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日两国间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之争。这些争端之间虽然盘根错节、互相制约,但并非无解决良策。本文从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的缘由,阐释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并结合目前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前景。
「关键词」中日关系/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使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双方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矛盾与分歧日渐突出。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主权及东海海洋权益的争端愈演愈烈。本文拟从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的角度,分析中日两国间东海争端产生的缘由,探究双方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并结合目前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中日东海争端产生的原因与背景
(一)东海海域发现石油资源诱发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之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部分地质学家就对东海海域大陆架地质结构及沉积物产生了浓厚兴趣。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的地质学教授埃默里(K.O.Emery )和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Hiroshi Niino )通过对二战期间日美潜艇在钓鱼岛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在《美国地质学会会刊》(1961年第72卷,第731~762页)发表了《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的研究报告,首次暗示这些地区(包括钓鱼岛附近)可能蕴藏石油资源(注:Hiroshi Niino and K.O.Emery ,“Sediments of Shallow Portions of East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G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Bulletin,Vol.72,1961,pp.731—762.转引自[日本]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日本]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1967年,两人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一文中,确认在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上有可能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1968年秋,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 )的主持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组织日、韩、中国台湾等方面专家对东海、黄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并于翌年4月提出调查报告(也称“埃默里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注:K.O.Emery ,et al.,“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2,1969,p.3.转引自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岛与东海划界问题》,台湾正中书局1986年版,第28~29页。)。
如果说“埃默里报告”的发表引发了国际石油资本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那么,新野弘的建议则直接触动了日本抢占钓鱼岛和插手东海石油资源开发的敏感神经。1961年新野弘提出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后,日本政府便积极行动起来。1966年10月,日本加入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下属机构“联合勘探亚洲近海海域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CCOP)”。1968年7月,日本总理府组织“尖阁列岛视察团”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实地调查。之后,从1969年6月到1970年6月,日本总理府又先后组织“尖阁列岛周围海域海底地质学术调查队”和“尖阁列岛海底地质调查团”前往钓鱼岛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注:[日本]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第19~20页。)。1970年下半年,日本通产省制定了在东海大陆架南部寻找油气资源的五年规划。与此同时,在美国控制下的琉球为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和争夺其周边海域的石油资源,于1969年5月在钓鱼岛上设置了标桩。而日本政府(佐藤荣作内阁)也从政策层面积极配合,加快了同美国关于“收回”冲绳的谈判工作。
在“埃默里报告”公布之后,中国台湾和韩国也相继通过单方面立法主张所谓的“采矿区”。1970年,中国台湾与四家美国石油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定,其中,划给海湾石油公司的采矿区范围包括钓鱼岛。为此,1970年7月18日,日本照会台湾“政府”,声称“在台湾与日本领土(包括钓鱼岛)之间的矿区只是片面主张,在国际法上并无效力,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受影响”(注:丘宏达:《钓鱼台列屿问题研究》,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72年第6期,第3页。)。与此同时,韩国也对东海海域提出了权利主张,并于1970年6月与美国海湾石油公司签订了租让合同。这就导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对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及采矿区大部分重叠在一起。为此,三方财界人士于1970年11月成立了“联络委员会”,目的是在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前率先商议合作开发东海的石油资源。
日、韩等在中国东海海域掠夺资源及日本侵占钓鱼岛的行径,必然会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1970年12月,新华社、《人民日报》纷纷发表评论员文章,强调“台湾省及其所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并提出对“中国的浅海海底资源”享有“主权”(注:《人民日报》1970年12月29日。)。因此,可以认为由于东海海域有可能存有的大量油气资源,诱发了东海周边各方对该海域海底资源及岛屿的主权之争。
(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为中日东海划界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日关于东海划界的争端主要是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线之争,而这些都与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
