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责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也是一个代议制政体设计的问题。因为人性的缺陷与弱点,所以在设计代议制政体时,需在缜密审慎的政治理性思辨基础上对代表责任加以限制与规范。而在当下中国,获取代表身份被看作一种时尚,被当作光环用来显摆荣耀与地位。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代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缺乏治国理政、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由此,代表身份常常被看作头衔、标志、符号与象征,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代表责任已被严重弱化、虚化乃至异化,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代表素质、权力行使方向与领域、参政议政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异化。而要促进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就需采取将代表责权具体化、增强其服务意识、畅通其解决问题通道以及明确其任务等措施。
关键词:代表责任异化;代表时尚化;代议制政府;政治哲学
一段时间以来,获取代表身份被看作一种时尚,成为一些权力精英、工商业精英以及各行各业精英们用来显摆荣誉与地位的耀眼光环。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代表缺乏治国理政、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责任,不能够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地履行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些代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缺失以及表里不一、敷衍了事、阳奉阴违、趋炎附势的言行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厌听、厌看、厌烦他们似演员一般的表演,而他们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方法,是社会和群众把代表身份更多地看作头衔、看作象征、看作标志、看作符号的根本原因。因此,当前代表责任已经被严重地弱化、虚化乃至异化,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
在政治学领域中,代表责任是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和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或是一种法律建制”[1]。代表(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表通常被称为被委托人或者代理人,而选民通常被称为委托人)通过组成代表机关代表委托人行使管理国家与委托人/
选民所赋予的权力。在我国,代表制涉及中国共产党中央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党代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政协代表制。显然,这三类代表制涉及我国的政体及基本的政治制度,涵括政党体制与政权体制。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代表责任范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政协代表的责任问题。关于这一点,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代表责任在达至政治真理的逻辑之路上具有什么样的理性思辨品质呢?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代表责任的异化表现在哪些方面,又是如何被异化的呢?从政治学研究视角来看,在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推动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上,又有哪些补弊之良策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三个问题。
一、代表责任的政治哲学辩护
代表责任的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从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方面来看,代表责任是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的理想前提假设,是理性设计初衷得以完美展现的制度性要求与伦理性规范。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无疑是把普通的选民看作能够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理性政治人,而把他们选出的代表看作思想高尚、操守高洁、无限忠诚、卓尔不群与积极行动的道德、智力和能力完美结合的政治人。然而遗憾的是,人性向来不是完美的,而是具有缺陷和弱点的,因而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就必须从制度上限制人性的缺陷和弱点。事实上,从经验来看,在设计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时,在设计任何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时,人性的缺陷和弱点始终是被当作重要方面来加以权衡并给予严格限制与规范的。这正如休谟所指出的一样,“在设计任何政体和确定对该体制的一些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政府成员设想成为无赖之徒,并假定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则利用这种利害关系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做不到这一点,则夸耀任何政体的优越都会成为无益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保障”[2]译者前言。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代议制政体中代表的责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
由此可见,探讨代表责任的问题离不开代表赖以存在的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所谓政体,它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所谓国体,它是指国家政权的性质。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角度来说,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与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国体不同的国家,一般具有不同的政体,而政体相同的国家,其国体不一定相同。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类型政体国家的事实表明政体是由人为创造和选择的,因而作为政体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政治制度,也是人为设计的。对此,J.S.密尔指出,“政府的形式和达到人类目的的其他手段一样,它被完全看作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因此,“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3
]12。然而,人们设计政治制度又不是盲目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这一规律,笔者认为,就是选择适合本国情况(包括历史、地理、文化等的一切情况)的经过审慎的政治理性思辨而不断接近政治真理的政体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那么,接近政治真理的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呢?
如果以常识的眼光来考察世界各国的政府,我们就会发现:“由于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的一边,统治者除了公众信念的支持,别无依靠。因此政府是完全建基在公众信念之上的。这一箴言既适用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也适用于最专制和军事化的政府。”[2]19而公众之所以信任他们的政府,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可以为公益服务”[2]139,而政府服务于公众利益就必须保障公众的神圣权利和自由,实施正义的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由此可以得出,在人类的权利和自由被公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今世界,任何国家和政府在设计和变革自己的政体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的时候,都必须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公平与正义、自由与专制之间的关系。这是关系到任何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那么,如何处理好上述几对政治要素之间的关系呢?
