整规范的记载,与其说揭示了、毋宁说掩盖了乡村聚落实际的分布状况,更为准确。

据此,如稍作推衍,这一例证不但说明了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架构如何通过一分为二以及合而为一两个方向来与实际的聚落分布相配合的情况,同时也向我们提示着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发展演变的两种可能路径:地域化与聚落化。

三、地域化: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演变路径之一

从一个更长远的视角出发,如果忽略每一轮新旧更替的制度演进创新,仅从表面观察,历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似乎是不断周而复始的。当旧的体系由于地域化与聚落化等途径而逐渐蜕变失效,为了确保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帝制国家必然会重新组建管理体系,来为自己服务。由唐入宋,传统的乡里体系逐渐蜕变,而由乡管以及后来的乡都体系所取代,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这种更替与演进的历史过程,自然不免拖泥带水、新旧叠加。具体内容待另文讨论,这里先分析进入宋代以后传统里制的地域化与聚落化问题。

所谓地域化,指在那些“团并”了一组小型聚落来组成一个基层单位的地方,随着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不断演化,历时一久,这个基层单位与这一组聚落所涵盖的地域相互间关系固定化,于是就被转而用来专指其所联比的人户散布所及的特定地域。抽象一点讲,这种固定化或可称之为制度的凝固或沉淀。

由于赋役征发必须具体落实在相应的乡里组织,尤其在建中改制(780年)之后,赋役征发的主要依据从人户转移到土地亦即田籍之上,历时一久,一乡一里之田籍——实际上也就是某一特定的地域,不免产生凝固化现象。于是,本属联比人户的基层管理组织,就慢慢与这一特定地域形成了固定的对应联系,兼有了地域单位的性质。易言之,乡或里慢慢地已不再是管理数百或近百人户的基层管理组织,而成为专指某一特定区划的地理名称。

从唐到宋,乡制的演变最为典型。

唐廷关于乡的机构、吏员设置的规定,前后有变化。学界关于唐代乡的具体构建及其作用与性质的讨论,也存在一定的分歧。(27)正如张国刚指出的:导致对于唐代县以下基层行政机构产生种种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是西域出土文献资料中,五百户的乡作为户口和赋役征发单位始终存在,却没有设置乡级吏员,不同学者由于观察视角各异,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看法。不过,唐代乡均户数始终维持在五百上下的史实,可以证明无论我们如何观察乡的功能,“在唐代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中,乡毫无疑问是最基层的一级实体政务组织”。(28)这种所谓“实体政务”,主要体现于它在赋役、治安、教化等多方面的管理职能上面。

由唐入宋,乡制产生重大变化。一方面,经过长时期持续的省并,乡的规模不断扩大,以至产生了“一乡千家”、“千户之乡”的说法;(29)另一方面,由于乡所管辖的人户规模与地域范围都大大超过了旧制,职能也相对单一化了,因此在地方政务的实际运作中,不可能再以乡为基本管理单位来落实赋役、治安等职能。于是,乡就逐渐转向作为税率基本核算单位,即真正的税区。乡制的这一转轨至迟到北宋中期即已完成。(30)易言之,乡从唐代平均五百户规模的联户组织,转变成为一种地域单位。于是在乡之下,管理层级开始细化。

关于唐代乡级机构之下里与乡的关系问题,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学者既有持所谓“乡虚里实”说者,也有持“里虚乡实”说者。(31)但无论如何,及至北宋中期以后,随着乡制的变化,由乡之下的管耆及后来的都保等基层单位来催税执行的趋势,是相当明确的。与此同时,随着乡从联户组织向地域单位转型的完成,与它的地域范围日渐确定,自北宋中期以后,各地乡的区划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长期稳定的趋势,及至明清,甚少变更。

乡之下的基层单位里的地域化,与之相似。

唐制百户为里,作为一种联户组织,它应是乡之下具体的催税执行单位。有学者曾提出唐后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从“县—乡—里”结构向“县—乡—村”结构转变的假设。(32)关于这种结构转变的归纳是否完全恰当,容或再议;但从某种程度而言,可能正是从唐代后期起里的不断聚落化,给了这一假设以一定的支持论据。实际上,从唐到宋,里制演变的主要方向更在于地域化。

