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十件因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一举动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最高人民法院也因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之所以反响较大,笔者以为,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这些都是近一年多裁判生效的行政案件,说明这类案件近年来发生较频,通过这类案件也集中反映了这些领域目前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第二,这些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并非都是违法行为。
第三,虽然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但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支持被诉的违法行政行为。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十大征收拆迁典型行政案例,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第一,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司法审查,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也兼顾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益平衡过程中,最大化地追求司法公正,努力实现社会公平。
第二,行政执法主体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不可违,哪怕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执法主体以违法执法行为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如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夜间或节假日强拆,也是违法行为。一旦受到起诉,必定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我国要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
有关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管理时,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
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该行为违法,并非意味着该违法行为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不仅如此,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还应当履行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等程序性义务,包括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等,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行政机关要想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三,不仅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通过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追求社会公平,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也应当努力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如关于行政征收补偿,原理其实一样,不能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就可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与行政主体不能因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就以违法治违法一样。这其实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以违法对违法;二是即使自己的行为合法也不能侵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补偿法,但这并非意味着政府在进行行政征收时就无据可循。按照一般理解,行政征收是合法行为,多数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建学校、修道路等,如果这个合法行为目的的实现,必须要以某些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减损为对价才能得以实现,就会因国家的这个合法行为导致国家补偿责任。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上所述,在我国尚无行政补偿法的情形下,国家的这个补偿责任并非无据可循,即除了依据宪法给予补偿之外,还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给权益因此需要让予的行政相对人以合理的补偿。正如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所在,这类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这样的行为如果诉到法院,同样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来因行政征收需要拆迁或合法权益减损,即为了公共利益已经做出了牺牲,如果再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房屋征收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于这些人来看,显然有失社会公平。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以,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十大典型征收拆迁的行政案例,不仅对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公正司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而且对于行政主体进行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也应当具有指引作用。
有人担心,这样公布人民政府败诉的行政案例,会不会影响人民政府的权威?笔者以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也是不应当产生的。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人民政府的权威靠强权、靠违法行政是绝对建立不起来的。相反,有错必改,依法执法,才会扩大政府的正能量,也才有助于政府更好的依法行政。政府也只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民生权益为重,才能不断提高其执法权威。从这个视角来看,因违法败诉是必然的,但败诉是暂时的,有助于政府从中吸取教训,从而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在被诉时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所需要的。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
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人民政府因行为违法仍然败诉,也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同样通过这十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的通报,在国人面前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这同时也在表明,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如何处理有关权益问题。作为被告的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被撤销了,并非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违法行为可以继续下去,而是作为被告的人民政府在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其还可以依法重新做出针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总之,在目前有关行政征收拆迁类行政行为导致矛盾比较突出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这十大典型案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时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不仅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上述思考的同时,结合行政执法主体针对违法建设进行强拆的现实情况,笔者对国家有关强制执行的羁束性程序规定进行了一些反思,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困惑,举一个例子。如对于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法问题,采取一刀切的程序性规定适宜吗?因为,违法建设存在着各种情况,有的已经建成,并已有人居住;有的已经建成,但尚未有人居住;还有的正在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向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但叫停不停,特别是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在被告知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后,非但不拆,还白天停建,夜里继续,前一天还只是个地基,第二天当执法者再到现场时,违法建设已建成一半。在后一种情况下,很显然,适用一刀切的羁束性执法程序规定,不利于减少执法成本,这也许应当是立法者在进行有关立法修改时需要酌量的。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需要人民政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民生,同时,也需要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执法手段以应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各种复杂的违法情况,提高行政效率,全方位地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国家还应当加强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国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