大家知道,上述几对政治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既相联系又相矛盾的。因此从哲学方法论上来说,处理这几对关系时,既不能人为地割断彼此的联系,也不能忽视乃至无视彼此的矛盾。那么,怎么办呢?只能采取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方法,在坚持彼此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时因地因事,运用均衡折中的方法处理具体的特定的政治实践。只有这样,权力和专制才会受到限制,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平衡,权利和自由才能得以保障。
正因为这几对核心政治要素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在政治实践中难以实现彼此之间的恰好平衡,所以任何政体和政治体制都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弊政的可能。而发生弊政的可能性因素,主要在于施行这种制度的人的因素。因为任何政治制度,其最终都要依靠特定的人来执行并使之有效运行,因而治理者的责任和个人的道德品德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对于代议制政府而言,其政治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特权阶层与利益集团的独断专制与滥用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代议制政体中代表责任的问题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了。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代议制政体是如何安排代表责任伦理制度的呢?
上文的讨论是从J.S.密尔认为的政体及政治制度是由人为发明创造的前提假设为基础的。然而对于政体及政治制度的产生还有一派观点,即认为政体及政治制度不是由人为设计的,而是由自然长成的。这一政治观点强调:“一国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是他们的习惯、本能和无意识的需要和愿望的产物,而绝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3]6事实上,这一种观点与J.S.密尔的观点都是有可取之处的。所以,J.S.密尔提醒我们,“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他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3]7。不仅如此,而且“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3]7。因此,正是在这一点上,上述两种观点在人性论的基础上实现了彼此的融合。既然政体及政治制度关涉人的因素,那么它就要求“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3]12。这是因为,通过人为设计的“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3]7,“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地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3]7。对于代议制政体而言,这就意味着它既要求选民具有服从精神,也要求代表具有责任精神。在这一点上,J.S.密尔与休谟的政治观点如出一辙。
休谟认为,代议制政体“必须创立‘服从’这样的一种新的责任,用以支持‘正义’这种责任;而公正的维系必须由对社会效忠的服从来加以巩固”[2]24。也就是说,选民必须能够服从他们所选出的代表,而代表必须能够忠实地履行选民们的期待和要求,积极地为选民争取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尽责就是代表们最神圣的职责了。然而,不管是选民的服从还是代表的一切效忠和道德责任感,都是建立在尊重所有人共同的、明显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代表和选民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坚持正义这种责任,保持社会安宁并互不侵占财产,承认“私有的合法性,或不侵占他人财产,乃是最主要的道德”[2]133。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代表可能出现的人性缺陷及弱点进行限制,对代表的责任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因为,在休谟看来,人性本能是贪婪与自私的,因此“贪欲或获利的欲望是一种普遍的激情,它在所有的时候,所有的地方,对于所有的人都起作用”[2]63-64,“只要人类还受野心、好胜、贪婪这类一直在支配着他们的感情的驱策”[2]113,那么对于人性的原始本能的限制就是必须的。虽然“人们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护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们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可是,尽管这种需要强烈而又明显,我们的天性却很脆弱或邪恶!要人们始终忠实、无误地走在正义之路上是不可能的事。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有些人会从而发现欺骗和劫掠更能增进他们个人的利益,而其不义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害对他们本人却无多大影响。更经常发生的是:人们会由于目前的诱惑(常常不过是非常微不足道的诱惑)而偏离自己巨大而重要的,然而又是长远的利益。这是人性中难于医治的一大弱点”[2]23-24。因此,在代议制政体中,只有对代表的贪婪、自私、野心等原始本能进行限制,才能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及特权阶层“依靠阴谋手腕、声势、金钱、内部联合以及社会对他们品格的尊重”[2]115与他们已取得的优势操纵整个政府机器、侵占公众利益、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而如果他们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受制约,不是朝着为公的方向,那么其产生的结果就只能是国家分裂、人民混乱和政治暴虐。因此,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为了实施公正,就必须依靠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靠法治促使人人奉公守法,使每个人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同时还必须提供反对弊政的补救方法,确保自由和公益得到考虑,特殊人物的贪欲和野心受到限制和惩罚,不让邪恶无能的人长期执政。如果代议制政体中的代表不能忠实地履行选民所委托的职责和义务,选民就有权罢免代表。这样,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就在制度层面上规范了代表的责任,使得代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始终沿着理性、自由和正义的方向沿革。
