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男性阳刚,女性温柔是"理所当然"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5 次 更新时间:2015-04-18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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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  

原题:文化与人格——以社会性别角色为例论文化与三种人格类型的关系

一、 玛格丽特•米德思想及代表作简述

1.1 米德关于文化与人格思想简述

美国文化人类学之父博厄斯认为,决定人类行为习惯的不是遗传因素,而是文化因素(Boas 1938),从此将“文化决定论”发展为“文化决定人格论”。而他的学生玛格丽特•米德则对文化塑造人格进行了具体的阐释。

米德在《萨摩亚人的成年》中表示,萨摩亚少女在青春期的表现与其他时期没有明显的不同,企图说明当时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充满叛逆情绪的青春期并不是人类的共性,更不是基于生理基础,而是由文化决定的。

她的《新几内亚人的成长》通过比较马努斯文化和美国文化在儿童教育方面的不同和这些儿童成人以后的人格表现不同,企图说明文化对人格塑造的决定作用,特别是在儿童时期塑造的决定作用。

她的《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通过展现三个部落完全不同的男女气质企图说明后天文化对男女气质塑造的决定作用,也成为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有力案例之一。

米德认为不同的文化塑造不同的人格,且这种塑造作用在儿童时期最为明显。虽然后继有学者质疑米德著作中的案例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但仍无法撼动米德在文化与人格学派中的开创性地位。

1.2 米德《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中的案例简述

米德在其著作《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中记述了分布在方圆一百英里内的三个原始部落各自不同的社会性别观。其中一个部落不管男女都具有竞争性强、攻击性强的阳性特征,另一个部落不管男女都具有温和的、体贴的阴性特征,还有一个部落男性具有的是阴性特征而女性具有的是阳性特征。

然而,“阳性特征仅属于男性,阴性特征仅属于女性”是那个时代,甚至现在主流社会的普遍性别观。我们认为这样的性别气质分类是理所当然的,是由男女生理基础的差异决定的,正如那三个原始部落认为他们各自的性别观也是理所当然的一样。不同的文化塑造了不同的社会性别角色,塑造了不同的“理所当然”的男女性别气质。

米德的这部作品用案例有力地阐述了文化决定人格的观点,不仅撼动了当时生物决定论的基础,也挑战了父权社会的男性绝对权威。

1.3 米德观点的局限性

米德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她过分强调文化对人格的单方面决定作用,而忽视了人格的能动性和人格对文化的影响。

第二,她将“人格”理解为同一个文化系统中的人们的共有人格,而忽略了每个人在不同的家庭、社会、交际圈等中形成的具体的人格。

米德所代表的文化与人格学派的局限性也被后继学者所认识到,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心理人类学等学派,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

二、 笔者对文化与人格的理解

2.1 论“人格”的定义与三种人格类型

米德在她的论述中没有提到过“人格”的具体含义,虽有其他学者对其作出过不同的阐释,但至今没有一个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定义。对“人格”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人们在探讨文化与人格的关系时得出不同的结论,故笔者在这里引入Allort对人格的定义——一个笔者认为在众多定义中脱颖而出的定义:人格是个体内部决定其特征性行为和思想的身心系统和动力组织(周哓宏 1997)。笔者将以此定义作为本篇论文中所论述的“人格”的定义。

克拉克洪和莫瑞曾说过:“每一个人性格都有若干方面像所有的人,若干方面像一部分人,若干方面则什么人都不像(Kluckhohn& Henry 1953)。”以这句话对人性格的三个分类为基础,笔者将人格理解为三种类型:“若干方面像所有人”即“共有人格”,“若干方面像一部分人”即“文化人格”,“若干方面则什么人都不像”即“个体人格”。笔者将在下文以有关社会性别角色的具体案例为例阐述笔者对这三种人格类型的定义以及对它们分别与文化的关系的理解,观点恐有不妥之处,望读者和老师指正。

2.2 文化与“共有人格”——以男女气质为例

笔者将“共有人格”定义为来自不同文化系统的所有人所共有的人格特征,即跨文化的普遍人格。

在米德《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之前,人们一直以为“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性别分工是人类所共有的人格,以为男性具有“占优势、侵略性、竞争、理智、责任心强、成为领导者”的性格特点和女性具有“温柔、贤惠、谦卑、忠诚、庄重、有依赖性、有教养、善解人意、成为好的追随者”的性格特点也是人类所共有的人格。当然,这些人们曾经认同的“共有人格”已经被米德所推翻,如果要以现在的认知观念来找人类的“共有人格”,也许可以算上“对美的追求”和“趋利避害”(郑琪 2012),但究竟是不是,我们还不能下定论。

