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5 次 更新时间:2015-09-1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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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2014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首次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4年11月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要求“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潮,用智慧升级“中国制造”。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下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行动措施。其中明确要求,“认真谋划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路径,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明确了新的发展目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的历史使命。

何谓知识产权强国?我国是否具备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主客观条件?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强国?怎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知识产权强国?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意义

“强国”,就其字面含义而言,首先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一国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能力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以及使他国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所谓“强国为国,弱国为属”,[1]尽管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各国主权一律平等,但事实上,只有强大的国家才真正是一个具有独立自主决定自己命运能力的国际法主体。在旧的国际政治关系中,“列强”(Powers)是一个重要概念。列强就是所谓“国际秩序”的决定者,它们往往肆意瓜分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和利益。二战之后,欧洲列强力量衰退,但又出现了美苏两个超级大国(Superpower)主宰下的世界秩序,列强竞逐演变为美苏争霸。至苏联解体后,当今国际秩序逐步转变为“一超多强”[2]的局面。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强国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早期单纯的军事强国向经济强国、文化强国等领域拓展,同时,其国际角色也从霸权主义者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转变,强国往往能够通过硬实力、软实力和所谓“巧实力”的综合运用,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和同盟利益,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变。[3]分析“强国”的一般概念,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强国应该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国家,不仅应该拥有大量具有市场控制力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主导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另外,在软实力方面,知识产权强国也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新的知识产权理念、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制度规则体系以及经济繁荣的创新成果。而从“强国”的动态含义而言,“强国谓强其国也”。[4]所谓知识产权强国,也应该理解为运用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手段,使一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成为强大的国家。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在一国发展过程中是否被充分、有效运用,也应该是“强国”的衡量标准。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是否具备了建设强国的条件?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何在?

首先,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状况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我国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伴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大国,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评估认为,“纲要确定的五年目标基本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长,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稳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5]从知识产权创造角度看,我国专利申请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均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见表1)。截至2014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万件,同比增长12.5%。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商标申请量达到了228.5万件。截至2014年3月,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突破了1,600万件,注册量突破了1,000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接近900万件。[6]在追赶发达国家的道路上,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表1 发明专利申请数增长情况的国际比较:1992—2012[7]

从知识产权的创造效率看,2007年—2012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增长率为18.36%,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速则达到了25.84%,说明我国的研发效率在逐步提高,每亿元研发经费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呈现出稳步增长态势。[8]而从专利质量评价角度而言,我国维持5年以上和10年以上的专利则从2007年的4.3万件和0.5万件快速增加到2013年的27万件和3.9万件,意味着我国高质量专利快速增长。[9]从微观角度看,中兴、华为、腾讯等中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竞争力、专利实力上都迈入了全球前列,企业品牌附加值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但同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特征也十分明显。例如,2012年,我国三方专利(Triadic Patent Families)数量仅占全球的2.33%,而日本和美国则分别占到了全球的30%,[10](见表2)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非常大。商标、版权等方面,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知识产权许可进出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从知识产权许可的进出口这一典型数据的比较来看,我国长期处于逆差,一直是知识产权进口大国。

表2 各国知识产权贸易净值比较(单位:亿美元)[11]

这些事实表明,中国必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从数量多、规模大向质量高、效益好转变。经历了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之后,从一个知识产权的数量大国迈向质量效益好的知识产权强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符合从量变到质变的客观规律。

其次,从国内经济科技发展态势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客观要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保护创新的制度。例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2]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反对仿、靠、冒、盗。”[13]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也同时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在于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离不开产权制度创新。”[14]

