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 胡仁智:传统中国的社会冲突法律调处机制探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5 次 更新时间:2015-06-0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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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 (进入专栏)   胡仁智  

【摘要】作为社会制度运行机制,传统中国法制对调处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中华文化轴心时代的先秦时期,思想家们就原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调处思想。传统中国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体现出“顺乎天理“、“因于人情”、以社会为本位的基本特点,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利益关系。司法是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制度控制手段,以“无讼”为终极价值,通过社会综合治理、调处息讼、直诉机制的建立以及“慎刑”、“恤刑”的人性化司法,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传统中国|社会冲突|“天理”|“人情”|“无讼”|“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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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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