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鸣宇:中国式协商民主:有助维稳,还是促进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3 次 更新时间:2015-03-2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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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鸣宇  

听证会、市民论坛和参与式预算,这些都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常见形式。协商民主是近二十年兴起的一种治理技术,试图让更多公众参与政府的管治过程中,提高政府部门的响应性、问责性和决策质量,从而提高民主的质量。

有意思的是,这些公众参与方式在中国也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运用。这就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协商”往往和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相应的治理技术是否可能适用于中国?第二,中国政府为何想要引入“协商”过程到地方治理之中?长期致力于研究中国“协商”治理问题的何包钢教授和合作者给出了他们的解释。

中国引入协商,因为有助维稳

他们认为,“协商民主”可以分拆为“协商”和“民主”两个部份。前者指代一个开放和透明的政治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平等对话来取得理解和共识,最终形成一个合意的决策结果。至于后者,可以理解为一种“包容性”的制度,亦即受政府决策影响的个体有机会通过投票等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偏好。他们进一步指出,虽然民主制度相较而言更可能为“协商”过程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从理论上说,“协商”过程作为一种沟通方式并不仅限于民主制度。

由此,他们提出了“威权协商”(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的概念。和“协商民主”相比,在“威权协商”下,政策议程和最终决定权仍然被地方政府所掌握,但是决策的过程可以引入公众参与而变得更透明和开放,比如说温岭的“参与式预算”就是一个被反复提及的案例。(详情请见《让居民参与预算制定:中国政治参与改革的新路径?》)

研究者认为,中国政府在地方治理中引入“协商”过程,归根究底是因为这项技术有助于维稳。中国政府清楚地意识到:社会已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而变得多元,纯粹依靠命令和压制进行管治,只会削弱政府决策的合法性。事实上由于“协商”过程目前只被应用于特定的政策项目之中,这样的公众参与是“可控的”,不会构成政体的“民主化”压力。

而且,通过“协商”过程,地方政府更可能发掘出市民的真实偏好,接收更多的决策信息,提高最终决策的质量和认受性。这无疑有助提高治理绩效和社会稳定。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地方政府想要使用这样的治理技术。

居委会:维权和维稳的中间人

如果说何包钢从理论方面认为“协商”治理在中国是可行的话。Beibei Tang最近的研究文章则尝试展现“威权协商”如何具体在城市基层里进行。

通过在沈阳的田野调查,她调查了24个分属三种不同类型(中产、工人和回迁)小区的基层治理情况。她发现,基层的“协商”过程往往是通过居委会进行的。居委会虽然不是正式的政府机构,但是往往在基层承担着为数不少的行政职能。在现实中,其半官方性质使它容易成为同时服务于小区居民“维权”和地方政府“维稳”的“中间人”。

那么居委会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协商”过程来缓解居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这取决于三个因素:小区里的权力对比、小区居民的组织能力和小区居民的“协商”能力。

在解决利益纠纷时,“协商”过程理论上要求不同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对话身份。但是因为居民身份的现实差异,这往往只是一个“理想”状态。研究者的调查就发现,在下岗工人为主的小区里,因为申请低保需要通过居委会,假如居委会发现有人计划上访,可以威胁不登记低保来逼使工人放弃上访。但在中产和回迁小区里,因为居民的经济条件较好,双方相对平等的地位就要求居委会通过对话沟通的方式解决居民的“维权”要求。

小区居民的组织能力对于“协商”过程的效果同样重要。比如中产小区往往会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但有助发动居民自发式的“维权”行动,也可以作为小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平台,帮助居民明确“维权”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同时作为和居委会、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时的居民代表。

小区居民的“协商”能力也会影响“协商”过程的效果。所谓“协商”能力可以理解为把维权要求合理化的能力,具体理由可能基于政府政策、法律或地方习俗惯例等。显然,由于居民在教育程度和政策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协商”能力在工人小区较弱,在中产小区则较强。

总括而言,围绕着 “威权协商”这个概念的理论思辨和实践,两篇研究文章在解答相应疑问的同时引申出了更多的研究问题。

对于那些基于西方民主经验来理解“协商”过程的学者而言,“威权协商”只是一种理论上存在但欠缺现实例子的概念,因此一直少有被人讨论。但在中国,这正在成为现实,这无疑扩充了政治学理论的边界和想象力。

不过,在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下,“威权协商”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协商”过程这种治理技术的原意,并最终提高管治绩效?正如Tang的田野调查所示,这取决于一系列现实因素。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推行“威权协商”到底是会有助于中国的政体稳定,还是会成为“民主化”的一股助力?何包钢等认为短期的结果是前者,长期结果则会是后者。这种结论正确与否,还有待未来更多的研究和观察进行验证。


参考文献

He, B., & Warren, M. E. (2011). 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 The deliberative turn in Chinese politic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9(02), 269-289.

Tang, B. (2015). Deliberating Governance in Chinese Urban Communities. China Journal, (73), 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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