但是,制度的宗旨是否能够实现,往往决定于复杂的因素。例如,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是资源驱动型、要素驱动型抑或是创新驱动型,往往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大小甚至有无。另外,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也制约着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了长期高速增长,但发展模式倾向于要素驱动型,技术、品牌等往往依赖于进口、模仿和许可。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发展依赖于低法治和低知识产权成本。例如,冯象就认为,“企业在外包年代把业务搬到中国无疑是理智的,它们利用了这里低廉的知识产权成本(或是我所称的‘低法治’)。外包缩小了技术、管理和营销知识等方面的差距,结果,企业得以生产价廉物美的仿制商品,并且还很快招来了所谓‘风险投资’的国际资本和一流的法律服务。”[15]尽管其观点不够全面,但是,根据特定历史阶段来判断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该、以及能不能发挥其激励创新的作用的思路是正确的。在中国经济发展蹒跚起步的改革开放早期,技术上的跟随战略是必然的选择,中国发展没有更好的选择,我国的优势是资源、劳动力和环境的容量,而我国引进的是资本和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往往是外国权利人,执法者有意或无意的使知识产权保护保持在一个不高的水准上,是客观现实利益关系的反应,这不单只是中国的问题,而是全球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起步阶段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阶段。但当前,中国在科学技术领域也已经形成了“跟跑、并跑、领跑”的“三跑”新局面,[16]后发优势、模仿跟随的优势逐步衰竭。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所面临的新问题也需要创新来破解。例如,2010年,蔡昉指出,“人口转变进入新阶段使得经济增长不再主要依靠传统意义上的人口红利,这些经济体实现了从主要依靠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到主要依靠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随着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和刘易斯转折点的跨越,通过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源泉终将转变到依靠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17]为此,中央及时做了决策调整。十八大明确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主席指出,“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其更大作用的历史阶段已经到来。同时,按照经济学界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研究,不少发展中国家在成长为高收入阶段的过程中,往往长时间陷入低速增长,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收入分配问题,表现为贫富差距大,社会陷入不稳定状态。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可以为智力劳动者以及投入更多研究开发的市场主体带来更多收入,有助于改善收入结构,帮助中国绕过“中等收入陷阱”。可以说,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也是“新常态”经济发展乃至未来中国进入后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

再次,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实施“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战略构想的必然要求。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融入国际经济的程度不断加深,对外贸易额持续居于世界前列,对外投资也不断加大。[18]这表明,一方面,随着中国输出产品(包括文化产品)技术、品牌附加值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产生在海外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需求,而站在国家立场上看,在某些领域“领跑”的技术创新成果是我国的核心竞争优势,多年来形成的部分优质品牌也必须倍加珍惜,在国际市场上、在外国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也将是必然的要求,中国有越来越多的海外利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中国也需要照顾到越来越多贸易伙伴国的利益,同时,中国也有必要及时调整国际角色定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更多国际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本身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知识产权的争议往往反映了各国重大的利益冲突,在技术转移、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由贸易体系建设、粮食安全、公共健康危机等领域,围绕知识产权存在重大立场分歧。例如在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谈判中,知识产权作为重大议题,各国一直进行着激烈的利益博弈。未来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己,引领知识产权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完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实现“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构想,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共享繁荣,也无法回避知识产权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不同、发展阶段各异,既有欧洲发达国家,也有新兴国家,还有发展中国家,[19]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上,都存在如何解决具有创新优势的国家和具有资源、劳动力等其他优势的国家之间围绕创新成果的利益分配问题。实际上,印度、泰国等地都曾经因为药品强制许可等知识产权问题和欧美国家发生过利益冲突,中国和欧洲多数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不同利益。在创新和技术转移愈发为各国关注的今天,用何种理念、制度、策略整合“一带一路”各国的立场,也决定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成败。而要运用知识产权支撑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实施、向国际社会提供相应公共产品,没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先进的知识产权理念和优越的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思路

(一)站在国际视野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必须要明确知识产权强国的定性和定量概念。从定性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强国应当是在国际比较中,在知识产权领域居于全球领先地位的国家。对于公认的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的特征进行剖析,可以发现,从定性角度而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拥有足以支撑经济高效、高端发展的、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知识产权;二是拥有适合国情的、能有效促进创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三是拥有足够维护本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能力;四是能提供引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化的先进理念和解决方案。例如,美日两国拥有的三方专利占比合计达到全球的60%左右,[20]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在科学、技术和商业上则表现为,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21]日本排名也比较靠前。美日两国在全球技术领先,两国拥有数量最多的500强企业,其中像谷歌、苹果、微软、高通、丰田这样的美日企业在全球同行业中处于领导或主导性地位。同样,在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方面,美国的创新环境仍然是世界上最优的,硅谷的创新模式全球领先。从20世纪末以来,美国会同一些发达国家主导了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引领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成为“国际规则”,同时,也不断向知识产权注入“私权”“创新”“盗窃”等价值观,通过建立所谓“重点观察国”“恶名市场名单”等方式,传播、强化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唯一正确价值取向的观念。应该说,中国也只有达到这样的标准,才可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比较优势,有效支撑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应该结合中国实际,明确把这些世界知识产权强国所具有的主要特征作为中国建设强国的主要目标。