1958年4月,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四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包含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标准,且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也不具可操作性,从而引起各沿海国家的不满和批评。1960年3月,联合国又召开了第二届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第三届海洋法会议,经过长达9年、11期共15次会议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由119个国家和组织签字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构成,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其中,第1条规定,“各沿海国可享有12海里的领海和24海里的毗连区”;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76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22页、39页、56~57页。)。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但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原则却采取了回避态度,只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1页。)这是由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主张“公平原则”集团与“中间线”集团阵营分明,而中日两国正好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集团。在东海海域,由于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中日两国的管辖海域出现了重叠。在这一大背景下,中日两国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东海划界原则立场。
(三)亚太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钓鱼岛主权争端复杂化
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将日本作为其亚洲反共的前沿基地。1951年,美国根据《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的规定托管了钓鱼岛及琉球群岛。1971年6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将冲绳(对日和约规定的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全部领土和领水)的施政权“归还”给了日本,从而成为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重要证据。
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在美苏冷战对抗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中美关系得以改善。1971年4月,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希望美国各大石油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黄海、东海海域的石油勘探活动。(注:[日本]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第39页。)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中美发表《上海联合公报》。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表示重视中方关于黄海、东海大陆架主权的权力要求,同意不再与中国台湾讨论有关东海划界及石油开发问题(注:[日本]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第43页。)。在此后谈判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过程中,中国出于大局考虑,对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倡议。
冷战结束后,随着苏联威胁的消失和中国经济的发展,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发生了转变。美国公开将中国视为潜在的威胁,“中国威胁论”在日美两国甚嚣尘上。特别是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中国为震慑“台独”势力在东海海域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之后,日美两国随即发表《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将冷战时期美日安全保障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亚太地区。美国在钓鱼岛主权争端上的立场也由“中立”倒退到偏袒日本。1996年7月至10月,钓鱼岛争端出现紧张之际,美国国会特别调查小组委员会在《尖阁群岛(钓鱼岛)争端以及美国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的报告书中称,“美国当局对日本与中国和台湾围绕尖阁诸岛出现的对立抱认真关切的态度”,“在第三国对日本实际控制的该群岛展开军事进攻的情况下,如果日本方面采取运用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程序的话,那么该条约确实可以应用。”(注:[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10月3日。)
九一一事件后,美国为应对来自所谓“不稳定弧”地区的威胁,进一步抬升了日本的战略地位。日本借机不仅加强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而且还加大了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划界争端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与此同时,日本还恢复了与中国台湾关于合作开发东海油气资源的谈判,意欲瓦解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态势。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亚太地区战略的调整,使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从而增加了中日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与分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1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为200海里,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具体到中日间的东海海域,其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再加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划界原则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划界原则和主张。
(一)中国关于划界问题的立场与主张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没有参加1958年《大陆架公约》(注:1958年台湾国民党签署《大陆架公约》后,于1970年批准该条约时对第6条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做了如下保留:(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架划界之规定,应符合其国家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二)就划定中华民国之大陆架界限而言,应不考虑岩礁和小岛。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表示不承认台湾国民党签署、批准的《大陆架公约》的合法性。)。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
