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反腐到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时候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5 次 更新时间:2014-03-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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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按语:这是应约为the China-United States Exchange Foundation举办的China-US Focus写的评论,原标题是The Need for an Anti-Corruption  System】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效显著。迄今为止,已有22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其中包括蒋洁敏、李东生等3名正部级官员。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年中,有36907名涉腐官员被立案查办,30420名党员干部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其中厅级和该级别以上官员至少227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1月中旬召开的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可以预计,2014年中国的反腐风暴极可能会更猛烈。可以说,中国的反腐,治标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效果,并且正在取得更大成果。

现在人们谈论比较多的是:反腐会不会是一阵风,风刮过后腐败会不会又逐渐恢复原状甚至更严重?怎样才能持续扩大反腐成果,把官场腐败稳定地控制在较低程度?

时至今日,中国的反腐看来应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对于反腐败,人们往往将其区分为治标与治本两个层级,治标致力于消除腐败症状,治本致力于预防和铲除腐败根源。治标靠重拳整肃,治本则更多地要靠法律制度建设。

反腐法制建设要求将较单纯的权力反腐模式,转换为权利与权力综合反腐模式。所谓权力反腐模式,主要是指通过中共各级党委的纪委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力自上而下进行打击的反腐套路。与权力反腐相对应的是权利反腐,即主要靠公民运用选举权控制官员当选和罢免,运用检举控告和言论出版自由监督官员行为的反腐模式。中国当下权利反腐模式尚未形成,这需要广泛实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

如果运用得当,权力反腐模式能够比较有效地调查和惩治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但是,这种反腐模式无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具体地说,就是难以防止“金钱政治”﹑“秘书政治”﹑“裙带政治”、“官官相护”等危害。要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必须解决官员任免方面的民主决定问题,让选民、人大代表的选票能够真正决定官员“乌纱帽”的去留。

反腐法制建设还要求实行各级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制定要求和规范各级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示的法律并实施之,是各个法治国家通行的反腐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内容。中国迟早得实行这个制度,否则执政党很难取信于民,反腐成效也难以巩固。据报现在有些地方已开始针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试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我国高层应该拿出立法规划和时间表,及早实行适用于所有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完善反腐法制建设还要求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对贪污案受贿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职权依法由各级检察院行使,但实际上一些法外规则使得各级检察院事实上无权自主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立案调查辖区内较高级别的官员往往需要经由本地党委或纪委的决定或同意。而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时也受到“以党代法”的困扰。所以,反腐法制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协调地进行。

反腐法制建设更艰难的一项工作是减少和消除选择性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在较多官员都或多或少有些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性办案往往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谁受到调查谁倒霉,没有受到调查的人就平安无事。而调查谁不调查谁,又往往是有一个地方最有实权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的。这就不仅容易造成反腐过程人治压倒法治,客观上也会形成一些反腐行动整治不到的死角。所以,应该有制度化措施防治选择性办案。同时,也应该明确地反对办理刑事案件“讲政治”。

最后,要形成鼓励公民运用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言论出版自由,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的稳定制度。个人在媒体上揭发、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是目前同权力反腐格局并存的少许民主反腐因素,应该珍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实名举报腐败行为与寻衅滋事界限不清,导致这种民主反腐因素的反腐功能没能正常发挥。中国需要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这类问题。

中国更加注重反腐制度建设,符合今日预防、惩治腐败的实际需要和国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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