在我国,虽然国家的政体属于代议制政体,但是它又与西方国家的代议制政体有所不同,因而我们国家代表责任制与西方也是不同的。与西方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相比较,许多人就很不能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政党体制与政治体制。这些人产生这样疑问的原因在于他们以现象的观察代替了理性(对于本质)的思辨———他们所看到的是与西方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形式上的不同,而他们所没有看到的是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所生长运行的现实背景必须与这种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相适应的问题。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为什么就不能这样呢?如果承认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是人为选择的道理的话,那么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就可以这样。这是因为:任何政治体制的设计不能离开政治哲学的理性思辨———因为理性是达至政治真理的逻辑之路;理论上来说,判断任何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应该是这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幸福安康、社会能否公平正义。虽然我们不能确切地说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什么,但是笔者却明确地知道:国家不需要战争、分裂以及动乱;人民需要有饭吃,有衣穿,人民的普遍愿望应该得到满足;社会需要自由平等与公平正义。因此,国家独立与统一、人民自由与幸福、社会安全与安宁,应该是一切政治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
据此,本着政治理性思辨的精神以及在一切政治争论中保持缜密审慎的态度,探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进而探讨代表责任问题。对此的讨论,首先要反对两种倾向,即认为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理所当然是这样的观点或者认为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是由某种力量强加而使得人们不得不接受的观点,可以把前一观点称之为自然论观点,而后一种观点称之为强迫/强制论观点。其实,这两种观点倾向都是不全面的。这就需要我们仔细思考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及其代表责任整体设计的总体框架和本真意涵以及它的实际运行以及补弊对策。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取得革命成功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政党体制(包括统一战线制度)都不仅仅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中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总结革命和建设成败得失的经验基础之上不断发展而来的。因而它的产生既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也具有人为的创造性特征,它既不是单纯自然生成的、更不是某种力量强加而强迫人们接受的政治制度,而是历史传承与现实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由此可以得出,上述两种倾向都是不全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其实,持有上述两种观点的人所要表达的是:我国政体与政治制度更倾向于自由还是更倾向于专制的问题,也就是说,是自由多一点还是专制多一点的问题。那么,究竟我国政体是更倾向于专制还是更倾向于民主共和呢?如果是更倾向于专制,那么更倾向于谁的专制以及对谁的专制?如果更倾向于民主共和制,那么更倾向于谁的民主以及如何共和的?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确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给予澄清和解答的问题。
“所有的政治问题都极为复杂,几乎从来没有任何一种选择纯粹是好的,或者纯粹是坏的。”[2]155
在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中,对于自由和专制的选择也是这样。休谟认为:“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权威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二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据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绝不能,而且或许也绝不应在任何体制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2]26也就是说,任何政府都不是纯而又纯的自由政府或者专制政府,一定是自由与专制同时兼有的政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承认自由乃是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其生存之必需”[2]26。那么,如何判断我国政府的性质呢?这就要根据国体来判断,亦即根据在这一政府中谁享有民主自由以及对谁实行专制来判断。事实上,“政体的真正准则乃当代确认的实践。它最有权威,因为它是最近的实践”[2]147。
大家知道,在当下的政治实践中,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我国政体及其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性质的要求。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也确实把这一性质要求尽最大可能地贯穿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的,虽然在某些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例如代表责任亟须规范、官员腐败亟须治理、权力监督亟须加强等。因此,检视我国现有政治架构与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应该具有制度自信;反思正在运行的政治机制,我们必须改革。应该明白,我们当前所缺少的是对政体与基本政治制度实际运行的控制以及补弊之良策,阻碍我国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是利益集团以及特权阶层的梗阻和强烈干预以及某些特殊人物的私欲膨胀。然而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心,明确:革之除之,则国富民强;任之随之,则国弱党衰民穷,甚至有亡党亡国之虞。当前,我们所要革除的是政体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弊端,而达此目标的唯一途径在于增强人民及人民代表的实际权力以及履职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增强政治体制的自我净化和免疫能力,限制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的影响与干预,增强权力监督的制度设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笔者认为,对于代议制政府及其政治制度而言,为了妥恰平衡自由与秩序、权力与权利、公平与公正、责任与义务等关系,最关键的是应从实际做起,切实规范代表责任。
