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关键词: 苏联宪法;“五四宪法”;刘少奇;斯大林
宪法的移植与其他法律的移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宪法的移植可以引起一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带动对其他法律的移植,从而导致一国整体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新中国的宪政建设从其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以毛泽东、刘少奇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缔造新中国,探索建立中国新的宪政体制的过程中,以苏俄为师,不断地深化对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认识,以开放的视野思考宪政模式的选择,将苏联合理的制宪经验和中国的宪政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新中国的宪政乃至整个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从“以俄为师”到“全盘苏化”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在欧洲产生后,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基本上在欧洲传播,但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开始接受并大量传播马克思主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苏联革命对中国革命产生了直接、广泛和深入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关于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得到中国进步知识界的推崇,并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
但是,对中国共产党人而言,他们学习、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的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的成功的经验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而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开始的,早期政权名称“苏维埃”就是直接从苏联搬来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的最初尝试,从《大纲》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大纲的政权名称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可以看出,这是借鉴了第一个进行了无产阶级革命并已经取得一定胜利的苏联的经验。此后的宪法性法律,不管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还是《共同纲领》(1949年),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各有自己的特色,但先后均有一定的继承性,且都一定程度地借鉴了苏联不同时期的宪政制度[1]。
由于苏联“老大哥的”的示范作用,再加之建国初期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新中国被迫选择了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一边倒”的战略。因此,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了新中国的一种必然选择。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2]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3]
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更好地学习苏联宪法,中共中央邀请了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开设系列讲座,讲解苏联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1949年12月至1950年11月,苏联法学专家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宁应邀为中央政法系统各部门的干部开设了系列讲座《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既向政法干部们介绍了苏联宪法的具体制度,也向他们灌输了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的观念。苏达里可夫还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希望中国效仿斯大林宪法的愿望:“苏联社会和国家组织的原则,很明显和深刻地在斯大林宪法里制定出来,它们帮助着我们斗争的弟兄们——帮助中国的人民来找到自己国家内社会生活复杂问题的正确解决。苏联的人们诚恳无私地充满着希望来帮助弟兄一样的中国人民,把自己的经验传达给他。……苏联宪法,是这样的一个文件,它证明着在苏联已经实现了的那个事实,是完全可以在各族人民志愿之下也在其他国家实现。”[4]系列讲座使建设新政权的政法干部们对斯大林宪法的具体制度和宪法条文背后所存在的宪法理念有了更全面和更感性的认识和了解,使人们形成了斯大林宪法是最好的宪法的观念,营造了新中国制定宪法应该效仿苏联宪法的氛围[5]。
二、连通中苏,推动新中国立宪进程
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中、苏法律合作的桥梁,及时地将苏联的制宪建议、选举精神等传入中国。
(一)中共不急于立宪而欲以共同纲领替代
1952年9月30日,刘少奇应苏联共产党的邀请,率领由饶漱石、陈毅、李富春和王稼祥等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奔赴莫斯科,参加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刘少奇就过度时期总任务和选举、立宪事宜向斯大林进行咨询。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递交给斯大林一封长篇通报信,主要谈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问题,特别是制订新宪法的问题。信中提及:
“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订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他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订宪法,其绝大部分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是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改变后,即中国在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订宪法。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订一个社会主义宪法。”[6]
很显然,恰如刘少奇转达的亲笔信中所言,“因为全国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影响,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制宪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7]所以,出于对具体国情的考虑,中国共产党希望暂时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作为宪法性文件以发挥根本法的作用,待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改造完成以后,再根据新形势制订新的宪法。
(二)斯大林鼓励开展选举与制宪
1952年10月24日,针对通报信中的具体内容,刘少奇亲赴克里姆林宫与斯大林展开会谈。但是,斯大林似乎不太同意用《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作法,一方面他在信件的答复中肯定了《共同纲领》制订三年来的效果,另一方面仍旧积极鼓励中共中央着手制订新的宪法。他对刘少奇说:
“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的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我同意你在信中所提及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基本大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但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8]