《淳熙三山志》所载南宋福州的例证比较典型。按福州共辖十二县,据此志卷2、3所载,各县在乡之下均记载有“里”。“里”之下,除少数未载下一层级地名,如福清县万安乡的万安、灵德两里,(33)以及有些仅载有一个地名,如闽县凤池东乡桑溪里(猎岭),高盖南乡光德里(高湖),安仁乡接贤里(浮白)等等之外,(34)绝大多数都记载有一组地名,如长溪县劝儒乡之下领有五里:

劝儒乡(县东北)

擢秀里:赤岸、盐埕、文翁桥、饭溪、沙江渡、龙首桥、三沙峰、火寨;

望海里:敛村、太姥山、 村、王陁九岭、益溪、大小圆塘、白露、盐埕(六十六灶);

遥香里:白林桥、翁潭、王孙、雁溪、三突;

育仁里:南北镇、后埕、沙埕(县四里);

廉江里:桐山、骆驼岭、百秤。(35)

十二县其他各里类此。分析各里之下所载的地名,有一些估计并非聚落,如长溪县在劝儒乡擢秀里与望海里、万安乡温麻里、安东乡安民里与招贤里等处,其下均载有“盐埕”。按福建俗语,“埕”指近水宽平之地,所以志书所载盐埕,多数当指盐田。但其中也有一些,如招贤里的“大、小金盐埕”,则可能已经从泛指转为特指,当地可能形成了以“金盐埕”为名的聚落。还有一些,某山某岭等等,可能仅为地理名称,如古田县东乡保安里有仙岩、花岩井、尖峰、小尖峰、醴酬山、上坊龙潭、下坊龙潭、古城山、环屏山、花山等名,这应该是地志编纂者在各里之下记述当地的地理特征。不过多数的地名,当指聚落无疑,其中有一些注文可以清晰地说明它们作为聚落的性质。如古田县东乡和平里,有神前、芋洋、小鲎、谷口、黄田、林洋等地,注文称“皆驿路”,当指这些聚落皆位于驿路沿线;青田乡安乐里,有西寮、盖竹、杉洋、徐坂、皮寮、西溪、潭书等地,注文称“皆造竹纸”,当指这些聚落皆生产竹纸。总之,从志书记载的情况看,无论是盐田、山岭,还是聚落,乡之下的里,都是指有一定面积的地域单位无疑。

也因此,两宋时期县级以下地方政区调整,涉及地域稍大者,常通过割移改隶整个乡区来实现;地域稍小者,有时也可见以里为单位割移改隶的事例。如北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泉州新置惠安县:

(太平兴国六年)初置县时,折晋江东北十六里,领以三乡,其后复增至二十里。庆历八年乃定为十八里,仍三乡领之。(36)

可见最初是从相邻的晋江县割隶十六个里而设置的,后来又增加了四个里,共二十里。又如南宋乾道三年(1167)广东路南雄州新设乳源县:

……于乾道三年八月十有三日,集乡儒父老邓灏辈,议立县于乳源乡虞塘黄土岭下……割曲江之乳源乡四里曰洲头、曰大富、曰宜寿、曰清江,崇信乡八里曰平安上、曰平安下、曰上平上、曰上平下、曰积善上、曰积善中、曰积善下、曰崇恩,乐昌之新兴乡三里曰嘉昌、曰臣忠、曰石带。总十五里置县,而以旧乡名其县曰乳源。坊街廛市,区分类别,秩然有章。工始于乾道丁亥秋九月,讫于乾道己丑冬十有二月。(37)

可知这个乳源县,也是从邻近曲江县乳源、崇信两乡与乐昌县的新兴乡,分别以里为单位割移一部分辖地,共计十五个里,新设而成。

此外,《淳熙三山志》所载福州类似的例证也不少,如:

(长乐县)二难乡:县西南五里……后改并安时乡昆由、依福、灵石、泉元、归义里。

(又二难乡崇丘、信德、嵩平三里)旧属闽县。咸平二年,以煎盐之乡与闽县惟界一岭,私贩丛至,踰境即非所部,闽之弓手仓卒莫至,遂以隶之。(38)

(福清县太平乡)旧有龙兴、崇宾里,后入永东、永西、海坛三里。

(福清县万安乡)万安里、新丰里(旧属太平乡)。(39)

说明福州各县出于种种原因调整乡区,也存在着将里相互割移的情况。这些里当然都各指一块特定的地域。

另有一些个案性记载也可以印证上述推论。北宋苏洵《祭亡妻文》:

安镇之乡,里名可龙。隶武阳县,在州北东。有蟠其丘,惟子之坟。凿为二室,期与子同。骨肉归土,魂无不之。(40)

