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法律社会学:定性研究是主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74 次 更新时间:2015-04-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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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法律移植向本土资源的转换,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然而,不熟悉社会科学的法学家们对“实证”二字却常常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实证研究就是使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定量研究。

数字和统计并非法律实证研究主流

事实上,强调数字和统计的问卷调查只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即使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界,使用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也并非主流,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即访谈、参与观察、历史文献分析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社会学并不像其他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如经济学、人口学等)那样强调研究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系统的许多方面(如法院、立法机关等)并不对研究人员充分开放,因此关于法律制度的统计数据往往不容易取得——即使在定量方法最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

即使有机会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系统的许多统计数据在抽样等技术问题上也很难达到复杂统计分析的要求。于是,定性研究方法对于我国的法律社会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学科发展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访谈不是“座谈”

不少法学家都经常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把和研究课题相关的人员全部召集在一起开会。这种方式看似效率很高,其实违背了实证研究的几个基本准则。首先,要真正了解被访谈人的工作,就应当去他本人的工作场所,因为语境变了,说的话可能大相径庭。其次,要真正了解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不同研究对象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就应当将其分开,一对一地进行交谈,否则大家难免会瞻前顾后、欲言又止。再次,访谈时要尽量避免有不相关的人员在场,尤其是被访谈人的领导或同事,但座谈的时候往往有领导在场,这会进一步制约谈话内容的实质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获得更为真实、深入的数据材料,就必须避免流于表面形式的座谈,而应真正去了解被访谈人的工作和生活。

访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强调访谈人与被访谈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和沟通。有经验的实证研究人员在访谈时会先花一点时间“预热”,问几个看似无关痛痒却可以增进双方彼此了解和信任的问题(比如被访谈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此外,访谈人应当充分尊重被访谈人的人格与隐私,对于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如此。

参与观察:排除虚假信息

参与观察对研究人员的职业伦理有着更高的要求。所谓参与观察,即想要研究一个社会群体,就去和该群体的成员共同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在日常经历中记录和逐渐理解他们的行为。近年来,不少法学学者、学生都有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挂职或实习的机会,从研究的角度讲,这些都是进行参与观察的好时机。然而,参与观察者并非“间谍”或者“私人侦探”,在观察过程中虽然有时根据情况需要暂时隐藏自己的研究意图,但绝对不能因此对被观察的人员和单位造成损害。而对于被观察人的身份,则需要进行比被访谈人更加细致入微的保护,在记录观察日记时虽然可以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但必须对这些数据材料严加保密。

参与观察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数据中的虚假信息。在这个问题上,访谈要明显优于问卷调查,因为在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被访谈人如果撒谎的话,有经验的访谈人一般可以看出来,而被调查人的回答往往真假难辨。但如果访谈人和被访谈人之间并不熟悉,所涉及的问题又有些敏感的话,也很难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参与观察由于时间相对较长(一般要求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研究人员和研究对象之间可以建立相对较稳固的关系,对研究场所的熟悉程度明显更高,因此对于虚假信息的排除也就更有效。

参与观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研究人员必须处理好自己在工作场所的角色。这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干预式”的,也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积极地影响工作场所里的被观察人;另一种是“非干预式”的,也就是尽量不去影响被观察人的思想和行为,而只是消极地观察和记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要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如果研究课题的首要目的在于试验一项基本成型的新制度,那么采用“干预式”观察就更为适宜,但同样要及时、认真地记录观察情况;而如果首要目的在于了解实践中的各种问题,那么就应当采用“非干预式”观察,因为积极的干预往往会造成对法律制度实际运作情况的扭曲。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针对各项诉讼制度的所谓“试点”,其实都属于“干预式”观察,但往往片面强调论证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且过分迷信数字,忽视了对观察场所和人员本身行为的理解和分析。

历史文献分析:节约成本? 切实可行

历史文献分析是一种在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中非常有价值却常被忽视的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里,所谓历史文献是指一手的原始文献资料,而不是他人的学术著作、教材等二手文献。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是“复制加解读”,也就是先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复制外国人的学术作品,然后再对中文文献进行解读。在我国法学的学科体系已经基本确立的今天,这种强调法律移植的研究范式将会逐渐被关注我国法律实践的新研究范式所取代。而历史文献分析并非对他人学术成果的复制和解读,而是从新中国成立后60年法律实践中积累的大量原始数据资料入手,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来回应各种法学理论问题。历史文献的类型有许多种,既包括报刊文章,也包括各类年鉴、地方志,还包括领导人讲话、读者来信、工作日记等更为个人化的数据材料,在今天的网络时代,甚至也可以包括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数字化形式。

对于不习惯做田野调查、而是喜欢在图书馆进行研究工作的法学研究人员而言,历史文献分析是一种既节约成本又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如果法学专业的学生、学者们认真地阅读、整理、分析一下我国法制建设各个方面(如立法、司法、检察、律师)的原始文献资料,肯定会作出比那些“复制加解读”的舶来品更具原创性的贡献。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思达 单位: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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