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组团,先后赴日本、韩国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交流活动。交流团系统学习了日本、韩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行动,并现场调研了日本、韩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举措。来自日本、韩国相关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的研究人员、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先后就本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践进行了讲解和分析,从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保持低碳及可持续发展、企业及地方实践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日本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情况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特别是在立法方面主要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十五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上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八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五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六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的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七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四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三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五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第八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有助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大力推进税收改革,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04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税收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日本确立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并获通过。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五章共52条。
韩国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情况
2008年8月,韩国总统李明博在纪念韩国建国6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绿色增长”的主张,提议把“低碳绿色增长战略”作为韩国新的远景目标。希望通过低碳绿色增长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率,通过绿色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改善由于过度依赖原油进口而不断恶化的国际收支,同时实现生态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提高韩国的竞争力。
(一)韩国的低碳绿色新政
韩国总统李明博在2008年8月15日韩国建国60年国庆发表演讲时宣布了韩国走向“低碳经济,绿色增长”的新构想,指出绿色增长是指减少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的可持续增长,利用绿色技术和清洁能源创新的增长动力及就业机会的新的国家发展模式。
2009年1月6日,在韩国总统李明博主持新年第一次国务会议上通过了政府提出的“绿色工程”计划。该计划提出在未来4年内投资50万亿韩元(约380亿美元)开发36个生态工程,并因此创造大约96万个工作岗位,用以拉动国内经济,并为韩国未来的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力。这一庞大计划被称为“绿色新政”。
“绿色新政”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低碳技术开发和创建绿色生活工作环境。具体来说,治理四大江河、建设绿色交通系统、普及绿色汽车和绿色能源;扩增替代水源以及建设中小规模的环保型水坝等。韩国政府推动全国范围的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包括建设低碳铁路、自行车道路和公交系统。修建中小型环保型水坝,增加河流的储水功能,并减缓洪水和其他水灾。政府投资生产低碳汽车,开发混合型汽车和开发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作为环保努力的一部分,投资3万亿韩元用于扩大森林面积,提供23万个就业岗位;在全国修建200万个绿色住宅和办公室,即建设200万户具备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绿色家庭,并将20%的公共照明设施更换为节电型灯泡。
由此可以表明韩国政府推行“绿色新政”的三大目标,即:创造就业岗位、扩大未来增长动力和基本确立低碳增长战略。
(二)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及五年计划
2009年7月6日韩国政府发表了“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及五年计划”,为了长远、系统地推进绿色成长投资战略及实施计划,韩国政府决定在此后的五年时间里,每年投入107兆韩元的庞大预算来实施这一计划。107兆韩元相当于韩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这比联合国提出的绿色增长投资额高出了两倍。
韩国政府的战略目标是在2020年以前成为世界七大绿色强国,并在2050年以前成为世界五大绿色强国,也就是将绿色技术和有关产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能源自立以及绿色竞争力等推向世界最高水平。这些都充分表明韩国政府竭尽全力推动绿色增长的战略意图。
