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党和国家处于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开展的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已经过去20年了。这场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严重束缚,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为我们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奠定了理论基础。
站在世纪之交,回顾我国20年所走过的道路,使人们更加感到这场大讨论影响的巨大和深远。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2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说既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又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政治实践领域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在纪念真理标准讨论20周年的今天,联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关论述,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深刻涵义,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在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如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邓小平理论反复阐述的一个重要问题。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特色,构成了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抽象原则出发,而是从实际出发,有其客观的依据和社会背景的。
邓小平清醒地看到当代中国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的性质,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他说:“尽管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5页)我们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多少带有封建主义色彩”。(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87页)这就告诉我们:我国封建主义传统浓重,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回避的历史起点;肃清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始终是我们建设现代民主政治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深刻全面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历史经验教训,尖锐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第356—357页)“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的工作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4页)具体表现在:从国家制度方面看,“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33页)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来看,“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33页)从民主作风、民主态度、民主精神方面看,“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33页)这种对民主的践踏和破坏,不仅出现了政治的动荡和政治危机,而且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邓小平指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6页)他强调,要“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82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主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根本对立物。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民主发展的高级形态,只有建立起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才能够从根本上清除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反过来说,也只有彻底清除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够建立起来,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归根结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不仅表现为人民是社会生产资料的主人,是经济的主人,而且还表现为是国家的主人、政治上的主人。缺少社会主义民主这一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就不可能真正建成。这就是说,以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为本质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同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一样,是社会主义完善的制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注:《列宁全集》第23卷第70页)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表明民主化和现代化是不可分的,表明民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大意义。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封建专制影响很深的封闭型国家,若不改变这种现状,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资本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形式的,虚伪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制度进行长期反复较量中和几百年的发展中所增强起来的民主意识,所形成的一整套民主制度,对于保持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开创开放型的现代化国家是起了巨大历史作用的。没有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就不可能在几百年中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同样,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关注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提出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发展,将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邓小平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要人民群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须发扬民主,让人讲真话。他说:“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页)只有使人民发扬主人翁精神,敢于讲心里话,敢于发表意见,才能使党和人民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使党从人民群众中吸取丰富的政治养料,不断改进党的工作;也才能克服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的种种弊端,使党的事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强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民主建设,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现代化的主题和中心环节。政治体制改革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应当围绕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来进行,都应当为加强民主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政治上的伟大战略目标服务。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存在的许多弊端,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以及特权等现象,都与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生活不充分有关;官僚主义作风之所以能够滋长,就是因为缺乏充分发展的民主制度,群众的意见和首创精神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权力之所以过分集中,是因为民主观念淡薄,对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认识不足;独断专行的家长制作风之所以不能根本转变,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能够制约和消除这种现象;以权谋私的现象之所以难以完全禁止,也是因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所以,要消除政治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实现政治现代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邓小平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138页)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既是政治体制改革本身的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其它方面改革的要求。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动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都有赖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等,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步骤,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邓小平从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结论。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证明,这一结论是科学的,具有现实指导性。
当然,民主是有性质区别的,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民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区别。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绝大多数人民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
与这种民主形态相适应,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这一论断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性质在我国的必然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由广大人民选举产生,这表明民主;由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它,这又表明集中。这一制度,要比实行三权分立权力结构的西方政治制度的民主程度更高。因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司法两权,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中,立法权与行政、司法两权是平行制衡的。并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效率比西方民主制度要高。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因此,从事民主政治建设,不能改变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改变了这种根本制度,就否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如果搬用西方政治制度,从权力结构的发展规律来说是倒退而不是进步。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求我们必须从实践的观点,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推进我国的民主建设。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主要归功于邓小平同志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和国情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和方法,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必须根据中国的客观实际,坚持正确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发展原则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有步骤、有秩序地发展,要与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党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在民主建设上犯了“急躁病”,或希望在短时间内快速提高民主发展水平,或希望引进西方民主模式,实行“全盘西化”。针对这些错误观点,邓小平提出:“民主只能逐步的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发展,我特别强调有理想、有纪律,就是这个道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6—197页)“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8页)根据邓小平的论述,可以看出民主的发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必须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民主的发展,不能只凭人们的良好愿望,脱离国情超前发展,更不能脱离民主赖以存在的实践基础,照搬别国模式,否则只能会导致民主发展的倒退。列宁早就明确说过,民主的发展要有一定的“度”,要掌握好一定的“火候”,一定要为生产建设服务,民主的发展超过了限度,则会走向反面。
