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土地被征收型农村社区的失地农民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失地农民与村社集体的关系互动作一长时段的梳理。征地型社区的国家强势介入导致村民无力与国家对抗,但在与集体互动中,村民却不断产生日常抗争来追求集体收益的再分配。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是特定背景下的自我利益争取,是在社区解构中追求确定性的风险防范逻辑。抗争的前提是村社无法保护村民,只能通过自身利益的套现获得安全感。国家的行政吸纳、乡村利益共同体生成以及村庄结构分化等多种力量的交融中,村落共同体瓦解,村社集体作为村社村民的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流失,村社归属感消逝,失地型农民的合作性资源动员能力也被消解。作为失去土地的单个个体被甩入市场,农民产生了个人主义的行动导向,正是这一个体主义取向坚定和明确了失地农民坚持村社集体资产的均分原则,坚持个体自我利益索取的导向。
关 键 词:村社消解、土地征收、日常抗争、个体主义、失地农民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群体内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化,不仅不同地区的农民行动有不一样的逻辑,而且处于同一区域不同结构位置的农民也具有不同的行为差异。农民的分化使得研究者很难对农民行为逻辑形成统一整体的印象,于是研究作为农民的行动单位与区域性差异成为一个主要的趋势,[1]农民作为参与主体的行动者本身受到具体场域的限制,在不同的地方性知识背景下农民的行为就有着不同的参与方式、手段运用和行动目标,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对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2]。本文将在梳理已有农民研究的基础之上,以失地农民所面临的地方性场域——征地型村社出发,阐释失地农民与村社集体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对中国农民的研究大多有一个基础假设,即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是政治权力中的被代表者,是社会的底层,而在市场经济中他们又是被资本所压榨的小农。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境地的农民,他们在自力救济维权行动中往往以失败而告终。[3]但是这种对农民的描述对应于现实则显然具有过度想象的色彩,我们无法把当代农民的生存境况与挣扎在生存边缘中的农民对等起来。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些地区的农民正逐步向现代公民转型。基础性社会变革已然发生,再把农民的抗争看做是生存伦理的回应并不贴切。而且农民的生存性伦理在斯科特的研究中,关注的是阶级之间的分析,是地主—佃农之间遭遇现代性变革后的关系激化。[4]斯科特的地方阶级关系研究在中国农民的研究中遭遇到了“场域”转换,原来的阶级关系场域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有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国家—社会中心论,研究的焦点不是地方阶级关系之间的抗争,而是以“国家—社会”为中心的农民“依法抗争”[5]、“以法抗争”[6]国家侵害其权利的维权抗争理论。也就是说,当斯科特的农民日常抗争理论被引介到国内时,研究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农民的抗争对象从阶级、市场转换到了政治性的国家。中国农民学学者所持国家中心论的视角把农民看做是国家革命和政策的摇摆物,改革开放之后仍把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侵害还原为国家集权体制的历史性遗留。
国家中心论者过于关注国家对农民的强势性存在,忽视了农民变异的因素。显然,今天的农民已经不再是国家威权下的顺民,市场化所带来的资源获取渠道的变更可以使他们摆脱对国家行政性管制的过度依赖,即使是在国家权力极度扩张的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农民也存在着诸多私下里反抗国家的行为。[7]农民已经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群体,处于农业区以田地为主要收入和处于工业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农民有了不同的行动导向。进一步的研究业已指出,农民作为行动主体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形成公民意识,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而一些问题的产生,并不在于国家承担职责的缺失或者是国家权力的压迫,而是农民行为逻辑的异化,诸如一些乡村治理研究指出在上访过程中“谋利型”上访,[8]或者在家庭养老中,子代群体通过代际剥削挤迫上一代人,[9]成为“无公德的个人”[10]。农民的分化与变异,都影响了人们对农民行动看法的统一性,由此也造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复杂性。农民对地方基层的反抗被看做是一种政治合作还是一种利益组合,在学界中是有争论的。对于于建嵘所揭示的以法抗争的“泛政治化”解读,应星和吴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批评,应星认为当代农民的抗争有着明确利益化指向,因利而集合,随着利的消解而解体。[11]但是吴毅则更进一步提出为什么农民只能是一种利益化的集合而不能向另外的意图进行转变,这是因为有权力—利益结构之网在束缚着行动取向。[12]与国家抗争导向的农民抗争策略研究相反,本研究把抗争的场域从农民—国家场域重新回到村社场域,找回村社,在村社内部考察村民与村社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注意从村社共同体消解的角度考察农民行动逻辑的变动,在村社中的村民行为导向是以个人本位的利益维护和进一步的超越本位的利益诉求。
