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于东莞的各地扫黄风暴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人们不禁会问:“这一轮风暴过后,涉黄现象是否会再次沉渣泛起?”其实,回顾东莞近10年来的“扫黄”就会发现,对涉黄经营进行大规模的集中整治不仅每年都有而且频次很高,仅2010年就先后开展了5次“曙光行动”、一次“雷霆行动”。为什么在如此频繁的打击之下黄色“毒草”还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重急剧转型,社会问题大量集中凸显,加之制度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运动式治理”“间歇性社会控制”的治理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如社会治安管理的“严打”,道路交通管理的“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管理的“突击检查”,反腐倡廉建设的“专项治理”等等。
首先要肯定的是,这种治理模式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执法资源和力量,尽快恢复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秩序的破坏,增加社会安全感。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如治理方式的人治性、治理成本的虚高性、治理手段的强制性、治理效果的反弹性等,而且可能会产生弱化制度法律威信、助长投机心理等负面效应。在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公众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治理模式显然难以为继。
时代发展呼唤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这是对时代发展重大课题的积极回应,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
当前,治理现代化尤其要在社会治理方面加快推进,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因为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对利益关系的触及将越来越深,深层次矛盾也将不断暴露,诸如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网络管理、生态环境等社会问题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这些社会问题必须创新治理理念,改进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水平。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具体来说,在治理主体上,仅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不行,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作战,同时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的作用,坚持系统治理。在治理方式上,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并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是必要的,但应减少“人治”的因素,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理。在治理手段上,除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还要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坚持综合治理。在治理措施上,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从深层次上斩断社会问题产生的利益链条,建立防范和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坚持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