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论既可以理解为某种不充分决定性(underdetermination)原理的必然结果,也可以理解为某种演绎闭合(closure)原理的产物。这两种认知原理以及论证方式有何关系呢?在深入分析怀疑论论证结构的基础上,布鲁克勒(Anthony Brueckner)认为怀疑论论证必须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但不必求助于演绎闭合原理(Brueckner,PP.827—835)。科恩(Stewart Cohen)则认为这两种认知原理为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提供了基础,但逻辑上基于演绎闭合原理的怀疑论论证(简称为演绎闭合论证)比基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的怀疑论论证(简称为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更难以反驳(Cohen,PP.143—159)。普里查德(Duncan Pritchard)的最近研究则表明,逻辑上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比演绎闭合论证更难以反驳,不过,最基本的怀疑论论证是一种基于在逻辑上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等价(普里查德这样认为)的弱演绎闭合原理的怀疑论论证(简称弱演绎闭合论证)(Pritchard,PP.37—52)。
本文将回顾这场由布鲁克勒发动的仔细检查怀疑论论证的逻辑结构的运动,并为这样一种观点提供辩护:在逻辑上不充分决定性原理与演绎闭合原理互不蕴涵;同时,我们应该区分两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整体(globa1)怀疑论假设论证和限制性(restricted)怀疑论假设论证:前者只需要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演绎闭合原理是多余的;后者只能采用演绎闭合原理,而不能采用不充分决定性原理。
一
布鲁克勒认为,如果我们明白怀疑论论证的结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怀疑论论证只需要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演绎闭合原理完全是多余的;规范的笛卡尔式的怀疑论论证(the canonical Cartesian skeptical argument)本质上是一种不充分决定性论证。布鲁克勒从考虑怀疑论论证(A)开始。令OP为任意一个关于外部世界的普通命题(Ordinary Proposition),如“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或者“我有一只手”;令SH为任意一个与OP不相容的怀疑论假设(Skepticism Hypothesis),如“我现在正在做梦”、“我被一个恶魔所欺骗”或者“我是一个被电脑输入了各种经验的缸中之脑”等等。一种典型的怀疑论论证可以表示如下:
(A1)如果我知道OP,那么我知道~(SH)(not-SH)。
(A2)我不知道~(SH)。
(A3)所以,我不知道OP。
为了维护(A1),怀疑论者必须求助于具有高度直觉合理性(intuitive plausibility)的认知闭合原理。该原理认为知识闭合于已知的逻辑蕴涵之中,它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CK)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知道φ,且S知道φ蕴涵ψ,那么S知道ψ。
如果我们接受(CK),并假定“我”知道OP蕴涵~(SH),那么我们就能够推演出“如果我知道OP,那么我知道~(SH)”,即推演出(A1)。
在为(A2)进行辩护时,怀疑论者还必须求助于同样具有高度直觉合理性的不充分决定性原理:
(UP)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支持φ不超过支持某一不相容的假设ψ,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justify)φ。(布鲁克勒、科恩、普里查德关于这一原理的表述略有不同。参见Brueckner,P.830;Cohen,P.144;Pritchard,P.39)
依据(UP),我们就能够按照如下方式推演出(A2):
(1)如果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
(2)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
(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
(4)证成~(SH)是知道~(SH)的必要条件。
(5)所以,我不知道~(SH)。
为进一步分析怀疑论论证的结构,布鲁克勒认为存在一个与(CK)类似的证成(justification)闭合原理:
(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ψ蕴含,那么S的证据证成ψ。(Brueckner,P.831).