韩国实施绿色增长战略的目标是把韩国建设成为绿色能源国家,具体实施计划是推进实现三大主要战略目标:一是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能源自立;二是将开发绿色技术和产业作为新的增长动力;三是改善生活质量及提高国家地位。为实现这些目标,韩国政府制定了五年(2009~2013年)内实现绿色成长目标,并确定了十大政策方向、任务和具体可行性方案:第一,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第二,强化摆脱对石油及能源依赖的自立能力;第三,强化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第四,开发绿色技术及产业并使之成为增长新动力;第五,产业绿色化与培育绿色产业;第六,产业结构调整;第七,构筑绿色经济基础;第八,构筑绿色国土环境与交通网络系统。力求使国民生活在绿色环境之中,享受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绿色能源汽车、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构筑以大众交通为核心的绿色交通和物流体系;第九,日常生活的绿色革命。加强绿色增长教育,提高国民意识;第十,成为世界性绿色增长的示范国家。
(三)实施绿色增长国家战略的体系与框架
韩国发表的“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及五年计划”明确制订了有关推动绿色增长国家战略的体系与框架的内容,这充分表明了韩国将绿色增长作为国家未来长期发展战略的战略意图,并已经形成具体实施有关战略、政策和实施计划的体系和框架。
这一体系的综合计划由国家战略、五年计划和各部门计划构成。其中国家战略提出了绿色增长远景规划和发展方向(2009~2050年);五年计划是为实现绿色增长远景规划而制订的以五年为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2009~2013年);各部门计划主要是中央政府各机构及地方政府各部门推进绿色增长的计划。
这一体系的实施主体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其中,在中央层面由中央政府机构负责绿色增长政策实施及相关机构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具体组织机构由绿色增长委员会和政府各部门(指定绿色增长计划官)组成。在地方层面则制定以地方为核心的绿色增长实施计划,制定有效对策以消除促进绿色增长的障碍以及构建信息反馈渠道;具体组织机构由地方绿色增长委员会、绿色增长地方自治团体组成,并指定绿色增长计划官。
此外,还建立了计划的制订和检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及广域(直辖)市每年制订“中央促进计划”和“地方促进计划”,各部门的计划事先应与绿色增长委员会协商以保持一致性和切合性。由绿色增长委员会承担制订计划和检查实施情况的职责。
(四)韩国实施绿色增长战略的主要政策、计划与措施
韩国自李明博总统倡导“绿色增长”战略之后,政府立即着手实施,相继公布了《国家能源基本计划》、《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李明博总统还亲自主持制定了《新增长动力前景及发展的战略》。同时,韩国环境部也提出了加速绿色经济发展的十大绿色技术。韩国还专门成立了推进和落实绿色增长战略的组织机构,并由直属于总统的韩国绿色增长委员会领导。
1.第一阶段国家能源基本计划
2008年9月韩国总统李明博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阶段国家能源基本计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能源基本计划”)。该项计划是根据“低碳绿色增长战略”的方针制定的,是落实这一基本国家发展战略的实际举措之一。这一能源基本计划制定了韩国未来20年能源战略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韩国国家能源基本计划每隔5年制定一次,是能源领域最高级别的战略计划,它的制定和实施对韩国能源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都将产生重大影响。随后,韩国公布了《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立法预告,意在通过立法为实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提供法律依据。
韩国是世界第七大石油消费国,第四大石油进口国,人均石油消费量居世界第五,一年要进口7.5亿桶石油。因此,减少原油进口,研发新能源,提高再生能源利用率对韩国来说是非常迫切且现实的需要。
为此,韩国的“能源基本计划”提出,要努力减少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在整个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其具体指标是:到2020年将新能源、再生能源的比重由2007年的2.4%提高到11%,石油等化石燃料所占比重由83%降到61%。同期,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及地热能将分别增长43倍、36倍、18倍和50倍。核能由于其高效、清洁、安全等特点而受到高度重视。为此,“能源基本计划”确定到2020年新建10座140万千瓦级的核电站,使核电在能源构成中所占比重由2007年的36%提高到59%。
概括起来,韩国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韩国政府计划加大对技术研发和设备投资的投入。“能源基本计划”确定,到2020年,韩国政府拟对新能源、再生能源设备和技术研发投资111.5万亿韩元,其中设备投资100万亿韩元,企业和政府分别投资72万亿韩元和28万亿韩元;技术研发投资11.5万亿韩元,政府和企业分别投资7.2万亿韩元和4.3万亿韩元。
其次,为提高地方在本地区建设核电站的积极性,韩国政府并计划采取“地区共存型”建设模式,即:将核电站申建费用与地方希望的特定项目捆绑起来进行综合支援。为促进民间投资,韩国知识经济部决定与民间经济团体共同组建“绿色能源产业促进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实施。
另外,完善制度也是“能源基本计划”提出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促进新能源、再生能源的普及利用,计划采取“新、再生能源义务配额制”,即规定某些能源企业必须使用一定量的新能源、再生能源;并且逐步实行以成本为主的能源价格体制和消费者选择性的价格体制,通过价格杠杆减少能源消费。
2.制订《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
2010年4月14日韩国政府公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施行令,开始正式推行这一法案。《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是韩国政府在2010年1月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在2020年以前,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温室气体排放预计量(BAU)”的30%。
韩国政府公布了基本法施行令,构筑了绿色增长的基本框架,今后将依法全面推行低碳绿色增长计划。此举阐明了韩国建立绿色环境的坚决意愿,为韩国成为国际社会上的主要绿色国家奠定了基础。《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制定绿色经济产业、气候变化、能源等项目以及各机构和各单位具体的实行计划。此外,还包括实行气候变化和能源目标管理制度、设定温室气体中长期的减排目标、构筑温室气体综合信息管理体制以及建立低碳交通体系等有关内容。
