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了法治中国崭新图景。《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毫无疑问,以依法治国促进更为成熟、更为定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以及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科学提升,将会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和重点。《国家治理》周刊特邀3位知名专家学者,围绕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如何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展开探讨。
专家语粹
△为了保障民众基本权益,必须首先设定政府权力的边界,使之在民众的有效监督下、在制度的笼子里不得不为民造福,这就是“法治”。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现实中最为理性的一种制约权力的模式,换言之,“法治”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一个必然过程。
△现代国家治理手段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其有效性,而且要考虑其正当性和文明性。与传统国家治理不同,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是民主、法治和科学。
△法治对国家治理的制约作用主要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良政善治实现的。在这方面,法治作用的发挥在我国也有很大的空间。
△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在博采众长的同时,永远不应忘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以自己为主,在自己的纸上写出自己的好文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教授 曹 英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源于对权力与权利两个边界的确定而提出的理念、制度设置与行为方式等规则和观念的集合,其核心内涵是以有限政府的方式实现保障人民权益的终极目的。
一、良法之治才是法治
法治是以设定政府权力边界的方式实现的政治行为模式,有别于单单法律运行的“法制”。建构法治概念的第一步,必须明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律是人类早期文明成果之一,重在界定人们利益的分界,即所谓的“定纷止争”。但如何保障不同人群的利益大小、代价多寡以及何时得到利益,则是区分“良法”、“恶法”的重要条件。良法是保障民众基本权益的规定,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依归,因为权力是“必要的恶”,是对民众最大威胁的存在,为了保障民众基本权益,必须首先设定政府权力的边界,使之在民众的有效监督下、在制度的笼子里为民造福,这就是“法治”;“恶法”则是统治者个人意志,是对民众权益的刻意剥夺,实现统治者个体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故以残酷的刑罚来治民、弱民,常表现为单一的“法制”。
概而言之,法治是通过有限政府的方式保障民权与民生。单一的“法制”是以剥夺民权、限制民生的方式,以无限制扩大政府权力来实现权力统治的利益最大化,通常体现为残酷惩罚性的法律的恶意行使,酷刑主义的“刑治”是常态表现。
因此,不是有法律即有法治,须是良法之治才是法治。因为权力设置的根本目的在护民、利民、惠民,而非只是强势统治者的利益满足。
按权力产生的一般假设,权力是源于人民的同意,源于人类先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因为先民对于利益纠纷的处置、社会资源的分配,第一种是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但双方均无法得到利益,这种零和博弈不符合人类的理性;第二种方式是一方以赎金交换来求得纠纷的弭平,但是若没有第三方机构存在,利益交换必然走向暴力争夺,重回第一种状态。因此第三种替代方式产生了,即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第三方机构,裁决纠纷、分配资源,这就是公共权力与国家。在这个假设演绎中,政治权力是民众权利的让
渡,必须具备公共性方为道德、方符合其来源的本意,公共性是权力的第一属性。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法律必须保障最大多数民众的最大利益,也就成为当然之义。
这种权利本位学说,即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学理根源,也是习总书记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还是中国人民的梦”的深意所在。
二、合宪性审查是宪法作为“活法”的关键
法治的首要价值在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法律体系中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其首要价值也在于此。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宪法之所以在近代出现,源于不同权力力量的博弈与抗衡,其本义在于约束一度无法无天、无所不在的政治权力,使被统治的一方权利得到保护,因此,宪法的制定及修正实际就是被统治阶级(阶层)权利抗争的过程。这在现代宪法的结构安排中亦有鲜明的反映,所有国家宪法的开篇均是“公民权利”的规定,然后才是各种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权限的规定,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与理念。
宪法是“公法”,是确立国家权力设置的根本原则,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并以显著条款专门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权限和职责。按照“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政治权力仅在于明文规定的权限,权限之外如需作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宪法对于政治权力的规定明确且具体;而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民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即可作为,因此宪法设定的公民权利更加宏观和抽象。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所有法律均须依据宪法原则、精神和规定而制定,宪法具有法律之法的至上地位,这既包括对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规设,亦包括对立法权力的约束。它是所有法律的指导与限制,迫使任何权力只能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所以宪法须是“活法”,必须有明确的激活机制方能使其发挥监督所有法律、权力的功效。
宪法是“活法”,一是指宪法可以被解释。当公众对宪法产生疑义时,宪法应有权威的表达以解惑或排解纠纷;二是指宪法能审查,这种审查既指审查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权力使用是否合乎宪法精神、原则,也包括审查立法机构立法程序是否合乎宪法。任何权力的扩张、滥用均是个体获利性冲动的结果,都是自利欲望膨胀的产物,都具有“公权私用”的腐败必然性,因此,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能否成为“活法”的关键因素,也是法治健康发展、不至沦为“法制”(人治)的重要保障。
三、行权力之善必然要依靠法治
作为现代政治的基本理念,“政府(泛指一切权力机关,不单指行政权力)被视为‘必要的恶’”。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天然的自利性冲动,若不受制约,则权力异化难以避免,故有“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至理名言。对于权力之恶的预防与制止的过程,既是人类改善社会形态、改造人心的过程,也是政治文明创设与发展的过程。
在对权力之恶的制止过程中,人类有三种基本假设,一是道德制约权力。以仁人圣者的德性光辉,带动每个人的人性之善,从而创造一个“善的世界”,也即好人政治的“人治”。这种人性闪耀德性光芒的政治设计,是一种最为便捷、最有效力的治理模式,但其致命缺陷——如何保障一个先天的仁人圣者,如何确证人性之善,使得“人治”只能是一个伪命题。这种先天假设在历史上不断被证伪,“人治”模式也被认为是不确定的、虚幻的理想,强行实践,只会形成“伪人”之治,成为最恶劣的专制统治的假面。二是权力制约权力。其假定人性均是自利的,政府也是自利的人的组织,为保证自利化权力不至于绝对的腐化,就要使各种组织化的权力相互抗衡、博弈,彼此内斗与民众有效的监控结合起来,迫使自利化的权力不得不为大众造福。这种以外在制度设置、制度制衡的方式迫使权力之恶行权力之善的方式,即为“法治”。三是权利制约权力。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自觉,既知晓、又敢于主张与抗争,形成社会化的自治,一旦政府有越界行为,即奋起维权,自觉形成权力的边界。这种“权利模式”显然更为有效,但其存在的前提是需要民众完全依法、规范、理性地表达权利,这是一个理想型的、公民文化不断培育与成长的未来。