1972年3月,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阐明了中方关于海洋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主张,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注: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页。)。1973年7月,中国代表团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递交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对领海、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大陆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中关于大陆架的范围,该文件规定,“根据大陆架就是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沿海国可依照它特殊的地理情况,合理地划定其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大陆架”(注:“Sea Area within the Limitsof National Jurisdiction”,Working Paper submitted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UN Doc.A/AC.138/SC.II/L.34(1973),Seabed Committee Report ,Vol.3,1973,p.74;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12,1973,p.1233.转引自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岛与东海划界问题》,第62~63页。)。
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界限的划分,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照顾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注: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7页。)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
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相继制订了有关领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注: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法律条文。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关于划界原则,该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11页。)明确并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
根据中国海洋划界的原则立场,结合东海的地质地貌情况,中国主张应在公平原则下,由中、日、韩三国分享东海海洋权益。即:东海的北部海域应由中、日、韩三国协商划分;东海的南部海域应由中日两国分享。然而,在东海北部海域,日韩两国在未与中国协商的情况下,于1974年1月擅自签署了严重侵犯中国海洋权益的《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该协定所划出的“日韩共同开发区”是日本单方面按照中日假想中间线划出的,其东侧明显地深入到了中国东海大陆架。对此,中国已多次提出严正抗议。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冲绳海槽正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二)日本关于海洋权益的立场与主张
1958年,日本参加了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主要原因是该公约中规定“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到日本对松叶蟹的捕获问题。然而,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出现存有石油资源问题后,日本又随即表示赞同《大陆架公约》(注:[日本]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第20页。)。
1974年10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并在划界原则上属于“等距离中间线”集团(注: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1977年5月和6月,日本分别颁布了《领海法》和《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其中《领海法》规定日本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在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东、西水道和大隅海峡等特定海域的领海宽度为3海里。在《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注: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编:《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21~22页。)。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一直反对设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因为在70年代初期日本渔业捕捞量中近一半以上是在其他国家200海里的海域内捕捞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渔业利益,日本在海底委员会和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1976年美国不顾日本的请求和反对,通过了《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设定了200海里渔业区。同年12月,前苏联也宣布建立200海里临时渔区,并驱赶沿岸的日本渔民(注:杨金森、高之国编著:《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1977年3月,在日苏渔业谈判中,苏联提出以北方四岛作为领海基线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这极大地刺激了日本。日本政府意识到,如果再不设立渔业水域,不仅将对本国渔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会使日本在北方四岛领土主权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有鉴于此,日本公布了200海里渔业水域临时措施法。但同时宣布该法的主要内容不适用于中国和韩国的渔民(注: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第186页。)。这是由于当时日本在中国近海海域的捕捞量远远超过了中国渔船在日本渔业水域的捕捞量,且鱼货质量好。如果中国采取相应措施,将对日本极为不利(注:[日本]山内康英:《海洋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日本的对应》,载[日本]《国际问题》1996年9月号。)。
从日本《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中主张的权利性质来看,其设立的200海里渔业区水域并不是海洋法意义上的专属经济区,而是传统海洋法上的渔区,是日本在正式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前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注:杨金森、高之国编著:《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第71页。)。
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第2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注:详见http://law.e-gov.go.jp/gtmldata/H08/H08HO074.html.)。