这一基本法生效后,对绿色产业施行绿色认证制,可获得认证的项目包括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水资源、绿色信息通信、环保车辆和环保农产品等10个项目、61项重点技术。对于大型建筑物,将实行“能源、温室气体目标管理制”,严格限制能源的使用。
3.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韩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推进和落实绿色增长战略的组织机构,即直属于总统的绿色增长委员会,由其统率相关事项。该委员会由总理和一位杰出专家共同领导,现由14位部长和36位来自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组成。总统绿色增长委员会牵头制订了《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及5年计划》,并不定期召开“绿色增长委员会会议”,在会上发布相关报告。2010年4月《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生效后,韩国环境部新设了“温室气体综合信息中心”,由其负责推行在2012年前将能源消耗量平均每年减少1%~6%的有关计划。总统绿色增长委员会还组建了科学家、IT企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专门的咨询团体和地方绿色增长理事会。所有公共机构都将设立“绿色增长首席执行官”,负责促进公共政策的绿色进程。
4.成立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
2010年6月韩国成立了由政府和海外专家参与的“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GGGI)”负责宣传韩国的低碳绿色增长政策,宗旨为向世界宣传韩国推进的绿色政策理论和模式,支援发展中国家制订符合本国国情的绿色增长政策。GGGI正在支援印度尼西亚、埃塞俄比亚、巴西的绿色增长,并在2011年以最不发达国家为中心逐步扩大支援对象国。
5.绿色增长战略的实施计划与措施
(1)战略目标。韩国提出和实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的主要战略目标是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创造支撑经济长期稳定和快速发展的“新增长动力”。
首先,韩国政府提出落实“低碳绿色增长战略”的初步构想,具体包括:①将新、再生能源普及率由2006年的2.24%提高到2020年的11%,2050年将提高到20%以上;②到2020年将使用太阳能等新、再生能源的“绿色住宅”增加到100万户;③到2012年跻身世界“绿色汽车四大强国”行列。近期重点对电力内燃两用汽车、插入式电力内燃两用汽车、清洁柴油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等高燃比、低排放的环保型汽车开发及批量生产进行集中扶持。
其次,韩国实施“能源基本计划”的最终目标显然在于实现“能源自主”。据测算,实施“能源基本计划”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到2020年“能源基本计划”完全落实之后,韩国能源进口费用预计可减少344亿美元;新增就业岗位可达95万个,每千美元GDP耗能(TOE)指数将由0.341降为0.185,降幅达46%;能源技术将由目前发达国家60%的水平跃居世界一流水准;韩国国家可控的能源比重将由2007年的27%提高到65%,从而实现“能源自主”的宏大目标。
(2)“绿色IT国家战略”。2009年5月13日,韩国政府召开总统直属绿色增长委员会会议,确定和公布了“绿色IT国家战略”。“绿色IT国家战略”是李明博政府提出绿色增长以来发布的第一项关于应用IT促进绿色增长的战略,充分肯定了IT的重要地位以及韩国政府利用IT实现绿色增长的理念和决心。
韩国政府为了将利用绿色技术的绿色IT培育成新增长动力,对9个核心课题和绿色技术开发分别投入4.2万亿韩元和9.5万亿韩元,共投入13.7万亿韩元。通过这项开发项目创造5.2万个工作机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800万吨。
(3)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韩国各个政府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财政部、环境部、知识经济部等采取相关措施,支持绿色IT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通力配合打造绿色IT国家竞争力,从而实现绿色增长。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韩国长期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企业的IT合作,宣传推广本国先进的IT,帮助IT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绿色增长的理念提出以后,韩国更是不遗余力,积极利用IT优势,加强全球绿色领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5)企业与研究机构积极参与。韩国企业积极应用IT实现企业的绿色增长,提升企业的技术形象;相关研究机构开发绿色信息技术系统,推动国家绿色IT战略的实施。
(6)四大江河工程。四大江河工程又叫四大江河治理工程,是李明博政府从2008年开始推动的全国性治水工程,工程的主要内容是截止到2012年投入14兆韩元,对韩国的四大江(汉江,洛东江、锦江、荣山江)进行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固堤防、江河生态环境的复原,构筑中小规模的堤坝和调洪设备、在江河周边建造自行车道和环保型水塘。四大江河工程的核心目标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气候变化可能会发生的水灾,同时确保水资源;缓解地球温室效应和缺水现象,创造工作岗位,扩大文化空间。
(五)韩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的实施难点
低碳绿色转型是大趋势,韩国政府同样面对困难与挑战,希望通过有效的政策设计,克服实施中面临的难点。
第一,低电价政策抑制通胀。在韩国,电力的生产和供应几乎全部由韩国电力公司完成。韩国的电价由韩国电力公司申请,由独立的电价审核委员会审核,报经韩国财政经济部批准才能实施。根据国际能源署统计数据显示,在经合组织22个国家中,韩国的电价最低。在能源价格不断攀升的压力下,韩国电力公司不断向政府施压要求提高电力价格。虽然提高价格有助于节约,但是考虑到电力价格上涨会引起各方的激烈反对,所以韩国政府对电价上调一直态度谨慎,严防由此产生的通货膨胀。因此,韩国电力公司作为国企只能亏损经营。韩国政府认为,单靠提高电价解决不了问题,希望工业企业研发低碳高效技术产品,政府对购买节能产品给予补贴。