倘若“共有人格”存在,也就存在了两种假设:

第一,文化的影响不是对所有人格的塑造都有效的,某一些人格是坚定地由生物基础或者其他非文化因素决定,而不受文化的影响,可以被称为某种“天性”。

第二,“共有人格”仍然是文化塑造的,只是这种文化是一种全人类共有的文化。

以现在普遍的认知观来看,可能第二种假设更容易被接受。但至于到底是什么,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2.3 文化与“文化人格”——以“女皇故里”四川广元的女性观为例

笔者将“文化人格”定义为某个具体的文化系统下的人们所共有的人格特征,即文化系统内的普遍人格。

笔者之前对四川广元一年一度的“女儿节”民俗做了一个调研,发现广元的女性更倾向于表现出自立、自强、自信的一面,也不是其他地区传统的柔弱、娇小和依附男性。这与当地的“女皇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这个案例即证明了文化对“文化人格”的塑造作用,这种人格受所属文化系统的影响,而区别于其他文化系统下的某种人格。这也是米德所论述的人格类型。

2.4 文化与“个体人格”——以中大人类学女权主义学生和非女权主义学生为例

笔者将“个体人格”定义为具体到个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人格,即每个人独特的个性。

据笔者了解,中大人类学系中有一小部分女同学认为自己是女权主义者,并且表现出与其他非女权主义者不一样的女性气质与意愿,如她们更加看重自己的学业和事业而不是爱情,如她们绝不会做家庭主妇等等。她们有的是受家庭影响,如父母更注重培养女儿的独立性;有的是受女权主义启蒙的影响,如选报了关于女权主义的公选课。她们因为个体所受的不同文化的影响而有别于其他非女权主义者,而且她们女权主义者内部的具体特征和观点也存在差别。这些人类学系学生在社会性别角色上表现出的不同的特质即“个体人格”。

但笔者认为文化与“文化人格”的关系和与“个体人格”的关系是不大一样的:前者的生物基础对人格的塑造作用比后者小。因为“文化人格”偏向于一种抽象和宏观的上的意义,而没有具体到每个个体,所以进行跨文化比较时,是可以暂时忽略生物基础的。这也是米德所代表的文化与人格学派在文化决定人格的理论中没有涉及生物基础的原因。然而,不涉及不代表没有,只是它对于“文化人格”的意义不是很大。但“个体人格”不一样,它是以每个具体的个体为单位的。“个体人格”除了受到具体的文化影响以外,生理基础、自然环境等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所以,在谈论文化与“个体人格”的关系时,如果不考虑除文化以外的其他因素则很容易走向文化决定论的极端。

2.5 人格维度——对文化与人格研究的展望

笔者对“人格维度”的定义是,将人格细分为若干刻度标准,每种刻度标准代表在某种意义上相同属性的元素。简单来说,就是对人格特质进行分类。

如今被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大五人格理论”就是对人格维度的实践;但这种维度的设置更偏向于对“共有人格”的研究。如有跨文化纵向和横向研究表明,从青少年期向老年期的发展过程中,各国的男性和女性在神经质、外向性和开放性三种特质上的得分都渐趋降低,而在随和性和尽责性上则有所升高(McCrae, R &Costa,P,T 2003)。

随着人格维度的进一步细化,人格特质会变得越来越具体。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格与人格之间的比较会更加明晰。哪些人格与文化有关,哪些与生物基础、自然环境或是其他非文化因素有关,人们想要对文化与人格的关系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或许可以从人格维度这个方向下手。

•参考文献:

1、Boas, F .The Mind of Primitive Man [M]. New York: Macmillan, 1938.

2、周哓虹 .现代社会心理学——多为事业中的社会行为研究 [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3、Kluckhohn, C. & H, Murray .Personality in Nature, Society, and Culture [M]. New York: Knopf, 1953.

4、郑琪 .玛格丽特•米德的文化与人格思想探析 [D].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 2012.

5、McCrae, R, R. & Costa, P, T .Personality in adulthood: a Five-Factor Theory perspective. New York: Guilfor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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