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
卢曼在1972年出版了专著《法社会学》,1993年出版了专著《社会中的法》,这两部著作分别成为其学术生涯前期与后期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代表作——1984年《社会诸系统》的面世,被公认为是卢曼学术前后分期的界碑。
关于两本法律社会学著作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中的法》的序言中,卢曼这样回顾道:“我对法律系统这个主题的研究已经有很长时间。与这本著作并列的是我以进化论方法撰写的《法社会学》,其中已经展开了系统理论的某些面向,但是还没有把这些面向完全包括进来。”在卢曼看来,《法社会学》一书的成果之一在于细致阐述了法律所承担的“规范性行为期望的一致性一般化”这个社会功能,但卢曼在其后期理论中反思说,只谈论法律的功能是不够的,还需要深入到法律运用“合法/非法”的二元代码实现系统自我再生产的过程,他后来也因此迈向了法律自创生理论。另外, 在1994年《法社会学》第二版的后记中,他也特别提到了这本著作的局限,即尚未运用“自创生”理论观察法律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社会学》留下了种种遗憾,而且无疑《社会中的法》才是卢曼法律社会学成就上的拱顶石,但卢曼对《法社会学》却一直怀有很深感情。在其后期著述中,卢曼经常在正文或引注中提及《法社会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如“双重偶在性”,“时间、社会和事实”三个意义维度,以及“变异、稳定和维持”三个社会演化阶段,等等。这些概念框架不仅被后期卢曼继续用于分析法律现象,而且也是卢曼研究“全社会”以及其他社会子系统的概念支点,因此成为贯穿卢曼研究生涯的必备工具。
卢曼的社会学理论虽然在欧洲已经成为最具学术竞争力的当代显学之一,但在中国的传播至今不温不火。在德文中,中文的“传播”与卢曼社会系统论中的核心概念“沟通”是同一个词:Kommunikation。卢曼自己的看法是,沟通的过程是偶在的,至于下一个沟通中意义会如何分叉,这是事先无法预测的。然而,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理论因其自身魅力吸引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