第二,为低碳绿色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绿色低碳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无形技术或商业模式,不是实体经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金融机构在逆向选择下,无法评估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经常被要求抵押担保。为了实现低碳绿色增长,需要建立适当的融资市场与机制,帮助绿色商业企业抓住市场机遇。因此,韩国政府积极为绿色中小企业建立资金“输血”管道,设立绿色中小企业专用基金,设立绿色技术与产品的认证制度,为绿色增长的投资者提供足够的税收激励,通过金融市场创新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第三,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韩国国会2012年5月高票通过全国碳交易体系法案,该法案计划于2015年1月正式生效。韩国碳交易将囊括全国6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碳排大户如钢铁、制造、造船、电力等行业将被纳入其中。毫无疑问,碳交易体系法案的通过能加快工业生产领域的节能技术发展,从而使韩国在环保产业上获得先机并长期受益。韩国工业协会强调,虽然在实施初期,高达95%的排放指标都是免费分配,仅有5%需要购买,但这也会给工业领域带来4.7万亿韩元(合42亿美元)的额外成本。韩国许多企业反对这些强制措施,他们认为限制碳排放将削弱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并将影响韩国的GDP增长。但韩国政府的研究显示,达到2020年减排标准的直接成本仅约为GDP的0.5%,而且以上估值还未考虑能源节约和创新激励这样的好处。韩国政府认为,碳交易机制是韩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得力的途径。
启示与建议
(一)立法管制应当建立在公共治理的基础之上
巨额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应对气候变化模式的成本和利益分担机制无法在市场内部自发形成,因而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建构离不开来自政府立法管制的引导和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又不属于传统的国家管理关系或公共管理关系,而必须是一种公共治理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模式将政府视作维护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管理主体,而企业等私人组织只能是公共秩序的潜在威胁者即管理对象,治理模式主张将各种公共事务视作治理对象,所有公共关系主体都是治理主体。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各类公共权力主体,还包括诸如企业等私人组织即权利主体。不同于管理模式之中管理对象只能对从居于上位的管理者处流淌而至的公共意志唯命是从,治理模式主张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共领域中扮演不同角色,平等参与公共治理过程,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虽然作为公共部门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执掌了大部分的国家权力,但是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促进能源结构优化、维护环境可持续性的约束条件下,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需的知识、技术、人力、物力和财力却又基本为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企业、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所有。显而易见地,想要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作用是否能够得以流畅地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需要以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为特点的公共治理模式对传统公共事务中国家和公共管理模式的替代与更新,因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管制必须提供一种旨在形成全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机制,通过对相关主体权力/利和义务的配置疏通各方贡献于立法价值实现的管道,在对立法目的的追求过程中形成合力。这就要求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定不仅要着力于为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的义务设定清晰的边界,还要建构旨在落实上述主体之间合作管道的程序,形成富有效率的义务配置格局。
(二)应当设立专门行政管理组织
从日本、韩国的经验来看,专职负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组织拥有极高的位阶,这些组织由一国的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并被赋予了极强的执行能力。同时通过吸纳政府各部门的首长,甚至来自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形成了对各方利益较为完整的覆盖,使得这些组织真正获得了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协调能力,与处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实际需要相匹配。而在这些组织内部完成各方意见汇总的机制,也确保了决策的统一性,杜绝了政出多门,提高了行政效率。韩国还通过设立属于该国低碳发展专门行政管理组织的附属委员会和技术专家组,进一步提高低碳发展的行政管理质量。
总的来说,应对气候变化模式的建构和应对气候变化路径的依循在公共领域并不是由来已久的事务,应对气候变化对当代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成的行政组织机构往往只能在个别领域内部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个别事务,难以在全社会形成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行动,这就需要设立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行政组织,并为其配备相应的人员。在其职能履行方面,这一组织的相关决策必须建立在跨部门全面协调的基础之上,并尽可能吸纳有助于提升其决策质量的社会成员参与;它还需要对具体制度措施进行实施和评估,其业务的开展也应当以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后盾。
(三)立法应当为有关行政权力的行使预留足够的空间
