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马克思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视野下,政治秩序的实现首先需要民众具备达成共识的理性,应将稳定的政治秩序作为社会共同体的首要价值目标,将稳定政治秩序的维护奠基于“强国家”和“强社会”的良性互动。而政治秩序得以实现的路径选择包括树立强大的公共权威,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利益均衡结构。
【关键词】政治秩序 共识理性 路径选择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异质化程度较高的多民族国家,人民群众达成共识是一种观念理性。在达成的共识中,稳定的政治秩序始终应该是社会共同体首要的价值目标。而理想的政治秩序也并非静止的、僵化的稳定,静止僵化的稳定是不具备可持续性的,理想的政治秩序是动态的弹性的稳定。虽然过度的政治冲突会破坏政治稳定,激化政治矛盾,引发政治危机,甚至使社会陷入混乱失序,但适度的政治冲突反而由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而有助于政治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助于建构稳定的政治秩序。
马克思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
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形成了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科学理论。
国家和社会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国家和社会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国家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国家决定社会,但马克思主义颠覆了这一思想路线,认为“社会决定国家,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是派生的,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①国家的终极命运还在于回归社会,无产阶级国家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就是创造条件,为国家权力全部归还社会做准备。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②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运行规律是截然不同的,国家将经济权力归还给社会,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要求的,也标志着社会的成熟和自觉,同时也预示着国家政治权力也终将归还给社会的客观历史发展方向。
国家和社会的对立统一。国家和社会的最终历史发展方向是对立统一。恩格斯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灭,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的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③国家的消失也即意味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再次回归社会。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由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独立于社会而产生。随着人民群众广泛地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家的公共管理,国家的公共权力逐渐实现了向社会的回归,使得人民群众重新收回了国家的公共权力。通过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逐渐回归社会,最终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统一。
政治秩序实现的价值共识
达成共识的观念理性。“一定程度的共识,是任何社会群体存在的先决条件。”④人民群众需要达成共识是一种观念理性。缺乏共识的政治制度或民主政体是不堪一击的,社会更容易陷入混乱和不稳定的状态。这种共识是底线共识,即“不是指每个人对某件事的主动同意虽然我们称为共识的现象大体上可以说是指接受,即泛泛而言或基本上是消极意义上的共识”。⑤这种作为观念理性的底线共识应该包含对政治体制运行终极目标价值的共同认可,也包含对蕴含共同价值追求的法律制度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这种共识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已形成的共识可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也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摒弃。价值选择的多元化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特征,人民群众的价值共识是以分立、差异为前提和基础的,民主、公平、效率等价值目标之间以及价值目标内部的不同维度也都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冲突。在复杂的现代政治运行环境中,人民群众对行为的价值正当性很难完全达成一致意见,诸如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何者应处于优先考虑的序列等等。而对于共识的观念理性是通过国家与社会各自利益与价值的协商互惠、多元包容而实现的。这种作为观念理性的底线共识是沟通国家理性和社会理性以消除二者矛盾冲突的产物。
稳定的政治秩序应当是社会共同体首要的目标。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而言,稳定的政治秩序都应当是首要的政治目标。社会共同体的“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⑥从国家层面来看,要巩固其统治,就必须维护现有的政治秩序。稳定的政治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良好状态的保证。国家权力的强制性能够遏制经济领域中人们为了满足个人私欲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经济秩序的失衡。同时,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多是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自律,依靠约定俗成的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习俗规范,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公民无序行为的冲击下,难以有力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而政治秩序是在国家公共权力下形成的,它以国家强制的力量为基础,不仅巩固了统治阶级的政权,也保障了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国家公共权威一旦受到重挫,政治秩序被颠覆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必将随之受到破坏和干扰,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从社会层面来看,公民权利维护与实现也需要稳定的政治秩序。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人民群众不可能拥有仅靠自己本能和欲望所支配的绝对自由,只能拥有受到一定约束的相对自由。这种自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自由。“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⑦,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人民群众作为主权者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共同意志,人民群众只有在服从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使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符合,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如此一来,既满足了个人欲望,又实现了共同利益。
稳定政治秩序的维护是在“强国家”和“强社会”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稳定的政治秩序应是社会共同体的首要目标,而它的维护和实现也需要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政治秩序的获得,一方面需要国家在不断提升制度化能力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提供公平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也需要人民群众能够尊重和自觉遵守国家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亦言之,国家权威性与人民群众主动性相互配合是实现稳定政治秩序的两个核心要素。
同时,稳定的政治秩序是动态、建设的,而非静止、僵化的政治稳定。国家作为制度供给者,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审时度势不断修正。人民群众通过政治参与管理国家的能力也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国家还将长期存在,人民群众与国家良性互动塑造共同体的秩序也是一个渐至完善的过程。
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表现为既能保证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国家可以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多种途径的协调与引导。而当前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目的也不在于破坏现有的政治体制,并非都是洪水猛兽。理想的政治秩序并非就是鸦雀无声,政治秩序的维护是动态的维护,是在改良中的维护,国家和社会主要不是对立和冲突,而是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和社会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实现了国家、个人与整体的利益协调发展。
