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治理?

————河南“性奴案”引发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8 次 更新时间:2015-04-1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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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进入专栏)  

边缘人群,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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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性奴案”引发的思考[①]



黄盈盈  潘绥铭



   摘要:河南“性奴案”引发了社会上就“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缺失”问题的热议。本文试图探讨:“性奴案”讨论中体现了什么样的针对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话语?这些话语表达了国家与主流社会对于边缘人群的何种治理态度?这种治理态度又蕴含着怎样的理念与情感结构?目前的治理模式存在什么样的弊端?我们又需要怎样的社会治理?本文提倡在“善治”的框架下,关注边缘人群的社会特征、主体性与治理需求,提倡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


   关键词:性奴案,边缘人群,社会治理,社会管理,


   作者简介:黄盈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教授、所长,北京,100872




   2011年9月的河南“性奴案”让全中国人民再一次震愤,也再一度引发报刊网络就这一耸人听闻的事件所折射的诸多社会问题展开热议。人性与社会管理的缺失是其中的两个关键词。由于被囚禁的“性奴”是六位发廊、歌舞厅小姐,囚禁的动机是“为了组织被囚女子从事色情表演,并外出卖淫牟利”,性产业再一次进入社会视野,以小姐为代表(至少是包括小姐在内)的边缘人群的生存状态与面临的社会管理的“缺失”与“黑洞”也再度引来社会的聚焦。[②]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试图要探讨的问题是:“性奴案”的讨论中体现了什么样的针对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话语?这些话语表达了国家与主流社会对于边缘人群的何种治理(governance)态度?这种治理态度又蕴含着怎样的理念与情感结构?目前的治理模式存在什么样的弊端?我们又需要怎样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一个大的话题,边缘人群的社会治理依然是一个大的话题,可是如果以大论大,形同虚论。本文拟从“性奴案”这一具体的案例入手,以卷入其中的小姐人群为代表,希望能以小见大,就边缘人群的社会治理这一话题激发一些思考与争鸣。



“性奴案”讨论中的“社会管理”话语


社会管理的定义,众说不一。[1] 从社会学的主流观点来看,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 作为当前中国最为时髦的话语之一,“社会管理”在“性奴案”的讨论中也频频出现。

“性奴案”的讨论首先涉及到针对四种对象的社会管理。

第一种管理是单位对于公职人员的管控。犯罪嫌疑人的公职人员身份挑战了社会对于“公务人员”的道德想象与期待。除了个体因素之外,各种讨论将其归因为单位制的衰落,典型地表达为:“传统意义上无所不管的‘单位’出现功能弱化,直接表现在职工乃至公务员对单位的依赖减少了,单位对职员的管控放松了” [③];

“那些疏于管理的单位,肯定是人员素质不过硬的单位,常有问题发生,教训不可不吸取”。[④]

第二种是社区对于居民的管理。“性奴案”中,犯罪嫌疑人耗时一年在闹市居民区开挖地窖,并囚禁她人长达近两年时间,可是周围的市民一直毫无觉察。这一情况引发了人们对于社区管理的失望,以及对于“陌生人社会”的感慨。例如有人评论说:“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重要载体,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于居民的管理往往是靠通知,靠找上门来办事,却不能走街串巷和入户开展工作,没有形成一支得力的管理队伍――也让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有了空间。”[⑤]

第三种是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据报道,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看到网络色情可以赚钱才引发了拐卖小姐的念头。对此,有人提议政府要“加强动作,引导和约束网民远离来自互联网的有害信息,由此导致一些顽固的色情信息渗透到一些人的心里,才出现了像李浩这样骇人听闻的犯罪嫌疑人。”[⑥]

第四种是对于小姐这种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以往对于小姐的新闻报道几乎全都是谴责与蔑视,可是这次却不同,小姐在这个案件中以被害者的身份激起“社会边缘人,谁来保护她们”的呼声。例如有人说:“洛阳性奴案里6名歌厅女子被诱骗,失踪,有人为他们报警了吗?‘自救’之外,‘他救’的力量在哪里?如果警方早些介入,也许她们就不会遭受非人的囚禁与虐杀了。社会边缘人群的安全是社会之痛,如此缺乏保护和援救,才是最可怕的。”[⑦] 与此相关,小姐人群面临的暴力、被杀事件也开始见诸于报端。[⑧]