当然,建设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强国并不意味着向世界“示强”。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22]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发达国家有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把握创新自主权上,但是,也和发达国家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盼望国际民主力量的兴起都有利益交汇点,中国建设强国不会选择把自己的“意志、理念及价值观强加于人”的路径,[23]不会也不应该是迫人就范,而是办好自己的事,同时为国际经济繁荣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要立足中国发展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定位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我国实现民族复兴伟大目标的一个方面。无论从发展模式而言,还是从发展阶段而言,中国都面临着多重挑战。我国先后提出过“质量强国”“人才强国”“环保强国”“贸易强国”“科技强国”“工业强国”“海洋强国”“文化强国”等战略目标,反映了我国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面临的各种制约发展的关键因素。例如,制造能力强,但产品质量不高;人力资源丰富,但人才素质不高;经济发展对环境构成了严峻挑战;贸易上大进大出却缺少附加值;一些关键技术还受制于人,等等。知识产权强国首先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反映了我国“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实,反映了必须从质量效益上着手,促使知识产权领域向既大又强、既多又优转变,同时,从更宏观的层面,也反映了其他领域对知识产权的需求,是一个更具全局性的战略决策。例如“质量强国”建设需要提升商品的品牌附加值,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人才强国”,更需要通过调整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方式来实现。“贸易强国”的建成依赖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建成“科技强国”只能解决在技术上“能不能做”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条件下,如果没有权利人的许可,解决不了“可以不可以做”的问题,也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力。

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也曾经历过类似的战略决策调整。“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等口号,而在进入21世纪后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开始反思过去这些提法的不足,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认为过去讲的‘教育立国’仅仅涉及人才战略一方面,‘科技立国’则只涉及创新战略中涉科技的一部分,都没有讲全,也没有抓住要点。日本的这种反思,实际上也很值得我们反思。”[24]应该说,科技强国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但知识产权强国又是实现创新驱动、实现工业强国和贸易强国的关键环节,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工业强国必须要以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基础,贸易强国的重要特征是以技术出口贸易和知识产权许可贸易许可为主。知识产权强国是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基础。

(三)要立足中国国情和社会体制确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途径

设计强国建设的路径,既要借鉴各国经验,又要立足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的现实。中国既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25]又有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26]这既是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的有利条件,又是设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路径的模式依托。

从国际经验看,在知识产权领域领先的国家大都以不同形式制定和实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2003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了《21世纪战略计划》,2003年日本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9年韩国制定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2015年3月,英国出台了《知识产权局五年战略(2015-2020)》,等等。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进入新阶段,各国围绕知识产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涉及的利益也越来越广泛,知识产权问题已经超越了传统上的产权制度的层面,上升为对一个国家发展更具有全局意义的公共政策——也就是国策问题。[27]从中国具体实践看,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各个领域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8]建设强国,仍然应该坚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最大程度地整合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政策与各类公共政策的融合,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成为促进我国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保障。

同时,要坚持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产权安排上,要平衡好创新创造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内民族企业与国外来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单位的主动性、提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市场的相容性、增强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契合性。要坚持把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更多向个人倾斜,确保集体和单位的合法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在产权保护上,要建立司法、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相容互补、司法终局的执法体系,辅之以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在产权实现上,要坚持知识产权与实体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商品化和资本化。在公共服务和管理上,应坚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服务的可及性,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深度融入经济和科技发展,提高管理体系的效率。

另外,还应结合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明确强国建设的阶段性任务。从中国发展的战略布局看,2020年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9]建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30]203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49年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从目前阶段到2020年,要抓紧启动强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2020年—2030年,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效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0年—2049年,全面建成知识产权强国,有效支撑中国民族伟大复兴。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具体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关键在于实现从“多”到“优”、从“大”到“强”的转变,最终实现知识产权领域从“被动”到“主动”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把经济技术命脉牢牢地把握在自己手里,掌握发展和参与世界竞争的自主权。在具体建设路径上,也必须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大国的特征,按照实现“优化”“强化”的思路设计政策措施。