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在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分解,极大地缓解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的潜在张力。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实践来看,将应对气候变化的部分具体制度措施转移至根据有关立法制定的战略、规划或计划中去,是各国最为常用的立法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方法和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规范设计必须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才能满足行政效率的要求。由于立法无法回避复杂苛刻的授权以及冗长繁琐的步骤,因而保持其稳定性便具有积极意义。立法程序的启动往往意味着需要开展细致的调研,需要向各种利益集团乃至公众征询意见,注定了其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因而立法试图对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凸显的所有社会问题发挥干涉作用时,有其不尽周全之处也属自然。况且,将行政限于立法的单纯执行和适用也不符合行政的本质作用,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社会目标不可能由立法机关完全限定,属于行政自负其责的领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通过战略、规划和计划来规定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而法律条文本身仅仅对政府制定战略、规划或计划的义务,相关战略、规划或计划所必须包含的事项要素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分配组合方式,使得就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行动能够更好地回应气候变化、能源供给与环境质量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能够更为及时地利用相关知识、技术与方法的新近成果与突破,以及更为贴切地适应国家和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情势变化,取得手段相对于目的而言更好的灵活性。并且,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之中明确制定战略、规划和计划的主体、程序、考虑因素与包含事项等内容,固然有助于克服具体决策形成过程中的裁量恣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抑行政意识形态更迭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从而保证相关决策本身的连贯、一致和稳定。也就是说,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在制度措施的选择和配置方面无须面面俱到,保持与之配套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的合作关系,为有关行政权力的行使预留足够的空间,对于维护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稳定、严肃以及可预期,降低潜在的制度转换成本,无疑是有莫大助益的。
(四)有选择地适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工具
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含量打破了气候系统的自然平衡,使人类自身反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从权利建构的角度来说,应当归因于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大气容量使用权边界的缺失而导致的对这种权利的过度使用。显然,大气容量作为共有资源,其非排他属性决定了任何人都无法被排除在使用大气容量所获得的效用之外,因而受制于不充分信息的市场机制几乎不能确保明晰大气容量使用权的行为主体能从其行为中获得与其对公共利益的贡献成比例的收益。由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对大气容量的过度使用而受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划定大气容量使用权的边界。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政府与温室气体排放主体之间的协商就能够确定后者各自的大气容量使用权边界,并使这种权力在排放主体之间形成最有效率的配置。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一旦政府与温室气体排放主体之间的一一协商因为代价过高而变得不切实际,那么使所有温室气体排放主体的边际减排成本处于相同的水平能够形成次有效率的配置。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就是两种使(或者趋向于使)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的边际减排成本处于同一水平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工具。它们的工作机制都是对碳赋价,以在对大气容量使用权的行使进行控制的同时,降低不充分信息约束条件下相关主体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活动的总成本。
从日本、韩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工具的选择情况来看,日本并未建立全国性的碳定价制度。总的来看,在温室气体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方面面临较大压力的国家才倾向于使用碳定价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此类政策工具为迫不得已的大规模减排活动所可能带来的成本优势。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工具,不仅碳价格的形成机制迥异,碳定价成本的规模和归宿各有不同,对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以及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客观性程度也有严格的要求,需要在广泛征询意见和收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选择适用。而相关制度对处于覆盖范围内的受管制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是决定其是否为温室气体排放管制实践所采纳的关键因素。这就有必要特别留意当前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等地开展的碳排放交易试点于实证层面提供的大量信息和经验反馈。中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政策工具选择方面具有后发优势,因而碳定价制度无论选择还是推广都不宜急躁骤行,必须在进一步总结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甄选出真正匹配国情的、具有高效费比的政策工具品种及其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