按武阳隶眉州,此县安镇乡可龙里,苏洵之妻坟墓在焉。“有蟠其丘,惟子之坟”,当然不可能坐落于某一聚落,而应该在可龙里这个特定的地域。

又如南宋程珌《富昨寺记》:

海宁之南,里名太清,溪山虚旷,川源衍沃。其民秀醇,其姓皆平阳氏。有名渐,字进之者,急义乐予,里中号长者。(41)

按太清里隶徽州休宁县和睦乡,“溪山虚旷,川源衍沃”,其所描述的当然也是某片地域、而非特定聚落的情形。

从唐到宋,地域化应该是里制演变的主要走向。

四、聚落化: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演变路径之二

所谓聚落化,指一些基层单位由某一个(集村)、或由数个小型聚落(散村)构成的“行政村”来组建,历时一久,两者之间关系逐渐固定化,基层单位转而固定地特指这些聚落。(42)

《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一目的记载比较典型。镇江府辖三县,南宋至元代,丹徒八乡,丹阳十乡,金坛九乡,《乡都》所载这三个县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情形类同,如丹徒县共八乡,其中:

高平乡,在县西南,都二,里十一。

十五都、十六都:高来里、同德里、兴业里、凭信里、会春里、辞仁里、慈子里、时鱼里、得仁里、莫村里、风仁里。

仙洞乡,在县西南,都四,里保村十一。

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十九都:曲阳里、柜村里、塔山里、李庄里、唐庄里、八福里、汤湖里、胡庄保、赤岸村、官庄村、栅田村。

今散为村者九,惟曲阳、柜村、塔山、唐庄、八福、赤岸、栅田尚袭故名。(43)

分析《乡都》的记载,所谓“今散为村者”之“今”者,指此志编纂之时元至顺初年无疑;而“今”之前者,自然就是志书所说“旧志”的时期,亦即南宋后期了。其中,在乡、都之后记述所及的里,以及少量的保(大保),源起于联户组织,自无疑义。这里记述所指,究系乡分之下的一个区域,还是特指某一聚落,则需要分析。其中,在多数里仍保留联户组织初建时所定“嘉名”的同时,也已有一部分变而取单纯的地名作为里名,如丹徒县长乐乡的村堡里、力庄里、包庄里与东庄里,义里乡的石门里、檀山里、梅墟里、黄山里、香山里与唐家里,丹徒乡的袁家里,平昌乡的唐村里与疑城里,高平乡的莫村里,仙洞乡的柜村里、塔山里、李庄里、唐庄里与汤湖里等等,都是。可见这些里既以村庄之名作为前缀,它们聚落化的史实也就昭然若揭了。同样地,自北宋熙宁年间创建的保甲组织,及至南宋,各地的都、保均以序数排列,是一个规律性现象,明显反映了它们原初作为联户组织的基本性质。但历时既久,它们与某些据以设置保分的聚落相互间关系趋于固定,也逐渐产生了与里制相同的演变路径,出现了某些以聚落之名称取代原来序数名称的现象,保名变成了这些聚落的专用名称,如丹徒县平昌乡的吴村保、后贾保等十二个保,以及仙洞乡的胡庄保等,就是如此。也因此,如前文所引仙洞乡的例证,才会出现那些明确属于聚落的如赤岸、官庄与栅田等“村”,与里与保等排列在一起的记述。在这里,里、保与村显属同一类型。

又所谓“今散为村”,当然不是指不再需要基层单位来负责必要的基层管理,而是指随着乡村基层单位的聚落化,原来源起于联户组织的里、保的组织架构被聚落化的行政村所取代,由行政村取代里、保等等来行使基层单位的行政职能。所以,原来各保的序数自不必说,即如原先各里的“嘉名”,也大多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湮没,只有聚落之名才被保留了下来。那些“尚袭故名”者,大多为具体的地名,亦即聚落之名,可为明证。更因此,由于人口繁衍,聚落增多,在大多数乡分,“散为村”的聚落比原来作为联户组织的基层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了。

有一些地方志的记述稍简略,省略了“今散为村”这一过程,在“都”之下直接记述村疃聚落,如《至正金陵新志》所载句容县的例证,(44)就是在都保之下直接列出村落,省略了关于大保的内容。又《至元嘉禾志》所载松江府的例证,(45)也是在保(都)之下,直接列出了聚落(村),如“三保五村”,“三保七村”之类。当然,这些都是聚落化的“行政村”无疑。