可是,对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关注边缘人群的安全,则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加强扫黄、加强对于娱乐业场所的监管与清理,正如河南警方所采取的实际整改行动一样[⑨]。与之相对的是,有人开始质疑警方的行为并提醒社会:在“性奴案”中,小姐是受害者,提议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保护,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注意,是保护,而不是清理、赶走、甚至‘消灭’她们”[⑩];还有一种声音提到:除了政府的管理,“弱势群体平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11]

如果说以往有关“社会管理”的讨论偏向于概念化、理论化,那么,“性奴案”引发的“社会管理”讨论是具象的。管理对象很明确而且很细化。尤其是小姐这个边缘人群首次以受害者身份出现在社会管理的话语体系之中。

社会管理的实施者在某些讨论中是明确的。在针对公职人员、社区居民、网络的管理中,人们所期待的管理机构是单位、社区、警察等政府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对于小姐等边缘人群,人们也仍然主要是期待以警察为核心的政府部门,只不过微弱地浮现出弱势群体自身作为实施主体也应该“自救”、“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这类话语。

在管理的措施上,自上而下的“管控”(政府介入社会与生活)是“社会管理”话语中最为主要的内涵;而自组织的社会力量与边缘人群的自管理的内容非常微弱。不管明确地提出,还是字里行间的透露,加强政府管控的声音是最强的。这来源于“性奴案”及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曝光,极大地强化了民众对于“社会失控”的恐慌,刺激了民众几近崩溃的道德神经。在不知所措的恐慌中,人们期待强大权威的出现,因此“政府的管控”成了人们的救命稻草。至于这些社会问题的制度性根源,至于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管控意味着什么,或者将以什么为代价,则变得难得糊涂了,或者说,是真糊涂了。

总之,对于“性奴案”的热议,除了在管理对象上开始注意到边缘人群的现状之外,在管理实施者与管理方式上并没有独特性,反之,恰恰集中地具体地体现了中国现时情境中“社会管理”的内涵与治理理念。[1] [3] [4]



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背后的治理理念与情感结构


社会管理,在中文语境中首先出现在政府文件中[12]。尽管根据其定义,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被提及的实施主体,但是从其实践情况来看,政府的管控无疑是主体。相对而言,还有另一个概念:“治理”。它作为英文governance的翻译,在西方的学术语境中,其主体与理念是不确定的,或者说多元的。在治理的概念中,即便政府的权力与统治形式是一个重点,但与统治行为相比, 治理行为是一种偏重于技术性的政治行为[5],或者偏向于某种治理艺术[6]。因此“善治”就成为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与实践,也就是提倡一种建立在协商与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的良性运作。[7]

本文倾向于主要分析目前社会管理的话语与实践所体现出来的治理理念,并在更为学术性的“治理”的概念框架下来讨论对于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问题。同时,我们还将以“性奴案”中涉及的小姐人群为例,来剖析现行的针对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背后的情感结构。

在“性奴案”的讨论中,针对被囚禁的小姐,社会上出现了两种声音。一方面,有人在不断地呼吁警方应该加大扫黄的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有民众开始不安了。有人说:“首先,让我们看看,要打击黄、毒、赌,要清理‘五小场所’与藏污纳垢之地,最大的矛头对准了性工作者与那些有可能犯罪的群体——诸位,在‘性奴’案中,性工作者是受害者,不是罪犯啊。你不去加强对买房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浩这类人的管理,却让每一条整改都直接针对‘性奴’案中的受害者?莫非要用消灭受害者的办法来消灭犯罪?这是哪门子逻辑?”[13]这种质疑直接抓住了警方试图“弥补社会管理漏洞”的逻辑错误与荒谬之处。总体来看,在“性奴案”的语境中,同情小姐的声音、把小姐回归“妇女”的行列、保护边缘人群的安全的声音几乎以一边倒的气势盖过了扫黄的执法鼓吹与“小姐活该”的道德谴责。