中国的村庄正在不断消失,具有历史传统的村落将最终走向“终结”[13],还是现代社会中的自我延续,现实研究中对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关注于村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变异生存能力以及在村社整合度较高下的农民行动。折晓叶对沿海地区一个村庄长时段的研究,揭示了沿海发达地区农民参与行为逻辑,既不是日常分散的抗争,也不是一种激进的集体行动,而是“审慎而又具有合法性的抵制方式,从而获得基本而又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14]。农民获得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对应着两种行动类型,其中一个是合作逻辑下的参与、抵制和守护。折晓叶的研究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东部沿海地区农民的参与行为逻辑,并且指出沿海农民采取的一种“韧武器”,即非对抗抵制方式,具有很强的秩序再生的合作色彩。但需要注意的是,折晓叶所研究的对象是集体经济发达和支配能力相当强的超级社区,[15]超级社区形成与当时特殊的改革模糊策略有关,总体而言,超级社区作为自生自发的城镇化,其作为村庄共同体内部的伦理和公正相当程度上有所保留,村社理性的发育成为可能。另外一种意见正如毛丹所揭示的是持批判社会学立场的观点,村社共同体消解,村社内部有机组成部分被市场化为资本要素,[16]村民对社区也不存在认同感,这时候社区也就成为市场化条件下的单个个体化人的纯粹数量集合而已。
不同于斯科特意义上的道德共同体,也不同于以往研究关注的国家权力,本研究是基于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多数村社场域的背景,关注转型时期农民与村社之间的特殊关系。沿海乡村遭遇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干预,社区内部结构分化,村社作为共同体的意义正在逐步消解。大多数的村庄被城镇分解之后强制性地并入城镇社区,从而取消了原先自然意义或者行政意义上所生成的村落单位共同体,村落共同体瓦解。国家的强行政吸纳是村庄消解的外在制度背景,市场化的纵深发展,社区内部原本属于自然要素的资源转化为市场交换要素而出现增值。村社资源的资本化,相应的就产生了利益配置的不均匀,群体利益的分化进一步促成了村社共同体的消解。正是这一内外因素综合否认场景构成了征地型农民行动的场域。
二、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的集体与个人
自发生成超级社区的村社毕竟只是少数,而且改革初期的试探与制度缺陷也允许这类社区有自主发展的空间。但是,在当前政府推动的城镇化过程中,制度设计与地方政府已不允许出现这种自我发展模式,众多城郊农村被政府强行地纳入城市宏观的设计规划中进行改造,城郊农村的改造大致要经历两个过程:第一步是对城郊农村土地的征收,第二步则是以旧村改造、撤村改居的名义完成农村建设用地的再利用。正是在这种超规模、超速度的城镇化进程中,村社集体与村民都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遭遇城镇化过程中的村民与村社集体无法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相互猜忌、排斥。在城镇化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配置中,一般的村民与村社集体就产生了离心力,村民为了达到个人的收益就有内在动力追求集体资产在村社内部均分。本文以浙江东部地区的F村为例,笔者曾在该村做过长达三年的连续性研究,对该村的征地的过程和村社居民都非常熟悉,因此可以在较长时段内对这一村社的征地进程与农民行为逻辑的变化进行详细的考察。
F村地处浙江东部N县县城的近郊,现在的行政编制隶属于街道社区,因为村社还保留着集体建设用地的预留地,村的编制相应并没有产生变动。该村现有户籍人口将近800人,自从2002年正式征收土地开始,农田已经全部被征收,村民主要以做散工和生意为生。2002年F村被当地政府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义征用土地497.3亩,按照每亩3.85万元的价格补偿给村里,该村共获得土地补偿将近2000万。怎么分配补偿款成为当时村里头等大事,为此村里还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怎么分配处理的问题。当时的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将补偿款分成两部分,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农民的安置补偿,另外一部分留作村集体资金积累。将近2000万补偿款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则落实到了当时承包到户的田地的每户人家身上,所得大致每户有两三千元。手握着将近2000万土地补偿款的村集体并不可以根据村干部意愿就可以决定分配的方式,它既要受到村民意见的影响,又要受到基层政府以及法律文件条例的约束。①由于早在土地征用之前已经实施了“村财乡管”的村账代理制,所以补偿款的分配还必须要征得驻村干部和上级政府领导的签字。村民们要想完全得到补偿款,不仅要与村干部做斗争,还得对乡镇基层政权做出妥协。2002年F村最终通过了一个方案,村集体将近2000万的补偿“经三委会、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55%分配给社员做安置费,其余部分留用作发展资金”。具体落实到村内个人的分配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村籍户口认定过程,对此村里设计了一个详备的总方案,列出了17项条款,这17项条款包括了从村社户籍到出嫁女以及在外就读的大学生的分配标准。②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对专科生转为本科生之后还是否可以得到村庄补偿的分配,以及在土地征收时在村户籍人口后来又出嫁的女性人口分配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导致了后来村民与村社集体的诸多争议。
从2002年第一次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比例确定开始,村民对集体保留资产就有了均分的强烈意愿。根据对征地时任职的村干部和村民访谈,其实当时很多村民希望把补偿款一次性分到村民个人,而不是集体保留45%的补偿款,但是村干部说村里根本没有完全拿到补偿款,除了部分补偿款保留在集体账户内,还有很大一部分资金则被当地政府以借款的名义截留了,其实是当时地方政府也没有能力一次性拿出这些钱。不过接下来的几年,村民一直对村集体的征地保留款念念不忘,用他们的行动表达着较强的均分意愿,甚至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村集体施压,虽然征地之后的村集体干部换届几次。然而均分集体资产的抗争行为却并没有中断,于是在以后的陆续几年内,例如在2005年年初向每位村民又分发了5000元,2007年又向村民均分了5000元,村社集体与村民之间围绕着集体资产的分配产生了拉锯式互动,最终在2010年底,村集体所保留的集体征地补偿款分发完毕,村集体公益建设所需经费还需要通过土地预征方式进行补充。村民不仅要求对第一笔巨额征地款进行均分,而且以后的每一次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都伴随着村民均分征地款的强烈意愿与行动指向。
三、征地型村社消解的逻辑