由于绝大多数存世地方志记载的都是南宋后期及至元代的情况,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演变经过从乡管制到乡都制前后两轮叠压,从唐代延续而来的乡里制演变的信息大多被覆盖不存。尽管如此,除前文引述者之外,文献中还是留下了少量信息,使我们得以窥知里制演变过程中的聚落化现象。如:

邵武惠应庙神,初封佑民公,建中靖国元年,建阳江屯里亦立祠事之。(46)

祠庙所建的地点,不太可能在某一泛指的地域,而应该位于某一特定的聚落——一个由于乡里组织聚落化之后而弃嘉名改用地名、并用此地名来特指某一基层单位的“江屯里”。

如南宋后期饶州乐平县,据谭应斗《雁塔记》:

乐平县西北一舍许,里名白塔,淳祐中建安汤君铸以邑簿摄令事,过斯里,见士风彬彬,询为绍兴间故徽猷阁直学士谥忠宣洪公皓季子、端明殿学士谥文敏讳迈之孙侨居所也,因为取题名之义,易曰“雁塔里”。(47)

洪皓后裔聚居的聚落原名白塔里,后来建安汤某将其易名为雁塔里,总之都是以基层单位的名称来特指某一聚落。

同样也是关于乐平县,据《异闻总录》载:

乐平耕民,植稻归,为人呼出,见数辈在外,形貌怪恶,叱令负担。经由数村疃,历洪源、石村、何衡诸里,每一村必先诣社神,所言欲行疫,皆拒却不听。(48)

所述情节虽然事涉鬼怪,不过其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当属客观。这里乐平耕民被鬼魅所驱使,“历洪源、石村、何衡诸里”,实际却是“每一村必先诣社神”,可见洪源、石村、何衡诸里,不过是各个村落之名而已。

又婺州义乌县:

乌伤有乡曰凤林,里曰王村,皆王氏之聚。(49)

可知义乌县有一个聚落称为“王村里”,“王村”,自是因为由王氏聚居而得名的一个村落,村名之后又缀以“里”,显见系由此处的乡里组织聚落化而成者。

造成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不断聚落化的关键是制度的凝固化,人口、习俗等因素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凝固化又必将反过来促成乡里制度的演进。总体看,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演变类型中的聚落化不占主流,它应该主要发生于由某些集村来组建联户组织的地方;演变的主要类型,则为前文讨论的地域化。

在地域化与聚落化之外,里制的演变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可能只存在于局部地区,但不应忽略。下文略作交代,以完善关于里制演变的叙述。

其一,随着乡之下的聚落不断行政化,取代了乡里组织的基层单位,从而使得作为一种组织架构的里逐渐被取代并实际消失。这就是文献中偶见的“一乡一里”之制,原唐代长安地区比较典型。

原唐代长安地区,宋代共设京兆、凤翔二府及华、乾、耀三州,下隶万年、长安等二十四县。据宋敏求《长安志》所载,及至北宋中期,二十四个县各乡之下的基层单位,有邨、社、里等,各不相同,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乾祐、渭南两县,前者为一乡三里,后者为一乡二里。其二,长安、咸阳等十一县,乡分之下所设之基层单位为里,而且为每乡各设一里。其中唯耀州富平县,设十一乡,里数同,里之下更载有二百七十九邨,其他十县则未载。其三,万年一县,七乡二里,乡分之下据载共有二百九十六邨。其四,兴平、临潼等十县,乡分之下或有邨,或有社,未载设里的情况。分析这四种不同的类型,可以推知从唐到宋,长安地区乡村基层单位演变的主要趋势,就是聚落村社不断行政组织化,逐渐顶替里成为乡分之下的基层单位,即行政村,里则被架空,并最终消亡。

四个类型的差异,可以说明它们正处于里制逐渐消亡的不同阶段。即:类型一,设里之数虽已比原初一乡五里的制度设计大为减少,实际上也就是里之下聚落行政村的兴起,已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里的功能,但在这些地区,里毕竟仍属乡分之下的基层单位。类型二,已是乡里合一,整齐的一乡一里之制。志书虽然未备载乡(里)之下行政村(邨或社)的情况,实际必然由行政村或其他类似的基层单位来承担行政事务,可以断定。至类型二的阶段,里已经完全名义化了。类型三,富平县虽设有七乡,乡之下更有二百九十六邨,里则仅有两个,这说明在多数乡分里已经完全消亡,连名义亦不复存在,仅在两个乡分尚存里名。及至类型四,在乡分之下,志书仅载邨社之数,已不载里数,可见里的名义完全消亡,达到本地区里制演变的完成状态。