这表明,针对小姐这个边缘人群的社会态度与情感结构已经出现了分裂。

第一种社会态度,也是主流的态度是强化扫黄。可见小姐“非法”、性产业必然引发犯罪这种理念仍然根深蒂固。其背后的情感结构则是

“卖淫必然导致家庭的破裂、社会的退步,甚至是人类的毁灭”[14]。至于如何“必然”,则未见论证,或者无需论证。这并不单纯是思维逻辑的问题,而是因为,相当一部分民众其实仅仅需要有人来为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负责,仅仅需要为伴随着社会疾速变化而来的焦虑与无措找一个替罪羊或者出气口,但是又绝不能指向任何本应对社会秩序负责的人。这种民众情绪契合了当局运用道德优越性来巩固自身合法性的需求;因此毫不奇怪,“性”这个最能触及人们道德神经的问题,总会出现在几乎每一次社会热议的风口浪尖上。“小姐”除了“伤风败俗”的卖淫之外,还被认为是在“玷污妇女形象”和“毒害青少年”,因此每逢需要整肃社会道德与加强社会控制的时机,她们都会被拿出来作为“生动范例”与“公共痰盂”。这种情感结构并不鲜见,也出现在很多国家的社会争论中。[8] [9]

在这种理念与情感结构之中,小姐永远不会被承认是社会的受害者以及社会问题的结果,而是“必然”会被视为社会的“损害者”与社会问题的起源,而且必然面临

“被扫除”的命运。可是正如有学者提到的,这种“清扫”式的治理理念“问题在于,……,无论是政府为什么要介入到社会的管理中来,以及如何有效地治理社会这一事关干预的合理性以及管制的合法性的根本问题始终没有明确” [4],甚至没有讨论。

第二种社会态度也已经开始突显在“性奴案”的讨论中。正如有民众所质疑的那样,以消除被害者来消灭犯罪,这是什么样的逻辑?这种理念背后的情感结构是:小姐与其他边缘人群首先是弱势群体。如果说我们都生活在风险社会[15],那么,她们的风险则是倍增的。因此,有报刊杂志专门就小姐面临的暴力(包括抢劫、被杀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报道与讨论。这样,边缘人群的生存状态,尤其是受害者的生存状态得以浮现。[16]这些论述背后的情感结构主要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在承认小姐是受害者的同时,依然认为她们是问题化的人群。这种态度与情绪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所显露,并逐渐积累[17],在“性奴案”中体现得更加直接。只是,在这种既同情又痛恨的纠结情感结构之下,“如何保护边缘人群”这个问题虽然被提出来了,却没有得到细致地讨论。

除了这两种社会治理理念之外,第三种声音则是指向边缘人群自身,也就是主张“弱势群体平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说前两种理念都是把边缘人群当作客体对象的话,那么这种声音则含有边缘人群作为主体,作为社会管理实施者的色彩,尽管并不浓烈。虽然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指称可能模糊化了“小姐”这个具体的边缘人群,但不管怎样,这种理念背后的情感结构更加人性化,更加具有积极的动力,尤其可贵的是与弱势人群如何赋权存在着逻辑关联。只可惜,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这次社会热议中尚未得到讨论。

以上在河南“性奴案”的社会讨论中出现的三种声音,其实对应于国际上针对妓女问题的三种主要学术话语:废娼派、中庸派(帮教、拯救派)、妓权派。[18]在国际上,争取性工作者权益的妓权派运动风起云涌,极大地挑战了主流女性主义有关妓女的前两种论述。但是,在中国的学界,我们几乎选择了集体沉默。[19]

尽管在话语的层面上,针对小姐这个边缘人群出现了至少三种强弱不一的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情感结构,但是目前的社会管理的实践则是统一的,也就是强化政府扫黄。因此,在进一步探讨第二种与第三种社会治理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目前针对小姐这一边缘人群的治理实践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与弊端。



边缘人群的社会治理:现行实践的问题与弊端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早有研究。二十世纪初的民国,围绕娼妓问题的讨论就是现代性话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初年的妓女在民族抗争史上有着积极的地位与论述,但是随后,在同情怜悯的语境中,娼妓被描述为可能蔓延性病、败坏风气、搅乱社会秩序的无知基层女性,进而被建构为关乎国家的健康、民族的进步的社会问题:“如果一个制度竟允许讲妇女当成下等人,那这个制度必然只能导致弱国”。[10] 二十世纪中期的大规模社会改革以“拯救妇女”和“消灭旧社会的丑恶现象”为口号,采取一系列国家强制措施实现了“一举禁娼成功”。这就是为什么直到二十一世纪依然有人坚信禁娼法律与扫黄举措能够“根除卖淫”历史来源。他们认为娼妓之所以屡禁不止,唯一原因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度不够。孰不知(或者不愿意承认),当时的治理理念、情感结构与实施措施都与现在大相径庭。当时的领导人在理念上信奉的是

