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切经济资源都由政府加以配置,市场功能处于些微状态,这是强政府与弱市场关系的典型。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起改革开放旗帜,正是以市场导向去冲击计划经济体制的僵化权威。30余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发展与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相伴相成,使计划与市场关系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形象。在这中间,尽管市场经济有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强政府”的形象似乎仍然存在。这就引起了一场现实的争论:面对中国经济进一步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积极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下一步的改革是不是要进一步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进入西方国家那种“强市场、弱政府”的模式?笔者以为此议不可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该是“强政府、强市场”相结合的“双强模式”。
一、改革前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3年恢复时期,新民主主义的多种经济形式与市场关系相伴而共存。其间还有为抑制通货膨胀、打击囤积居奇与哄抬物价而施展的政府奇招。当时,作为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的陈云坐镇上海,运用政府权威,依靠国有与合作的商业渠道,大力调运粮食、棉花与煤炭至上海,在同一时间,以平价大量拋售“二白一黑”,由此取得了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的良好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初显政府在稳定市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陈云在致毛泽东的电报中说:“申新厂主荣毅仁事后表示,中共此次不用政治力量,而能稳住物价,给上海工商界一个教训。他说:六月银元风潮,中共是用政治力量压下去的,此次则仅用经济力量就能稳住,是上海工商界所料不到的。根据各方反映,上海商人在此次物价波动中,大多认为人民币将与金圆券一样暴跌,故投机冒险的胃口特别大。相反地,天津商人解放以来在物价风潮上经过了三波三稳,经验多,不敢过分冒险,能适可而止,结果无大损失。”[1](p.52)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当时无论用政治手段还是经济手段,之所以能稳住物价,都是以人民政府的绝对权威为前提的。
1953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特别是到了1956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农业与手工业三大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已逐渐完善并随而日趋僵化。此时及其后,全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工厂,一切经济活动都听命于中央统一调度,所有企业都成了没有任何主权的车间。物资部奉命管理全国生产资料的调拨,并由全国性的“骡马大会”落实企业间的产销衔接;商业部奉命管理全国消费资料流通,而实际上也只有半个商品流通,因为消费品大量是采取凭票限量供应方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市场中的商品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绝对是被边缘化了。
1958年的“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吃饭不要钱”、“经济不核算”等做法,引来了“七分人祸、三分天灾”的困难时期。紧接着60年代初的3年调整,也曾出现商品与市场关系的一些曙光,如刘少奇提出“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工业中采取托拉斯管理模式,特别是陈云提倡开放部分高价商品的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一切很快被“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所冲垮,“商品与货币都是旧社会的东西”成了时尚的话语。
综观新中国成立初的近30年政府与市场关系,“强政府、弱市场”的形象明显地呈现。尽管在“一五”计划期间,“强政府、弱市场”的模式也为最大限度集中全国资源、奠定国家工业化发展基础作出了有益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与计划经济僵化度不断提升的矛盾的不断加剧,导致了众多微观企业的低效率与宏观经济的一再失控,其结果必然使我国与发达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急剧拉大。
1978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起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开放旗帜。这以后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与措施,可以说无不是与发展商品与市场有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三大改革,无不与发展商品与市场有关: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首举价格改革之旗,促进了农副产品大幅增长;农村产业结构变革即乡镇企业大发展,把自给自足、半自给自足的广大农村,推上了市场经济发展之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村“大包干”,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中农民的非自主状态,确立了农民家庭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改革,是为了打造我国商品与市场的坚实基础,即要使大批长期听命于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自主主体。价格体制改革,是为了恢复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改变长期以来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导致各部门经济关系异常混乱的畸形状态。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80年代推出的地方财政“大包干”,更是为了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而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加入了一些商品与市场的因子,原则是地方经济越发展,地方上的留利就越多。外贸体制改革,同样是为了破除外贸的统制体制,形成一种由多元经济参与的外贸竞争机制。分配体制改革,无论是提倡“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是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都是商品与市场在分配领域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特别是在多元经济环境中,要素也必然要求有相应的回报。即使是对外开放,也同样是商品与市场的客观要求,因为商品没有国界,它要求破除一切地域与国别的界限。开放,也就是商品、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正是这场市场化的改革,使中国经济在30余年内出现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大好局面,并攀上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高度。
在这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各种市场几乎是由无到有,获得了极其巨大的发展,不仅是一般的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获得了巨大发展,而且高端的金融市场如证券、期货、产权、拆借等市场也获得了巨大发展。但与此同时,强政府的特征似乎也并没有由此而消失。这也是一个不能不引人注目的问题。为什么会这样,这与下列几个情况有关:
第一,以上提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无不是从上到下由政府强力推行。即使是最初出于自发的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村“大包干”,如果没有中央的大力支持并在全国推广,就不可能产生这么宏伟的改革效应。其他那些改革开放措施,无论是国有企业改革、分税制改革,还是建设经济特区等,更是靠政府政策推动。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当以市场经济去替代僵化的计划经济的体制时,第一冲击力只能发自政府,由政府为商品与市场的形成创造初始条件。这也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在市场体系架构过程中,政府出了大力。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舞台,发挥的是市场经济关系中的核心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只有消费品领域的半个市场。改革以来,从建设众多的农副产品集市,构筑生产资料市场与技术市场,形成劳动力市场等,都是在政府直接支持与扶持下,一步步形成与完善的。特别引人注目的金融市场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浦东开发与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下,正是依靠政府的各种政策,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交易所与一批银行总部等,纷纷汇集浦东,托起了陆家嘴金融中心的雏形。金融是我国改革比较滞后的领域,但高规格的浦东金融市场体系如此迅速形成,不能不显示出政府催化之功。