长安地区的情况并非特例,在其他地区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类似的情形,如南宋的泸州与明州(庆元府)。

南宋泸州辖泸川、江安、合江三县,各县情况略有不同,其中倚郭泸川县“八乡八里三十四都”,即为乡里合一,只是与前述长安地区略有差异,不是由邨、社等行政化的聚落,而是由北宋熙宁年间后新组建的保甲组织来作为基层单位。(50)江安、合江两县情况虽略有差异,里制趋于消亡也是一致的。南宋明州(庆元府)六县,其中倚郭鄞县,以及定海、象山等三县,均为一乡一里、乡里合一的设置,总之,是由行政村或保甲组织替代里,成为乡之下的基层单位。(51)奉化、慈溪、昌国等其他三县的乡里设置,虽说并非规整的一乡一里之制,实际也都处于类似的演变过程之中,如奉化县连山乡,慈溪县鸣鹤乡与昌国县安期、金塘、蓬莱等三乡,也都已成一乡一里之制。(52)

其二,北宋熙宁年间组建保甲,个别地区以因循旧制,并未遵循朝廷条文的规定,严格按户口数联比人户,新建保甲组织,而是简单地将原乡里架构改为保甲组织,新瓶装旧酒,应付了事。这里又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如真州,直接以里改易为都保;(53)另一种如越州上虞县,则是在乡之下设都保,更以原来的里改为都保之下的大保。(54)所以,熙宁年间各地简单地将里改名为都、为保,这也就成为里制演变、湮没的另一个途径。尽管,无论是乡里合一,还是被保甲组织取代,总体上所占比例应该都很有限。

归纳而言,无论是聚落化、地域化,还是关于乡里合一或者直接改名为保甲的少量例证,及至北宋中期,传统的里制已不复作为乡村实际运作之中的基层管理组织,可以肯定。

五、备谙土俗:文本释读的钥匙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到南宋中后期,如前文统计资料所反映的,地方志记载各地乡村情况大多数仍作乡、里体系呢?

前文已经提到,唐末以来里制演变的主要走向应该是地域化,主要依据也出自地方志记载的统计:在经过了大幅度的并乡之后,(55)绝大多数地方志所记载的一乡数里的架构,每一里的地域必然远超过单个聚落的规模,而为包括了一群聚落的地域单位。只有如《至顺镇江志•乡都》所载“今散为村”之下的一乡数十村的规模,才可能直接指称聚落,而非地域。

由前文讨论也可知,像南宋从邻县割隶十五个里新置乳源县这样的例证,清晰地向我们显示着:从唐末至南宋的二三百年间,尽管经过新旧制度的前后叠加,里作为联户组织的基层单位早已被新制取代,但作为一种地域单位,无论在政府行政、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仍然扮演着某种不可或缺的角色——地域标识。

人们对地理单位的认识,需要有一定的标志物。其中山川河流与平原旷野有所不同。山川河流形态各异,比较容易辨识,不过需要由人类赋予独特的名称,即予以命名,它们才会禀有“人文意义”,被纳入人类的地域知识体系。古人碑铭书写中常用的某一记录对象位于“某山之原”的叙事方式,就是这种地域知识的典型应用。其他如河湖丘坡等等,都是如此。

平原旷野漫无边界,需要有更多的人为标识,才能被纳入人们的地域知识体系。由于聚落形态类多同质,而且数量繁多,仅以个体聚落来做标识,有所不足,需要辅以其他内容,将它们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网络,才能满足人们分辨不同地域的要求。在中国近古时期的乡村,除了一定的山川道里等自然地理背景之外,所谓网络化的标识体系就是当时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将某一县分之地按地籍划分成不同的地块,其中的聚落就成了人们认识这些地块的标志物。唯其如此,漫无边界的平原旷野才能被人们所分辨、所认知,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地域标识体系。所以,地域标识的背景是乡村基层管理组织,节点则是聚落。不过,鉴于当时基层管理组织复杂多样、多层次的性质,地域标识体系不可能、也不必要反映它们的全部内容,往往只反映其中主要的、容易辨识的部分,也就是往往只反映乡村基层组织中有助于人们认识与分辨不同地理对象的那部分内容。