“剥削产生卖淫”的经典马克思主义;在情感上是把娼妓视为与贫下中农同样被老駂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姐妹;在操作手段上绝不仅仅是关闭妓院,而是同时对娼妓进行了教育、治疗、工作培训以及促进婚配。唯有在这样的整体治理情境之中,那段历史才会如此彻底。[11]

对于现实状况,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现行以禁娼为法律依据、以扫黄为具体举措的这种治理模式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第一,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历时三十年而且步步强化的扫黄实践[20]实际上是失败的。除了大众都能感受到的“繁荣娼盛”之外,笔者近二十年的多次多处多方面的红灯区研究也可以证明扫黄的基本无效[21]。对此,我们应该有所反思了。

第二,扫黄带来了强烈的负面效应。扫黄,不但不能治理小姐这类边缘人群,反而恶化了她们的生存环境,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风险,扩大了制度偏差带来的不良作用。随着对于“性奴案”的热议,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已经揭示出小姐所面临的暴力侵害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可以举出大量的实例来展示在扫黄的模式下,性产业的地下化与进一步组织化(寻求保护势力逃避扫黄),警察的暴力甚至于盖过了来自客人或者鸡头的暴力,乘机勒索与敲诈在不断增加[22]。可是,这些遭受来自不法分子与施法分子双重暴力的边缘人群是谁?是我们身边的妇女,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选择用身体去赚钱的女儿们与母亲们。我们可以在道德层面上展开争论,可是绝不应该与暴力侵害者们同流合污。正如有的评论所言:作为社会管理执行者的警察们应该道歉[23],不仅仅为打击犯罪分子不力道歉,更该为暴力对待这些边缘人群而道歉,还应该向国家领导层道歉,因为从我们的调查结果和社会对于诸多恶性事件的反应来看,扫黄不是在赢得民心,而是在逐渐丧失民心。[24]

面对这些社会现实,我们不得不去思考:针对小姐这个边缘人群的治理模式其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某种道德而进行管控,还是真正“以人为本’,其中包括保护边缘人群的权益(至少是不伤害之)?有学者论述,我们应该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这种管理的真正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12] 在积极管理与“善治”的框架下,要谈清楚针对小姐这种边缘人群的治理问题,我们恐怕不得不正视扫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不得不探讨现行治理实践背后的逻辑与情感结构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至少需要放开空间让社会去讨论与争鸣这类问题。

扫黄的最大缺失与漏洞,是把治理实际上建立在某种道德假设的基础之上,无视于社会的现实,把治理对象客体化与模糊化,对小姐而言则是“罪化”。社会似乎可以在治理对象缺位的情况下来谈论怎么去管理她们,似乎可以在完全不了解某个人群的生存状态与喜怒哀乐,也不听取主体感受与诉求的前提下去讨论如何自上而下地控制甚至清理她们。这种把边缘人群完全“他者化”的强者心态是非常可怕的,不但不可能实现善治及巧治,而且背道而驰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甚至会损害之。



边缘人群,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治理?


边缘人群,其最大的特征是弱势化、底层化、散沙化与沉默化,因而更加容易被客体化与问题化。她/他们的最迫切需求首先是生存环境的安全。在目前的治理模式失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有怎样的尝试?在此,我们希望在自己的研究与思考的基础上,在学术探讨与争鸣的空间里提出一些建议。

其一,在治理的理念与实践上,我们能否把治理的对象主体化?在有关人口治理的论述中,人口是治理的对象,但同时也是需要的主体和欲望(aspiration)的主体。面对治理,人口可能不知道治理的具体技术,但是他们知道自身想要什么。[6] 不管实施治理的主体是谁,治理作为一种政治技术,只有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才可能运用得当而且行之有效。在积极管理与善治的理念下,己与彼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为了建立和谐关系的两个互动主体。因此,作为治理的实施者,至少必须走进边缘人群,将其作为能动的主体,了解其生存状态与需求,然后再来讨论如何进行治理。即首先要把治理对象恢复为“人”而且主体化,而不是客体化或者物化。