村庄非农化、城市化的暴利彻底撕裂了村庄的生活面向,从此村社居民有了更加重要的城市生活重心。至于生活在村庄中的道德舆论、规范等并不能对之形成有效的束缚和惩罚性措施,村庄所建立的日常抗争基础源自于村庄伦理规范和道德体系的保存,一旦村庄作为共同体的意义不存在时,制约精英与农民之间的规范体系自然也就不能有效约束两者之间的行为,从而就会造成精英与民众之间的分离。村社精英向上接轨,流入上层,而失地农民则是“底层沦陷”[17],彻底的自我利益化追求,两者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的利益隔阂加深,结局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困局。在这样的分裂或者说原子化的村庄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表面之交,而唯一能把村民的行动联合起来的共性来自于个人利益。
1.征地后村庄的国家强行政吸纳
税费改革之后,村庄自我治理能力大为衰退,形成村级政权的官僚化与科层化。村庄的治理主要是对接自上而下布置的任务和资源项目,村级干部的工资基本上常规化,有些村庄甚至在软硬件标准上都与基层政权机关相照应,从而把村庄成功地改造成为地方基层政权的下属组织体系,欧阳静认为后税费时代的村级组织呈现出愈加明显的官僚化趋势,其原因是村庄权威与乡镇权威的双重衰变形塑支配性乡村关系和村级组织官僚化的内在逻辑。[18]但是在沿海地区的农村特别是在一些即将被城镇化所吞并的村庄,地方基层对村级组织的行政吸纳和改造就显得相当迫切,这是因为在后续的村庄改造中,村庄如果能够秉承政府的思路顺利改造下去,将会为政府工程的推进和公共工程的展开带来相当满意的效果。然而,一旦政府无法与村庄达成相互之间的共识,村社甚至在政府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反而形成阻力,那么村庄的改造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在城镇化的压力下,地方基层政府就有把村级组织纳入基层政权体系的迫切需要,具体来说,在村级组织领导人产生之时就会被地方基层政权同化,基层政权会不断地与村干部进行对话和任务摊派,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特别会要求村干部与之进行配合,在配合过程中就会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的奖励,软化村干部的社会对立态度,并将其纳入地方基层的组织体系中。
F村在土地征收之后的社区改造过程中,凸显出国家进入的力量。从遭遇开始征地之后,村干部开始与地方基层政权体系黏合性不断加强。如之前村干部以私营企业主的身份兼职村庄行政事务,而征地之后则是行政事务性加强,村干部几乎每月都要参加地方基层的月会,同时形成了村两委会议的常态化,改革开放后,这些做法都已经废弛了很久,但因为征地这些原来村庄政治常态机制又重新复活。在2010年村社土地征收之后,地方政府决定实行街道社区体制,取消村级自治组织,把原来几个行政村合并成社区居委会,村级委员会的一些职能转移到社区服务站,而只是保留管理集体经济的功能。其次,村干部在与基层政权、村民的合作行为中产生了变异,在村社土地征收过程中,伴随着一些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往往要进行一些土地挖掘、平整工作,这些工程就成为地方政权与村社精英的交易体系,村干部配合的话,村社所征土地的一些工程项目都被村干部所承包,2002年之后的村干部就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入空间。事实上,F村村干部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民对村干部包揽项目工程的不满,每当村民提起这些工程项目就觉得村干部上台就不是站在他们一边上。
土地征收之后的城郊村庄都面临着强势政府的介入,村级组织与基层政权形成了结构化的行政科层体系。地方政府对村庄治理的强干预,制造了村级组织的对上负责体系,虽然村级组织的干部可以从民主选举中产生,然而,在选举之后,马上就会遇到地方基层政权的吸纳效应,如果村级干部与基层政权的工作不配合,那么村级干部很难对村庄形成有效的治理能力。在沿海村庄面临城镇化的强势压力下,村庄没有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空间,也就是以村庄集体力量来发展自我经济的维系能力受到了地方基层整体发展的强势干预,因此,村级组织的治理逻辑被地方基层政权裹挟,其村级组织所产生的基层干部无法有效回应村民的诉求,成为政府办事的一条腿,或者说是政府基层的代理人。[19]
2.村社精英与一般民众的分离
当土地的资本化效应不断凸显的时候,对城镇郊区村庄的土地征收会受到村民越来越大的阻力。这个时候,地方基层政权最主要的目的是能够顺利地拿到村民的土地,把上面布置下来的任务完成。显而易见,地方基层政权当然不愿意面对村庄中的分散个体,他们更愿意直接与村级组织的干部进行谈判,通过他们的认同和服从顺利地得到村庄的土地。在这一过程中,村级组织的干部与基层政权的干部就形成了强大的乡村利益共同体。[20]不过与税费改革之前的基层利益共同体不同,现有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基础来自于资源交换。地方基层组织可以用项目工程来满足村级干部的利益需求,以换取村干部在土地征收上的签字程序。
颇为让人诟病的是,在浙江很多地方土地征收形成了一种默契,即如果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人签字,那就相当于土地征收程序正式合法了。根据对村民与村主任的访谈,2009年F村就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村主任与村支书两人与开发区签订了村庄前面预留土地的征收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包括一些村委会委员在内的村民都与村干部达成共进退的态度,村主任当时与村委会几个干部向村民保证不会单独签订预留地征收合同。按照原来的想法这块预留地是作为村社集体建设用地保留,现在则被政府征收作为开发区绿化带建设。而这次征地最终结果是在挖掘机已经进入工地进行挖土操作的时候,村民才知道村里的预留地已签订征收合同,为此而产生了一个相当大的村庄内部纠纷事件。