二、代表责任的异化及其时尚化的根源
(一)代表责任的异化表现
在政治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论和实践的背离:“在理论上看来对社会最为有利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是完全有害的和破坏性的。”[2]183对于代议制政府设计而言,虽然其初衷,理论上讲,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的权利得以实现,但是,“期待政府,即使是民主政府,总是会做最符合公共利益的事情,这未免过于乐观”[4]。在我国,情况也似乎并不例外。中国共产党的党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度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制度,在实践中似乎都出现了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情况,尤其严重的是代表责任异化的问题。
1.委托—代理关系的异化
在当下中国,不管是中国共产党的党代表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度,抑或是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制度,其设计的基本理论都是委托—代理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普通的选民是权利主体,他们通过投票选举选出代表和代议机构,代表自己行使治国理政、管理公共事务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等的权力。因而选民被称为委托人,而被选出的代表和代议机构则被称为被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被称为委托—代理关系。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代表制的政治实践中,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了颠倒的情况。某些代表所代表的已经不是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更不是选民行使治国理政、管理公共事务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等的权力,而是把代表公众转化为代表自己、代表小集团或者地方利益。这样,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逆转。正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逆转能够为自己、小集团或者地方谋求特殊利益,所以醉心于谋求代表资格才成为一种时尚。
2.代表素质的异化
上述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假设所选出的代表和代议机构在道德上、智力上以及能力上都能够忠实地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都能够有效地履行代表和代议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然而遗憾的是,某些代表素质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理论要求,甚至异化到让人鄙视的程度。某些代表,不仅能力低下,而且道德品性以及个人素养等甚至都低于普通人。一些代表缺乏必要的参政议政以及监督的知识和能力,很少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不能总揽全局、通盘考虑,常常说出类似盲人摸象的“豪言壮语”,甚至讲出一些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模棱两可之言。这样,代表所发挥的作用有限,责任流于形式。更为可鄙的是,某些代表陈词滥调、自说自话,不仅云里雾里、不知所云,而且废话连篇、言之无物———乍听假、大、空,细听还是假、大、空,将代表的责任置之脑后,将人民的委托抛到九霄云外。这样的代表,他们所在乎的是代表的荣誉称号和政治资本以及自身的飞黄腾达和升官发财,所不在乎的是在群众中趾高气扬、颐指气使、耀武扬威、胡言乱语的羞耻与丑态;他们所缺乏的是承担代表责任的知识、能力和素养,所不缺乏的是对上唯唯诺诺、诚惶诚恐而对下则装腔作势、故弄玄虚的表演———在言之凿凿的表态背后干着蝇营狗苟的龌龊勾当;他们所要修炼的是温文尔雅、清心寡欲、表里如一的道德责任和素养,他们所不要训练的是溜须拍马、阿谀奉承、阳奉阴违的本领。这样的代表,真是让委托人丢尽颜面。委托这样的代表,能够忠实有效地代表选民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吗?
3.权力行使方向和领域的异化
代表制设计的初衷是代表广大选民(人民)行使治国理政、管理公共事务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等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方向应该是向下维护广大选民(人民)的自由与权益,其行使权力的领域应该是公益领域。然而遗憾的是,某些代表所行使的权力不是“向下”而是“向上”———把向下维护选民的自由与权益当作向上讨好权贵的资本,欺下瞒上;其行使权力的领域不是公益领域而是把代表公众转化为代表自己、代表小集团或者地方利益的私域,其结果导致个人主义、小集团主义与地方主义势力盛行,危害极大。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有些代表通过贿选甚至威胁等手段取得代表资格;有些地方过多强调政党与团体的推荐,而忽视选民和代表的推荐,甚至采取劝说等手段减少和限制一些选民;不同地方、不同行业恶意争抢代表人数,增强小集团与部门或地方的代表性;恶意干扰监督与罢免程序,以达到“以权谋私”之目的,……在这方面,种种异化现象不胜枚举,这严重地扭曲了代表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事实上,任何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看法、关于权力之权的看法和关于财产权的看法必然最终在施政实践中体现出该政府的性质并决定其未来发展的成败。所以当前,一切慷慨激昂的高调必须放弃,冷静沉着的理性思辨(考)必须得到强调,权力与财产(力)的正当性必须得到重视。休漠普讲到,“一个政府可能持续数代,不过权力的对比和财力的对比常不一致。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国内某个阶层获得了巨额财产,但他们在原来的政府结构中并无权势。这个阶层中的人能以什么借口获取公共事务的权威呢?由于人们大都留恋自己古老的政府,很难期望公众会赞许他们这样篡取权力。但如果原有体制容许一个阶层的人们享有部分权力,即使是很小的权力,而这些人又拥有巨额财产,他们就易于逐步扩大自己的权威。并使权力的对比和财力的对比一致。”[2]21
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设计上堵住权力与资本共谋的漏洞,那么当前中国这种市场化发育不足、权力干预过度以及代表责任苍白的情况是否就会好转呢?
