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伊斯兰特色的言论自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0 次 更新时间:2015-03-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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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妮弗·艾布杜   乔纳森·莱昂斯  

作者介绍:吉妮弗·艾布杜(Geneive Abdo)系美国史汀生中心[Stimson Center]中东项目研究员、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非常驻研究员;乔纳森·莱昂斯(Jonathan Lyons)系美国独立学者,著有Islam Through Western Eyes: From the Crusades to the War on Terrorism。

本文是听桥译自美国《国家利益》杂志网站,3月17日发布,原题:“Freedom of Speech with Islamic Characteristics”。)


针对欧洲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怒潮再度引发了对伊斯兰教的批评,人们对这些批评耳熟能详:伊斯兰教是一种缺乏宽容的信仰,其信徒天生就是前现代的,无法或不愿采纳或接受西方价值观。

令人沮丧的是,自“拉什迪事件”发生以来二十六年间,这一“世俗主义”的描述几乎可以说是一成不变。当时,作者萨尔曼·拉什迪、西方国家的政府以及作者的数百万支持者,均认可作者在小说《撒旦的诗篇》(The Satanic Verses)中拥有诽谤先知穆罕默德并因此侮辱16亿穆斯林的绝对权利。(萨尔曼·拉什迪生于1947年,英国印度裔小说家。《撒旦的诗篇》是其第四部小说,创作灵感部分源自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生活,1988年出版后在一些国家引发穆斯林的强烈抗议,拉什迪甚至遭到死亡威胁。这一事件当时在国际上轰动一时。——译按)

将近三十年之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在言论自由问题上的那种不可调和的意见分歧,似乎依旧存在。然而,值得追问的是,西方对言论自由的承诺是如同今日反伊斯兰的华丽文辞所可能表明的那么绝对吗?或者,这里有别的东西在起作用,比如有一场含蓄的反伊斯兰战役包装在公民权利的语言中?

概览之后可知,欧洲的法律和实际作为强烈显示的是后者。尽管自十九世纪以来,亵渎法的关注点有所改变,今天的欧洲法庭还是会循例判定,侮辱一个人的宗教就等于是不适当地禁止了自由践行那种信仰的权利。

法国、德国、奥地利分别规定,否认大屠杀是非法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试图规范色情作品,制止煽动即将发生的暴力,并禁止在人群密集的影院高喊“着火了!”。并且,《查理周刊》事件和丹麦漫画事件均非“无害”的言论自由在起作用的范例,因为这两个例子中均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公开的伊斯兰恐惧症也在起作用。

当然,穆斯林世界对西方限制言论自由有充分了解。现在,他们想知道,何以嘲弄他们最神圣人物的那些影像成了出版自由的试金石——甚至意味着“现代性”——与此同时,诸如大屠杀及其余波这种更贴近欧洲人关切的事项依旧是禁区?

并且,不只是穆斯林极端分子认为他们的信仰遭到了攻击。丹麦报纸《日德兰邮报》(Jyllands-Posten)刊发过十二幅带有社论性质的漫画,其中大都对先知穆罕默德做了负面描绘,自那以后,就伊斯兰法所规定的自由表达的界限问题,伊斯兰宗教学者和阿拉伯领导人与其西方同行有过一场争论。(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德兰邮报》发表了十二幅有关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因刊登穆罕默德的图像在穆斯林世界被认为是亵渎神圣之举,这些漫画遂在西方的穆斯林社区和全球穆斯林世界引发广泛抗议、诉讼,甚至是恐怖威胁。——译按)

《查理周刊》暴力袭击事件造成该刊八名员工身亡,事件发生后,约旦外交大臣纳赛尔·朱达(Nasser Judeh)呼吁禁止出版任何针对宗教信仰的漫画。“眼下正在发生的事,只是把言论自由和诽谤/污蔑混为一谈。这转而推动欧洲领导人为诽谤辩护,或者将其视作言论自由,以证明其合理性。”

伊斯兰宗教学者通过《古兰经》来阐释现代生活的挑战,而《古兰经》约束那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自由言论。在涉及教义的情形下,或者当《古兰经》和《圣训集》(Sunnah)直接认可某些事时,批评是不被许可的。《圣训集》是伊斯兰法的一部分,以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和教谕为基准。