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规模整体上已经居于世界第一。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不高,还不能很好支撑企业参与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竞争。由于缺乏专业化管理和高水平的服务机构,专利的布局和品牌的培育处于相对粗放的发展阶段,各类扶持政策不够精细,对于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知识产权仍然只是科技成果的产权化形式而已,和市场的结合不紧密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延伸到了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不少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还是“成本”,而不是能够带来收益的“资产”。因此,推动科学合理布局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形成企业收益性资产是建设强国的基础和重点。

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向更加高水平转变。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还不高。从能综合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判赔数额来看,有研究表明,中国一件专利在侵权诉讼中得到的判赔额大概在8—15万之间,[31]和美国平均400-500万美元[32]的水平相去甚远。知识产权数量的积累意味着知识产权利益相关人越来越多,一方面,他们有着强烈的实现自己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获得收益的愿望,[33]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模式从资源驱动、资金密集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调整,也决定了在分配机制上,国民财富不应再向资本的拥有者倾斜而应该更多的向创新者倾斜,同时,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国际上推动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际合作体制机制的一部分,[34]构建有吸引力的、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经济环境也必须更加注重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作为消费者,目前对于知识产权问题也高度关切。有关调查表明,91%的受访者如今把商品的真实性列为最关切的事项。[35]没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难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无法实现高效配置创新资源,当然也就失去了强国建设的根本保障。

从制度引进向构建有大国风范、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变。按照学界的分析,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是引进制度、移植制度。例如,曲三强1999年撰文认为,“回顾近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过程,有两条脉络清晰可辩。其一是深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左右;其二是传统意识形态及官僚政治的干预。由于上述两种因素的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在最近20年中取得很大进步,然而,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知识产权法仍然不能获得自己独立的品格。”[36]吴汉东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37]当然,这些观点是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本身,没有看到国家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主动选择对外开放大战略的宏观背景。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宏观层面上并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技术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而言往往是被动的,我国一直处于学习的状态。经历了三十多年制度的实施和2008年以来的战略实施,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经验。特别是,从制度建设上看,中国通过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考验,建成了符合国际规则要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市场主体角度看,越来越多的企业适应了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企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共识在逐步凝聚,对制度变化选择的“方向感”在逐步形成。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有很强的利益诉求。比较典型的表现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过程中,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的参与感越来越强,介入程度也越来越深,一改十多年前知识产权修法时的沉寂现象。例如,著作权法的修改就形成了热烈的公共讨论。[38]这表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随着权利人团体的崛起,立法部门应该逐步改变以前法律引进的惯性思维——把传统上学者立法、部门立法模式逐步转变为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的立法形式,推动立法的民主化、透明化——从而促进立法本土化、特色化”。有本土化、特色化的制度,是“保证立法的利益平衡,反映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要求——提高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适应度”[39]的必然要求。当然,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市场,参与中国立法的利益相关人实质上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企业或创新主体,进入中国市场、和中国有合作关系的各国企业都非常关注中国相关法律修改,作为一个大国,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该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为世界贡献出一个有大国风范的、优越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中国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世界的文明进步。

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从服务于自身发展向兼顾自身发展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转变。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制度,实际上,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成为受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约束的对象。这固然是发达国家维护自己利益和竞争优势的需要,是保持“头脑”国家和“四肢”国家森严壁垒的制度安排,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抗争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争取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合理化、民主化,但同时,可以预见,知识产权制度必将伴随未来较长的历史发展进程,[40]发展中国家终将直面知识产权问题。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设施上、服务体系上、专业人才上、制度实施的能力上基本处于全面领先的水平,而多数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任务还很重。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政策制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诸多挑战。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在既有的合作援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信息化、审查登记业务、政策和战略规划制定等方面提供能力建设的支持;同时,在国际论坛上,也要发挥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平衡与协调者的角色,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平衡有效”[41]的方向发展。

围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应采取有力举措,推动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水平。

一是完善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的公共政策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目标的深度融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和,推行这些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技术的快速转移转化等。“该定义把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区分开来,隐含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统一化以及制度实施的刚性前提,同时又隐含在这一前提的约束下通过政策实现制度的灵活性,进而维护国家利益的目标。”[42]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同时,把促进发展作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标,动态调整权益分配、价值实现、惠益分享的法律和各类公共政策,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成败的根本。