从上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看,日本主张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采用“中间线”原则;关于大陆架范围,尽管没有直接提到“自然延伸”一词,但从其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外部界线可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有关规定看,日本似乎又是“自然延伸”原则的支持者。具体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据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注:[日本]平松茂雄:《紧迫的东海冲绳海槽调查》,载[日本]《产经新闻》2004年7月24日。)。为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而具体划界方法应该是从两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重叠部分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注:[日本]《第161届国会参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议事录》,2004年11月2日。)。
综上所述,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不同立场与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双方各自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日本(包括韩国)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方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第二,在中日之间在是否拥有相同大陆架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认为,从地质构造和地形上看来,东海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注: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不一定是决定因素。第三,在划界基点上立场相左。日本坚持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注:[日本]小田滋:《当代海洋法的新发展1966~1975》第1册,1977年版,第253页,转引自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中国则认为无人居住的小岛本身不应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权权利。第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领土主权争端。中方坚持并恪守“搁置”钓鱼岛主权争端,在东海划界时不以这些岛屿为基点。日方则认为在钓鱼岛主权上不存在争议,主张钓鱼岛在划界时应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其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诸岛”)由8个大小不同的岛屿组成,即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总面积为6.32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最大,为3.8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岛上无人居住。该群岛距中国台湾省基隆市102海里,相隔冲绳海槽距日本琉球群岛73海里。如果以中日两国领土(包括无人小岛)计算,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90海里左右(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岛与东海划界问题》,第24页。)。也就是说钓鱼岛在地理位置上恰好处在中日东海海域的中间线上,加之两国对该岛存在主权争议,这无形中给中日东海划界增加了难度。
自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发生争端以来,中日两国政府先后发表声明宣布钓鱼岛主权归各自国家所有,学者们也纷纷从历史学、地理学、法学等角度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大陆、台湾和香港学者的论述,可以归纳出四个主要论点:(1)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等岛屿名称的文献,是藏于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的《顺风相送》,书中“福建往琉球”条目下,首次出现“钓鱼屿”、“黄尾屿”等名称(注:现国家图书馆藏有手抄版本。即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顺风相送·指南正法》,中国青年出版社1961年版。)。此外,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以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图志中也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2)地理上,钓鱼岛等岛屿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群岛。(3)实际利用上,中国福建、台湾等地渔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鱼、避风,明清两代前往琉球的册封使也以这些岛屿作为航标。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当时的邮船部尚书盛宣怀用作采药之地。(4)国际条约上,钓鱼岛由于被包括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均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注:参见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上下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日本方面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注:但日本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参见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现代评论社1972年版;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村田忠禧:《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日本侨报社2004年版。),提出的依据有:(1)历史上,尖阁诸岛既不属于琉球王国,也不属于台湾,而是国际法中定义的“无主地”。尖阁诸岛是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归属日本。(2)地理上,尖阁诸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3)实际利用上,1896年古贺辰四郎一家获得了该列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4)国际条约上,钓鱼岛不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对日和约》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1971年日美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尽管中日双方都提出了自认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归属己方,但客观地说,任何一方都未能取得法理上的绝对优势。也正是由于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存在争议,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国政府才从大局出发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对此,日本政府不置可否。然而事实证明,中日两国对“搁置主权争议”的目的却大相径庭:中方的出发点是努力通过和平互利方式谋求问题的妥善解决;而日本的目的则是乘机加紧制造既成事实,以期通过“实效”谋求有利于日本的解决途径。
