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砺青:全人类的平等,可能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2 次 更新时间:2014-09-1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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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砺青  

这是香港青年学者曾瑞明的第一本书,作者毕业于港大硕士课程,曾亲炙港中大罗尔斯研究专家石元康,受到其政治哲学专业的教导,又在港大哲学系导师慈继伟的指导下,写成这部研究著作。书中探讨的问题为:怎样达致“全球正义”?一如作者所说,不管“全球正义”在西方学术界如何成为显学,一直以来,在华文学界尚未有人触及这题材。原因不难理解:若要追求“正义”,建立“理想国”、“民主制”或“法制国家”不就成了吗?如果每个国家按照自己的国情追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不就成了吗?干嘛非得“全球”不可?没错,我们知道,不同国家、宗教、文化,产生各种社会及文化差异。

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成名作《正义论》里讨论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在理论上的可能,他假设有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在人类的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中,每一个个体都不知道自己的出身、背景和国藉文化身份。罗尔斯当然知道这一假设不可能实现,但他认为不同文化、国藉、出身背景和经验的人,对于正义、平等和自由总有一套共同或共通的标准。另外,国与国之间的人民总会互相交往,最终总会涉及所得及分配均等、平等对待的问题。这也是为何根据罗尔斯的论述,我们最终仍会寻找一种全球维度去处理“正义”问题。假设在最富裕的国家,最富有和最贫穷者分别获得100和95单元的财富,而在最穷困的国家,最富有者和最贫穷者分别获得10和5单元财富。虽然两国国内最大贫富差距均为5,但以两国贫富差距来计算,最大值可达95。在以往信息封闭的世界,这种简化的例子对不同国民未必有深远意义,但在彻底全球化的今日国际社会,尤其是在国际制度的影响下,全球正义有其讨论之必要。

曾瑞明基本上采取罗尔斯的立场,但本书作者对罗尔斯关于“原初位置”提出的两大原则,认为“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不可取,而“机会原则”(opportunity principle)才是不可或缺的。前者指让条件最差者先获得最大利益,后者指一切机会和待遇向所有人开放。这种对立场正是基于另一位政治学家博格(Richard Pogge)对罗尔斯的批评,显示本书作者视机会和待遇为全人类平等的基础,他不同意任何会导致妒忌和不满或自愿被奴役的绝对平均措施,这种立场(甚至罗尔斯的立场亦然)必须建基于人们皆为理性的假设上,否则就不成立。另一方面,作者一如持罗尔斯或康德观点的论者,认为国际制度对全人类的影响力凌驾于国家,而且主导人类共同的道德行为。但事实上,国际制度是否仍需依赖主权国家之实力,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除非康德和马克思对于人类可进步至不需要国家及成立人类共同体的假设能在未来实现。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国家主权对于资源分配的处理的确没考虑缺乏此资源的邻国人民,一如作者所说的,这种浪费行为也没有令本国受惠,这意味着主权国家应受某些国际制度监管。

这些国际制度已在运作之中,虽然仅限于部分国家,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便由石油产出国组成,为自身提供公平的石油市场。有时国际制度以奖励形式对某国资源运用作出限制,例如厄瓜多尔的Yasuni国家公园蕴含石油,国际制度遂以奖励金形式限制厄瓜多尔政府开采当地石油。作者又提出一个假想例子:如沙特阿拉伯圣城麦加地下蕴藏丰富石油,而世上某国亟需石油资源,那么应否要求沙特阿拉伯牺牲其信仰,开发麦加的石油?这是国家在宗教文化领域的自决权,与一切国家在资源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之间所不可避免的冲突。作者的答案是沙特阿拉伯可以不开采麦加的石油,但必须对亟需石油资源的国家作出相应补偿。作者更提出了博格对全球资源税(Global Resources Tax)的构想,这么一种“国际”消费税,其收益一切国家皆有权享用,故非补助形式,本身就有浓厚的机会均等色彩。

在《正义论》以后,罗尔斯又写了一部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将“公平”(fairness)视为其中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正义”(justice)。如果实现“公平”比解决“差异”更能体现社会正义,那么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待遇甚至让所有人参与,就比其他实现正义的途径更为重要,也是实现全球正义的重要环节。本书名为《参与对等与全球正义》,而“参与对等”(participatory parity)正是让这类平等主义者所称道的原则,然而作者对于这一由左翼学者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提出的概念,仅以简短的篇幅在第三章略作讨论。不管如何,作者发现弗雷泽这一概念可作为修正罗尔斯概念的参考。这里还要提及弗雷泽和法兰克福学派的霍耐特合著的《再分配与承认》(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弗雷泽在书中提及一种让一切人实现参与对等的制度,而霍耐特则刚好相反,认为人与人的互相承认更重要。不过作者也承认,有些领域是不向所有人开放对等参与的,例如金融、科学研究等,这倒不是参与机会均等与否的问题了。

总的来说,这种平等主义强调全人类必须贯彻一个基于“无知之幕”的原初位置,无视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所提到的先天不平等特质,在反对“差异原则”的同时,作者事实上否定了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对于弱势者必须优先的考量。曾瑞明声言他的主张是一种义务论(deontological)而非目的论(teleological)的平等主义。另外,这是一种理论建构的可能,在现实环境中,人不可能无视自身缺憾,而各种正当性的主张背后,均反映天赋上有不同匮乏的人们想先照顾自身需要的考虑,实践上的问题也不是作者所担心的。另外,作者的考虑也有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有些人在天赋上的确有缺憾,即使旁人义务帮助他们,他们也未必能获得机会、待遇上的平等,从而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当然,成果方面的问题,也不是作者所要处理的,作者希望将平等主义从人们习惯的平均主义想法中抽出,变成不带目的或手段的纯粹道德义务,而且不再视物质匮乏或丰饶为平等主义的核心问题。这不一定是一个可实现的方案,其前瞻性却值得读者们深思,一如当切康德或罗尔斯建立全人类公平制度的构想。
(《参与对待与全球正义》 曾瑞明 著 台湾联经出版公司 2014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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