古人记述“乡村”,先是乡,标出大地域范围,然后才是里、村(聚落)等等小地域与具体地点。运行之中的乡村联户组织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用来标识地域,则不甚合适。这是因为这些乡村组织以联比人户为基点,常常会随着人户的增减而调整,组织体系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前文提到的南宋初宣州因“人烟稀少”而要求并省都保,即为一例。所以只有当这些组织体系稳定下来,并充分地域化之后,才符合作为地域标识的要求。

所以,大地域范围“乡”——它同时作为基本税率核算区划而处于被实际应用之中,以及小地域范围“里”——它作为一种管理组织虽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却由于大部分被地域化而演变成了某一地域范围的名称,就成了近古时期人们指示乡村地域最为常用的标识。(56)

也因此,一旦现实运行之中的乡村联户组织产生类似于此前乡里体系那样以地域化为主的蜕化演变,作为一种新体系,它就会后来居上,覆盖旧的地域标识体系。这就是我们从张铉《至正金陵新志》记载中所见到的例证:

《乾道志》乡各书里,《景定》始遗之。今故老知者亦鲜。盖初以乡统里,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由是相袭而失古矣。(57)

在建康府地区,及至南宋末年,从北宋中期延续而来的乡都制经过近两百年的演变而最终逐渐地域化,成为新的地域标识体系,于是以乡里制为基础的旧体系也就不得不被新体系取代,此所谓“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在这一地区,乡都制推行久矣,自然绝非至宋末才以都、保等单位易里,所易者地域标识体系也。以新易旧之后,到了元末,关于里制也就“故老知者亦鲜”了。

如果我们根据以上的讨论,回到前文所引由谭景玉提出的问题,即如何认识所谓“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问题,也许就有了某种可行的路径。

首先,主要由地方志文献所反映的宋元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令人困惑的复杂性,是由制度演变的前后叠加造成的。从唐末到宋末元初,乡村组织经历了数轮演变,从乡里制到乡管制,再从乡管制到乡都制,最后是乡都制的不断蜕变,走向地域化。朝廷关于乡村组织各项制度条文在各地落实的程度本已参差不齐,实际运作又受传统与习俗等多方面影响,难以划一;复兼数轮演变过程前后叠加,演变的具体展开在各地更是迟疾、深浅不同,差异极大。所以我们无论从哪一个时间横剖面去观察,都可以发现在帝国大地上存在着数不清的乡村组织的地方版本。

其次,存世历史文献关于这一时期乡村组织记载的情况,也极为复杂,使得呈现于今人面前的有关乡村组织的历史现象云遮雾罩,极难梳理。这里又可以从两个相互间略有差异的侧面来观察。

一方面,历史文献——最重要的自然当数地方志书——的编纂者们,出于不同的目的或地方习俗的影响,甚至修志时所搜集的数据不同等等原因,其笔下所记载的内容往往是各有侧重的。更兼如就南宋时期的乡村地区而言,作为基本税率核算单位的乡,以及赋税征发、地方治安、聚落区划乃至后期各地常见的民兵组织等等,多层组织架构并存,地方志所记述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一侧面而已,无论它们是被记载在“乡里”、“乡都”,还是“乡镇”等标题之下,都是如此。时人记述历史,自有其合理的出发点,我们如果不能回到记述者的出发点去理解历史文本,就无法拨开笼罩在文本上面的迷雾,理顺记述的“乱麻”。

另一方面,沿着地方志书编纂者的出发点来进一步观察,相对于审民数以令贡赋的乡村管理组织,他们更为关注的可能还在于如何来描述与指认农村地区的问题,亦即本文所称之地域标识体系。这大概正反映了地方志作为地理类图书的特点。

显然,传世地方志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大多反映的正是在时人看来能最直接地去指认“乡村”的地域标识。也因此,地方志的记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组织的内容,但往往并非全部,它只不过是在方志修纂者看来认识乡村区划最为重要的那些信息而已。各地不同的乡原体例更使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我们今天如果不能遵循古人的认识路径,而仅仅简单地从文字表面去理解,将方志所载信息完全等同于现实运作中的乡村组织,就不免陷入“文献陷阱”。