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限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低,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知识文化水平还很低,特别是二千年来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使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淡薄,以上种种因素限制了我国民主的发展水平。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现状,不能忽视民主的基础而孤立地看待民主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当然,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消极等待,我们必须首先从基层民主开始,逐渐地扩大民主范围,提高民主质量,以基层的直接民主选举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至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更高层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民主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要解决的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之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重点是解决未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问题。这一观点被后来在经济落后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教条地运用,结果,当我们谈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主要局限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这样的生产关系相伴随的民主实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文化大革命中,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采取了“大跃进”的方式,实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表面上看起来民主程度较高,实际上妨碍了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从整体上看,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作用,也没有达到民主的目的。
针对中国的客观实际,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的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生产力的落后性,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因此,目前阶段,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只能逐步发展。民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建设民主过程中,邓小平特别强调我国的民主建设一定要遵循一定的秩序,有秩序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其实质就是正确地处理好民主发展与政治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民主发展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化建设要求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是否稳定,与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密切相关。邓小平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大民主”与“小民主”之间的关系。早在1957年,邓小平就说过:“有些青年总觉得大民主解决问题。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所谓“大民主”是指大规模的风潮和闹事,包括群众运动形式;“小民主”是指认真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受到应有尊重和保障的具体民主形式。这里的“小民主”就是一种有秩序的民主。1985年,邓小平针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些人说:“他们搞的这一套……,实际上是一种动乱,是‘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作风,不能让这股风刮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124页)因此,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中国的大局,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民主建设要有利于现代化任务的实现,如果民主建设脱离了秩序,现代化建设就无法保证。邓小平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就明确指出,“中国人多,如果今天这个示威,明天那个示威,三百六十五天,天天会有示威游行,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搞经济建设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5页)所以,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有秩序的民主渠道,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的因素,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发表意见。
其次,建设民主要切合实际,反对形式上的民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也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出发点,也必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的内容、形式和发展进程都要与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相适应。
民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它是民主的内容、形式和民主运行的有机统一,在发展民主过程中,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民主的内在要求,使民主的内容、形式和民主的运行达到相互配合。邓小平对片面追求形式民主的作法进行了批评。他指出:“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已经证明形式民主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破坏。
反对形式民主,就需要使人民享有真实的民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权。邓小平特别强调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邓小平认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把权力下放给农民,就是最大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各项管理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反对形式民主,切实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各项基层自治制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使人民通过正常民主形式实现民主权利。
(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是真正的法制。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那么,为什么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呢?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这是对民主与法制,法制与人治的最精辟阐述。
首先,“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邓小平同志这种提法,法制是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法制是民主的体现。
任何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活动,都是按一定规则进行的,否则社会就是混乱的。把人们之间活动的规则固定起来,就是制度化;把规则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定下来就是法律化。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是反映谁的利益和意志。如果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如法西斯国家也有制度、法律,它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只有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这种制度化、法律化才是法制。
在我国,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反映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就是民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就要求,不但全国的制度、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地方性法规也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其次,制度化、法律化反映的广大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正像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如果把法律不作为最高意志,有人可以改变它,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这说明在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意志,这种意志不管是国王,君主或领袖的,都是把法律作为服从他个人意志的一种手段,他需要时就要法,不需要就可以不要法。这就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句话的主要含义,其实质是指法制与人治的区别。
最后,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过去有些人对民主与法制关系有误解,认为民主是指人民行使权利,法制是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约束人民。当然。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惩治违法活动也是法制,但这不等于不要求国家机关不遵守法律。因为法制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国家制定法律都是为了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但不是所有遵守与执行法律都是法制,只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才是法制。因为平等的对立面是特权。法律上的特权是指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上有特权存在,就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贯彻这十六字方针,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它反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即最高意志,这说明了法制的实质内容。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即把体现民主的法律、制度付诸实施,是民主实现的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总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制定政策、研究问题都必须坚持这一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实践作为民主发展的检验标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我们的民主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