学术界存在知识产权具有“私权”[43]属性还是 “公共政策”[44]属性的争论,而实际上,知识产权既有“私权”的一面,也有“公共政策”的一面,二者不可偏废。从公共政策角度,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时空,应根据发展的需要、经济建设的目标、全社会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的发育情况以及国际时空变迁给中国构造的灵活性空间,强调其属性的不同方面,同时,必须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总纲领,按照等差有序的原则,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方面、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区域、不同利益群体的差异化利益。

从私权角度出发,应积极推动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纳入未来的《民法典》和《宪法》保护范围,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建立更加有效的产权激励制度、推动我国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奠定坚实的法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法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实施了七年,为了适应新情况、新形势要求,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应该积极推动这一行动计划的落实,同时,应根据对未来国家发展的方向、方式和阶段的宏观判断,择机启动研究制定2020年到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总体上以强国为目标谋划战略实施。

二是建立以专门司法体系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与行政执法、社会治理“并行运作、相容互补、司法终局”的治理格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中央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决定》既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又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而言,司法终局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已经成为国际规则,已经广为我国权利人、利益相关方所接受。经过多年实践,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也形成了较为有效的衔接机制,应该继续坚持。同时,应该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前期试点三家知识产权法院[45]的基础上,探索推动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通过统一的上诉机制,逐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高司法审判的一致性水平,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形成有力支撑。

同时,行政执法这种具有我国特色的体制安排,不仅符合知识产权主要国际规则,[46]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也为我国传统文化所认同,兼具高效、简便的特点,有利于应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多发、频发、高发的现实问题。张晋藩指出:“当今的法律变革,从总体看,源自西方的法律思维与制度依然占据主流地位,但是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纯粹的西方化法律发展模式已经难以实现这一历史任务。”他主张,要“把适合于中国传统国情的本土文化融入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找到中国与世界、历史与现实的契合点”。[47]

从当代对行政执法的研究看,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48]而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对权利行使的结果,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加以接受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其结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或‘正统性’”,[49]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合乎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目的正当、手段合适,[50]而与行政执法保护的是私权还是公益无关。

同时,即便是从公共利益角度分析行政执法正当性,我国市场上仍然存在对知识产权反复侵权和群体性侵权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亟待加以规制。[51]加强行政执法,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和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范围、责任的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仅靠公权力机关,并不足以真正建立起秩序井然的市场秩序。张晋藩主张,对中华法系“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政治导向”予以传承。[52]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应充分发挥各种利益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形成更有效的自治体系。一方面,应建立健全非诉解决机制,创新调解、仲裁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非诉化解决;另一方面,应发动和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有效的方式把企业联合起来、积极组织和鼓励消费者参与等,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的局面。

三是建立以统筹协调、有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体系为核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向精细化转变。

知识产权涉及越来越多的领域,已经成为兼具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的复杂问题。从政治层面看,中国和发达国家存在认识、立场的不同以及利益冲突,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从法律性来看,知识产权正在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从政策性来看,知识产权涉及促进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从技术性角度看,涉及知识产权的执法、管理的规则体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人才和机构的参与;从社会性来看,知识产权涉及众多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为了适应知识产权的这种变化,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层级不断提高,统筹协调水平不断加强,对专业化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例如,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53]建立了由首相直接负责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英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大臣职位,直接对首相负责。[54]韩国建立了向总统直接负责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再造,增加了知识产权局“为国家社会以及科技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协调评估科技政策”“提高国内科技研发活动能力等”职责。[55]美国设立了直接向总统负责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各国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决策的层级日渐提升,参与决策的领域也日渐扩大。我国应参考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做法,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整合,另一方面,提高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参与决策的层级,扩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参与决策的领域,完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参与决策的机制。具体而言,应当提升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层级,建立统筹负责知识产权外交、内政、执法保护以及战略实施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研究目前分类管理的模式的优劣势,推动资源的集中和整合,[56]推动按照专利、商标、版权等分类管理的模式向按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分环节、一体化管理的模式转变。