再进一步,治理对象不仅必须主体化,还必须细化,而不是模糊化。每种边缘人群“被边缘”的理由、被治理的理念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情感结构都是不一样的,他们对于生存处境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用一个“边缘人群”概念统而括之,得到的只能是“做秀”而丧失的则肯定是治理的实际效果。例如在“性奴案”中,受害的确实是小姐,可是如果社会管理者不知道或者不想知道这些在歌厅工作的小姐与那些在街头、路边店、出租屋、中高档娱乐场所、封闭会所中工作的小姐们的生存环境究竟有哪些区别,她们的安全诉求又有什么样的差别,那么不仅“善治”无从谈起,就连“恶治”也注定无效。同一个“小姐”概念下的群体都是如此多样,更别提小姐与其他边缘人群之间的差异了。

其二,作为治理的实施者,我们的社会是否可以开放一点空间给民间组织,尤其是那些自组织的草根团体,积极发挥它们的治理作用[7],让它们来衔接和调整政府与边缘人群的关系?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管理责任。[7] 以小姐人群为例,政府是否可以跳出要么是扫黄要么就是设立红灯区这样的两难困境,把空间留给民间组织,让它们去参与“增强边缘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包括防病与健康的促进)?如果能够废除,或者退一步架空目前这种无效的治理模式,或者再退一步,弱化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管控,那么许多民间组织实际上很有能力促进善治的效果。这在其他社会与我国的某些地方得到成功的实践。

如果是为了保护边缘人群,如果是从边缘人群最迫切的治理需求——安全的生存环境出发,那么政府的治理职责应该首先是减少边缘人群所面临的暴力侵害问题,打击暴力的实施者以及任何损害边缘人群权益的人,尤其是那些利用边缘人群的弱势地位与缺少保护的生存环境乘机进行各种侵害犯罪的人。正如在“性奴案”中,有民众已经意识到的,警方应该集中精力去打击犯罪分子,而不是对作为受害者的小姐进行扫黄。

只有在淡化道德主义色彩,明确治理实施者的分工、治理对象以及治理内容的模式下,“性奴案”中的受害者才可能不容易被拐、被拐骗了才可能报警、失踪了才可能被同伴发现、犯罪者才不至于那么大胆轻易地犯下如此令人心寒的罪恶。

行文至此,恐怕不得不再次提及道德的问题以及社会治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在面对边缘人群的社会治理之时尤为突显。在国际上有关“治理”的讨论中,道德更多地是与个体的“自我治理艺术”相关联的,却较少出现于国家治理的层面。[6] 在中国,道德不是不重要,治理行为当然会体现一定的政治价值甚至是道德意识形态。[1] 但是,犯罪分子那种泯灭人性的道德、损害他人利益与伤害他人的道德,与小姐那种有伤某种社会风化的性道德相比,孰轻孰重?再者,“有伤风化”的性道德应该是社会加以讨论与争鸣的领域,是否一定有必要动用那么大的警力与社会财富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治理?是否应该以恶化边缘人群的生存环境与牺牲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为代价?

只有在对于以上两种可能性进行充分讨论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就某个具体的边缘人群进一步讨论更为细致的治理措施,才有可能弥补如“性奴案”所暴露出来的针对边缘人群的社会管理的漏洞与缺失,才可能达到积极的管理,良好的治理效果。




结语


  针对边缘人群的社会治理,首先需要在“善治”的框架下讨论治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需要检视捆绑着现行治理实践的理念、逻辑与情感结构;第三需要各种社会力量,考虑被治理对象的生存状态与主体声音。最近30年来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那种想当然地利用道德优势和国家权力对弱势群体进行自上而下的管控,只能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25],将把边缘人群推向更加边缘的境地,将在风险社会中再度叠加风险。







[①]中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②] 有关“性奴案”这一事件的综合介绍与详细报道,可以参考“河南洛阳性奴案”:http://baike.baidu.com/view/6527588.htm。



[③] 相关报道参考:性奴案的发生对社会管理有着别样的启示,见http://www.52lawyers.net/news/13041877.html



[④] 相关报道参考:洛阳”性奴案”暴露出社会管理漏洞多 郭丛斌公开道歉,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2011-09/26/content_3590016.htm



[⑤] 同上。



[⑥] 同上。



[⑦]相关报道参考:唐彬. 洛阳性奴案启示社会管理方式必须变革. 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http://news.timedg.com/2011-09/27/content_6490862.htm



[⑧] 有网络杂志把近年来与此话题相关的调查进行集中专辑报道,参考凤凰网评论:洛阳性奴案,谁来保护边缘人,《自由谈》第473期,2011年9月26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exworkers/