多年来,依据教法也就是伊斯兰法的载体,伊斯兰宗教学者在厘清伊斯兰教内部对言论自由的诸多法律限制之间的区别时一直头脑清醒。回到2009年4月,由伊斯兰会议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倡议设立的国际伊斯兰教律学院(International Islamic Fiqh Academy)的理事会宣布,对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教法限制包括:

·言论自由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导致穆斯林之间发生冲突。

·言论自由不得包含对宗教、其象征、其支配地位及神圣性的攻击。

·言论自由的目的必须顺从真主安拉的意志,并服务于穆斯林的公共和私人利益。

教律学院的建议包括:

·通过颁行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并确保存在公正司法,借以依据教法保障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伊斯兰国家中起草一份国际文件,以保护虔敬之情和神圣性免遭任何侵蚀、批评或假借艺术或言论自由或任何其他名义的扭曲。

类似地,阿拉伯语的《教法与伊斯兰研究学报》(Journal of Sharia and Islamic Studies)曾就伊斯兰社会与自由社会中有关言论自由的意见分歧刊发文章。这些分歧包括:

·在伊斯兰社会中,自由源自《古兰经》和《圣训集》,而在自由社会中,自由源自人的自然权利。

·在伊斯兰社会中,承诺是渐进的,换言之,一个人在言论表达方面担负的责任/义务有不同的程度(某种言论自由是一项责任,某种言论自由可取,某种言论自由是被禁止的,等等)。而在自由社会中,言论自由只是一种权利,可以改变、商议甚至放弃。

·伊斯兰社会中,在什么可以表达以及某些神圣义务的存在这样的内容方面有所不同。

随着欧洲穆斯林人口数量急剧增加以及当今世界越来越全球化和数字一体化,理解对这一重要群体、其观念和作为有影响的诸多传统,就至关重要。对这些群体而言,至关重要的是与这些社会融为一体并感受到他们是这些社会的充分一员。如下这一点是值得认识到的:他们也有权要求对其情感和价值予以合理保护,尤其是,因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过于软弱,他们无法护卫他们自身。如我们所见的太多悲剧所示,替代选项就是打着维护宗教权利的旗号动用更多的暴力了。

理应指出的是,鉴于一些人乐意为和平共处而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此同时,其他人相信言论自由是不受限制的,乃至于到了可以并且理应有所冒犯的地步,言论自由这一概念对不同民族而言就意味着不同的事情。或许可以这样刻板地认为,穆斯林大致会同意前一种理解而西方人大致会同意后一种。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或许是事实,但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在内,很多民主国家也可以说符合前一种理解。如下事实可以最恰当地说明这一点:大体而言,2005年,正是这些英语语系国家未有再次刊登丹麦媒体刊发过的那些漫画,而在那些面临与其各自穆斯林下层社会最紧张关系的欧洲国家,同样的漫画成为头版新闻。《查理周刊》事件中,相似的事情也发生了,《纽约时报》婉拒重登那些漫画——稍晚些时候,这一举动似乎令其主编感到遗憾。

多数情况下,出于比我们自身更重大的目的,诸如维持公共秩序或者保护国家安全之类决定是由政府做出,媒体接受那些限制。并且,有多少次,我们认为信息自由屈从于隐私权是可接受的?既然这样,那么问题就在于尽力找到法律上的出版权与运用那一权利的道德和伦理指涉之间的恰当平衡。也就是说,仅仅因为某个人拥有出版一张有冒犯味道的图片的权利,并不能令出版该图片的行为正当。

二十年来,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一直在鸡同鸭讲:穆斯林中有对嘲讽先知之举的道德义愤,而非穆斯林中有对他们的自由表达不应受限这一理念的坚定尝试。因生活在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人数日渐增加,并且西方政府在穆斯林土地上发动的战争也在增加,这一麻烦已经升级。结果是,双方都愈发极端,这令西方的自由斗士们更充分地理解其穆斯林公民,变得义不容辞。


原文链接:http://nationalinterest.org/feature/freedom-speech-islamic-characteristics-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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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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