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之一。三十多年来,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大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加强地方层面知识产权对外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设在市、县一级的机构显著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可及性。面对我国区域发展水平差异仍然很大的情况,在未来,仍然需要稳定地发展网络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建立虚拟知识产权局[57]与实体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结合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可及性,提高区域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同时,应建立高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生成和传播具有丰富内涵的知识产权信息。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研发效率,[58]而且可以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推动构建一个诚信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为此,一方面,应该建设能够直接服务于科技工作和经济产业工作的基础数据库,在数据开发问题上推动建立“政府—企业”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多渠道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数据,另一方面,应积极培育高端信息化利用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推动信息利用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政策的衔接,确保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科技创新和经济效率的作用。

四是培育和发展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核心的新型产业体系,大幅度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2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联合专利商标局对外发布了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的实证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聚焦产业》。该报告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定义是:专利密集型产业、商标密集型与版权密集型产业的合集。其中,专利、商标密集型产业是与专利和商标保护最密切的产业,版权密集型产业指的是与创造和生产版权资料最相关的产业。2013年9月30日,欧盟专利局发布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和就业的贡献》[59],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做了基本同样的界定。[60]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概念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界定产业类别的框架。同时,从其定义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反映了一个国家最具创新力、市场最活跃的部分,比我国比较常用的一些划分产业的方式更能反映未来产业发展的趋势。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专利、商标、结构和布局与欧美国家不同。按照同样的定义,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在很多产业领域的专利可能主要来自外国权利人所掌握的专利,其产业利润可能由于专利许可费的支出而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对欧美国家报告的框架和数据,可以借鉴,不能照搬。应该积极建立适应中国情况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调查统计标准,加强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和利用,提高重点领域专利、商标布局能力,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密集的传统优势,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同时,加大对版权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版权产业积极融入“互联网+”(超互联网)战略,重点培育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数据和内容产业。

五是培育和发展以尊重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观的新型文化观念体系,支撑社会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

文化决定了一个民族的行为模式。从中国发展阶段看,在短短数十年时间里,已经越过了农业文明和工业化的主要阶段,即将全面实现工业化,正处于后工业化的起点上。[61]相应的,中国文化发展也面临着改造传统,从适应农业文明和农业社会的文化向适应工业文明、呼应后工业文明的文化转换。按照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的观点,“后工业社会新的核心特征是理论知识的编汇和科学对技术的新关系”,后工业社会的特征包括:“从制造业到服务业的转变”“专业化和技术性工作的超常增长和熟练及半熟练工人的相对衰减”“教育成为社会流动的基础”“人力资本和技术被一体化为增长的内生特征”“拥有机会和社会关系网”“技术和智能技术”“基础设施是通讯系统”“后工业社会以知识价值论为基础”等。他特别强调,在后工业社会中,“知识是发明和创新之源;知识创造了新价值和日益增长的规模收益”,“人们可以提出是否应付给创造知识的科学家‘社会租金’的问题”。[62]这表明,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时代的核心特征在于知识的价值进一步彰显,科学和技术更紧密结合、人们受教育的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传递、交换和处理的速度不断加快、通过专业技能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等。由此,更加尊重知识的创造者、传播者和应用者的权益也将成为后工业时代必然的制度选择,整个社会观念体系应该也必须转移到对创新和知识的高度尊重上来。

对于缺乏对知识产权尊重的中国文化传统而言,[63]尽管经历了多年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和建设,全面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普遍提高,但仍然只有49.8%的公众对盗版表示坚决反对,仍然有27.8%的公众虽然表示“不应该侵犯(版权),但是能够理解”。[64]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水平仍不足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见表3)。建设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观念的新型观念体系,该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作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根本和基础抓好。

表3 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认知情况[65]

六是建立多边合作为基础的新型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网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民主化、平等化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商品和投资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能力和机制双重障碍。

从能力角度看,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步履维艰,向产业链上游爬升困难重重。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在重要展会以及海关执法方面,我国不少企业也曾遭受过重大损失。从机制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日渐加深,而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制度的“美国化”是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在价值观念上,还是在规则及程序体系上,我国以及欧洲等主要经济体都深受美国相关制度和司法裁判的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在创新及市场规制方面客观处于领先状态以及美国强大的经济、政治实力所形成的国际影响力,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以及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仍然缺乏有针对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合作平台上,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推进缓慢,小多边和复边机制兴起,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政治优势,试图通过这种小型机制来逐渐推行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主张。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应根据对外开放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构建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新机制,大力提升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支持我国产业向价值链上游爬升。