以此观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现实中最为理性的一种制约权力的模式,换言之,“法治”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一个必然过程。
法治是权力制约, 其预设前提是权力是“ 必要的恶”,是强制恶的权力为善,因此权力必须有确定的边界。对权力边界的规范设定即是刚性的法律制度安排,因此,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政府权力规章、运行规则与法律相抵触或法律出现空白、政府权力选择时必须首先遵从法律、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通常表达为“法律优位”、“法律保留”的子原则。所谓“法律优位”是指法律与政府部门规章制度不一致时,法律处于绝对的决定地位,政府部门规则应主动修改或废止;“法律保留”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政府部门不得任意裁量,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依法行政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整个过程,其中决策环节处于中心地位。常言“法治”是“管官”、管政府的,首先是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其次是对上层官员的约束。在我国当前仍处于“总体主义社会”状态下,确立法治首先是管官,所以法无规定不作为的理念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四、民主参与是良法之治的前提
如何保障恶的权力、自利性的政府成为民众权利的保护神,是法治的必要步骤,这就需要扩大公众参与、提升政府治理素养与能力,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民主与善治。
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以政策输出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平、利益纠纷处置公正,而迫使自利性政府实现公平正义则需要有效的压力,这种压力即为民众的有效参与。这种有效,既指民众权利表达的渠道畅通,利益诉求能顺利到达决策层,使政策利民惠民,形成“权为民所用”;亦指民众有序地参与,诉求表达不得突破法律界限、社会规则的轨道,避免出现因爆炸性参与而致使体制难以负载。法治是权为民所用,其前提是权为民所赋,换句话说,民主参与是良法之治的前提。
法治还需政府的善治,即政府既是一个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又是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有公信力的政府。
善治是指政府权力既具有效性,更具合法性。有效性是指政府政策快速、准确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价值;合法性是指民众对政策的认可、忠诚与信仰,并延伸到对政府直至国家与民族等共同体的认同。合法性是民众善意、积极情感累积的结果,突出体现在对政治权力的信任,促成政府能集中现有资源、实现治理目标,从而节约建设成本,“集中力量办大事”。因此,善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政府的能力,更需民众的参与和法治依托。
法治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姜明安
一、现代国家治理的五个特征
国家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现代国家治理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其治理主体的特征是:由单一向多元转型。传统的国家治理,治理主体只能是统治者,统治者不可能与被统治者分享统治权。在封建专制社会,国家治理权只能为国王、皇帝和从属于他们的国家官僚机器垄断,不可能吸收其臣民参与国家管理;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治理权只能为总统、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所组成的政府(广义的政府)所垄断,尽管林肯在19世纪即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但人民在事实上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治理的主体主要是党和政府,尽管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法律上缺少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和形式,人民通常不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直接主体。
而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由于政治文明的进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治理不仅显示出越来越明显的必要性,而且展示出越来越广泛的可能性。从而,国家治理主体愈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一方面通过自治参与公共治理,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提供的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国家治理,或者通过国家向社会转移部分公权力获得国家治理权进而成为公共治理主体。
国家治理客体由被动、单向式向主客体互动、立体式转化。传统国家治理以“民”为治理客体,鲁迅说,“孔夫子曾经计划过出色的治国方法,那都是为治民众者”;孟子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按约建立时,每一个人相互约定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将这些权利转让予作为主权者的一个人(君主)或一群人组成的议会。国家治理就是作为主权者的这个人(君主)或议会依约对放弃了自然权利的订约人进行治理。现代国家治理客体已经完全立体化,不只是国家治民,更有民治国家;治理对象不只是经济、市场,还有社会、生态环境;不只是现实世界,还包括虚拟世界。
现代国家治理,“民”不再是纯粹的、被动的治理客体,而主要是治理主体。“民”虽然在一定的时空也可以成为国家机关治理的对象,但在更多的时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均是代理“民”参与治理。
国家治理目标由以统治秩序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化。传统国家治理主要追求统治秩序。例如,孔子为古代中国设计的国家治理目标是“仁”和“礼”,追求的是确立一种“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秩序。亚里士多德为古希腊城邦设计的国家治理目标是“中庸”,追求的是建立一种中产阶级掌权的政体:“中产阶级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财物,也不像富人那样引起穷人觊觎,既不会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从而可以保持邦国的稳定和持久。”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在国家治理方面主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将之推向极致,转换为“以GDP为中心”。
现代国家治理目标应该是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可持续发展、自由、幸福。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其最终目标均应是提高国民的福祉。统治秩序、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最后都是为了人,离开了人的可持续发展、自由、幸福,发展和秩序都必然异化。
国家治理方式由专断、神秘化向规范、透明化转化。传统国家治理方式的主要特征是专断和神秘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甚至连法律都不要向老百姓公布:“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现代国家治理的方式则要求程序化、规范化,要求公开、透明、公正参与、协商和诚信。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规范国家治理,一般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法律规定国家治理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等应遵循的其他基本原则及制度,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告知制度、听取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
国家治理手段由人治、权术之治向法治、文明之治转化。传统国家治理手段多采用人治、礼治或权势权术之治,如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孔子主张“礼治”、“德治”;慎到、申不害、马基雅弗利主张权势权术之治。慎到认为,“贤者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屈贤者也”。马基雅弗利主张君主要经常诉诸兽性,统治者选择治理手段,只应问是否有效,而不要考虑是否正当。
