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论及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们总能条件反射般的想到良好的法律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这种观点,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就像真理一样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存在。正如这种观点的创造者马克斯·韦伯所言:“理性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交易提供预期和合法性而支撑者经济活动的发展。一个多世纪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更是声称,“将富国与穷国一分为二的是各国制度的质量。”在诺斯看来,富国成功地形成了可靠的、低成本的制度,保护了产权,确保了合约的履行。相反,穷国则缺乏这些孕育着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法律只能通过保障产权而促进经济增长,一项清晰界定并且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法律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纯粹技术性的东西,可以通过技术的输出和移植而在各国复制出经济增长的奇迹。理论家们延此思路继续推演,由于普通法系向来代表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因此它比大陆法系更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经济第一强国,则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标杆,美国的经验和制度被奉为圭臬,成为部分学者顶礼膜拜的对象,公司治理的“唯‘美’主义”盛行于世。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本书的作者科提斯·J·米尔霍普与卡塔琳娜·皮斯托两位教授以比较法学者广阔的视野和实证分析的务实精神对此提出了质疑,并通过六个不同国家公司治理危机的案例带领我们走出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去深入的思考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深层次关联。
二、 方法论上的创新
本书的一大特点在于研究范式和方法论上的创新,区别于以往比较法研究聚焦于各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条文等形式层面,本书的两位作者选取了六个不同制度背景的国家中发生的公司治理危机案例进行实证研究,通过这六个案例分析各国制度的具体运作,并反驳了对法律制度做技术性认识的简单观念,揭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背景以及政治之间的关联。此外,不同于以往比较研究中喜欢采用的量化排序方式——这种研究方式将制度的各个层面转化为具体的量化数据,并进行打分评比,以评出得分的高低(如现今流行的各国竞争力排名、法制水平排名等)——本书作者如外科医生般,通过制度剖析的手段,层层深入,在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中引人入胜,用作者的话来说,“我们的目标是把对单个公司事件的分析作为起点,借此研究法律在每一国家公司治理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并且试图为考察制度的未来变革提供一杆思想路标。
三、 “唯‘美’主义”的迷雾
如上所述,我们在看待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往往简单的将前者视为后者的先决条件,但我们稍以实证的眼光加以分析就可看出这种观点的谬误。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20世纪70年代后韩国、台湾的经济起飞都处在法制不健全甚至军事管制时期,我们很难找到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直接关联。从八十年代开始中国经济的告诉增长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在缺乏法治的情况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实现了经济的转型和腾飞,恰恰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些国家开始了法律制度的构建,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法治的构建到底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还是其结果?
同样,被奉为公司治理模式最为先进和合理的美国,同样没能阻止一个个失败案例的发生。以书中提到的“安然丑闻”为例,作为“保护——分权”公司治理法制模式[1]的典型,由于在美国股东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特点,为解决代理成本问题,使公司管理层能够与广大股东的利益一致,在美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将管理层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是一个普遍存在且被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在安然公司,事情却背道而驰。为追求账面上良好的业绩,该公司管理层通过会计欺诈、滥用特殊目的机构等措施使得安然取得了十分光鲜的业绩,尽管这种业绩只存在纸面上。但更严重的问题时,面对这一严重的持续数年的会计造假,美国的各个监管措施似乎完全失灵了。首先,安然公司的董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该董事会的成员均是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商业精英,但是却对安然公司“如迷宫般的交易”熟视无睹,对安达信的保证言听计从。其次,作为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独立审计方,曾作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没有发挥监管者的角色,反而成了帮凶。安达信在作为安然公司审计方的同时,还为安然提供咨询服务并获得大量咨询费,这一利益因素导致会计监督的失效。安达信的合伙人大卫?邓肯“从其事务所内部不断地转移大家对安然公司从事交易而采取的激进会计处理的关注”,甚至在事务所遭到调查之时,销毁了以吨计的会计资料。再次,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在受聘对安然展开调查时,由于该所是安然的常年外部咨询顾问,因此其得出的结论是“并不需要独立的律师和审计师进行更大规模的独立调查”。最后,由于美国高科技股票的泡沫,市场人士放松了对安然公司财务报表的警惕。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失灵导致了安然公司的毁灭。由此可见,作为分权—保护模式典型的美国,市场监管也不是万能的,毕竟,安然事件并不是特例,随后世通公司高管造假的丑闻爆发,美国公司治理制度深陷危机,政府介入势所难免。
四、 法律、政治与公司治理