3.参政议政与政策制定的异化
理论上来说,参政议政与政策制定应该是行使代表权力的重要方式与重要内容,本应要求代表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经验丰富,智力超群。因为唯有代表年富力强、精力充沛,身体素质才能承担得了履行代表责任与义务的职责;唯有代表经验丰富、智力超群,才能在参政议政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充满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增强合理性与合法性。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现在的一些代表机构———尤其是人大和政协———成为安排退居二线或即将卸任的领导干部养老的地方,作为其退休的过渡。这种做法,无形中降低了代表与代表机构的权威,影响代议制政体的活力。此外,代表知识结构和专业领域单一,专才比例偏大而通才比例偏小,严重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在政策制定异化方面,理论上讲,代议制政府所考虑的应该是对于所有各方力量的平衡,尤其是对社会弱者(弱势群体)的关注,也就是说,代议制政府更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尽管这样做可能会损害政治统治的效率,降低整个社会的活力与社会前进的动力;而且,这种理念贯穿于代议制政府政策制定的始终。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定已经与这一理念在很大程度上脱节。以我国当前两极分化严重的现象为例加以说明。正如许多人所观察到的一样,目前我国两极分化现象严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说,这一现象反映了底层老百姓的利益诉求不能通过其代表得到合理的重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底层老百姓缺乏将自身利益诉求输入政策制定系统的渠道以及缺少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代表。相反,特殊利益集团通过对财产的垄断权绑架政治权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政策制定者施加压力,最终达到政策结果(所出台的政策)偏向利益集团。这种现象在政治运作过程中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表明代表责任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已经走向了为公益考虑的反面,异化为私域/私欲服务的工具。
(二)代表责任异化与缺失的根源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当前代表责任已经被严重地弱化、虚化乃至异化,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当然,代表责任的异化与代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缺失与他们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方法是有关的;如果更深地挖掘其根源,与当前政治体制、传统文化、市场化转型等也是有关的。
1.政治体制问题
既然代表制是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之一,那么也就是说,我国代表责任的异化一定是当前的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细节出现了制度性的漏洞或者不足。政治体制是国家总体政治架构及其政治制度体系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政党、政权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的结构体系、职能划分及其运作方式,涵括两大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结构体制,主要包括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与执政方式,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限的划分及相互关系,国家基本的选举制度和决策模式等;二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指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政府的社会调控机制、国家人事制度等[5]。
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设计的蓝本,或者说基础,主要依据是毛泽东的两篇重要论著:一篇是1945年4月发表的《论联合政府》,另一篇是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前者的论述基本上规定了我国政体的基本轮廓,后者的论述则明确规定了我国国体的性质。《论联合政府》是在抗日战争即将胜利、有爆发国内战争可能性的背景下写的,而《论人民民主专政》则是在国内革命战争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开始筹划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时写的。应该说,彼时的政治体制设计是符合当时实际的、反映人民要求的并同时具有一定理想性与预见性的顶层设计,然而这一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缜密审慎的政治理性思辨与争论的,因而在某些制度细节上不免有所欠缺,出现漏洞———也就是说我们的基本政治体制是好的,但也有改革和充实的制度空间,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我们的政治体制如何强化监督职能以减少腐败,如何在政策制定上更多地倾向社会公平正义以缩小两极分化,如何平衡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发展以解决“单兵突进”问题,如何兼顾东中西部区域均衡发展以弥合区域差距,如何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以安抚富人帮助穷人并填平阶层鸿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的有效发挥,并进而导致代表责任异化。因此,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改革,必须将改革的重心与中心从单纯或主要追求社会进步与效率的价值转向兼顾“社会进步与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价值上来。事实上,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不是可有可无的价值,对于一个社会安定发展来说,二者可能是真正的、无可替代的价值。因此,必须铭记:速度不是一切,安定压倒一切;经济增长不是最终目的,人民福祉是最终目的。民生与公益是施政之本,特权与专制是人亡政息之基,还是列宁那句话:宁可慢些,但要好些。
2.传统观念与文化问题
“政治文化影响着政治体系中每一个政治角色的行动。”[6]任何国家的政治意识与政治文化都是该国全体人民的政治实践在观念上的反映,是其漫长历史的一种积淀和凝聚。当前,引领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流文化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化,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中国两千多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这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既融入了代议制政府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的优点,也黏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专制特色,它们共同影响着代表责任制的理念与实践。这首先表现在公民的政治参与方面。所谓公民的政治参与,它是指公民自觉自愿地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在当下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虽然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与积极性有所增强,但是公民参政议政意识与参政议政的政治文化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政治盲信、政治盲从。