总体而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提出,适应了我国经济、科技发展阶段的变化,适应了我国发展模式的转变,适应了我国整体国际地位的提升。同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实施。我国必须深入谋划实现路径,制定系统、完善的战略、政策、法律,加大公共资源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入,全面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来源:《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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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子·幼官第八》。

[2] “一超多强”,是我国已故的著名学者周纪荣先生在苏联解体后提出的观点。畅征:《“一超多强”局面,一时难变》,《领导科学》2012年17期,页49,49。

[3] 参见王域霞:《冷战后美国新霸权主义简析》,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第8页。

[4] 《荀子·议兵》:“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杨倞注:“强国谓强其国也。”

[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15。

[6] 参见人民政府网站:《2014年商标申请量达到228.5万件 再创历史新高》,资料来源:http://www.gov.cn/2015-04/16/content_2847655.htm;更新时间:2015年4月16日;访问时间:2015年5月20日。

[7] 数据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库。参见新浪财经:《英媒:中国创新不足吗?》,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41222/082821131788.shtml;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2日;访问时间:2015年5月20日。

[8] 参见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24。

[9] 参见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29。

[10] See OECD, 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http://www.oecd.org/sti/msti.htm (last visited May 26, 2015).转引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32。

[11] 参见:http://stat.wto.org/StatisticalProgram/WSDBStatProgramHome.aspx?Language=E

[1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序言。

[13] 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页304,305。

[14]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学研究》2001年06期,页128,140。

[15] 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文化纵横》2012年第3期,页50,52。

[16] 参见万钢:在2015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题为《主动适应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推动科技改革再上新台阶》的工作报告。

[17] 蔡昉:《人口转变、人口红利与刘易斯转折点》,《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页4,12。

[18] 参见人民网:《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226/c1008-26599463-2.html;更新时间:2015年2月26日;访问时间:2015年4月22日。

[19]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0] OECD, 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 http://www.oecd.org/sti/msti.htm (last visited May 26, 2015).转引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32。

[21] 参见行者的博客:《各国诺贝尔奖得主表》,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7bf9640100ge2q.html;更新时间:2010年1月16日;访问时间:2015年5月27日。

[22]《孟子》 公孙丑上 第三。

[23] 参见徐国琦:《王道与霸道:美国外交政策的尴尬处境》,《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02期,页64,64。

[24] 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页304,308。

[25] 邓小平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曾经有过高速发展时期,或若干高速发展阶段。日本、南朝鲜、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就是如此。现在,我们国内条件具备,国际环境有利,再加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今后的现代化建设长过程中,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阶段,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办到的。我们就是要有这个雄心壮志!”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页377。

[26] 参见《宪法》第6条、第14条。

[27] 参见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96页以下。

[28]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8页以下。

[29] 参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7—2020)》。

[30]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31] 参见张维:《97%专利侵权案判决采取法定赔偿 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载《法制日报》2013年4月16日,第06版。

[32] 参见普华永道:《2014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http://www.pwc.com/en_US/us/forensic-services/publications/assets/2014-patent-litigation-study.pdf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例如检查组在浙江座谈的12家企业、6家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有11家企业、5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反映专利保护不力,中小企业反映尤为强烈。”

[34] 例如,美国压力集团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所关注的议题包括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技术壁垒、投资保护、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环境与劳动标准。参见盛斌:《美国视角下的亚太区域一体化新战略与中国的对策选择——透视“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的发展》,《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页70,77。

[35] 参见:《打击中国网上假冒商品的艰难战争》,载新加坡《今日报》2015年5月7日。转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5/09/c_127782051.htm

[36] 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页119,119。

[37]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页51,51。

[38]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公布草案期间,收到了大概160多个单位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共涉及到8章88条的81个条款,仅有7个条款没有提出意见,《法制日报》2012年6月30日报道。《法制日报》5月16日报道,截至5月9日,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关于修法征求意见的浏览量共计24,567人次、百度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搜索结果有140多万条、新浪微博关于《著作权法》的搜索结果有26多万条。

[39] 张志成:《新时期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形势新变化及对策》,《科技导报》2012年33期,页15,16-17。

[40] 有关讨论,可参见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文化纵横》2012年第3期,页50,50-57。张志成:《终结还是强化?——评论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文化纵横》2012年第5期,页108,108-113。

