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审批改革的责任主体、权力清单类型的划分、各级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在抽查地方执行的行政审批中,95%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很多地方政府许诺要办成全国行政审批最少的省的情况下,如何明确地方行政审批改革的责任主体,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是现在审批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8月23日,中编办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提出。
据王龙江介绍,本届政府自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当头炮以来,截至目前主要取得了三项成效。一是国务院各部门一共清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235项;二是截至8月19日,共取消下放了6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不包含需要修法的行政审批等事项463项;减少了评比、达标、表彰和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共计119项;行政事业收费取消3项(不包括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之后财政部和发改委此后另行公布的30多项);工商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一共126项;三是全面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规定面向企业公民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要么取消,要么通过立法的手段改为行政许可;而面向地方政府和机关的要么取消、下放,要么改为政府间内部事务不再对老百姓公开。“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而所有转为行政许可的要经过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对象和专家学者四关,预计明年4月份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总数达到460多项。
不过,王龙江提出,在完成上述改革任务之后,继续深入行政审批改革将有待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如何把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和中央改革衔接起来。据王龙江介绍,在抽查地方执行的行政审批中,95%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对此,有积极性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的地方政府是无权取消的,“有很多的地方政府许诺要办成全国行政审批最少的省”。国务院各部门又不具体管理,不了解情况也提不出具体的意见。而企业大部分都在地方,真正激发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改革还是在地方政府的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地方行政审批改革的责任主体,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是现在审批改革面临的关键的问题”。王龙江说。
二是权力清单的类型如何划分?据王龙江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这中间,部门的权力清单来源是清楚的,三定方案、政府法规有所规定。但是类型很不清楚,目前为止,浙江省以及安徽省公布了权力清单,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在2010年关于行政执法分类的办法做出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确认、监督、奖励、裁决等“9+1”清单,有的省搞了“7+1”、“8+1”清单。“分类的依据都是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力,对于规划、法规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算不算权力清单范畴?”
三是,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哪些?这就涉及到行政组织法建设。“现在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还不完备,需要寻找一个突破口来加强”,王龙江提出。
作者: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