稳定政治秩序实现的路径选择
在达成关于稳定政治秩序的价值共识下,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首先是树立强大的公共权威,这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必要条件;公共利益优先的利益均衡结构则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表现。
树立强大的公共权威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强大的公共权威能保障国家权力有效实施,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在传统社会里,公共权威可以是有着巨大精神魅力的克里斯玛型的君主,而在现代化民主国家,最有效的公共权威是高度制度化的政党。当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作为政治活动的主体活跃在各国的政治舞台上,政治秩序的维护和获得依靠完善的政党制度。“没有政党或者有许多弱小政党的国家是最不稳定的。”⑧现代化的政治体系,其稳定性往往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尤其在后发发展国家的社会转型中,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组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面对多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政党必须能够汇聚民意统一思想,凝聚各个阶层的力量,营造稳定的政治环境,阻止社会共同体的分裂,引导社会和谐稳定有序的发展。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是强大的公共权威,在协调各阶层利益、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执政绩效。因此,完善的政党制度建设是政治秩序获得的关键,也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然而,中国共产党权威的实现也需要构建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关系,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时俱进地巩固和创新这一强大的公共权威。
有序的政治参与: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国家在进行制度安排时,既需要满足利益的均衡,也需要社会成员的有序政治参与。而有序政治参与本质上就是公民为了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⑨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这种活动是在对当前政治秩序认同的前提下,组织化的对公共事务或政府决策进行个人或集体意愿表达的理性行为。
第一,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对当前政治秩序认同下的政治参与。有序的政治参与表现为公民参与各种政治活动时首先应当认同现有的政治权威与秩序,应当是在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秩序范围内的有序政治参与。秩序代表着社会结构的均衡、社会运行的稳定和社会行为后果的可预测。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由于利益多元化的存在,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公民进行自身利益表达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制约因素,这同时也是民主社会人人平等内涵的体现。政治运行秩序的破坏,共同利益得不到维护,个人权益的实现也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组织化的政治参与。“组织化是一个公民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具备自我形成秩序能力的不可缺少的形式。”⑩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表现为组织化的政治参与,国家可以创造自由选择、平等参与的组织条件,创设最便捷的参与途径,经由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将每个公民纳入到他们感兴趣的社会组织,使他们的利益得以组织化的表达。组织化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成正相关关系,原子化的政治参与不仅无益于个体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反而易造成利益表达的无序状态,过于分散国家的力量,同时也弱化了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管理的能力。
第三,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合乎理性的自觉政治参与。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是在传统思维惯性下被动式的群众运动,而是自主的、在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前提下的自觉参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是非暴力的,是对政治现象、运作程序进行理性分析基础上,出于行使合法权利、维护正当利益、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等理性的考虑,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愿望和要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第四,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有限度的政治参与。正因为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理性的政治参与,所以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也是一种有限度的政治参与。按照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公民政治参与是有限度的政治参与。这首先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个体公民思维判断的局限性。公民个体对政治过程运转的信息无法达成全方位的把握,并且由于公民自身知识的有限性决定了公民个体政治参与只能是一种有限度的政治参与。
公共利益优先的利益均衡结构: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表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表现就是以一种宏观整合的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形成均衡的利益结构,从而有效地维持政治秩序。有利益就有矛盾,正是人们利益的相互区别、相互冲突,才需要国家设计制度安排,把冲突限制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同时正是由于人们利益的获得具备社会性,各个阶层的利益实现都建立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利益实现的保障,才使国家的利益调整具备可能性。
利益均衡不是没有差别的利益平均,而是在公民充分利益表达的基础上,以能够促进实现社会公正的政治理念为指导,以公共利益处于优先次序为原则,合理地分配利益和协调利益,使各政治主体在利益的占有状态上达到均衡。利益均衡是社会秩序的可靠保证,理想的政治秩序更要以社会秩序为基础,社会秩序的动荡可能是政治秩序混乱的结果,但在一个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里更是无法企望理想的政治秩序。
因此,通过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建构理想的政治秩序,必须形成以公共利益优先的利益均衡结构。对国家而言,要把利益冲突控制在体制内解决,为了政权的稳定和公共秩序,鼓励公民追求公共利益,是通过鼓励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政治参与来实现的。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公民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应当融入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这种一致性追求便于协调公民的具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从而使公民能够做到审时度势,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优化自身的利益选择,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广泛的实现。同时,公民在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更能强化对共同体的认同,并自觉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使公民将公共利益内化到自身利益的追求当中,在遵守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将对二者利益的追求协调起来。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0页。
④⑥⑧[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22页,第377页,第70页。
⑤[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101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页。
⑨魏星河:“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特点及价值”,《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2页。
⑩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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