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北胡女士在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被结婚”两次。由于民政部门不予撤销,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来耗时近两年,在获得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后,当地民政局对相关记录进行了备注更正,撤销了这则不实婚姻登记;另据报道,广西苏女士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未果,起诉民政局时又被告知超出诉讼时效,后在媒体报道下事情才得以解决。
近几年来,各地不时出现一些“被结婚”“被股东”“被入职”等现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公权力机关造成诸多困扰和危害。一方面,这反映出公民信息被冒用滥用的情况严重,亟待采取规制和救助措施加以应对;另一方面,为解决“被××”问题,当事人不得不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穿梭奔波,却依然较难获得满意的处理结果,即便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也不得不努力证明“我不是我”。这也反映出消除“被”现象任重而道远,亟待建立和完善相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从媒体报道看,在“被”现象发生后,相关部门一般都没有即时撤销既有“结婚登记”或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相关部门已具备相应法治思维的体现。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换言之,撤销既有的结婚登记或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即便是撤回或者变更的要件已经具备,也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当不存在相关法定权限和程序时,行政机关难免感到束手无策。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让依职权纠错机制处于“沉睡”状态,明知是基于被挪用、冒用信息而成立的法律关系,却不能依申请而启动职权推进和探知程序,无法对既存法律关系作出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这种状况无疑构成了对“被”现象的一种纵容。立法机关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制定良法,为行政机关及时有效解决“被”现象所带来问题提供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依据,提供善治支持。
可喜的是,相关部门已经在探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比如,公安部已建成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并在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全国31省份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联网,这对于防止重婚骗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并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注册公司时实施“人脸识别+身份证”双重验证确定身份。
同时,相关部门已认识到,治理“被”现象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起治理冒用身份证信息的长效机制。当然,相关探索尚需在法律依据上多下功夫,真正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总的来说,要从根本上治理“被”现象这一问题,需要各方面通力协作。从政府角度说,需要扎实推进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夯实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协同配合机制。这一方面有助于克服各地或者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尽力通过信息共享体系内的已有信息,并比照其他相关信息,厘清真假,辨明是非,减少甚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甚至避免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有效的权益救济。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20年6月17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