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前“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本文对新时期以来中共在“协商民主”建设方面的理论探索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有助于大众深入了解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本质内涵、基本特征、发展规律,从而提高这一民主方式和制度建设的自觉性。
【关 键 词】协商民主/制度/理论探索/历程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大体现。当前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强共识、增强合力。本文梳理了新时期以来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探索历程,提示其对于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1979-1989年:恢复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提出社会协商初步构想
1979年是新时期的第一个年头。新时期之“新”,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这一最鲜明的时代特点上。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又以拨乱反正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前提条件,而社会关系大调整则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1979年6月,邓小平在五届政协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建国30年来,“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心向祖国,爱国主义觉悟不断提高”①。
与作出这一判断相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关系调整速度加快。“文革”当中及之前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迫害的各级党政军干部陆续得到平反,受到打击、诬陷或迫害的民主人士、知识分子等也恢复了名誉。与此同时,中共从1979年1月起,为地、富分子摘帽;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团级以下党政军特人员;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民主党派恢复活动,发展组织,发挥作用;落实民族政策,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摘帽;恢复宗教组织及其活动;重申侨务政策。凡此等等,经过三年时间的调整,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走向和缓、友善、团结,这为新时期“协商民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以当前标准衡量,此时中共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理解还在“民主协商”(人民政协的任务安排)范围之内,即源于中国社会关系结构和统战政策的及时调整,而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原则、规范作出与时代变化相适应的要求。邓小平在五届政协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围绕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一时代使命,人民政协将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坚持对极少数反社会主义分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需要在人民内部广泛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促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爱国统一战线”及“积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国际朋友的友好往来,为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②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以此为指导,一是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党际关系处理方针;二是确定了新的统战工作范围,“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③。这为新时期中共领导的“协商民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确定了基本方向。
根据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的相关精神,拟提交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④1982年11月底,五届政协五次会议在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时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国家最高权力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政协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组织内部的政治协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优良传统。从发展的趋势看,政治协商的渠道将逐渐增多,协商的内容也将益趋丰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或者说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即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战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民主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不具法律约束力;基本方式是建议和批评;其建设性的目的在于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政协各级组织就必须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益的建议和中肯的批评。⑤
如果说中共上述有关“协商民主”的认识还主要集中在发展统一战线思想和人民政协建设构想的话,那么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这一认识开始从“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政治协商,发展到全社会各种人群进行广泛的“社会协商”,它缘起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并系统阐明建立这一经济体制所要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在全会精神指导下,从1985年起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国营企业经营方式、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法等由此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在城市经济生活出现前所未有活跃局面的同时,因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过去更加复杂多样,这需要我们党以新的思维和智慧予以应对。中共十三大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设想。十三大政治报告认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重要途径。目的是要及时、畅通、准确地保证领导和群众之间“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不同部分群众之间“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总要求是“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具体措施是:一是立章定规,明确主客体;二是划分层次,保证对话实际效果;三是领导机关重视,形成舆论氛围,发挥监督作用。⑥“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设想的价值在于:拓宽了“协商民主”的适用范围——协商内容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到群众生活平凡小事;协商主体从高中层的党派代表、知名人士发展到平民百姓;灵活运用群众路线原则,使“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换言之,“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设想使“协商民主”实现了从政治层面向社会层面的重大转变,丰富了它的内容,拓宽了它的发展空间。
中共十三大还提出了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要求,“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⑦。十三大之后,邓小平对这一工作也十分重视,1989年1月2日他作了《关于制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方案》的批示。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先,文件明确了中共与民主党派的性质及彼此关系,“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领导核心”、“执政党”与“亲密友党”、“参政党”两组词汇一起使用,尤其是“参政党”的出现,都属首次。其次,文件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定位——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凸显其在中国民主制度建设中重要意义,并指出其中国特色——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再次,这种政党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共同的任务使命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共同的承担是都有尊宪、守宪、行宪的职责,都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政权的义务。第四,民主党派参政的基点为“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文件还对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与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政权机构、政协中的作用以及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要求与规定。尽管中国没有专门的“政党法”,但对中国特有的政治国情而言,文件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类似于“政党法”。它是中国政党制度化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也标志着政治领域的“协商民主”进入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
二、1990-1999年:确定“协商民主”重要地位,完善政党和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完善党的领导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几乎同时进行。在政治领域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集中表现在反对中国的政党制度,主张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反对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搞西方式的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反对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主张搞西方式的普选和“两院制”,等等。
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两会”期间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⑧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明确“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为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广阔空间。同年7月1日,在庆祝建党7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在阐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内容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其政治地位而言,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就其理论和实践基础来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从比较制度角度看,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这一制度安排中,中国共产党是坚强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他特别强调:“那种在我国实行西方多党制的主张,实质上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如果那样,人民的政权就要丧失,社会主义制度就要被颠覆,国家就要分裂,人民就要遭殃。全国各族人民决不允许出现这种局面。”⑨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重申“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协商议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⑩大会通过的修订后的《党章》明确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写进了“总纲”,以示全党意志及全党信条。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将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民的政治自觉。
上述中共以政治(民主)协商为主要内涵的“协商民主”思想的构建,尽管创新性方面似乎无太大的突破,但是阐述的角度因现实政治生活的严酷而有了变化,认识的高度又随着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发展而提升,原因在于:一是缘于中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的逐步认识和把握;二是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学生的政治教育需要使然;三是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攻讦、诋毁的回应和批判。
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巨变,为“协商民主”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一方面,“协商民主”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基础有了深刻变化。自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尤其是在所有制形式的选择上,中共十五大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经济地位的提升,使中国社会很快进入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时代。20世纪80年代认同的“两大阶级一大阶层”的社会人口构成,经过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工人阶级内部,传统的公有制工人人数锐减,非公经济单位工人人数不断增加。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大大增强了工人阶级的科技文化素质。在农民阶级内部出现了数以亿计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民工”群体。如果这些人口被称作“劳动者”的话,那么改革开放后人数日益增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则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此外,随着香港、澳门回归,以及数以千万计大陆人口流向海外,“爱国者”的内涵及队伍构成也发生了变化。