依据(CJ)和(UP),布鲁克勒把论证(A)详细表达为论证(B):
(B1)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CJ]
(B2)如果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UP]
(B3)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前提]
(B4)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B2,B3]
(B5)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B1,B4]
(B6)我不知道OP。[C3](Brueckner,PP.831—832)
显然,这一论证需要借助两种认知原理:(CJ)和(UP)。
布鲁克勒认为,怀疑论论证其实借助于(UP)就足够了,(CJ)实际上是多余的,规范的笛卡尔式的怀疑论论证应该是论证(C):
(C1)如果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UP]
(C2)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前提]
(C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C1,C2]
(C4)所以,我不知道OP。[C3](Brueckner,P.833)
如果布鲁克勒对怀疑论结构的分析是对的,那么对于怀疑论论证而言演绎闭合原理确实是多余的。因为,按照布鲁克勒的分析,演绎闭合原理必须求助于(CJ)和(UP)这两种认知原理,而一旦求助于(UP),我们完全可以构建一种不需要求助于(CJ)的怀疑论论证(C)。
二
科恩认为,怀疑论论证并不像布鲁克勒所说的那样必然依赖于(UP),而是存在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演绎闭合论证和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不过前者的论证强度要高于后者的论证强度。
在科恩看来,布鲁克勒得出错误结论的原因在于他没有看到一种可以不依赖于(UP)的演绎闭合论证。下面是这一论证的基本结构:
(D1)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CJ]
(D2)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前提]
(D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D1,D2]
(D4)所以,我不知道OP。[D3](Cohen,P.146)
我们暂时不考察这一论证是否需要求助于(UP),而是在接受科恩的这一观点的前提下,先考察科恩关于这两种怀疑论论证的逻辑关系的论证。
科恩基于如下的理由认为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更强的怀疑论论证:(1)在(UP)和(CJ)能得出怀疑论结论的前提下,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第二个前提(C2)蕴涵演绎闭合论证的第二个前提(D2),但反之不然;(2)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两个前提(UP)与(C2)的合取蕴涵(CJ),但演绎闭合论证的两个前提(CJ)与(D2)的合取不蕴涵(UP);(3)所以,不充分决定性论证蕴涵演绎闭合论证。因而,我们一旦反驳了演绎闭合论证,我们也就反驳了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但反之不然。故就可驳斥性(refutability)而言,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比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更强的怀疑论论证方式。
我们先看科恩关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两个前提的合取蕴涵了演绎闭合论证的第一个前提(即[(UP)∧(C2)]→(CJ))的论证。下面是科恩用反证法(reductio)从(UP)与(C2)的合取推演出(CJ)的过程:
(1)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C2]
(2)如果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UP]
(3)我的证据证成OP,但是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CJ)的否定]
(4)我的证据证成OP。[3]
(5)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1,2](Cohen,P.149)
因为(5)与我们的假定(3)的推论(4)相矛盾,所以我们应否认(3),即承认(CJ):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
然而,科恩的这一论证是错误的。科恩的错误在于他认为对(CJ)的否定必然蕴涵“我的证据证成OP”。其实,(CJ)的意思是“我的证据证成~(SH)” 是“我的证据证成OP”的必要条件,所以其否定命题应该是“我的证据证成~(SH)”不是“我的证据证成OP”的必要条件。正如普里查德所看到的,科恩的证明“依赖于这样一个假定:对(CJ)的否定必定断言我的证据证成OP。这显然是完全不合理的”(Pritchard,P.45)。
在我看来,这一反驳对科恩的整个论证是致命的。因为如果科恩不能论证“[(UP)∧(C2)]→(CJ)”,那么他就不可能证明演绎闭合论证是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必要条件,即使他能够证明“在(UP)和(CJ)能得出怀疑论结论的前提下,(C2)蕴涵(D2)”。
其实,要比较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与演绎闭合论证的相对重要性,如果(C2)与(D2)都具有直觉合理性,那么我们并不需要考虑(C2)与(D2)之间的蕴涵关系,而只需要考虑(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
对于这一问题,布鲁克勒认为(CJ)事实上等价于(UP) (参见Brueckner,P.832),科恩和普里查德则认为(CJ)蕴涵(UP),但(UP)不蕴涵(CJ) (参见Cohen,PP.150—152;Pritchard,PP.41—44)。我赞成科恩对布鲁克勒关于(UP)蕴涵(CJ)的反驳,但我反对他们三人一致同意的一个观点:(CJ)蕴涵(UP)。我将不再描述科恩对布鲁克勒关于(UP)蕴涵(CJ)的反驳,而只是说明(CJ)不蕴涵(UP)的理由。
为了论证(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他们都认为需要利用(UP)和(CJ)的另外一种等价(equivalent)表达式:
(UP')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
(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证~ψ。(Brueckner,P.832;Cohen,P.150;Pritchard,PP.41-42)
显然,(CJ')和(UP')具有共同的前件“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只是(UP')的后件是“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而(CJ')的后件是“S的证据证成~ψ”。因此,对(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的考察就演变成这样一个问题:在假定“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的条件下,(CJ')和(UP')能否相互推论出对方的后件?