不仅众多的市场改革措施由政府推行,市场体系由政府促成,而且,市场秩序也须由政府维持,这是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有待于进一步发育与完善。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度还有待于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还有待于培育与发展,从而,政府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方面,必然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改革前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中,可以得出如此三点启示:
一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那种“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已经结束。市场在我国社会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或者说开始显示它的强势,这是中国经济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低效率,走上持续高速增长之路的主要原因。
二是在市场经济发挥强势作用的同时,政府的强势作用似乎并没有消失。在改革过程中,政府主要是退出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却在改革政策的推行、市场体系的建立、宏观调控的强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强政府、强市场”格局,究竟是转型时期的特殊情况,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强”模式
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的普遍特点是“强市场、弱政府”的组合。不要说是自由放任时期的资本主义时代,即使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当道的时期,政府调控经济的权力虽曾有所增强,但在总体上也绝没有改变“强市场、弱政府”的基本格局。这是由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市场必然处于强势地位。
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强政府与强市场的有机结合,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新阶段。市场经济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前资本主义商品或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前资本主义商品与市场经济是在中世纪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生长,从而,政府的强权干预常常会影响到商品与市场关系荣衰兴亡,这是强政府与弱市场关系的朦胧时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植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时期。正是这一无所不在的商品与市场机制,催生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2](p.36)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生产力,其实就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所发挥的功能,即市场信息、市场激励、市场资源配置等功能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也有其明显的消极影响: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无序,经济外部性所带来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不断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商品拜物教、资本与金钱拜物教盛行,假冒伪劣、以邻为壑、道德沦丧。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与其激励力几乎是同步增长。到了资本主义的发达阶段,尽管有制度的自我调节,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稍有收敛,但不断泛起的金融泡沫,乃至形成近期两次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消极影响的典型表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正是植根于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结合,就生发出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新的情况:一方面是继续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激励与配置资源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能以公有制机制之长去制约市场经济的一些消极影响。
而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差别,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大特点,其原因在于:
第一,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对“强政府”职能的有力支持,特别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坚实基础。无论是国内的四川汶川、芦山等地地震,还是近年来两次国际金融危机,都是在政府引领、国企主导下,迅速化解有关灾害和危机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政府的强大支持,是西方世界所不可能有的。
第二,社会主义政府以充分权力和充足财力为前提,运用金融、财税等经济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不仅能对经济可能发生的偏差及时提出预警,更能对经济的一时失控采取强有力的协调措施。
第三,社会主义政府具有人民性与无私性的特点,即它不是任何阶层或特权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全民利益的代表。这就保证了其行使经济权力,特别是调控经济时的公正与公平。比如,开发中西部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都是从国家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只有社会主义的政府,才能如此果断地作出大幅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去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第四,只有依靠“强政府”,才能有力地制约商品拜物教在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商品拜物教内在于商品的形式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同样免不了商品拜物教的存在和影响。公有制基础尽管能制约商品拜物教的影响范围与程度,但是,也需要借助政府软与硬的两手,即通过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理想教育,通过对经济腐败现象的严厉惩治,制约商品拜物教对社会的影响。
第五,只有通过“强政府、强市场”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强优势,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高的生产力,也才能实现“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这一理想。[3](p.16)如果说,当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实现这个要求,那么,今天我们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强”机制,则完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市场导向改革30余年来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双强”现实,伴之以经济的持续调整增长,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初步验证。
三、这是一场伟大而艰苦的探索
以政府与市场关系“双强”组合为特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探索,也是一场极其艰难的探索。在这里,首先需要澄清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只可能有“强政府、弱市场”与“弱政府、强市场”两种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能是非此即彼,不可能有什么“双强模式”出现,从而认为进一步的改革只能是弱化政府,走西方的“强市场、弱政府”之路。事实上,我国30余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已经打破了这种成规旧见:现在是市场不弱,政府仍强;在市场关系蓬勃发展的同时,政府在调整其职能的同时,“强政府”的表现并没有随之消失。当然,政府的权威并不是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在职能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即退出对微观经济范围的干预功能,强化了宏观经济方面的调节功能。此时的“强政府”,主要表现在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的权威功能。从而,当前中国的进一步改革,不是进一步削弱政府的经济权力,朝“弱政府、强市场”的方向发展,而是在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运作边界的前提下,分别强化各自领域的运作功能。