[41] 国务院办公厅:《王岐山出席跨区域知识产权高级论坛开幕式并致辞》,资料来源:http://www.gov.cn/ldhd/2009-03/30/content_1272319.htm;更新时间:2009年3月30日;访问时间:2014年5月22日。

[42] 张志成:《对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科技促进发展》2012年第7期,页11,11。

[43] 在学界有一种观点,根据TRIPS协议把专利权界定为“私权”的法律条文,说专利行政保护涉及“公权私用”。但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危及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前社会最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之一。参见王琪:《加强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载《光明日报》2015年4月24日,第010版。

[44] 吴汉东教授所言: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参见吴汉东:《政府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载《光明日报》2006年10月10日,第009版。

[45] 分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46] TRIPS协议在第23条(1)后的注释:“尽管有第42条(1)的规定,就本款规定义务而言,各成员仍可以通过行政行为来执法。”Nuno Pries de Carvallho, The TRIPS Regime of Patent Rights 28 (2002). 转引自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页2。

[47] 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政法论坛》2010年9月,页3,10。

[48]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月第1版,页7。转引自欧阳志刚:《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长沙: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页7。

[49]曾祥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页29-30。转引自欧阳志刚:《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长沙: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页9.

[50] 参见欧阳志刚:《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长沙: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第9页以下。

[51] 参见王琪:《加强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载《光明日报》2015 年4月24日,第010版。

[52] 参见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政法论坛》2010年9月,页3,10。

[53] 参见李东华、包海波、徐竹青:《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启示》,《中国软科学》2003年12期,页85,87。

[54] 参见〔英〕吉姆?皮卡德:《英国新任知识产权大臣率团访华》,资料来源: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7990;更新时间:2014年9月1日;访问时间:2015年5月22日。

[55] 参见姜桂兴:《韩国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战略探析》,《科技与经济》2005年第5期,页36,36。

[56]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10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别管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但会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此外,在地方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上,除了商标局设置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外,对其他机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机构设置模式的多样化,致使地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差别较大,也给地区之间的协同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不同知识产权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参见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页51,58。

[57] “韩国知识产权局可以为顾客提供虚拟系统服务。借助虚拟系统实现审查程序流水线服务;同时成立顾客通讯中心、提供全面的电话服务,建立顾客管理服务系统,以期逐步实现对顾客信息和历史记载的系统管理和短信方式的动态知识产权服务。”参见包海波:《韩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其启示》,《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3期,页197,198。

[58]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研发活动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可以节约60%的研发时间和40%的研发费用。参见贺化主编:《评议护航——经济科技活动分析评议案例启示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页7。

[59]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和就业的贡献》,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0月第一版。

[60] “美国报告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商标密集型产业和版权密集型产业。其中专利密集型产业的衡量标准是产业专利密度高于平均水平,产业专利密度的计算方法是2004年-2008年间产业授权专利数与该产业五年间平均就业人数的比值。商标密集型产业的衡量标准采用三种方法联合认定:第一,商标密度认定法。类似于专利密集型产业中专利密度的确定,采用产业商标注册数/该产业从业人员数大于平均值的方法来确定。第二,根据注册商标数量前50强补充认定。统计2006年到2010年间的商标数量前50强企业所在产业的次数,给每一家上榜企业匹配好相应的产业代码,如果一个产业出现5次以上,则认定为商标密集型产业。第三,随机抽取典型性公司样本。从2010年全部166,844个注册商标中随机提取300个样本,然后给这些样本企业配上产业代码,从而作为前两种方法的补充,使最终的商标密集型产业更完善、更具有说服力。版权密集型产业的认定是根据2003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对版权产业的定义而来。”姜南、单晓光、漆苏:《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研究》,《科学学研究》2014年08期,页1157,1158。

[61] “按照正常发展,中国最晚将在2025年到2030年实现工业化。”参见黄群慧:《中国的工业化进程:阶段、特征与前景》,《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7期,页5,9。

[62] 〔美〕丹尼尔?贝尔:《技术轴心时代(上)——〈后工业社会的来临〉1999年版前言》,王建民译,李绍明校,《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3年第2期,页50,55。

[63] 参见林炳辉:《知识产权文化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载林炳辉(主编),《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文化论坛论文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页1,5。

[64]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89-90。

[6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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