尽管三人在表达方式上有所区别,但他们关于(CJ)蕴涵(UP)的基本论证结构可以表示为:
(1)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证成~ψ。[(CJ')]
(2)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UP')的前件]
(3)S的证据证成~ψ。[1,2]
(4)S的证据没有证成ψ。[3]
(5)S的证据证成φ,且S的证据没有证成ψ。[2,4]
(6)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5](参见Brueckner,PP.832—834;Cohen,PP.150—151; Pritchard,P.42)
即证明了(CJ’)蕴涵(UP'),因而(CJ)蕴涵(UP)。
然而,他们的论证是有问题的。我们并不能由(5)推演出(6),除非我们预设(UP)。如果放弃(UP),我们很容易给出一个“承认(5)但是否认(6)” 的例子。在“缸中之脑”的思想实验中(参见Putnam,PP.27—42),“我是缸中之脑”和“我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两种假设具有证据(感觉经验)的等效性,即“我的证据”对“我是缸中之脑”和“我坐在电脑前写作” 的支持程度是相同的,它们都能够解释“我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一感觉经验。如果我们否认(UP),比如我们接受莫石(Paul Moser)的“决然更好的解释”(decisively better explanation)的观点(Moser,P.99),因为“我坐在电脑前写作”比“我是缸中之脑”设定了更少的无理由的实体(gratuitous entity),所以相对于“我是缸中之脑”这一假设,“我坐在电脑前写作”就是一种对我的感觉经验的“决然更好的解释”。因此,我的证据证成“我坐在电脑前写作”但没有证成“我是缸中之脑”。既然由(5)推演出(6)隐含了(UP)这一认知原理,那么这一论证的实质是预设(UP)来证明(UP),因而不是一个有效的论证。
至此,我们就很清楚,(CJ)与(UP)的真实关系是:(UP)不蕴涵(CJ),(CJ)也不蕴涵(UP)。因此,我们应该否定科恩与普里查德的相关结论。实际上,如果我们像科恩和普里查德那样认为演绎闭合论证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是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的话,那么因为(CJ)与(UP)互不蕴涵,所以没有哪一种论证是更为根本的。即使我们反驳了演绎闭合论证,我们仍有可能面临不充分决定性论证带来的怀疑论结果,反之亦然。
三
另外,普里查德认为最基本的怀疑论论证是一种弱演绎闭合论证。这一论证依赖于某种他认为在逻辑上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等价的弱演绎闭合原理:
(W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蕴涵ψ,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ψ。(普里查德实际做出的是一个更弱的声称[参见Pritchard,P.47])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认为不仅从(WCJ)推论不出(UP),因而不可能与之等价,而且如果不预设(UP),那么根本就不能基于(WCJ)得出怀疑论的结论。
普里查德证明(WCJ)蕴涵(UP)的方法与前面极为类似。为此,他也利用了(WCJ)的另外一种等价表达式:
(W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与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ψ。
我把普里查德关于(WCJ)蕴涵(UP)的证明概括如下:
(1)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与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ψ。[WCJ']
(2)S的证据证成φ,且φ与ψ不相容。[(UP')的前件]
(3)S的证据没有证成ψ。[1,2]
(4)S的证据证成φ,但S的证据没有证成ψ。[2,3]
(5)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4](参见Pritchard,P.48)
因而,从“S的证据证成φ,且φ与ψ不相容”这一假设出发,我们能够推论出“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即证明了(WCJ')蕴涵(UP'),因而(WCJ)蕴涵(UP)。
但是,如前所述,在这一论证中,普里查德显然只有预设(UP)才能由(4)推论出(5),因而这不是一个有效的论证。
再看一下普里查德基于(WCJ)用反证法得出怀疑论结果的过程:
(E1)如果S的证据证成OP,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SH。[WCJ]
(E2)S的证据证成OP。[假设,反证法]
(E3)S的证据没有证成SH。[E1,E2]
(E4)S的证据支持OP超过支持SH。[E2,E3]
(E5)S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前提]
(E6)所以,S的证据没有证成OP。(参见Pritchard,PP.47—48)
这一论证的逻辑是如果我们假定S的证据证成OP,那么依据(WCJ)我们会得出与这一假定相矛盾的结论——S的证据没有证成OP,因而我们应该否定我们的假定,即承认S的证据没有证成OP,从而得出怀疑论的结论。不过,诚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在这一论证中普里查德只有预设(UP)才能由(E2)和(E3)的合取推论出(E4),因而这也不是一个有效的论证。
