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晓磊:律检关系仍有平衡空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9 次 更新时间:2015-01-1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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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晓磊  

最高检2014年12月23日发布保障律师权利新规,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进一步进行细化,但部分专家和律师认为此规定缺乏具体的惩戒机制,可操作性不强,对实施效果持谨慎态度。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

万春对《规定》的实施表示乐观,认为《规定》的出台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但与此不同的是,学界和业界人士则持谨慎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认为,比起最高检在2004年和2006年发布的两个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规定》有了不少的进步,但离自己的预期仍有差距。

“《规定》的可操作性仍然不强,如何确保措施能够落实仍然没有作出规定。如果文件的相应规定落实不了,应该受到怎样的程序性制裁?这些都没有规定。”许身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洪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与具体,对于违反内容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戒机制和措施,对实施效果持谨慎态度。


最高检三次发文保障律师权利

去年12月23日最高检下发的《规定》,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进一步进行了细化,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

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为例,《规定》第五条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特别加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

三是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这已是10年内最高检第三次下发的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

2004年,最高检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该文件中,最高检分别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申请收集与调取证据、律师投诉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200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了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

因此,在2006年2月,最高检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解决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通知》将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细化,例如“各级检察机关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业务培训中,要将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在业务考评考核中,要将贯彻实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也有地方检察院发文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2013年1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对保障律师会见、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

2013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北省司法厅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三难”问题作为主要问题来解决,还特别规定了要健全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


“老三难”未根本解决

“我国律师法自颁布10多年来,在鼓励行业发挥社会能效、促进中国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但一些具体条款言之不详或者缺乏执行保障,并没有彻底改变长久以来律师权益保障或有缺失的局面。”毛洪涛如此看待“老三难”的原因。

“律师一方面面临诸如取证难、阅卷难、约见难等诉讼权利受阻现象,另一方面又缺乏自我规制和救济意识致使执业无章无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荣局面尚未形成,律师群体与司法和行政机关法治步调还有很大的平衡空间。”毛洪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从事多年刑事辩护工作的毛洪涛认为,“老三难”的取证难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会见难和阅卷难又有了新的难处,“在办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时,检察机关多以案件系‘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不许可律师会见。在阅卷方面,传统的阅卷问题(书面案卷)基本已经得到解决,但律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和复制仍然存在很多障碍”。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老三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缓解,但却并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最高检此次发文依旧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也说明了这一点。”毛洪涛说。

但毛洪涛也确信,律检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平衡空间,而这仍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省级人大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建议》)的初衷所在。

2014年12月4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面向社会公众正式发布了《建议》。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晓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律师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认同和保障,《建议》就律师调查权、辩护律师会见权、律师知情权、陈述意见权、救济权利等律师权利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除了发布文件,最高检也以其他举措来构建更为和谐的律检关系。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34位律师界代表分别参观了案件管理中心、12309举报电话受理中心、行贿档案查询管理中心等部门。这是最高检首次大规模邀请律师界参观,最高检的这一举措在当场就赢得了律师的好评。在这之后的半月,最高检的《规定》出台。


可操作性之忧虑

万春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可能依靠哪一个机关单方面去实现,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更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也有利于增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但在业界和学界人士看来,缺乏救济措施的《规定》很难保证其实施效果。

“之前发布过两个文件,也是保障律师权利,真正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在我看来,过去一年的冤案所带来的压力,也推动了《规定》的出台。这种情况下,如何打消人们的忧虑?”许身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了这样的担忧。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但在实际会见中,刑辩律师在代理职务犯罪的辩护中,经常被以这一理由拒绝会见。

在去年10月采访时,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素梅曾对记者表示,在她所代理的职务犯罪辩护中,所提出的会见申请基本都被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不许可会见。

对此,毛洪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设立跟踪考评机制。“如果案件在提起公诉或判决时认定案件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例如:如有的案件在立案侦查直至侦查终结时根本不是贿赂犯罪案件,或者从未达到过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那就要对侦查时以这一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因为当初的不许可会见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设立跟踪考评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认为,目前律师权利被侵害之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规定》对不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为缺少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张青松提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行使需要程序化、公开化,“对程序性违法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保障律师权益就要给律师申诉的途径。公安机关、法院侵犯律师权益,都属于检察院的监督范畴,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如果能落实,对全面提升律师权益保护就会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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