正如古人关于先人坟茔地点的记述,某县某乡某里等等,常被用来讨论当时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可是,试想:古人标明先人坟茔隶属于哪个乡里组织,所为何来?他们只不过想要标明这些坟茔位于哪一地域而已。这与地方志所记述的乡村区划有某种相似之处。所以,征引此类记载来讨论乡村组织,宜作仔细分析甄别。

如果我们再去看前引《江阳谱》的记载,也就可以理解了:士人应举卷首所书乡里者,为依据地域标识体系所定的籍贯;官府税籍所分隶的耆,则类为同于乡都的联户组织,本来即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

由此看来,如果能拨开笼罩在地方志书那些文本上面的迷雾,贴近编纂者们的心路历程,就可以发现:由志书文本所呈现的乡村基层社会无与伦比的“复杂”现象,其内里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合理性与一致性。

所以,“备谙土俗”(58)——既着力于对帝国制度地方化现象的抽丝剥茧,更用心对地方性历史文献不同叙述目的保持一种清醒认识,就成为我们认识文本背后蕴藏的历史真相的不二法门。

注释:

①本文所谓“近古时期”,指以两宋时期为中心,向前追溯至唐末,向后延及元初,因其很难以传统的朝代体系来指称,所以采用这一相对宽泛的时段名称。

②学界关于秦汉至唐期间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代表性的论著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中村治兵衛《中国聚落史の研究》(《中村治兵衛著作集》第3卷,東京:刀水書房,2008年),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等等,是笔者据以理解中古之前乡村基层组织的主要学术文献。一些著名学者关于近古时期该领域的引领性论著,如周藤吉之《宋代郷村制の变遷過程》(氏著:《唐宋社会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第561—644頁),佐竹靖彦《宋代郷村制度之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第244—274頁),柳田節子《宋元郷村制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5年),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78—200页),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等等,更构成了本文讨论的基本学术史背景。关于这一领域学术史的综述,可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绪论”,第1—33页。

③关于“乡原体例”释义,参见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5章第3节《乡原体例与官府运作》,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历史系,2009年,第186—200页。

④《永乐大典》(残本)卷2217“泸”字韵引《江阳谱》,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影印本,第16册,第20b页。

⑤例如夏维中在主要参考了周藤吉之的研究成果后,注意到至南宋中后期乡都制的广泛推行,以及“不少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的现象,但他仅简单地认为这些“里”“绝大多数已并不在乡村基层建制中发挥实际作用,而只是名称的遗存而已”。(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41页)又参见周藤吉之:《南宋郷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いて》,氏著:《宋代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434—556頁。谭景玉质疑夏维中关于宋代乡里制度名存实亡的解释,认为“北宋至和二年里正被废以后,乡的行政功能并未消失,依旧存在了一段时间”。(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63—64页)但参与讨论的学者,均未正面解释为什么到南宋时期乡村基层组织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不少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的现象。

⑥谈钥纂修:《嘉泰吴兴志》卷3《乡里》,影印1914年《吴兴丛书》本,《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691—4694页。

⑦单庆修,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3《乡里》,影印清道光十九年(1839)刻本,《宋元方志丛刊》,第4431—4435页。

⑧关于南宋乡都制的代表性研究,可参见周藤吉之:《南宋郷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いて》,氏著:《宋代経済史研究》,第434—556頁;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第178—200页。

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册,第952页。

⑩王应麟:《玉海》卷20《开宝形势版簿》,影印光绪九年(1883)浙江书局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1册,第405页。

(11)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57—60页。

(12)《魏书》卷14《元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3页。

(1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2页。

(14)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29《乡都》,影印光绪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册,第708页。

(15)徐幹:《中论》卷下《民数第二十》,《四部丛刊》初编本,第45a页。

(16)《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2089页。关于唐代厘定乡里制度令文的系年,仁井田陞已有讨论,认为见载于《旧唐书•食货志》、《通典》卷3《食货典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3页)、《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3页)等各种史籍中有关乡里制度的文本,当分别出自武德令、开元七年令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等。(参见氏著:《唐令拾遺》“戸令第九”之第一条,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復刻版,第214—216頁)其中不同令文所反映的制度细节的前后演变,或可置而勿论,但唐廷构画乡村基层组织的制度框架当形成于王朝的前期,应该可以肯定。

(17)参见赵不悔修,罗愿纂《(淳熙)新安志》卷5(婺源、黟县、歙县等县)、谈钥纂修《嘉泰吴兴志》卷3(长兴、安吉等县)、沈作宾修,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12(嵊县)、潜说友纂修《咸淳临安志》卷20(临安县)等关于各地“乡里”的记载。