既然弱演绎闭合论证必须求助于(UP),而布鲁克勒已经表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其它的认知原理,所以对于怀疑论论证而言,(WCJ)确实是完全多余的。
四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布鲁克勒和科恩关于怀疑论论证到底需要求助于何种认知原理的问题。为此,我必须像科恩(Cohen,PP.154—155)那样区分两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求助于“整体怀疑论替代项”的怀疑论论证和求助于“限制性怀疑论替代项”的怀疑论论证。第一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包括笛卡尔的“梦的论证”、“恶魔论证”和普特南的“缸中之脑的论证”等,它所利用的怀疑论假设可以挑战所有我们声称知道的命题,在这种情况下,OP与SH具有经验证据的等效性,即我们的证据(感觉经验)无法区分这两种假设。而第二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比如彩票悖论(1ottery paradox)所利用的怀疑论假设则不具备这一特征。在那里,“我的证据”显然更多地支持“我不会中奖”这一声称,因为“我不会中奖”的概率远远高于“我会中奖”的概率。
在第一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中,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第二个前提(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显然能得到满足,因而仅仅借助于(UP)我们就能得出怀疑论的结论。但问题是在这里演绎闭合论证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另外一个问题:对“我的证据支持0P不超过支持SH”即(D2)的辩护,是不是真的像布鲁克勒在论证(B)中所认为的那样必须求助于(B3)(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如果回答是,那么就必须求助于(UP)。而一旦我们必须求助于(UP),正如布鲁克勒所证明的,我们就不必依赖于(CJ)。
科恩认为,为了证明(D2)我们并不一定要求助于(B3)。他写道:
……假设我认为E(即我的证据——引注)支持0P超过支持SH,因而E支持~(SH)超过支持SH。我不需要认为E支持OP和~(SH)的程度足以证成OP或者~(SH)。但是我看不到为什么一个相信E支持~(SH)超过支持SH的人,即拒绝(B3)的人不能够进行这样的推理:因为SH的真能够解释E的真,所以E不能证成~(SH)。(Cohen,P.147)
在科恩看来,这足以表明我们能够把论证(D)看作一种直接的演绎闭合论证,而不必求助于(UP)。因此,没有理由认为(UP)是“规范的怀疑论论证”的核心,而认为(CJ)是多余的。实际上存在两种相互独立的怀疑论论证:基于(UP)的不充分决定性论证和基于(CJ)的演绎闭合论证。
在我看来,科恩的上述证明是有问题的。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而言,从直觉上看,(C2)(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具有极大的合理性,一旦我们提出整体怀疑论假设SH,我们就很容易认识到这一点。而(D2)(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不具有这一特征。同样以“缸中之脑”为例,当我提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其实我现在并没有坐在电脑前写作,而只是一个被输入了“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经验的缸中之脑,我自然就会意识到“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一经验证据对“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一信念的支持程度并不高于它对“我是缸中之脑”这一信念的支持程度。而要认识到“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一经验证据没有证成“我不是缸中之脑”这一信念,我们可能还得经过一定的逻辑推理才行。连科恩自己都承认,对(D2)的证明需要求助于“怀疑论假设SH将能够解释我所有的证据E”,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又需要求助于原理(Z):
(Z)对于所有的S,φ,如果φ解释了S的证据,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φ。(Cohen,P.147注释8)
问题是这个一般的原理(Z)似乎比(D2)这一特定的声称似乎更不具有直觉的合理性。为此,科恩自己都不得不提出这样一种可能性:一般原理(Z)和特定声称(D2)能够通过反思的平衡(refleetive equilibrium)这一过程来互相支持(参见同上)。
因此,即使我们承认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独立的论证,在直觉上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也具有更大的合理性。用科恩自己的话来说,不充分决定性论证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进一步考察原理(Z),我们还可以发现,原理(Z)的前件(φ解释了S的证据)实际上是一个比较的概念,其真实的意思是:φ解释了任何一个~φ所能解释的S的证据。因此,原理(Z)的准确表达是(Z'):
