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开文:日本农协的近况及其对中国农村合作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8 次 更新时间:2015-04-1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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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  

【核心提示】日本农村合作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叶,农协(农业协同组合)的建立则是在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农协走到今天,特别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走向市场的中国农村,尤其是方兴未艾的农村合作,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相应地,也会引发对中国农村合作发展道路的反思或者前瞻。 

一、从综合农协到“综合商社” 

日本农协的成立既有服务农户,解决当时粮食供给短缺等农村经济问题的目的,又有彻底取代以前服务于战争的产业组合的意图。其结果是,农协成了一种半官半民的组织,具有很浓的村落社区性质。一是农协的社员来自全体村民,当时全日本99%以上的村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二是农协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基层农协、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农协以及全国联合会,同行政的中央、县、基层三级完全吻合。除了无所不在,农协还试图无所不包。不仅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还要尝试包全所有人的生老病死。为此,农协提供的服务和指导,就包括指导服务(派专职指导员对农协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信用服务(吸收社员的存款,再优惠地贷给需要资金的社员)、贩卖服务(集中出售社员的农产品,也包括质量管理和市场谈判等)、购买服务(统一购买社员生产生活所需,再提供给社员)、保险服务(筹集资金贷给社员,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保健服务。这样,农协起初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盈利性的、以生产服务为主并涉及社员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为辅的合作组织。但是到今天为止,传统意义上的农协已经变为“综合商社”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简化。原来的农协,工作人员多,基层社多,机构复杂,层级关系纵横交错,显得庞大臃肿,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为此,农协的改革首先从减少基层社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将原有的10000多个综合农协合并为3000个,到90年代,进一步从3000多个合并精简到1500多个,最近,更将这1500个农协合并为535个。有的县已经实现了一县一农协。这样,既减轻了自身的负担,提高了竞争力和效率,又有能力和资金进行自身的调整,以适应社员不断增加和变化着的需求。 

(二)市场化。以生产为主,本是日本本农协的重要特色之一,派出为数众多的“指导员”深入农家地头,也是日本农协的独到做法。但是自日本经济高速增长(1960-1973)之后,原来服务于生产的信用服务、保险服务、购买服务,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农林渔业省(现在的农林水产省)的《农协统计》,1985年较之1955年,在农协业务总利润的构成中,信用事业由23%增长到43%,保险事业由不到1%增加到17%,购买事业变化不大: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贩卖事业、仓储事业以及加工和设施利用事业的比重,则分别由16%、12%、10%卜降为1%、7%、1%。这说明农协的经营目标不仅已经从服务、指导生产变为追求市场的最大化利润,而且这种变化为时很早,其速很快。除了目标从生产向市场的转变外,农协还利用一切途径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服务对象。做法之一是扮演好中国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角色。农协不仅继续提供前述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农协还直接与批发商和零售商鉴定合同,直销农产品。“农协”牌牛奶,就因为农协自己担当“龙头企业”的角色,借助合作社加农户这一一体化形式,有效的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以低价优质,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一些地方的农协更直接举办零售和批发商业企业,直接把社员生产的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方式比前一种直销方式坏节更少、交易费用更省,消费者更觉物美价廉。做法之二是吸纳新社员。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农民人数剧减: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农协开始从其他社会成员中吸收会员。为了保持一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称为准会员。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3个会员中,就有1名准会员。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这样,农协的消费者、推销宣传者队伍无形中得到了大大扩充,农协的潜在市场也相应扩大了。做法之三是会员出资。最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不仅准会员,会员也要出资。相应地,会员出资的农协,就被称为出资农协。据1995年的数据,出资农协已经占了2/3以上。社员所出的资金,相应要获取利润返还之外的收益。这种做法,如果用中国的术语来说,那就是“股份合作制”。 

(三)土地经营的规模化。日本农协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合理化土地利用”趋势。在日本,自1947年实施土地改革以来,土地出租就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农户拥有的上地不能转让。这个规定当然旨在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避免象土地改革以前一样被剥夺,但却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面对依然狭小的经营规模,以及滞后的生产结构(如水稻的过剩),农协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进言渠道,促进土地出租: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规模经营。1988年这样的联合体己经有360多个;主要的经营领域包括水稻及其他粮食、蔬菜、畜牧、园艺(林果)等。近年的数量虽然大幅下降(因为农协的合并),但业务规模却大大扩大了,作用也相应增强了。 

二、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协的上述变化,对于中国农村合作来说,有些是借鉴,但更多的是由此引发的反思。日本经验的最重要一点是农协作为一种综合性合作组织,得到了一以贯之的发展和变革,就是农协在保有自己的传统组织资源的同时,依赖原有路径,不断变革发展。而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人民公社作为一个综合性合作组织的经济功能,却被剥离得一干二净。因此,服务于农民的经济组织,只有平地再起,这是组织资源不应有的浪费。同时目前的专业合作由于缘起于农民自发,服务规模、业务范围、覆盖半径都十分有限,对于农业市场化、全球化以及渐趋明朗的合作社加农户的制度需求,都已经并将越来越显现出不适应和力不从心。因此,从现在起,立即注重发展综合性合作就是日本农协对中国的最重要启示。相应的借鉴和反思来自日本农协的新做法。包括合作社担当“龙头企业”、吸纳准会员、市场直销、股份合作化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化等等做法,在中国都能找到这样那样的例证,甚至有的比日本还要早,似乎借鉴显得不必要了。其实,细一比较,差距立显。应对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需求,中国确实出现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等等。但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类,所以直到今天,谁能回答究竟有什么组织在为农民服务?服务得如何?中国农民比日本多得多,分量重得多,但是乡镇企业“离农了”,孩子大了不由娘;让“龙头企业”帮助农民增收,时间一长都知道是一相情愿;农民自发创建的合作社,别说是省级、国家级的,就是县级的也是凤毛麟角。谁替农民说话,声音又有多大?而日本则不同,农协的新做法,都是农协作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农民的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因时而兴的。那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影响举足轻重的系统内部的调整和变革,而我们是连系统都没有。所以我国农村合作的发展,要真正促成合作社的大发展,首当其冲的是,要建起—个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体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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