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正确领会和把握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3 次 更新时间:2015-08-3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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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 (进入专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称 《决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会,这个 《决定》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要深刻认识这个行动纲领的意义,就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在我国不断推进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提出的,是我国改革开放 36 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探索中取得的新进展。

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已经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顺利发展必须恪守的根本原则。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决定》 提出了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大原则。因此,处理好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我们说这次全会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专题研究和部署依法治国的全会,并不是说我们在改革开放这 36 年中现在才刚刚提出依法治国。事实上,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时,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悲剧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毛泽东晚年犯错误的深刻教训过程中,就已经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里,他不仅提出了要加强法制的问题,而且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即我们是为了保障民主才提出加强法制的。加强法制不是为了治民,而是为了民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强调这一点,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他强调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提出的这些思想,既针对个人崇拜、官僚主义、一言堂的痼疾,又同“大民主”、无政府主义划清了界限。与此同时,邓小平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大要求。这是因为,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大革命”在高呼“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等口号开始,而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最后走向无政府主义和个人崇拜。因此,邓小平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论断,到现在还经常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引用,可见其针对性之鲜明、要求之明确、意义之重大。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保障人民民主要法治、法治要保障人民民主这一辩证关系。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我们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提高和深化的,起初我们用的概念是“法制”,强调的是完善法律制度;后来我们用的概念是“法治”,强调的是依法律制度治理国家。1996 年 2 月 8 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在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后来在 1997 年 9月 12 日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定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就是根据这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999 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大事,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再次,我们要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现代治理理论,“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个轮子。在“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民主”又是“法治”的内核。法治,就是以集中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治的推进和健全,是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也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也就是说,我们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就能够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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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导报》2014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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