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矿难屡屡发生不能禁止,折射出了中国现行草菅人命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丑恶的“官本位”制度。我们通过2003年5月13日发生在安徽省淮北市芦岭煤矿造成86人遇难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来看看政府是如何草菅人命的。
2003 年5月13日,安徽淮北芦岭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以后,芦岭煤矿官员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要求大小各类官员不得对外传播消息,不得对外透露事故详情。但是由于伤亡人数很大,一些正义的矿工就此事捅给了新闻界,结果引来一大批记者。这才使芦岭发生重大矿难的消息传遍了国内外并震动了中共高层。
芦岭矿难发生以后,负责具体处理这件事的中共淮北市委,立即决定调派武警前往事故现场维持“秩序”,不准新闻记者采访,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统一对外编造假话。同时,请示中共安徽省委,通知矿难遇难职工所在地的官员,由他们带矿难职工的家属(都是贫穷、无助的农民)到芦岭来,由这些官员,做矿难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强迫他们接受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否则就威胁不给补偿。
到芦岭来的矿难职工家属,全部被分割居住,相互间无法联系,无法沟通消息,就象犯罪分子一样被其家乡所在地的官员严加看管,稍有不顺,就严加训斥,甚至打骂。就这样,在政府强权的巨大压力下,遇难矿工的家属为了今后的生活,不得不被迫接受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每人拿到了3万块钱,最终带着满腔的悲愤,带着多少无奈,有些甚至没有再能见到自己的亲人一面,就被带回了家乡!
在芦岭煤矿5月13日发生重大矿难之前的2003年4月7日,该煤矿已经发生过一次造成13人遇难的重大事故。在36天以后,又发生造成86人遇难的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上的说法,这是一起“特别严重”的煤矿责任安全事故。温家宝当时作出批示,强调要“千方百计抢救人员是当务之急”。黄菊在批示中,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抢救被困人员,妥为善后;同时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如实上报国务院”。5月17日黄菊又作出批示:“淮北芦岭矿瓦斯爆炸,令人震惊,发人深思。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切实改变‘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工作。”应该说,这起事故引起了政府高层的关注。但是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中新网2003年 10月17日发出的消息(http://www.china.org.cn/chinese/difang/424147.htm)“经中国国务院同意,安徽淮北芦岭煤矿5· 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已得到严肃处理。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计承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从恕,受到撤职处分;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赵奇等5名集团公司干部,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芦岭煤矿矿长孙家斌受到开除留用2年处分;副矿长袁前进、王汉民、马典安等15名干部,分别受到开除留用、撤职、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同时,建议给予上述人员中的22名共产党员以党内处分;建议给予淮北矿业集团党委书记欧阳其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给予芦岭煤矿党委书记王士永撤消党内职务处分。”86条人命,换来了这样的处理结果,没有一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农民的生命,就这么不值钱,所以矿难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