撇开钓鱼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主权争端的现实,仅从钓鱼岛的自然条件看,它似乎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岛屿要件。该条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页。)。但是,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究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具有何种效力,公约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就是说,不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岛屿具有两个标准:(1)不能维持人类居住;(2)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即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标准的岩礁,都不得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就钓鱼岛而言,虽然岛上有饮用水,然其面积仅为3.8平方公里,且长期无人居住。尽管历史上日本人古贺辰四郎父子曾于1897年和1918年两次上岛开发经营,但因钓鱼岛本身的自然条件很难维持人类长期居住,且资源(鸟粪、羽毛等)具有可耗竭和不具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此,日本学者中内清文曾指出,“尖阁诸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将其作为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注:[日本]中内清文:《东中国海和日本海的划界问题》,载《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第54页。)台湾学者马英九也认为,钓鱼岛面积小、资源少、无人居住,并且位于中间线附近又存在主权争议,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第154页。)。
从仲裁实践和国际司法来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不一。一般而言,那些位于一国领海之内、靠近一国大陆,且面积大、人口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在划界中有可能获得全效力;那些远离其本土大陆架而接近于两国间假定中间线的岛屿,划界双方通常给予其部分效力或不将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仅允许其享有适当海域;对于有主权争议或面积很小、对本国不重要且远离本土大陆的岛屿,一般给予零效力(注:参见王玉玮:《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5~119页。)。如,1974年在日韩大陆架划界中,位于朝鲜海峡要道的日本对马岛(西距韩国37海里、东距日本53海里),因其面积大(702平方公里)、人口多(5.87万人)、位置重要,被用作基点而获得全效力(注: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第134~135页。)。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案否定海峡群岛(比钓鱼岛大30倍)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只给予其12海里领海。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案判定马耳他的无人小岛菲尔夫拉岛不能作为划界基点,该岛获得零效力(注: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第200页。)。综合比较之下,笔者认为钓鱼岛不应该具有划界效力。
但是,不能否认,在许多情况下,国家间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产生争执,其实质并非在于岛屿本身,而是由于它们可能为主权者带来广阔的海域及丰富的资源。日本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并主张以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基点。也正因为如果钓鱼岛本身能够拥有大陆架,它将为主权者带来超过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注:J.R.V.Prescott,The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Methuen ,1985,p.245.转引自北京大学高健军博士论文:《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002年,第213页。)。
总之,目前中日两国不仅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而且对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张。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因而不应拥有本身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主张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并将其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鉴于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历史纠葛、强烈的民族情绪以及不稳定的政治关系,近期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若想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实现公平,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划界中忽略钓鱼岛等岛屿。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中日双方越不坚持钓鱼岛等岛屿是划分海洋分界必不可少的,他们就越有可能解决复杂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注:Wei-chin Lee,“Troubles Under Water:SinoJapaneseConflict of Sovereignty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Ocean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8,1987,p.598.转引自高健军博士论文:《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第224页。)。
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及解决前景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
古往,国家是通过战争来扩张领土、攫取资源。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也曾企图凭借军事手段“开疆辟土”,但二战的惨败彻底粉碎了日本的美梦。现今,一种不以军事力量且不受强国干涉,只要合乎法律程序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就可以获得大面积“领土”的机会出现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可延伸至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57页。)。并规定,各沿海国可在本国批准公约生效后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交“延伸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的调查数据。这一法律规定,顿时重新燃起了日本“扩张领土”的希望(注: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大陆架调查室长谷伸2003年9月30日在日本第10届海洋论坛上的演讲:《用科学力量扩展领土——走向资源大国之路》。详见http://www.sof.or.jp/ocean/forum/10/index.html.)。