在正式制度的文本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村支书与村主任共同签字就可以征地,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却以这种方式代替了相当复杂的征地程序设计。因此,地方基层政权的实际工作是如何做通村级组织主要干部的工作,然而,对村干部来说触犯村庄集体的利益签字将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如何让村干部得到收益认为值得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做,就需要地方基层政权对之进行利益诱导。从一些征地型村庄中所反映出来的现实来看,地方基层对村干部采取了软硬两种方式相互结合的策略,迫使村级干部在土地征收以及村庄改造中与地方基层政权保持一致。所谓硬的一方面就是如果村级干部不配合,就寻求村干部的任何瑕疵进行突击式的审问和检查,而对村干部尤为致命的则是自己经营企业中的一些税收审查。③近几年来,沿海地区的农村富人上台治理村庄,也把市场经济中的利润原则带入到了地方基层治理中。[21]另外一方面则是从利益联动的效应出发,如果村干部在征地或者执行任务过程中能够与基层政府有力地配合,就会给村干部一些地方基层政权所掌控的资源进行诱导,尤其是在一些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工程承包、项目承包以及村干部私人企业的土地置换等等,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村级组织的干部一般都会利用自身的位置与基层政权形成妥协,这样就牢固地树立了村级干部与地方基层政权的利益共同体,而且这种利益不会因为村干部位置上的个人变动而产生变异,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权与村级干部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实际上导致了上层与下层之间利益输送的断链,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受不到保护,就与村级组织、基层政权产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
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塑来看,村级组织明显存在着一种经济利益的脱嵌,村级组织干部可以不顾村民舆论和村庄整体的影响与基层政权形成利益联盟。如此,村庄的集体伦理受到了伤害,村庄中的个人主义色彩浓厚。在村民看来,寻求村社集体经济的壮大已不可能,最为现实的是个人能从村庄的城镇化过程中收到好处,而且这些好处必须落实到个人的身上,而不是集体。对于村社集体,村民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信任感,村庄起码在认同意义上已经瓦解。
3.村庄结构分化
村庄的自我发展路径遭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加剧了村庄内部资源的市场化,同时也促成了内部的结构分化,造成了村庄结构中底层与上层之间的断裂。农地的征收与开发给村社带来了巨大的资源利益,能抓住机会汲取利益的往往是村庄结构中顶层的人,是村庄内部的政治和经济精英。然而,资源输入也加深了市场化所带来的农村社会分层,扩大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造成了底层对村庄精英的“怨气”[22]。村庄内部底层的怨气来自于征地所引入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土地的资本化效应凸显,作为城郊地区农村的土地资产开始增值。而村庄上层精英掌握着土地资源的配置权,使得他们在土地的资本化效应中很容易凭借土地的买卖而获得财富,虽然交换形式不一定合法,但是政府对之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这种通过土地的支配达到财富的自我积累形式有很多,例如小产权房以及宅基地的审批等;除了通过支配土地达到汲取资源的目的之外,上层精英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多方面的扶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获得村庄上层精英的支持,地方政府往往把一些土地平整和道路建设,或者是公共项目转手包给村庄里的村级组织干部与经济精英,通过这些利益的输送带来土地征收工作的配合。然而,这部分资源大多数被村庄精英所俘获,大多数的村庄居民无法进入这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最后,是在集体资产支配过程的截取,村庄集体资产收益的很大一部分都被村级组织干部隐蔽地取走,以征地补偿款集体保留部分为例,每年银行的利息并没有进入村公共账户,而这部分利息就成为村级精英私底下的财富。
征地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了村庄社会结构的两极化。村社精英获得大量的财富,而失去土地的村民则直接被甩入市场靠出卖劳动力获取收入,这两部分人群的财富增值是极不平等的,村庄上层精英人士财富迅速增值,而底层人群依靠劳动力提高收入的增长幅度非常有限,在有些情况下失去土地的人生活状况变得更糟。财富分配不均,扩大了村庄内部的阶层差距,给底层民众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于是底层民众对村庄精英的财富收入渠道产生了极大不满,深深感觉到无力的群众的情绪走向了另外一种极端,不良情绪开始增长。村民的情绪化导致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心态,在这些征地型村庄中,村民对村级组织的干部是极端的不信任,对任何抱有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异议的。正因为如此,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和行动受到村民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往往无法成功做成任何一件事情。在村民不良情绪蔓延的过程之中,其实就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兴起时代,村民的相对剥夺感特别严重,特别是在集体资产的运行过程中就很容易诱发一些问题,导致村庄的对抗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村民与村庄精英之间存在着很深的裂痕,即使是普通的村民相互之间也充满着不信任感,对于对方的行为都有着猜忌心理。
可以说在城镇近郊的大多数农村都是被城市强行纳入为城市社区完成城市化,很少有村庄能够在维系村庄边界的时候完整保留自身的编制获得发展,毕竟这样的村庄需要很强的村庄领导能力和外在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机会,大多数的村庄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完成改造。在这样的村庄中,村庄集体的伦理和公共责任开始消退,村落的单位意义已经消失,滕尼斯所谓的共同体给予村民的保障和情感慰藉已经消解。[23]村社集体成为了村民所对抗的反对面,成为了村民所抗争的对象,村集体对村民所负的道义责任也被搁置在一旁,村民对于土地的补偿以及就业的安置并不存在很大的希望,村社与政府已完全把村民扔向了市场,村民个体的自我利益化考虑已经成为中心范畴。在如此的情境下,村庄的不同阶层显然对市场就有着不同的对接逻辑,[24]村庄中的精英可以在村庄的城镇化进程中获得更大收益,而一般阶层的村民则只能获得一些补偿,无法更进一步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分配。在这样的约束性结构条件下,失地农民的行为逻辑就有了某种自我中心主义的倾向。