这主要是因为:(1)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导致人们局限于自己生活的小圈子内,客观上阻隔了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并最终导致思想封闭;(2)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与封建礼教所造就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臣服政治文化深深浸透在老百姓的灵魂之中,并导致他们对于政治权威盲听、盲信、盲从;(3)传统儒家思想束缚着人们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思想,压抑着人的主体意识和精神,制约着人们政治个性的塑造和发挥,导致权力集中与官僚主义盛行、家长制作风严重、人治色彩浓重,严重阻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所有这些导致公民参政议政意识淡薄,使得代表责任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3.市场化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金钱万能论”的论调,拜金主义现象非常严重,这种现象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虽然我国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在政治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忽视、对权力与资本的共谋约束不够、监督不力、惩治不严。这样,许多代表忘却了自身所担负的责任,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恶意牺牲公平正义以换取一己之私、一业之私、一地之私。其结果是导致权力与资本肆意共谋与政府职能有意无意地缺位、错位与越位,增大了官员寻租空间,滋生了官员腐败行为。据大量被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窝案调查结果显示,在绝大多数的暴富者背后往往都有政府官员的身影,在绝大对数被查处的腐败官员背后往往也总是站着一个乃至数个企业老总,他们已经事实上组成了一个“利益共谋体”。而且,在这些案件中,一些涉案人员本身就是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见,这些卷入其中的代表已经将自己的代表责任抛之脑后,把人民的嘱托和信任当作谋私的工具和挡箭牌,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饕餮盛宴肆意瓜分侵占。虽然这些代表是少数,但是他们严重污损代表责任的后果与影响却是巨大的。这些代表的腐败反映的是代表责任的缺失,其本质就是对人民意志与嘱托的僭越、对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自信以及对共产主义信仰的丧失,所以他们才会阳奉阴违,表里不一,言行背离,其结果必然是毁了自己,损害社会主义道路,玷污共产主义信仰。对此,要“从法律、制度和体制的层面上维护权利公平,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7]。
4.素质问题
目前,代表素质不高,也是影响代表责任担当的主要原因之一。代表素质的高低,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也决定着代表是否有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是需要长期教育和着重培养的,正如列宁所说:“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8]代表素质主要是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代表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政治信仰、政治能力、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政治水平等,涉及法律、经济、文化、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代表政治素质偏低势必影响其责任担当,主要表现在:(1)缺乏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对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和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服务选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2)法律意识、民主观念和群众观点淡薄,依据法律提出建议、指导工作、约束自身言行能力不强,缺乏群众观点,缺少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与民主方法,不能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来自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3)缺少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缺少为人民群众负责的勇气与担当,不能够真正站在群众立场上思考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为民办实事流于形式。代表的业务素质主要是指代表应具备的本行业、本部门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技巧等。代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的提案和提议是否真正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能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表业务素质不强影响其责任担当的主要表现是:(1)不能够熟练掌握代表应该掌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一些必要的知识;(2)不能够把掌握的与代表工作有关的知识转化成能力并运用到代表的日常工作当中;(3)缺乏组织群众、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能力,不了解群众的真实需求与愿望。
三、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的路径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明确了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职责。然而在当下中国,代表责任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被严重地弱化、虚化乃至异化了,其结果导致了代表责任和代表头衔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那么,从政治学研究视角来看,本着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推动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的根本宗旨,又有哪些补弊之良策来改变这一现状呢?笔者认为,促进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必须运用科学方法,注重代表责任制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手段与方法的改进和创新,立足代表责任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应通过采取将代表责权具体化、增强代表服务意识、畅通代表解决问题通道和明确代表任务等措施将代表责任落到实处,促进代表从时尚化走向责任化。
(一)代表责权具体化
代表的职责权限,是代表任职期间最基础的环节,能够有效地保障代表责任的落实。将代表责权具体化,其主要用意在于设定代表伦理准则,规范代表行为,明确代表任务。代议制政府理论认为,代表是一种特定职务,具有特定的权利和责任;代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只能代表公众意志,不能随意表达个人想法。因此,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应该将代表责任和权利统一起来并将其责权具体化,用法律进行规范,让代表清楚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和权力,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这有助于代表在实际工作中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从责权行使主体来看,代表的责权可以分为代表全体行使责权与代表个体行使责权两种。代表全体行使的责权主要包括:(1)审议、询问的责权。任何出席大会的代表均可以对大会的议案和报告独立发表赞成或反对或修正的意见,并且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有关代表有责任进行回答。而代表发表的意见和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责任将其作为修改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2)监督、批评和建议的责权。