1983年7月,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10月,海上保安厅即投入当时新造的测量船“拓洋”号,开始对其周边海域的大陆架进行调查。经过20多年的勘测,目前,日本已初步认定包括南大东岛、南鸟岛、冲之鸟岛等海域(如图1),相当于日本陆地面积1.7倍的大陆架,有望获得200海里外大陆架主权(注:[日本]芦田让:《思考大陆架划界》,载日本学术会议编:《学术的动向》2005年2月号。)。这次延伸大陆架申请一旦获得成功,日本的国土总面积至少能达到447万平方公里,在世界的排名也将由现在的第59位跃升至第6位(注:据日本有关方面统计,日本陆地领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领海43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405万平方公里,200海里内的国土总面积合计447万平方公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大陆架的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据推算,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几乎与伊拉克的原油储量相当。金、银、钴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5000年,锰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0年,天然气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年(注:扇千景:《日本成为资源大国不再是梦想——大陆架调查是国家的百年大计》。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还有丰富的、被认为可代替石油资源的“可燃冰”以及蟹、虾、贝类等深海渔业资源。当然,从战略意义上来说,这片大陆架海域是中国向东、东南深入太平洋、美国向西进入东亚以及俄罗斯南下的必经通道。日本认为,获得了这片大陆架的主权不仅可以同时影响几个大国,而且还可拓宽自身的防御范围。因此,日本国家战略研究所专务理事、所长阿部正寿把这次延伸大陆架看作是“日本建国以来最大的机会”(注:参见日本国家战略研究所网站。http//www11.plala.or.jp/jins/newsletter2003—8—9.files/rashinbani 2003—8—9htm.)。
1996年7月20日,日本国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并将这一天确定为“海之日”法定假日。按规定,日本应在2006年7月前提交调查数据资料。但由于1999年5月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审查标准,并将申请的最后期限延长到2009年5月31日。2001年12月,俄罗斯作为世界第一个提交延伸大陆架界线申请的国家,希望延伸白令海、巴伦之海、鄂霍茨克海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2002年2月,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抗议,认为俄罗斯提供的申请材料可能包括日俄两国有争议的北方四岛。2002年6月,联合国以数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俄罗斯的申请(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陆架调查的现状与展望》,载[日本]《学术的动向》2005年2月号,第20页。),并建议俄罗斯应通过与日本协商解决双方领土争端(注:[日本]外务省:《关于确立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http://www.mofa.co.jp )。日本在暗自窃喜俄罗斯申请失败的同时,也受到很大刺激,因为按照新的审查标准,日本还要做大量准备工作,仅地貌调查的勘测点就要由原来的61处增加到299处,海底观测线由11条增加到82条,作业量要比原计划至少增加10~20倍(注:[日本]田中瑞乃:《以延伸大陆架问题而急切展开的海洋政策》。http//www.keieiken.co.jp/montly/repo04091—5.html)。
为如期完成大陆架调查,日本倾注了举国之力。在制度上:2002年6月,日本内阁成立了由内阁官房、防卫厅、外务省、文部科学省、水产厅、资源能源厅、国土交通厅、海上保安厅和环境省组成的“大陆架调查联络会议”。2003年6月,该联络会议之下又设立了由海洋科学和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大陆架调查评价、建议会议”。2003年12月,内阁官房增设了“大陆架调查对策室”。2004年8月,“大陆架调查联络会议”改组、扩大为以官房长官、副长官为议长的“有关省厅关于大陆架调查、海洋资源等联络会议”,并制定了旨在2007年12月前完成对大陆架的必要调查、2008年完成对大陆架界线情报的收集、整理、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递交申请资料的《面向大陆架划界的基本方针》。根据该方针,各省厅对大陆架调查进行了分工:海上保安厅负责“海底地形精确调查”和“勘测地形构造”;文部科学省负责“勘测地形构造”;经济产业省则负责“提取海底岩石样本”(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陆架调查的现状与展望》,第21~24页。)。在预算上:日本政府计划在6年内投入1100亿日元用于大陆架调查,2003年度的调查费为17亿日元,2004年度则猛增到104亿日元(注:[日本]《日本工业新闻》2004年2月4日。)。在调查方式上:2004年2月,日本石油资源开发股份公司、新日本制铁股份公司等五家大型企业出资成立了“日本大陆架调查”股份公司,配合海上保安厅的调查。此外,日本朝野各党也纷纷献计献策,提出各自的主张与建议。2004年6月15日和2005年3月29日,日本自民党政务调查会和自民党“促进大陆架调查议员联盟”分别提交了《维护海洋权益九项提案》和《维护东海海洋权益的紧急提案》,主旨是敦促政府设立“海洋权益阁僚会议”,制定并实施具有战略意义的海洋政策,加快大陆架调查进度,强化钓鱼岛周边海域的警备、监视体制,严防落入中方为拖延时间而提出的“共同开发”圈套,在遵守国际信誉和规则的基础上,争取早日解决东海划界问题(注:参见日本自民党网站。http://www.jimin.jp/jimin/saishin04/pdf/seisaku —017.pdf)。与此同时,日本学术界也纷纷从科技和国际法等角度对大陆架问题展开研究,并多次组织召开了有关延伸大陆架界线的国际研讨会(注:2004年7月20日,负责审议日本大陆架划界基本战略的日本学术会议资源开发工学研究委员会和能源资源工学研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思考大陆架划界”专题研讨会。)。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还把与其周边有争议的岛屿作为整体融入了这次大陆架调查战略之中。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原裕幸明确提出,“尖阁列岛、竹岛以及冲之鸟在确保日本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占有重要位置。”(注:[日本]中原裕幸:《关于我国海洋政策的试行方案》,载[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通讯》第96号,2004年8月5日。)日本外务省官员也曾透露过,如果失去钓鱼岛和北方四岛,日本的管辖海域将减少110万平方公里,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岛,并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将多得7~2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注:杨金森:《钓鱼岛争端和日本的海上扩张》,载《中国海洋报》1996年9月3日。)。近年来,日本还频繁对距离东京1740公里的弹丸之地冲之鸟宣示主权(注:2005年5月20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抵冲之鸟岛进行“视察”。6月17日,日本国土交通省在该岛安装了高1米、宽1.5米的钛制地址标牌,上写“东京都小笠原村冲之鸟岛一番地”、“日本最南端之岛”、“冲之鸟岛由国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样。),并主张该“岛”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从而引发中日之间关于“冲之鸟岛是岛屿还是岩石”之争。
对照日本将有争议的岛屿纳入专属经济区划界计划和大陆架调查战略的做法,中国则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的主张。但是,由于日本是个注重海洋权益、精于算计的国家,其东海战略是首先“实效”控制有争议的岛屿抢夺主权权利,然后再进行划界谈判或商议合作开发资源。为此,对中方的倡议与主张始终态度消极不予回应。但是,随着中国在东海开采油气田的成功,中日间围绕东海能源开发和划界问题上的争端骤然升温。