(Z')对于所有的S,φ,如果φ解释了任何一个~φ所能解释的S的证据,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φ。
然而,原理(Z')实际上就是不充分决定性原理(UP)的一个特例。
因此,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怀疑论论证而言,对演绎闭合论证的前提(D2)的证明最终还是需要求助于(UP),演绎闭合论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
但对于第二种类型的论证而言,求助于(UP)并不能得出怀疑论的结论,它必须求助于(CJ)。
我们很容易证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不适用于第二种类型的怀疑论。因为在这里,“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这一条件不能得到满足。比如在彩票悖论中,对于“我的证据”而言,“我不会中奖”的条件概率显然远远高于“我会中奖”的条件概率,即“我的证据”肯定更支持“我没有中奖”这一声称。同样,在德雷茨克的斑马案例(Dretske,PP.1015—1016)中,“我过去经验的归纳证据”也显然更支持“我看见的不是一只伪装巧妙的骡子”,因为在“我过去的经验”中,动物园把骡子伪装成斑马来戏弄游客的欺骗行为很少发生。既然在这些情况下,“我的证据”支持0P超过支持SH,所以我们不能基于(UP)得出怀疑论的结论。
那么为什么演绎闭合论证能够独立地证明第二种类型的怀疑论呢?因为在这里一旦我们提出限制性怀疑论替代项SH,那么“我没有证成~(SH)”就是显而易见的,它根本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例如在彩票悖论中,如果我们提到你不能排除“我会中奖”的可能性,那么我们自然就会意识到“我没有证成我不会中奖”。同样在斑马案例中,如果我们提到你不能排除“动物园以骡子假扮斑马”这一欺骗行为的可能性,那么“我”似乎就没有证成“我看见的不是一只伪装巧妙的骡子”这一信念。既然如此,依据演绎闭合原理(如果我没有证成“我看见的动物不是一只伪装巧妙的骡子”,那么“我没有证成我看见的动物是一只斑马”),我们能推演出“我没有证成我看见的动物是一只斑马”,从而得出怀疑论的结论。
最后,让我对比一下我与布鲁克勒、科恩和普里查德的观点。关于(CJ)和(UP)的关系,布鲁克勒认为(CJ)等价于(UP);科恩和普里查德则认为(CJ)蕴涵(UP),但反之不然;我的观点则是,(UP)不蕴涵(CJ),(CJ)也不蕴涵(UP)。关于怀疑论论证的结构,布鲁克勒认为怀疑论论证只需要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演绎闭合原理是多余的;科恩认为存在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但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比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更强的怀疑论论证,而且适用范围更广,它既适合于第一类怀疑论论证,也适合于第二类怀疑论论证;与科恩相反,普里查德认为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比演绎闭合论证更难反驳,不过,最基本的怀疑论论证是一种基于在逻辑上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等价的弱演绎闭合原理的怀疑论论证;我的观点则是,整体怀疑论假设论证只需要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演绎闭合原理是多余的;但并不能说演绎闭合原理对于怀疑论论证而言是多余的,因为限制性怀疑论假设论证只能采用演绎闭合原理,而不能采用不充分决定性原理。
为了有效地反驳怀疑论,我们首先必须对怀疑论论证的结构有一个准确的理解。本文主要致力于对怀疑论论证的理性重构,至于在这一基础上如何解答怀疑论难题,只能留待以后去努力了。
参考文献:
[1]Brueckner,Anthony,1994,“The structure of the skeptical argument”,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Research,54(4).
[2]Cohen,Stewart,1998,“Two kinds of skeptical argument”。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58(1).
[3]Dretske,Fred,1970,“epistemic operators”,Journal of Philosophy,67(24).
[4]Moser,Paul,1989,Knowledge and Evidence,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5]Pritchard,Duncan,2005。“The structure of sceptical arguments”,Philosophical Quarterly,55(218).
[6]Putnam,Hilary,“Brains in a vat”,in Keith DeRose and Ted A.Warfield(eds.),Skepticism:A Contemporary Read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原载于《哲学研究》2006年第12期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南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