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的事情,无论大小轻重,代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利有责任提出监督、批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代表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相关机关、组织有责任依法督促、及时给出答复。(3)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推动政府工作的责权。代表有权利有责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4)代表的其他责权,主要包括: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责权;参加有关会议的责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责权。代表个体行使的责权①,主要包括:(1)提出议案的责权。代表有权依据人民群众的需求提出对人民有用的议案,但不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2)提名候选人的责权。代表有权利有责任本着为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提名候选人,选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能够切实为人民服务的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领导干部。(3)提出罢免的责权。代表有责任有权利表决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责权,对违法违纪的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提出罢免请求。(4)代表的其他责权,主要包括:提出质询案的责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代表大会会议的责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责权。
(二)增强代表服务意识
代表的服务意识实际上是对代表的职责、义务、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具体认识,它要求代表时刻树立自己在服务对象心中的忠诚感和公仆形象,提高服务对象对代表工作的满意度。事实上,“一个社会必须要有一些必须遵从的行为的标准或者道德的原则”[9]。在我国,既然代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人民群众就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代表只是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因此代表除了服务好人民、当好人民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因而,代表的“行为的标准或者道德的原则”,就是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为人民服务当作代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代表应该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并落实在自己行动上,秉公用权。只有注重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才能不断增强代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代表素质,增强服务意识。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发挥。那么,怎样提高代表的素质呢?首先,严格把关代表的当选,优化代表的结构。在选举代表时,要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参政能力等方面严格把关。通过对代表的严格把关,选出高素质的代表。在代表结构方面,要合理分配代表的名额,亟须克服平衡各方照顾个别的思想倾向,切实扭转“荣誉型”代表、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的现象,把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有识之士选进代表行列,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其次,建立和完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引进竞选机制。要改进现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逐步引进竞选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措施,选出能够充分体现选民意愿的高素质的代表。最后,注重代表的学习与培训。学习与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代表学习和运用对履行责任和义务有助益的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培养情操、锤炼性情,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2)情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代表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群众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处理问题,这就要求代表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映群众诉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为此,代表要情系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政治智慧、执政本领和服务意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畅通代表解决问题通道
要充分调动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代表在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联系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就必须畅通代表解决问题的通道,“构建制度化的渠道保障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促成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亦使得政府高效与廉洁行政成为可能”[10]。这是代表责权有效发挥的制度性保障。畅通代表解决问题的通道,主要有:(1)畅通代表了解民情政情的通道。代表应深入了解民情,掌握最新情况,切实帮助选民解决实际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例如:设立一些固定的代表联络站、社情民意接待站、代表工作室,建立代表工作日制度,开展代表参加和列席各种会议、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开通代表热线倾听群众心声,利用网络回应群众意见和建议等。此外,还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代表联系选民的办法,保障代表活动的规范化和经常化。只有不断拓展拓宽代表了解民情政情的通道,才能更好地发挥代表联系群众、沟通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更加充分地激发代表履行职能的使命感、责任感,从而使代表的工作更加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以及针对性。(2)畅通代表参与决策的通道。探索和完善代表参与决策的途径和通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代表提案制度、代表调研视察制度、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代表大会发言制度等,定期组织代表参与调研、视察、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和民主评议工作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决策的主体性作用。(3)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通道。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畅通代表联系与收集群众利益诉求的信息通道以及将群众意见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通道,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和沟通政府的制度以及代表获取民情民意的工作制度,更好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传,并进而满足群众的需求。(4)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完善相关的民主监督制度,改善民主监督的环境,不断拓展代表民主监督的途径与通道,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互动机制,确立代表在民主监督中的主体地位,组织代表定期对政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四)明确代表任务