四、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个体主义的利益抗争
村社消解,村社集体再分配能力衰退。失去保障底线的失地农民愈来愈迫切地感觉到再不抓住村庄集体财富的分配,村社一旦转型为社区,村民将完全丧失原先村民所享有的凭借村社户籍所得的福利资源。在长时段的过程中,失地农民会切身体会村社消解的冲击,村社集体毫无能力承担起村民市民化的促进作用。在超级村社以及“能人”治村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强大的集体为村民建立多种福利保障,减少了村民进入市场的风险,而这恰恰是失地农民所迫切希望的。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城镇化过程中维系自身共同体功能的村社集体很少能够发展起来,而更多的表现是村社瓦解之后村民无情地被单独抛向市场,让村民在城市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自我承担风险。而村社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村社结构分化、精英与村民的分离,都产生了农民对抗集体的行为逻辑,失地农民依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去土地保障底线、市场化中所遭遇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以及对集体资产的全体社员享有的文本,不断地从日常抗争中形成连带性施压效应,要求集体资产的及时均分原则。陈锋认为乡村基层治理存在着连带式制衡的现象,村组干部将各种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捆绑连带,通过利益、情感等连带方式来规则村民,而村民也同样将自己需要履行的各种义务与应该享受到的各项权利捆绑连带,并以责任连带的方式对村组干部实行反制。[25]连带效应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常态,而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正是在土地征收进程中一步步得到强化,其日常抗争的手段、方式也从原先的零散性演绎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失地农民的抗争是有着很强个人化色彩的,是试图通过个人不断的连锁性施压来达到削弱集体社区合法性,从而强化社区中个人抗争行为的共鸣和合法性。
众所周知,抗争一词诞生于西方社会运动语境之下,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内涵,它既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而且也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那么,失地农民针对集体资产的均分运动是否是一种抗争?在这里笔者所要秉承的并不是查尔斯·蒂利、塔罗以及道格·麦克亚当等人对西方历史社会运动所叙述的强政治抗争概念,[26]而是詹姆斯·斯科特在东南亚中所发掘的隐蔽性的日常抗争概念。农民可以针对侵害自己的特定人物、特定事件进行抗争,而并不一定围绕着国家、阶级以及资本等展开,个体式的自发反抗就会形成抗争的集体合力。抗争这一概念在失地农民的日常行动中同样可以被借鉴,针对集体资产的均分实际上是对集体资产维护的一种手段,也是个体获取自身利益的渠道,分散的个体式反抗是以维护集体资产不被侵害的名义具体展开的,如此一来,形成了一种共同目标取向的日常抗争形式。
围绕着征地补偿的分配从开始到结束夹杂着村社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第一次大额的征收补偿分配结束之后,余款的分配就随着时间,产生了农户与村社集体分配的分歧。2002年的一次性补偿之后,有些村里的农户人家孩子专科转为本科之后是不是还可以获得村里陆续的分配资格,有家农户女儿在读专科时候分到了第一笔款项,但是孩子转读本科之后,村里认为就不应该再分了。于是这户人家就找村主任与村支书,包括村里的会计询问为什么自己女儿读本科就分不到后面的钱,村里认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该再分到钱。这家农户的女主人就不断地找到村会计讨说法,有时候还找村里的主任与书记说事情,村里的财务会计不胜其烦,这家农户的女主人专门找睡午觉时候找到会计要钱,村会计实在受不了,就要求村里给个明确的定论,到底要不要给钱。最终村主任与支书也招架不了,私下里给这户农户的女儿也分了钱。
在土地征收后有些预征地,农户已经得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但是这些农地因为空闲,很多农户又在这些地上种菜苗。村里有一个寡妇就在预征地上种了菜苗,结果有一天在她没有注意的时候,这块地就被一卡车运过来的泥土给填了。这个妇女就要村里给她赔菜钱,因为是村里要求卡车过来填的,妇女天天就找村里干部说这件事情,还与村干部吵了几次架。最后她打电话让她儿子过来与村干部说情况,因为她儿子在外面是个混混,村干部不得已就又给补偿了一次。
如果说前期的农户与村社之间的行为有着较强的个体利益追求的话,很快,随着利益分配的展开,其他农民对集体资产就有了个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导向,寻求村社集体资产个体化成为了失地农民的迫切要求。农民—村社场域的日常抗争也获得了长时段演绎的色彩,形成了接二连三的日常抗争的连锁效应。所谓连锁性的效应是在征地长时段过程中产生,从一开始较为零散的自发的抗争形式逐渐地形成了一种气候,每有征地补偿发生,日常抗争的形式手段就愈集中,于是在不断的征地过程中,一环接着一环的抗争连锁效应发酵,构成了对村社集体组织的集合压力。
1.日常抗争手段的多样性
斯科特所揭示的东南亚农民的日常抵抗手段非常多,在假装顺从的背后却隐藏着农民极为丰富的日常抗争武器: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所有这些斗争都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或计划,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4]2征地型社区的抗争虽然也是个体式的、自发式的,但是其背后还是存在着部分群体的联合效应,抗争的手段只有通过多样性和重复性才能形成某种压力,才会达到个体所能够达到的目的。谣言与闲话是失地农民较为常用的手段。谣言和闲话的主要目标对象是村里不愿意把集体补偿分配到个人的村干部,而谣言和闲话的传播手段主要是口头话语的传播,此外还包括了一些小纸条和大字报的运用。谣言和闲话首先是从整体上给村干部以负面评价,所有村干部的行为都可以被谣言机制传播为个人利益的自私行动。谣言和闲话的核心是对村干部个人道德的否定,村干部既然在道德作风上有问题,那么在村庄集体公共事务上自然也不会把村民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于是一系列未经证实的谣言迅速在村庄舆论中产生和传播。这种谣言风波针对村干部个人道德作风的问题,村干部个人的一些家庭状况,诸如村干部婚外情,以及家庭不和谐等。其次,村干部的一些日常活动,特别是村里几个干部经常在酒店吃饭被村里人看到不断用闲言所渲染加剧了村民对村干部否定,随着谣言和闲话的不断扩散和传播,村民的情绪被进一步传染,从而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就会达成集体资产再分配的共识。在他们看来,村庄集体性资产分配到个人身上是真正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而没有分到个人名下的集体资产永远会处于被挥霍或者剥夺的境地。
