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剑波:政府首先应当做守法的模范——驳《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64 次 更新时间:2005-09-2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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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剑波  

正当太石村的村民们在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番禺区地方政府也认可村民的罢免请求时, 9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出动63辆警车、近1000名防暴员警和治安队员,封住所有通往村部的道路,动用消防车的高压水喉对保护财会室的村民不断喷射,将村里的财会账目进行转移。

紧接着,《番禺日报》于2005年9月15日发表《打击太石村不法分子 充分保护人民利益》的评论员文章,文章称:“最近,发生在太石村非法集结、围堵村委会的事情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依法办事”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理由主要有二点,一是,《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以,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二是,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这篇评论文章通篇用“法律”、“守法”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辩护,而依照普世性的法治精神,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守法。因为,卢梭所说的人民主权原理,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政府权力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组建政府,有权监督政府守法。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要义就是依法限制权力,依法治官。

所以,要求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守法,人民遵守的法律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有“自然法”的观念,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必须在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的价值上进行评判,法本身有合法性问题,“恶法非法”。一代自由主义宗师哈耶克认为,规则后面还有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遵循“超立法原理”,就是要符合他所说的“自生自己发的秩序”

用法治的精神来评判太石村村民的行为,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更没有违反法治的精神。众所周知,他们始终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依法维权,他们始终是以非暴力的形式在看护自己的财产帐目。而依据法治的精神,我们更要说, 番禺区地方政府应当带头遵守法律。

首先,评论员文章说,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太石村村民是否“动辄数十人上访”,我并不清楚,但这种行为只是违反了《信访条例》,并没有违背法治的精神。

其一,《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访与多少人一起去上访是公民的一种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政治权利,并且采取多少人上访的本身也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制定法律。但 《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其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

其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实质合法性值得质疑。政府是民众权利的合法赋予,民众有冤,当然有权向政府伸冤,民众只要是以和平的方式伸冤,表达自己共同意志,就不能限制其人数的多少,因为经验表明只有人多,共同意志的表达需要一定的人数,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中国古代,人民有向皇帝伸冤的自由,并没有任何要求其限制伸冤人数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些都充分说明民众以多少人的方式进行伸冤,是其基本权利的一部份,保障这种权利是普世性的法治精神。

因此,民众在伸冤,是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那怕是“动辄数十人上访”,只要他们以和平方式上访,不扰乱社会秩序,何来的违法?

其次,评论员文章说,“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下属机构,因此,村民们在村委会看护村的账目,那是在依法看护自己的财产,这种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政府机关无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剥夺。地方政府强行派人夺取帐目,并没有法律顾依据,那么何来的“依法执行公务 ”,没有“ 依法执行公务”,何来的村民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从整个事件来看,太石村的村民都是以和平方式,在法律的限度内为自己维权,他们没有违法,至多是违反了与上位法,与法治精神相冲突的《信访条例》。反观番禺区地方政府先是拒绝村民的正当诉求,后是动辄出动警察来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我们希望中央政府重新考虑《信访条例》第十八的合法性问题,及时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行为,尽快释放被关的维权律师与无辜村民,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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