明确代表的任务是落实代表责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尤其在我国加快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时,如果对代表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而且总是给人们带来伤害,有时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11],因为“完美之目标只能积以时日、积累经验始能达到”[12]。而要能够使代表认真履行责任与义务,就必须明确代表的任务,对代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作出明确规定,代表只有明确了自己需要做什么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为代表的作用。笔者认为,代表在履职期间主要有以下六项职责任务:(1)宣传宣讲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倾听群众心声,了解和掌握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群众疑问,跟踪、督办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同时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提升群众的大局意识,增强群众对代表及其机构的信赖感,提高群众的满意度;(2)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代表联系点了解群众疾苦,关心群众生活,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3)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对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反对某些组织和个人从狭隘的地方主义和本本主义出发“自说自话”的谋求私利企图,也反对在理性外衣掩盖下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挑起的煽动性的固执己见的无理要求;(4)就有关重大工作和政策制定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群众的普遍意见和建议审慎地提出稳健的综合各方意见和利益的政策折中方案;(5)参加民主评议活动,防止个别组织和个人的分裂和共谋企图,制止和反对不是吵吵嚷嚷就是阿谀吹捧的极端现象,确保“当大众的安全与个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偏向于多数人”[13];(6)组织和开展活动,协助群众与地方党政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五)代表工作室与接待日
随着代表制度的不断完善、代表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代表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地延伸,代表工作室的建立与代表接待日的设立就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群众需要而产生的制度性的创新。代表工作室的建立是代表履行义务和担当责任的重要平台和载体,而代表接待日的设立则为群众提供了一个利益表达的畅通通道,从而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建立代表工作室。建立代表工作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行使代表权利、征集群众建议、听取群众意愿、反映民情民意以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有效规范代表工作室的运行机制,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从基础抓起,切实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制度性平台和载体。首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代表工作室。整合与代表工作室相关的各部门资源,提高办事效率,配备代表工作室的软硬件设施,为代表联系群众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制定工作流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为提高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和意见的能力,需要制定代表接待群众的工作流程,并将其细化,融入到代表的日常工作当中去。根据工作流程,在代表工作室收集民情民意结束后,按照“谁主管,谁反馈”、“谁提出,反馈谁”的原则进行及时、准确、规范和高效的处理,保障群众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最后,注重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代表工作室的作用。代表工作室必须密切联系群众,采用室内接待、走访和视察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了解群众生活,倾听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忠实地代表群众,出色地完成群众嘱托的使命。(2)设立代表接待日。代表工作室的建立为代表接待日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接待日为代表重视群众反映的民情民意提供了一个重要通道。代表接待日的设立不仅体现了代表对群众建议的重视,而且更显示了代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代表接待日的设立有助于关注舆情民意、化解民怨民愤、维护安定团结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而,代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帮助老百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难事,为保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尽心尽职。
参考文献:
[1]应奇.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4.
[2]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伯特兰·罗素.权威与个人[M]储智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57.
[5]黄卫平,陈文.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现状及其成因浅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8,(2):1-8.
[6]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26.
[7]缪文升.分配制度正义:基于自由与平等动态平衡的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4-19.
[8]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7.
[9]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
[10]陈辉.城市基层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善治的路径选择[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3-29.
[11]罗伯特·A.达尔.论政治平等[M].谢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43.
[1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40.
[1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韩巍,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