在失地农民进行抵制和抗争的手段中,相对比较激烈也是颇有争议的是采取一种让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唱戏”手段。所谓唱戏其实就是村民所运用的一种表演手段,而在前台来演戏的则是被村民所利用的“弱者”,而后台指挥“唱戏”的则是幕后的村民。“唱戏”在征地型村庄的演绎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弱者武器的反讽,弱者运用本身的弱势效应来达到一种反而能达到强对抗所不能完成的目的,背后折射的是被征地村落中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特殊的关系转换逻辑。唱戏的手法是村民会故意找一些村庄里被公认的智障者作出一些突如其来的行动,如在村庄土地的补偿分配中,会让智障者出面进行宣传集体分钱的事情。
在F村中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在有一年快到年关的时候,一个傍晚村里的一个智障者敲着铜锣沿着村民住房路边以及聚居场所大声吆喝明天村里决定分配集体补偿款,要求村民到村办公室签字领钱。智障者不断地进入每户村民的家中,跟他们说:“哥,明天村里要分钱了,你到老年协会去领钱。”于是隔壁邻居就开始相互之间说话、取笑,说这个智障者又被人利用,真是个“弱智”。
村民都知道这是村里某些人所导演的一出戏,并没有人真正把智障者所宣布的事情当真。当然如果有村民去较真,要跟村干部去说村里补偿款分配的事情,村干部则会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村干部总不能去找智障者进行对质。在村民所进行的日常抗争中,村民已经学会了一种以“弱者为武器”的手段,弱者有时候可以让对立的双方关系发生颠倒。[27]其实主导弱者唱戏的是背后的村民和舆论,但是在村庄里,你永远不知道这个主导者和指使者会是谁,把自己隐藏在背后却让村里不会被惩罚者或者说指责的人出面所行使的行为,成为在村庄里村民“韧武器”手段运用的最佳效果。很难说这种弱者为武器的手段是村民因为没钱过年才导致的,更多的考虑是从集体分到自己的利益,是从集体减少一点,自己增加一点方面考虑自己的利益索取。
2.日常抗争的周期起伏性
失地农民日常抗争的多样性往往有一个波浪的起伏,随着土地征收和村庄选举达到高点,然后又开始慢慢减少,达到一个谷底。波浪式的起伏正表明利益资源的集聚与分配高峰期的到来。在每一次土地征收的时候,农民的日常式抗争就会达到一个高峰,其原因是土地刚征收后所收到的补偿款正好处于一个争议的方式,为了让个体获得较高的补偿,村民的意见当然是希望把全部补偿款均分到村民的个体身上,于是这一时期,各种形式的意见表达方式就会出现,以及舆论和分散性的日常抗争都会在心态一致的前提下产生。因此,每一次的土地征收其实都伴随着一个村社村民个体行动集合的高峰。其次,是在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村社干部为了获得村民的选票支持,他们会在这个时候对村民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妥协,村民就会抓住这一时期要求村社所保留的土地补偿款均分。虽然村民也清楚一个村庄内部如果存在着过多的权利斗争的话根本就不可能把一个村庄搞好。他们其实也很羡慕某些例外的村庄,譬如他们经常讲到某个村庄村干部很强硬所以为村民获得了很多补偿利益,把村庄内部的事情也搞起来了,虽然村干部本人也有私欲,但是好歹也为集体作了些事情。但是身处固定的利益结构之下,村民不得已对村庄内部的派性斗争进行摇摆。
F村2009年村里进行的一次村民自治选举,当时的村主任和支书因为私下里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失去了村民的信任,而恰在这个时候另一个在村里公认的人品并不是太好的张某出来选举,他起先动员部分村民对村干部进行信访,之后承诺在自己当选之后,把集体保留的征地补偿款均分给村民,对于这些做法虽然有些村民心理有疑问,但村民最终把选票也投向了他。而选举之后,他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只是分了一点钱,还留着大部分钱做集体发展资金,实际上留给自己钻空子。村民们虽然很愤怒,有的人就说,“今天分一点,明天分一点,到钱挥霍完了,就不用分了”。在固定的利益结构下,派系政治的摇摆只能是村民最佳的策略性选择,即使是村民们自己也认为有了派性之间相互竞争才有监督,才可以把钱看得紧一点,村民还可以分到钱。
社区的选举与征地的发生是村民两个抗争的波峰,而在其他时候则是平静水面下潜伏的波澜。也正是这两个时候提供了村民抗争的及时性,因为征地的发生马上面临着补偿款的到账和村民分钱的活跃期,而选举也正是村民达到村民目标的最好利用时机,也是一次可以直接把集体资产或者征地补偿款实现转移到个人或者动员个人抗争的最佳机会。当然围绕着周期起伏性的则始终是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纷争,随着后来村社集体资产的清零,村民的日常抗争热情也会慢慢地消退。
3.个体日常抗争的集合效应与村社整合力量的削弱
村民明确目标指向的日常抗争在不断的重复过程中就会客观上造成村社力量的削弱,事实上就是在村民的日常性抗争中,村社整合力量和作为共同体的意义不断地消失。村社不仅在公共事务的建设过程中得不到村民的有效配合,村民也会越过村社直接与地方基层政权部门进行交涉。村民会在与村干部的互动中采取某种消极主义。对于村庄的公共建设就是如此,几届村干部都想对原有的村庄道路进行水泥化加固处理,在新建地区计划安装下水道和铺水管。但是最终这一切都没有做成,这既来自于钉子户的问题,也有村民对村干部不信任的原因,而且最主要的是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了信任的基础,村民把这些公共工程都看做是村干部捞钱的机会。因此村民代表大会没有一次开成过,村民的理由很简单,“村里把钱分给我们之后再搞建设,那就算是你们村干部的本事。否则一个小工一天就两百这算什么账?”于是村里的一切项目设施都遇到了村民的消极反对,村干部开会决定要修路,但是靠近道路边的村民就公开对村干部说“你们修了我就挖”,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也不赞同。村干部无法只好放弃了这些规划,村民正是利用这些自己个体力所能及的运作空间积极拓展自身的利益汲取机制,根本目的是达到对村集体征地费用的个人分配。
地方基层政权运作有着与村干部治理不同的实践逻辑,它得按照科层制的规章制度来办事。所以,基层部门并不同意村里把土地补偿款完全分发到农户手中的,在村干部已经妥协的条件下,村干部就把应对上面的问题扔给了村民们自己去做。村民们为了获得街道方面的同意,就采取了一种群体性的纠缠策略。这样的纠缠最终会使街道政府方面屈服,最终也会妥协签字,认同村里的分配方案。
