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聂案听证会:没能在电视中说的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5 次 更新时间:2015-11-25 23:14

何家弘 (进入专栏)  

今天下午,央视“新闻1+1”节目的编辑给我打电话,邀请我今晚九点半去演播室做嘉宾,评说山东高院昨天举行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并与我就讨论的问题进行沟通。上周五,央视新闻频道的记者曾经就聂案的听证会对我进行过采访,在今天早上的“朝闻天下”节目中播出了。然而,聂案情况复杂,这又是电视直播,我必须认真准备。于是,我放下手中的写作,整理思路,准备腹稿。晚饭后,我正准备动身去电视台,又接到那位编辑的电话,告诉我该节目被叫停了。对于我这个“老宅男”来说,不用晚上外出,倒也乐得轻松,只是已经想好的话,不说出来,岂不是白费了心思!于是,我就决定把没能在电视中说出的话,在电脑中说说。再说了,我这些话也不值得“叫停”啊!当然,叫停者也不知道我会说些什么。

根据“新闻1+1”的节目安排,我原准备谈三段话。第一,我认为这次听证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尝试。冤错案件,各国都有,而且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都会遇到阻力。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例如,美国就有民间的“无辜者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英国则成立了半官半民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我曾经提出过借鉴英国做法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建议(见2013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改良审判监督制度,化解涉诉上访难题”)。我以为,这次聂案听证的基本目标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山东高院的听证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例如,对听证结果不预设答案,在挑选听证人时尽量保证客观公正(本人因公开就聂案发表过意见,不具备参加听证的资格),在听证时让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充分陈述意见等。不过,这次听证的设计也存在一些瑕疵。首先,听证的发言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的申诉方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说服)责任,所以不仅应该先发言,而且应该享有最后陈述的机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审判的程序设计,可以先给申诉方一个半小时的陈述时间,再给原办案方两个小时的陈述时间,最后再给申诉方半个小时的时间做最后陈述。其次,这次听证不安排双方诘问和辩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让双方的陈述更有针对性,应该允许双方旁听对方的陈述。最后,法院合议庭应该把听证人的意见明确告知社会,例如,在15名听证人中,有多少人赞成启动再审,有多少人不赞成启动再审。当然,合议庭不能说出赞成者和不赞成者的姓名。这次听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设计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假如合议庭最后以模糊的语言宣布,本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听证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下,那恐怕就会南辕北辙了。

第二,在这次听证会上,陈述人似乎太过重视口供了,譬如纠缠于王书金和聂树斌的口供中有哪些符合或不符合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述的案件事实。我以为,王书金的口供中有些细节与现场事实不符,并不能否定其口供基本内容(即强奸杀人)的真实性,因为他的供述是在案发十年后做出的,出现一些记忆误差不足为奇。另外,聂树斌的口供与现场情况更加吻合,也不能肯定其就是真凶。假如聂树斌今天能够站在听证会上陈述,那么其供述内容与现场情况的吻合还具有一定价值,但是现在听证人只能看到案卷中的讯问笔录,而且据说聂被抓之后的前四天是没有笔录的。在这成为复查“盲区”的四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那四天中,聂树斌没闲着,警察也没闲着。我们不能肯定说本案有刑讯逼供,但是也不能排除刑讯的可能性。这样获取的口供,即使内容与现场情况完全吻合,也不能保定其真实性。正因为如此,我国刑诉法才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除了口供之外还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是杀人凶手。我以为,由于多数听证人并不是法律专家,合议庭没有必要让他们对案件中的具体证据发表评论意见。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审判的做法,法官让陪审员们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和生活经验回答一个问题:你是否能肯定地认为被告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个人?或者更为简单地说,你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由于本案有两个嫌疑人,合议庭可以让听证人回答:你认为王书金和聂树斌是真凶的可能性各有多大?其实,对于这类事实问题,听证人都可以做出大概的判断。例如,王书金是真凶的概率大概有60%,聂树斌是真凶的概率大概有40%;或者,聂树斌是真凶的概率大该有80%,王书金是真凶的概率大该有20%。然后,合议庭可以把15位听证人的回答汇总起来,计算出二人概率的平均数,并作为复查决定的依据。我认为,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第三,民众参与司法决策过程,不仅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而且有助于抵御外界的干扰,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屏障,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借口。假如听证的结果是应该启动再审,法官可以对那些阻碍翻案的人说,这是民众代表的意见。假如听证结果是不应该启动再审,法官也可以对社会说,这是民众代表的意见。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听证确实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之,这是一次很好的尝试,但愿司法机关能以此为契机建立相关的制度。我希望,这次听证会不仅有助于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更有助于在我国确立民众参与司法的良好制度。

话说完了,我也该去睡觉了。我现在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吃一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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