第二,认为要使政府退出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前提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即认为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政府必然要进行干预。应该说,这样的观点甚至连西方的有识之士都不能认同。在当代世界,无论是西方的大企业还是中国的国有大企业,都是采取委托代理制的公司形式,不是资本直接操纵企业经营,而是由职业经理人具体操作,从而,企业的经营业绩与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正如新加坡国有淡马锡等企业多年来良好的经营业绩,就是企业经济效益非成分论的最好证明。
改革开放30余年来,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已初显“双强”特征,但严格说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都还是不够强,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强化。这既是由于政府没有完全退出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致使市场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更是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没有完全摆脱“一刀切、切一刀”的那种行政命令方式。如何有效地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宏观经济,还是一门有待进一步学习与掌握的学问。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强模式”,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加以完善。
在微观经济领域,进一步强化市场的力量,关键是须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真正做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制约与自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有30余年历史了,其中包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改革、国有资产专职监管机构对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的替代,可是,众多的国有控股和独资企业在经营者聘用、投资与发展决策甚至连基本的奖惩权,至今都还不在自己手上,这怎么会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呢!?改革,需要以观念创新为前提。经营者由企业董事会从市场聘用,对董事会的经营方针负责,全权运作企业的各种经营要素,以获取最大的市场效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的基本原则。如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政府任免制,仍没有摆脱传统体制的臼窠,使经营者存在着对企业负责与对政府负责的双重目标,特别是“谁给我这顶乌纱帽就对谁负责”这个潜规则,更会干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进取心。对企业奖惩权的干扰,也与经营者的任免权有关。在政府任免经营者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这么一个思维定式:都是政府任命,为什么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要如此高于公务员呢?可是,对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这么一干预,直接影响作为市场竞争中最关键要素的人才,就会导致国有企业难免会处于某种劣势之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拥有者,只能通过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在企业董事会中发挥决策性的作用。而企业的经营者,必须由企业董事会在人才市场上招聘任用。不仅是经营者,而且是国资代表与董事长,最好也能通过市场招聘,即物色一批既忠诚于事业,又有经营与管理才能的人才来担当,使国资代表、董事长与经营者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与默契。至于经营者由市场聘用,会不会因此出现内部人控制的一些担心,那大可不必。不仅国际上一批委托代理制的大公司,包括国内一些私营大企业,也多是从市场上直接聘用经营者,让他们全权经营企业事项,也多是经营得十分有效。至于个别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那是国内外企业都存在的现象,这里的问题主要是出在内外监督的不到位。极而言之,在经营者市场聘用的情况下,即使有十分之一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那也比企业不自主而普遍影响国有企业效益的情况好得多。
在完善国有企业自主地位、弱化政府的微观经济职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强化政府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职能,这也是“强政府”表现的主要方面。从应对1997年与2008年两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令行禁止上看,我国政府无疑显示了比西方政府更大的权威与能力,显示出“强政府”的重大特点,也获得了良好的反危机效果。但问题在于现在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宏观调控,大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的宏观调控,从而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去调控宏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对于长期习惯于以行政手段调控经济的我国政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弱项。善于运用经济杠杆,既需要熟悉市场经济的各种知识,更需要把握经济杠杆的合理配套与适时运用——应该说,我们在这方面的学习与把握还需一段时日,因为这既有理论上的学习问题,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问题。
由于当前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发育与发展过程之中,从而使政府在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还需要积极推进。比如,在消除市场地区分割等问题上,还得靠中央的权力去冲击地区的樊篱,为真正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加一把力。
其实,实现国有企业在市场中自主运行、发展壮大,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实力的重要基础。这里需要对“国进民退”与“民进国退”的争论作一点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非公企业从无到有、蓬勃发展,处在“国退民进”的时期,这也是改革的必然进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许多中小企业受到国际市场不振的影响而处于困境,此时,唯有一些国有大企业受危机的影响较小而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也因此成为“国进民退”指责的缘由。其实,在市场经济的波浪起伏中,任何企业,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进进退退都是常态,无须大惊小怪。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存的经济结构,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一时进退,绝不会改变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格局。更何况我国无限广阔的国内市场,再加上潜力巨大的国际市场,大有各类企业携手共进的用武之地。在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中不断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正是增强政府权威的重要条件。
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强政府”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强政府”,这里有一个蛻变过程。蜕变的目标:一是政府退出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职能,以实现市场良好的微观效益;二是运用经济杠杆,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实现政府的绝对权威与运用经济杠杆调控经济的有机结合,以取得良好的宏观经济效益。不能不指出,这场蜕变将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但是我们一定能达到这个目标,一定能开创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坦途。
【参考文献】
[1]陈云文选(第2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