失地农民日常生活中不断地产生分散性、零碎性的抗争活动,是在征地型村庄长时段内所体现出来的,这些日常琐碎的抵制和抗争不是在某一个时段、某一场点集中的反应,是在一个征地型村庄在城镇化进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抗争逻辑。正如前文所述,村庄在内外变动的进程中所呈现的共同体瓦解以及市场经济个人利益的觉醒,导致了社区共同体很难保持自身内部的一致性而融入城市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强介入和市场的分化,使得村庄内部原先所保留的乡土结构的互惠式原则以及村庄伦理性公平的观念都遭到冲击。村庄内部的分裂的结果是村社内部个人对接国家与市场的新型的关系产生,因此,村民不断冲击着村社的保留体制,宁愿脱离集体的保护而直接与国家、市场对接。于是,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后续中,村民这种分散长时段的日常抗争性的施压就不断地被反复实践。
五、结论与思考
斯科特的农民日常抗争理论与折晓叶阐述的农民“韧武器”抵制都是建立在村社共同体的维系基础之上的。在他们的研究视野中,村社共同体虽遭到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与工业城镇化的冲击,但是社区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和道德伦理大体上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根基,村民把村社共同体内一些社会关系原则扩展到其他地方从而缓慢过渡到另外一种有序的社会。然而,征地带来的村社消解打破了固有的乡村共同体伦理,以一种村社理性的共同体方式维系已经不可能,大多数村庄完成了从一种乡土到城市,共同体到社会、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28]村社村民也彻底失去了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与寄托,村社本身发生蜕变,集体已经不再被村民抱有希望。这个时候村民的合作再生秩序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了,所有的村民都自发地寻求个人利益的时候就形成了农民日常抗争的共振效应。也就是说当农民在合作已经不可能达成时,农民寻求的是个体式日常抗争的非正式共振效应,并达到他们与集体抗争的目的。
1.个体主义式抗争中的自我利益取向
在失地农民中表现出来的农民日常抗争已经与我们之前的农民的阶级抗争、维权抗争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在征地型社区的场域中,农民日常抗争的逻辑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个变化首先是因为社会基础的变动而连带发生的。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已有的农民日常抗争研究和理论都是针对的生存困境以及自身权利受害的社会基础,农民的抗争资源是来自于传统道德伦理的延续,例如村庄道德共同体的意义及生存权的伦理。在征地型社区,农民本身的生存境况发生了改变,村社整体伦理正在逐渐消失,村庄结构分化所造成的利益差距中构造成农民收益分配的差距,村社精英与民众之间相互脱节。村庄群体缺乏良性互动,尤其是在村庄福利额没有相应提高的基础上,农民对村社集体的失望,使之行动具有了个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征地型社区的农民抗争也很难以维权抗争的方式进行概括。所谓的维权抗争是建立在农民与国家对抗的预设前提之上,无论是税费改革之前国家与农民尖锐矛盾,还是税改之后农民与国家在土地问题上的抗争,都以农民的权利受到政府行为的损害或者被侵权为前提。也正是基于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农民“抗争性政治”[29]的观点。然而,征地型社区农民的日常抗争都以村社为基础,回到了具体的村庄行动场域。个体主义的自我利益取向是农民权利诉求过程中被市场资本化所过度催发,也是在村庄处在消解的社会结构下一种利益意志导向。任何一个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家庭都有着骤富的可能性,但是当这种骤富的步骤并不同步,尤其是辐射的利益所得分配不均时候,自然就会产生利益悬殊带来的心理不平衡,于是个体主义的自我利益就会增长。不断寻求利益的增进是他们在村社解体之后最主要的诉求,甚至可以说一种失地之后的连续性保障。
2.合作组织框架与分散性的持续抗争
折晓叶认为“农民合作的行动策略,将农民个体分散而随意的抵制和反抗行动嵌入在社区共同体的组织结构之中,产生出某些意想不到的社会和政治效应”[14]。在超级社区中,农民的非抵制性行动是一种“合作力”,但是其前提是借助于村社合作组织与民主参与机制的结合。对于相当多数的征地型社区中,所凭借的合作资源太少了。而村庄内部精英与群众的分离更是带来合作行动的缺失,因此,针对社区内部集体组织力量的农民日常抗争缺乏合作的资源,“马铃薯”式的农民只能借助于连带性施压所形成的日常抗争共振效应。单个农民的日常抗争是琐碎和具体的,但当分散的日常抗争不断地再现和重演的时候,就形成了一种群体施压的共振效应。沿海地区村社共同体解体以及村民自治的民主困境,都无法产生类似折晓叶所说的新的合作抵制机制。相反,在国家与市场的强介入背景下,村社集体力量遭到摧毁,个人与国家和市场直接对接成为一种常态。独立的个体是一种各自为政的抗争,这种分散的抗争,如果是孤立的、分散的就不成为一种力量,但是如果个体连续不断地此起彼伏地抗争,就会形成连锁效应,就会带来连带性的压力,产生集合效应。
3.无组织日常抗争与地方治理的困境
征地型社区的个体主义抗争方式不可能采取一种集中的综合治理方式可以解决,因为分散化的群众虽有着共同的个体利益诉求,但是他们日常抗争的方式就存在着多样化,而利益牵扯的多样化对地方社会治理来说是一种难题。这种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是村民日常抗争的主要动力所在,例如在土地征收的进程中,村民愈来愈重视宅基地的资产功能,于是村里每一次的福利性宅基地分配都伴随着众多村民的追逐,为了获批宅基地,部分村民最终因为有些原因而被排斥在外,这部分村民的利益诉求遭阻,于是针对村干部的上访和抗争就会不断发生,例如对村内宅基地分配的干群矛盾。还有针对村干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就签订征地协议的抗议,往往是一些农民与老党员带动下村社抗争外移,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必然要求分类别的技术治理手段更新,对于征地型社区的复杂利益形态来说,更为重要。