另一方面,针对这些变化,中共在“协商民主”的建设方面也在不断调整思路和政策。1995年1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1989年1月颁行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和完善,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了全面的阐述:确认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对履行这些职能的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依次对三大职能的内涵和形式作出明文规定;对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履行职能时必须遵守的原则,采用的途径和形式,协商结果的处理方式,以及内部如何为履行职能创造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最大的完善之处就是增加了“参政议政”职能。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11)。1999年9月,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江泽民对政协工作提出四点“希望”,即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维稳中发挥作用、为国家统一和中华振兴而团结海内外力量。其中第三点应该说是具有时代特征的要求,“人民政协作为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方面要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协要保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做好通报情况、沟通思想的工作,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12)。这实际上承接了中共十三大“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设想的精神,只是从“集中”的角度,强调以政协为平台发挥其社会性功能,确保中国社会在大转型时代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三、2000-2013年: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较为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构架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也进入全新的境界。2001年11月,经过十年的谈判,中国被批准正式加入WTO。这对促进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和推进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标准进行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主张,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个统筹”、“五个坚持”改革思路。处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更为紧迫。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重申“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规定。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角度对“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在政治领域,“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健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的制度,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监督,巩固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在社会领域,“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13)2005年2月,胡锦涛就加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提出五点要求:第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具有民族性、人民性,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第二,要将坚持党的领导和贯彻“十六字”方针结合起来;第三,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第四,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要坚持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14)
同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从理论层面看,它把这一制度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新的历史高度概括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丰富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根本任务的内容;完善了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尤其确认“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15)。
与此相关,时隔一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人民政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样,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还明确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七条原则,明确规范了它的工作内容、形式和程序,及其自身建设的内涵和要求,等等。毫无疑义,上述这两个《意见》使“协商民主”建设不但在重要性方面得以确认,而且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有了新的进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六大之后的重大战略部署。与之相应,在“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构建中,一些新的理念,乃至若干具体社会矛盾解决之策应运而生。以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例:在经济领域,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会领域,要“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政治领域,以发挥统一战线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为目标,以人民政协为平台,充分发挥其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16)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召开,大会的政治报告更加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一是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二是强调“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三是从更宽广的视野和时代发展要求出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专门对统一战线问题提出了新的发展壮大总要求——“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提出新举措,如“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17)
十七大之后,在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的大背景下,“协商民主”的实践也在稳步推进,尤其是在社会层面,各种形式的探索精彩纷呈。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首次提出将“协商民主”上升为一种民主建设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作了整体规划和部署:目标方向为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协商渠道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协商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这一重要渠道的作用,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尤其是深入开展专题、对口、界别、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18)
根据十八大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了更新的认识:一是继续将“协商民主”视为与选举民主一样重要,此外,特别强调其属性、特色,即“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二是在继续明确协商内容外,强调“协商民主”的运用范围,“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三是勾勒出民主协商的程序、环节体系,将协商的渠道覆盖到公共组织的方方面面,协商的范围涵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特别要求“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四是以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以及重视民族工作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五是不断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六是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19)这是迄今为止中共对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最为充分的思考和部署,它对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国协商民主建设具有指导性作用。
四、经验与启示
三十多年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表明:
第一,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得以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创制“协商民主”这一民主方式,没有中共新时期以来应对客观形势的变化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具体形式发展,就不可能有今天“协商民主”的成就。因此,要保证“协商民主”继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必须以稳步为原则,推进“协商民主”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是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这一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以稳步推进为发展原则。这就要求“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这三者当中,“制度化”是核心,涵盖两个方面的建设任务:一是内部制度化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有了原则规定和框架初步构建;二是外部制度化建设,其中最关键的是保证协商民主制度与选举民主制度之间的协调与互补。
第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协商民主”参与各方的地位和关系。对“政治协商”来说,参与其中的政党、社团乃至个体,其法律和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这是“协商民主”真实性的保证。但是,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地位均等,这就要求参与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既要尊重中共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要彼此之间相互尊重。同样,对“社会协商”而言,参与其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中共的组织和协调之下,既要反映自己所代表的社会人群的利益诉求,又要承认和照顾协商的其他各方的利益需求,进而寻找共同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将分歧和对立减少到最低。
第四,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舆论环境。从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看,政治舆论环境对“协商民主”的发展影响极大。政治舆论环境越宽松,“协商民主”的气氛就越浓烈,效果就越明显。
注释:
①②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85-186,187-188.邓小平的结论延续了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的观点.参见刘少奇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下):203.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6.
④正式通过的文本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人民日报,1982-12-05.
⑤统一战线内部集体智慧的结晶,刘澜涛就政协章程修改草案作说明[N].人民日报,1982-11-25.
⑥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3-44,44-45.
⑧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⑨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1-07-02.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8.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上):32.
(12)江泽民.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9-09-23.
(13)(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中):280、286-287,674-675.
(14)崔士鑫.中共中央举行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N].人民日报,2005-02-05.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下):654、664、667.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上):23-25.
(1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1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