[⑨] 相关报道:洛阳性奴案:边缘化人群如何维护生存权益,http://www.rednet.cn  2011/9/25;有关警方处理的报道:杨恒军,洛阳警方对“性奴”案的处理让我不安,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00fbb0102dskb.html



[⑩]参考:唐彬,洛阳性奴案启示社会管理方式必须变革,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http://news.timedg.com/2011-09/27/content_6490862.htm



[11] 同上。



[12]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调查和研究着力提高工作本领 把和谐社会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N].人民日报,2005-02-23(1)



[13] 杨恒军,洛阳警方对“性奴”案的处理让我不安,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00fbb0102dskb.html



[14] 笔者多次在正式非正式的讨论中听到过这种言论,尽管谈论的时候不见得如此明确、完整,但是这种情感结构在相当多一部分人中存在。



[15] 贝克提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贝克. 风险社会. 译林出版社,2004



[16]参考凤凰网评论:洛阳性奴案,谁来保护边缘人,《自由谈》第473期,2011年9月26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exworkers/



[17] 影响最大的如2006年深圳警察让小姐嫖客游街示众事件,详见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75496/index.html。



[18] 废娼派是坚决反对卖淫,相应对策是娼妓非法不道德,要坚决打击。中庸派的情感比较纠结,一方面认为妓女作为女性是社会的受害者,尤其是男权压迫的受害者,一方面又反对娼妓制度,有人提倡应该用拯救与帮教的形式帮助这些女性离开性产业的苦海,其中也有一些人提出对性产业进行“罚嫖不罚娼”的治理建议。妓权派则承认卖淫是工作,要争取性工作者的权益。国际上有关这方面的争论非常多,具体讨论可参考:何春蕤编:性工作研究,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2003. 宁应斌:卖淫的伦理学探究,台湾社会研究专刊14,2009.



[19] 少见的一次讨论与对话,见中国妇女研究网:商业性性交易:专家圆桌会议,http://www.wsic.ac.cn/academicnews/66868.htm



[20] 第一次扫黄的政府文件是1981年6月10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



[21] 2000年、2006年和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进行过三次全国成年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嫖客的人数呈现为“稳中有升”,从6%增加到9%左右。最新的针对扫黄效果的定性研究也显示,即便是在2010年的严厉大扫黄背景下,小姐们也是想尽办法继续做生意,详见:潘绥铭、黄盈盈:最近打击卖淫嫖娼运动的效果评估(内部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以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比如:潘绥铭.1999.存在于荒谬. 北京:群言出版社;黄盈盈,对A市与B市发廊小姐的考察与分析//载 孙立平等,主编 .2004. 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Huang Y. et.al,.2004 .HIV/AIDS Risk among Brothel-based Female Sex Workers in China: Assessing the terms, content and knowledge of sex

work. Sex Transm Dis(11):695-700. 潘绥铭、刘振英、黄盈盈、王洁等, 2005.情境与感悟:西南中国三个红灯区(M). 台北:台湾万有出版社;潘绥铭、黄盈盈、刘中一、王洁. 2008. 男客的艾滋病风险与防治-调查报告(M). 台北:台湾万有出版社.



[22] 除了我们自己的研究结果,另一位研究者赵军专门就小姐被害被杀的问题进行过研究,参考:赵军. 惩罚的边界: 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此外还有一些草根组织汇总的小姐遭遇暴力的案例,比如2010年,妇女网络及培训中心的 “天津女性性工作者遭遇暴力侵害調查報告”(内部报告)。



[23]相关报道参考:洛阳”性奴案”暴露出社会管理漏洞多 郭丛斌公开道歉,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2011-09/26/content_3590016.htm



[24] 除了社会网络上人们对于扫黄事件的反应,笔者2010年的全国性随机抽样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一的人不认同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认为处罚过严。这个比例是2000年的两倍多。



[25]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详见: 贝克. 风险社会. 北京: 译林出版社. 20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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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海军. 作为社会管制的社会管理理论初探. 探索. 2010 (3): 13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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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福柯. 福柯:治理术. 赵晓力翻译. 北大法律网,http://www.pkucn.com/viewthread.php?tid=140406&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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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宁应斌.

卖淫的伦理学探究. 台北:台湾社会研究专刊14. 2009.

[10] 贺萧著,韩敏中、盛宁译. 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247.

[11] 潘绥铭、黄盈盈.性社会学(第16章).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0-160.

[12] 孙立平. 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 社会学研究. 2011(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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