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别让评价机制成为学术自由的羁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5 次 更新时间:2014-05-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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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近年来,涉及学术自由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我一直关注这方面的著述,却始终没有参与这方面的讨论。或许是由于自己所从事专业的技术性特点所决定的,正如行政法学鼻祖奥特·玛雅所指出:“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行政法学研究本身没有禁区;或许是由于所在单位给自己提供了足够自由的空间,在教育教学工作安排上以及科研要求上没有设置什么障碍。

可是,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确是一个亟待讨论解决的课题。因为学术观点不同而在研究方面受阻的事例姑且不论,仅就大学教师目前的教育教学和科研的生态环境而言,以法规范来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也具有极强的必要性。

作为大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本应当充分享受这种职业的无限乐趣,可是,为什么会没有足够的时间来静思、细究学术自由这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呢?实际上是由于在另一个层面上——业绩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安排的科学性——存在限制或者制约学术自由的因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大学的使命、目标任务等问题,涉及到学术自由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实现、维持学术自由等问题。对于大学教师来说,应当有足够的时间来静思、细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这本身应当成为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与大学的定位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的使命。大学的使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大学积淀了厚重的文化,传承了以追求真理为共同目的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精神。伴随着大学类型的多样化,有国立、公立、私立的大学,还有超越国界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成为举办者的大学,大学的定位、作用和使命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在诸多使命中,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是现代国家中大学的最重要定位,是在理解大学教师学术自由这个问题之际,最应当反复确认、强调和确保的一种定位认知。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使命的定位认知。故而,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及其界限皆应当纳入关于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的一系列法规范之中。

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其使命不再仅限于作为“真理的追求”之府或者学问之府,而且更强调培养对国家、社会、企业有用的人才。这种大学使命一方面可以成为大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动力,另一方面,运用不当的话,也可能成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的桎梏。大学教师有上不完的课程、赶不完的稿子、开不完的会议、做不完的课题和填不完的考核表格……不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使本来应当持续地致力于追求真理、故而享受学术自由的大学教师,往往难免陷入各种课题的立标、投标、运作和结项,忙碌于各种组织、团体或者机构的运营和协调。其结果是,对于许多大学教师来说,不是没有学术自由,而是无法享受学术自由。

“师魂所在,当然在于自尊和奉献。”任职于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肩负着为国家、社会、企业培养有用人才的使命,大学教师应当始终不忘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扎实地做好工作,倡导学术研究的真诚,不懈地追求真理。不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严重遏制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从长远来看也必将影响大学乃至国家发展。应当对目前的学术评价机制展开全视角、深层次的审视、反思和改革,为实现并持续维持科学的业绩评价,确保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提供坚实的法规范和制度支撑。


作者简介: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5月14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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