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转型期社会矛盾问题不断凸显,暴力性的极端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暴力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特征已经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暴力事件的发生越来越表现出“个体化”与“底层化”特征,暴力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个体暴力事件的基本特征
从最近一段时期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多起恶性暴力事件来看,以个体为实施主体的暴力行为具有特定的时空演进路径,综合这些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基本特征。
发生时间多为白日。与一般犯罪事件多发于夜晚时间不同的是,个体暴力事件基本发生在白天。这主要受到两种因素影响:一种是突发性因素,即暴力事件的发生并没有预谋,只是因为事情的突然出现而随机出现,例如城管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时的遭遇;另一种因素是暴力实施主体的主观要求,白天正是人们日常活动频繁的时间,这一时间的暴力活动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反响,如公交纵火、街头行凶等。
发生空间多为人员集中且密闭的环境。从发生的多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公交车、车站、商厦、学校成为暴力事件发生的首选场地,这些地方的共同特征在于短时间内有人员大量集中,流动性差,安全防范措施薄弱,公众戒备心理较差,这些都为暴力实施者提供了方便的条件。
实施主体多为单独个体。社会边缘群体暴力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暴力实施主体多为个人。在最近发生的几起事件中,除却新疆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事件,其他事件的施暴者很少出现两人及以上的现象,这反映出社会边缘群体的暴力行为多与个体生活遭遇、具体利益诉求与当时特定情境密切相关,一般较少涉及政治与文化等问题。
事件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个体暴力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所有暴力事件都在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实施者为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难对每个个体的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的理解与掌握。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时间短暂,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深远,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造成社会设施的巨大破坏。
事件本身没有协商的余地。源自于社会边缘群体的暴力事件往往与底层社会的自然生态密切相关,这就使得这些暴力事件往往具有强烈的凶狠性与破坏性,整个事件既没有预警也没有中间协调回旋的余地,事件所要造成的毁灭性目标指向明确,并时常具有不可控制性。
个体暴力事件的社会效应
毋庸置疑的是,每一起暴力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均产生了深远的社会效应,公共舆论对于极端性的暴力事件倾注了持续的关注与广泛的讨论,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
从每一个暴力事件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主要反应者为普通群众,其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思维。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即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 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暴力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忧虑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与防范的具体办法。
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这种社会效应带来的两个“逆向”影响,也就是说,借助社会效应的传导机制与过程,个体暴力事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与模仿,加剧了其对社会建设的破坏。
第一,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针对暴力事件本身具体实施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暴力事件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同时,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
第二,公众信心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我国社会,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一方面来源于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依赖,另一方面依托于政府信息的权威性与行为的公信力。而近一年来不断发生的多起有针对性的暴力事件不断挑战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害,严重影响了民众对于政府公信力的支持。
个体暴力事件的治理策略
当前个体暴力事件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性因素,应对、解决和防范暴力事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就必须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阶段性来说,暴力事件的治理策略可以从“法”“理”“情”“术”四个方面入手。
法制保障,服务为先。社会边缘群体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是社会发展不能丢弃的一部分,这一群体由多种成员构成并且在就业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取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社会转型期,底层群体的社会情绪已成为影响社会建设的关键因素,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将潜藏积聚的社会不满激化,演化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对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要强化依法管理理念,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监督和保护公共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社会管理中能否依法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直接关系社会是否和谐。因此,政府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与社会政策的实施方面,必须对边缘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更多地关心他们,且提供实实在在的社会救助,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他们的发展趋势,为做好具体的帮扶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增进所有民众的福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共享发展成果,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不只是“管人”,更要强调“为人”,强调服务,尤其在中下层群体的就业方面,借助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势,在劳动力市场开辟专项服务通道与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找到“学有所用”并有适当收入的工作,以获得一种体面的社会生活。
以理论事,民主协商。在现代国家发展与社会治理进程中,只有真正保障社会中弱者和底层的权益,才能保障现代化进程的合理性和道义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畅通阶层利益表达、拓宽民主协商渠道,是一个政府文明执政方式和社会和谐生活方式扎根的过程。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加快健全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与社会不同群体及时沟通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新媒体平台,可以通过开设相关网络论坛,扩大与社会各个群体的联系面;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生活、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利用新媒体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权威、便捷的服务。另外,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区以及群众团队的作用,拓展政府服务与管理的社会边界,切实保障社会各个群体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以情动人,注重宣传。面对恶性的个体暴力事件,社会宣传媒体应当形成对受害者关怀、对施暴者同声谴责的共识。无论任何理由,造成大量无辜者伤亡、公共设施损毁、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惩处。很多暴力实施者都认为自己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这不能成为伤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借口。暴力行为本身的残忍性与破坏性使其在现代社会任何地区都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选择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对社会的仇恨以及对其他群体的报复,任何条件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与不能接受的。同时,在暴力事件社会舆论的形成发展中,尤其是在新兴媒体,一些网络意见领袖、知名公众人物的言行应当予以适当的劝导与规范,要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新媒体工具进行舆论的操控与误导,要破除公众舆论宣传中的遮蔽性效应。
技术支持,共同治理。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对社会的单向度管理需要逐渐转变为同社会各个阶层的合作治理。从暴力事件防范本身来讲,一方面要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改进技术装备,丰富治暴的手段,在组织体系上构建源头治理,使事件关口前移,做好预警工作,尽可能防止、减少、弱化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产生;另一方面要强化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发挥好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充分调动普通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另外,无论是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前还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对于社会各个阶层群体的情绪疏通与引导将成为处置暴力事件的关键所在。这不仅体现在暴力事件后,对受害群众以及社会其他群体的救援、安抚工作,更应该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前,投入更多的精力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与积极健康的社会心态,应当重视社会各个阶层的生存权利,疏导社会情绪,通过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团结与凝聚各个阶层,并尽力为他们的阶层流动提供合理、有序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