现代国家治理显然不能运用上述手段。现代国家治理手段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其有效性,而且要考虑其正当性和文明性。与传统国家治理不同,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是民主、法治和科学。
民主包括代议制民主、 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早期的民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但由于代议制民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缺陷和弊病,代议机关的代表在立法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往往不代表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主要代表其所在党派的利益和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的利益。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迅速发展起来,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主要要求国家治理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治理要严格守法、依法,而且要求所守所依之法是“良法”;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治理遵循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则,而且要遵循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和法治理念;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治理依硬法办事,而且要自觉依软法(非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如宪法惯例、社会公权力组织章程和自律规则等)办事,自觉受软法约束。
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现代国家治理涉及的治理客体、治理对象、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传统国家治理相比,不知道要复杂多少倍。比如互联网安全问题、转基因食品审批许可问题、PX工程建设选址问题、雾霾治理问题等,都是传统国家治理中不曾遇到或遇到频率很低的问题。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必须在坚持民主法治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即在坚持民主法治的同时运用科学的手段,以获取解决问题的最优或较优方案。
二、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和目标
正如前述在研究现代国家治理的特征中所指出的,现代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国家治理,主要靠民主、法治和科学。可见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或基本手段。但还应进一步指出,法治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更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
我们说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主要是从法治的功能角度上说的。法治优于人治,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正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政府。正因为政府也不是天使,所以需要对政府有外在和内在的控制,需要法治。
我们说法治更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主要是从法治的理念和价值的角度说的。主要有三:其一,保障国民的权利、自由,保障人权。其二,控制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三,维护公平正义,“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很显然,法治的这些理念和价值正是现代国家治理追求的目标。
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四:其一,指引作用。法治具有为国家治理指引目标、方向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国家治理实践中,法治的这一作用虽越来越受重视,但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这一作用充分发挥的因素主要是,我国目前法的立、解、改、废(制定、解释、修改、废止)的运作机制尚不完善、不顺畅。下一步有必要修改《立法法》和《立法机关组织法》,改革立法机关的组织和立法程序。
其二,规范作用。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另一主要作用是确立治理模式和规则,规范治理行为。目前,法治的这一作用也受到某些消极因素的制约。这里有法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更有有法不依、执法违法(如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的问题。对此,必须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监督和完善问责机制。
其三,推进作用。法治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创建治理环境、创设治理激励机制实现的。当下我国治理环境总体上是良好的,治理激励机制也基本是完善的。但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也存在治理环境恶化、治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甚至出现某些“负激励”的问题。对此,有必要通过推进法治改善治理环境和完善法律激励机制,特别是在组织人事制度上保证确实重用坚持法治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人才、干才。
其四,制约作用。法治对国家治理的制约作用主要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良政善治实现的。在这方面,法治作用的发挥在我国也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反腐败领域,必须在加强、完善法治上下大工夫,如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情况的申报、核查和公示制度,建立、完善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制度,以及质询、问责制度等。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
外交学院国家软实力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公共外交协会研究部主任 姚 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全会召开前一周,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主持了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传统与现代: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前提
现代化,是近代以来几代中国人的梦想和追求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现阶段中国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现代化”肇始于西方,却并不等同于“西方化”。西方率先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但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却并未将广大发展中国家带往西方式的“现代化”,反倒加诸了种种妨害其现代化发展的障碍。诚如日本史学家酒井直树所言:“假如东方不曾抵抗,它永远不会现代化。”
“现代”与“传统”看似一对新旧对立的矛盾,在中国的语境中,却统一于中华民族漫长的文明史中,统一于中国人民争取独立与发展的奋斗史中。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不论发生过什么波折和曲折,不论出现过什么苦难和困难,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史,中华人民共和国60多年的发展史,都是人民书写的历史。”
向内看,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忽视或低估了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难以获得破解中国道路的终极密码;向外看,西方主导的“现代化”难言公正,给少数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命运结果。未来,世界整体若要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与公正,人类社会尚须达成更高层次的“现代化”共识。