不同利益诉求的村民所形成的连续性日常抗争给地方治理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面对利益分化的个体式诉求,地方治理机制要么以点带面要么疲于应对,基层治理体制始终无法找到一个着力点化解这些多元主义的日常抗争。在征地型社区中,多种矛盾纠纷的存在让我们更加关注地方治理机制的综合解决能力。从目前治理现状来看,现有的征地型社区治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的利益调解,以至于每每征地都会产生暴力冲突,或者是社区内部的重重冲击。面对征地中产生的利益纠纷,一定要重建组织体制,实现从村落向现代社区治理结构转型。保证社区治理的透明化,针对不同的农民诉求有及时的反馈机制,征地型社区的治理既是讲究策略的技术治理,[30]也是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整合治理框架。
注释:
①例如,《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上述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并且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确定地方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②关于村社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处置,各个村并不统一。正因为如此,村民就有了比较的眼光,从而带来了相当多的话语冲突,例如:“别的村是这样做,为什么到我们村就不行了!”村民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案例与村干部对质。
③沿海地区的村级组织干部基本上以经济能人为主,这些人大多为生意人和企业主。在其生存和发展的遭遇中多多少少存在着漏税行为,如果村干部在某些方面不配合,地方政府就会在其他方面形成硬阻力来迫使村干部屈服。许多村干部在这些审查过程中就会屈服于地方基层政权的压力而寻求与基层政府进行妥协。
原文参考文献:
[1]贺雪峰.论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J].管理世界,2005(11):82-92.
[2]郭于华.“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J].读书,2002(5):104-110.
[3]张金俊.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的结构与文化路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45,91-92.
[4]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84.
[5]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M].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141-170.
[6]于建嵘.当前农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49-55.
[7]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3.
[8]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07.
[9]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J].开放时代,2008(3):51-58.
[10]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201.
[11]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1-32.
[12]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J].社会学研究,2007(5):21-45.
[13]李培林.村落的终结[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
[14]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抵制——弱者的“韧武器”[J].社会学研究,2008(3):15-20.
[15]折晓叶,陈婴婴.超级村庄的基本特征与“中间”形态[J].社会学研究,1997(6):37-45.
[16]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J].社会学研究,2010(1):1-33.
[17]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70.
[18]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5-20.
[19]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J].二十一世纪,1997(8):275-288.
[20]魏建,赵钱龙.中国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变迁及其影响——由均势到非均势[J].学习与探索,2008(2):156-161.
[21]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131.
[22]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J].社会学研究,2009(6):105-121.
[23]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65.
[24]朱静辉.地权增值分配的社会机制:官镇征地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博士论文,2011:158.
[25]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J].社会,2012(1):104-125.
[26]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J].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69.
[27]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J].社会,2008(4):34-58.
[28]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2.
[29]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
作者简介:
朱静辉,男,温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马洪君,男,温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