(18)参见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14页;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19)参见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329页。

(20)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23册,第140页上。

(2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3,上海:大东书局,1936年影印本,第157册。

(22)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又书》,影印文渊阁《四库金书》本,第1123册,第142页上。

(2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4页。

(24)陈元晋:《渔墅类稿》卷1《乞差甲首催科札子》,影印清乾隆翰林院钞本,《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8册,第48页。

(2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34,第128册。

(26)佚名纂修:《无锡志》卷1《总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2191、2192页。按,据四库馆臣考订,此志为“洪武中书”,而其中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记述,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南宋后期制度,可以肯定。

(27)参见前揭中村治兵衛《中国聚落史の研究》的相关部分;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硏究》1989年第2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以及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的相关部分。

(28)参见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14页;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29)刘寺丞:《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72页。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4《上庄大卿论鬻盐》,影印明抄本,《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0册,第256页。

(30)参见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31)尤其参见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及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的相关部分。

(32)参见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第5章《乡里制向乡村制的转变》,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2003年,第154—195页;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33)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3《叙县•福清县》,影印明崇祯十一年(1638)刻本,《宋元方志丛刊》,第7807页。

(34)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闽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798、7799页。

(35)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长溪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3—7804页。

(36)莫尚简修,张岳纂:《嘉靖惠安县志》卷1《图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1—1982年影印本,第3b页。

(37)刘天锡:《新设乳源县记》,张洗易修,李师锡纂:(康熙)《乳源县志》卷11,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4862,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19册,第209—210页。

(38)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长乐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5页。

(39)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3《叙县•福清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6—7807页。

(40)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卷15《祭亡妻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20页。

(41)程珌:《洺水集》卷7《富昨寺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1册,第332页上。

(42)一般地理学意义上的“聚落”,指人类各种形式聚居的总称。本文所讨论“聚落”的概念,特指近古时期乡村社会人们聚居的形态,一般可分为集聚型(集村)和散漫型(散村)两种类型,可参见鲁西奇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氏著:《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60页)

(43)脱因修,俞希鲁纂:《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页。

(44)张铉纂修:《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5522—5523页。

(45)单庆修,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3《乡里》,《宋元方志丛刊》,第4431—4432页。按:志文在“乡”之下所列之“保”,与绝大多数的其他县区一样,实际应当就是都保,只是在松江地方习惯称保不称都而已。

(46)佚名:《异闻总录》卷2,影印上海进步书局本,《笔记小说大观》,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1984年,第1册,第273页。

(47)谭应斗:《雁塔记》,李榕纂修:(同治)《乐平县志》卷1,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8165。第353册,第62页。

(48)佚名:《异闻总录》卷1,《笔记小说大观》,第1册,第269页。

(49)王柏:《鲁斋集》卷20《宋故太府寺丞知建昌军王公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6册,第283页上。

(50)《永乐大典》(残本)卷2217“泸”字韵引南宋《江阳谱》“乡都”,第16册,第18a—b、20b、22b页。

(51)张津等纂修:《乾道四明图经》卷2《鄞县•乡》(里村附),影印清咸丰四年(1854)《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4882—4883页:胡榘修,方万里、罗浚纂:《宝庆四明志》卷13《鄞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19《定海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21《象山县志•叙赋•乡村》,影印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5159、5235、5268—5269页。

(52)胡榘修,方万里、罗浚纂:《宝庆四明志》卷15《奉化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17《慈溪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20《昌国县志•叙赋•乡村》,《宋元方志丛刊》,第5188、5212—5213、5251页;冯福京修,郭荐纂:《大德昌国州图志》卷2《乡村》,影印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6073—6076页。

(53)申嘉瑞修,李文、陈国光等纂:《隆庆仪真县志》卷3《建置考•乡都》,《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2a—b页。

(54)储家藻修,徐致靖纂:《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20《坊都》,影印光绪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42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第371页。

(55)参见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第129—132页。

(56)承王瑞来教授提示:日本近代以来郡制的变化与此类似。1890年以降,日本在府县和町村之间设郡,与市平级。1926年郡制被废,不再是行政区划,但作为地理名称却被保留了下来,所以现在标识日本的地名,县市之下常常还须标明某郡,正缘于此。

(57)张铉纂修:《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宋元方志丛刊》,第5518页。

(58)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9《潭州奏复税酒状》,《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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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京)2015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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