总之,“现代化”并非“西方化”,更非与中国传统毫无关系或互不兼容——这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须明确的核心前提。
二、历史传统: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
2013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曲阜考察时,特别引用了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的一段话:“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
如何对待本国历史?如何对待本国传统文化?这是任何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都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中华民族要实现21世纪的梦想,终究抹不去历史上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建功立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中国的历史与传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字,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将为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养分。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在治国理政方面积累了民惟邦本、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丰富的经验与智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当代社会存在着种种“现代化”的通病,诸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物欲追求奢华无度,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社会诚信不断消减,伦理道德每况愈下,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如此等等。要解决这些现代化的难题,我们需要提升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更需要回望、发掘、运用古代先贤所积累的智慧和力量。
三、中国经验:法治社会形成的社会沃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特别强调,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绝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中国的法治社会只能诞生于中国的土地上,如果没有对中国土地的深厚感情与充分了解,在中国推进法治社会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在扎根中国土地方面,老一辈学者为我们树立了典范。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中国”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搞清楚“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及其伴生的差序伦理,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与之类似,在法律研究方面,20世纪40年代,中国法学家瞿同祖先生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的研究从整体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尤其注重家族、社会、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提出的很多内容对于我们今天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意义重大,比如中国古代法律的立足点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家族伦理是立法的主要依据等。今天,在中国的土地上推进法治社会,依然不能忽视深植于中国人心中的家庭观念与伦理关系。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的敏锐判断:“历史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但总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出现在当今人们的生活之中。”“我们要对传统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对有益的东西、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对负面的、不好的东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能采取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抛弃的绝对主义态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认清存在于中国社会深层的文化传统,不论是继承正面的还是修正负面的,都必须以此为前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按照中国的情况写中国的文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在微观层面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外交、法治等各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牢牢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主线,按照中国的特点、中国的实际,办中国的事情、解决中国的问题。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自己不足、不好的东西,要努力改革。外国有益、好的东西,我们要虚心学习。但是,不能全盘照搬外国,更不能接受外国不好的东西;不能妄自菲薄,不能数典忘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中的中国特色?政治学家张维为曾经提出,中国政治发展的大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其核心是确保政治、社会和资本三种力量处于一种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平衡状态。在此过程中,法治的目标在于,要防止出现诸如某些西方国家的“资本力量压倒政治和社会力量”的社会格局,使政治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实现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中国实践中,政治力量保持相对强势和中立,一方面维持自己的高效与规范,另一方面引领并协调资本力量和社会力量,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之一。
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也特别提出,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中国的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传统深厚,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前所未见,更无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比拟。每年春节,短短几十天的春运就要承担超过20亿人次的交通与位移。除了中国这样高效运转的政府体制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挑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但是归根结底要研究适合自己的方案。
今天,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在博采众长的同时,永远不应忘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以自己为主,在自己的纸上写出自己的好文章。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
归根到底,一国的现代化只能植根于自己的历史传统,一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必然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走着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们成功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绝非偶然。展望未来,我们必须谨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中国近代以来的全部历史告诉我们,中国的事情必须按照中国的特点、中国的实际来办,这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正确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