2004年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刊载的一篇报道称,“中国正在开采的‘春晓’天然油气田群距离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只有5公里,与1998年建成投产的‘平湖’油田相比,向日本方向推进了65公里”,并惊呼“中国的油气田会像吸管一样,把原属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挖空”、“应密切关注中国向东海扩张的动向”(注:[日本]《东京新闻》2004年5月28日。)。一时间,《产经新闻》、《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等日本有影响的媒体都把关注点聚焦东海,且无一例外地指责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要求政府“加强危机意识,从根本上调整海洋战略,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应对中国在东海海域开采油气事件,捍卫日本的海洋权益”(注:[日本]《读卖新闻》2004年6月8日。)。在日方媒体和舆论的大肆炒作下,中日东海问题迅速上升到官方层面。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相中川昭一在菲律宾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上,向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宝国提出“希望中方尽快提供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开采油气资源的相关数据”的要求。而中方认为,中国在本国的大陆架范围内开发油气田是行使主权权利,从而回绝了日本的无理要求。6月21日,在青岛出席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也断然拒绝了李肇星外长提出的合作开发建议。7月7日,日本政府租借挪威探测船在“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进行海底油气资源调查,与中国的油气田开采形成对垒之势。10月25日,中日首次举行了“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的高级别会谈,但由于双方在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存在严重分歧,谈判无果而终(注:2005年5月30~31日,中日两国就东海石油天然气开采问题举行了局长级磋商,双方一致同意研究通过共同开发谋求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详见《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6月3~9日,第18版。)。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以及资源开发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战略误差。日本的做法,采取步骤实际控制有主权争议的钓鱼岛,并将其纳入大陆架调查战略,然后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在此基础上,再与中方协商划界以及资源开发等问题。中方的做法是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利于己方的大陆架延伸原则,在国内制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没有明确大陆架界线可延伸至200海里外的主权权利。在东海问题上,主张先开发油气资源,然后再与有关国家协商划界。于是,在东海海域,中国的资源开发与日本的海洋权益主张就发生了直接的战略利益碰撞。
(二)解决东海争端的思考与前景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遇到争端时,应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作为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中日东海争端应在和平解决的大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一,中日双方应从两国关系乃至维持东亚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资源。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初发之时,许多学者认为领土争执应先于大陆架划界解决,其理论依据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岛屿不论大小均可享有大陆架权利。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糊了岛屿的概念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之后,新的国际共识及国家实践认为,极小的岛屿在划界中应该被忽略。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日本以非法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着强行占领,但仅此一点并不能改变中国对该岛的主权立场。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搁置主权争议”倡议是积极务实的,双方只要继续坚持并恪守这一主张,钓鱼岛主权争端就不至成为中日解决东海问题的障碍。为此,双方政府应力争达成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将钓鱼岛周边海域(12海里领海或24海里毗连区)作为中日两国的“合作开发区”,由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该海域的资源开发活动。
第二,在东海划界原则上,双方应本着公平互谅精神,以“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进行协商划界。成比例原则是近年来在海洋划界中广泛使用的原则,具体指一国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岸线长度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体现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它实质上也体现了国际法院所认可的“陆地主宰海洋”原则。例如,在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中,美国主张“成比例”原则,加拿大则主张使用“等距离”方法。国际法院分庭认为,美国在缅因湾周围的海岸线比加拿大长(美国海岸线全长284公里,加拿大为206公里,比例为1.38∶1),为此纠正了加拿大主张的等距离方法。1992年法国与加拿大在密克隆—圣皮埃尔划界案中的处理也表明,海岸线长的应多分海域,小岛则要少分海域。中日两国海岸线(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以及人口相差悬殊,海域划界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并要顾及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具体划分界线时,可考虑沿北纬30度把东海海域分成南北两个区,在北区,由于中日两国海岸线大体上相类似,因而在此区域可不完全排除适用等距离方法;在南区,中国东海的海岸线长达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部的海岸线总长度仅为380公里。按照成比例原则,中日在这一区域的大陆架比为64.3∶35.7(注: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在东海划界中分得的海域面积超过日本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第三,中日东海争端若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可选择通过国际法庭(全庭或特别分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径来解决。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其在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相关的各种因素,例如,海岸线长短、人口因素等。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曾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影响,特别是在钓鱼岛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况下,中国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程序,不仅会被日本曲解为间接放弃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而且在国际法上也将处于被动。为此,对中国来说,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争端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来源:《当代亚太》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