本书另笔者感兴趣的另一个案件是中航油事件,通过这一案例,作者对我们描绘了公司治理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规定问题,一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状况与母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息息相关。
中航油于1993年在新加坡创立,起初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5年后成为国有企业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7年陈久霖被任命为中航油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2001年中航油25%的股份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IPO获得成功。中航油在陈久霖的率领下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从传统的油料贸易到衍生品交易,正是后者为中航油的危机埋下伏笔。由于在期权交易中的失败,导致公司的巨额亏损,但中航油对此进行了掩盖。但故事并不是如此的简单,问题的关键在于中航油的控股公司,2004年,在中航油深陷财务危机之时,陈久霖向母公司求助,后者在知悉内幕的情况下出售其持有的中航油15%的股份,出售的收益直接由母公司以贷款的形式转入了中航油,以满足后者的贸易伙伴追缴保证金要求。在这笔交易发生一个月之后,中航油申请了破产保护,之后,新加坡监管当局开始对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展开调查,因后者涉嫌内幕交易。后新加坡当局对陈久霖以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裁提起了刑事指控,但并未对中航油痛下杀手。
分析整件事件,有许多值得玩味的地方,可以看出中国股份公司治理的特色。中国于80年代开始着手进行国企改革,改革的方式是通过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公司治理模式转型。但由于中国的法制状况的极为落后,如1987年颁布的《破产法》实际上只是针对国有企业,开启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1994年的《公司法》也只是提供粗陋的框架。在这一背景下,从一开始,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的目标就是比较特殊的,从股份制改造引入外部投资者到鼓励国有企业海外上市,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私有化,而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将国有企业推向外部市场,借用外部市场成熟的监管体系推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转型,但结果是,糟糕的内部管理带到了国外。在海外的上市公司遭到危机时,处在国内的处于控股地位的母公司往往采用非市场化的方式行动,同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也并不像市场化国家那样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是行政的色彩十分浓厚。回到本案,中航油最后的处理方式也是十分值得关注的,由于新加坡政府致力于打造金融中心的雄心导致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树立其严格执法者的形象,同时,该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中国市场的支持,故新加坡政府与中国政府协商的结果是牺牲中航油乃至中国油料集团公司的高层,同时由淡马锡公司出手拯救中航油,而淡马锡公司的股东是新加坡财政部,并且与李光耀渊源颇深。由此可以看出,在新加坡,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严重依赖于行政力量,私人投资者的诉权被严格限制,而该事件的发展凸显了在部分亚洲国家的公司治理中,政治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另一个例子也体现了政治的力量对法律与公司治理的影响。普金上台后,致力于政府对俄罗斯自然资源的控制,通过90年代私有化一夜暴富的寡头们成为清理的对象。尤科斯石油公司在霍多尔科夫斯基的掌控下企图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外国资本,并对总统宝座有所觊觎,触动了普金的底线。在这里,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成为了政治的工具,霍多尔科夫斯基被捕入狱,尤科斯公司被国有化。偷税成为了打击寡头的利器,一大批俄罗斯寡头出走,留下的也必须乖乖听话,不得干涉政治。依靠政府对自然资源的重新占领以及国际油价的持续走高,俄罗斯国力有所恢复。正如作者所说,俄罗斯的例子体现出法律的工具主义倾向。
五、 一点想法
通读全书,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背景和制度的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是趋同的,如果仅仅研究这些形式上的法律渊源我们可能感受不到这种差异。正如书中所说,法律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法律制度在运行上的差异可能远远大于法律渊源上的差异,一个看似良好的法制可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有天壤之别。特别是我们将法制理解为狭义的时候,这种观点可能让我们导致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缺乏法制的国家同样可以取得经济发展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对于经济的可持续成长以及财富的合理分配来说,法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公司治理来说,使公司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行好过难以预见的行政干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构建法制的原因。过去常说,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但我认为,更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我们不能走入唯美主义的误区,不能生搬硬套美国的做法,但这并不能否定对美国公司治理经验的汲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最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仍是一门必修课。但正如国画大师齐白石所言“学我者生,似我者死”,一个好学生对老师的方法不是生硬模仿,而是掌握精髓,有所超越,我希望中国能成为这样一个好学生。
【作者简介】
蔡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生法学》责任编辑。
【注释】
[1]作者将法制分为保护型、协调型、集权型和分权型四种模式,两两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