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代欧洲政治的发展导致了立法权的重新确立,这对于日耳曼传统中由于立法权的缺失而产生的法治传统来说意味着一种重大的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后者开始占据上风。近代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对立法权的承认基础之上的,那么在存在立法权的情况下如何理解法治的含义就成为近代政治生活中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成为不同政治学和法学理论争论的焦点。借助近代某些法治论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在近现代政治过程中,只有通过对立法权加以某些方面的限制,才可能为法治保留其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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