“历史事实是,最初,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等于1952年10月时,并不想急于制定宪法,而想待将来中国进入或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宪法。”[9]然而,在斯大林的建议下,中共中央很快于11月决定制定宪法、开展选举。
(三)刘少奇接受制宪与选举建议
1952年10月28日,刘少奇再次与斯大林展开深入谈话,摒弃原观念,接受了制宪的思想。在第二次会谈中,见无法转变斯大林要求制订新宪法代替《共同纲领》的观点,于是刘少奇首先向斯大林发问:“您所谈及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斯大林回答说:“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法。”至于何时制订现阶段的宪法以及现阶段宪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斯大林进一步补充道:
“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第二,承认企业和富农的财产权。第三,承认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的租借权;但这种权利如果政府不愿意给外国人,可以在实行时不给或少给。这些事实,都是在中国存在的,并不妨害你们搞宪法。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你们可以考虑。”[10]
为体现新政权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斯大林还向刘少奇建议:“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斯大林进一步提出:“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当向多党派负责,你们很难保密。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政府。各党派在选举中如果落选了,你们不应当使统一战线破裂,你们应继续在经济上和他们合作。”[11]
虽然斯大林的建议显示出了他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模式并不十分了解,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举行选举和制定宪法的建议对中国领导人应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或者说是有一定压力的[12]。见斯大林如此坚定的要求制订新宪法,又顾及到斯大林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显赫地位,刘少奇经过一番对新中国国情的估量后,向斯大林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13]就这样,通过与斯大林的交流,刘少奇逐渐认识到立宪问题的重要性,并很快将会谈的情况及建议于1952年10月26日和30日两次电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希望中共中央马上展开立宪准备活动。同时,按照刘少奇“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的要求,开展选举活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主持制宪,全面移植苏联宪法
应该说,斯大林对中国宪法制定问题的谈话与建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实际上提出了政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的重大问题,促使中共中央开始思考以正式宪法确认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性[15]。回国后刘少奇带着立宪思想向毛泽东及中共中央汇报。基于对国内社会发展的积极评估以及维护中共中央的国际形象,再加之斯大林的特殊地位,党中央开始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制宪建议得到全面响应,同时决定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并起草宪法。刘少奇积极主持和参与宪法制定和选举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主持或参加制宪会议
1953年1月13日,刘少奇参加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20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宋庆龄等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2月11日,刘少奇再次参加中央人民政府会议,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决定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由刘少奇担任主席。
1954年2月2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将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并聘请法律和语言顾问[16];1954年3月12日,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组织成立宪法小组等机构[17],要求这些机构加紧对中国近代宪法及宪法性文献进行整理,并编写参考文件材料,以便得出相关内容的参考资料[18]。1954年3月17日,刘少奇在中南海勤政殿参加由毛泽东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正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在1954年5月27日至9月8日,刘少奇又接连主持或参与六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宪法草案各章节中的具体问题再次进行商榷。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4次会议,刘少奇参加会议,决定将草案递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供表决通过。
1954年9月12日,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他亲自撰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京隆重举行,刘少奇受毛泽东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对历时一年半多的立法准备与法典编纂活动做一个详细的总结概括,并就全民大讨论中的部分建议进行了回应。
(二)讨论或修改宪法草案
刘少奇在宪法的起草过程中至少6次对相关事宜与宪法草案提出重要建议和修改意见:第一次在1954年1月,毛泽东两次与刘少奇互通电报,就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安排和草案的参考文件进行汇报、沟通,并希望刘少奇组织中共中央委员参阅外国乃至民国时期的几部重要宪法[19],以便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第二次是1954年2月,在刘少奇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展开讨论,并获得通过;第三次是1954年3月,在刘少奇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刘少奇组织代表们对3月10日印发的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进行了评议,还组成了8人宪法小组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第四次是针对1954年5月25日印发的宪法草案举行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将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第五次对宪法草案的大量修改是在1954年5月27日至6月8日间,刘少奇接连主持召开的五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分别对宪法草案的具体章节、“民主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条款数量进行了商讨;第六次是1954年9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刘少奇参会并对搜集的来自全国的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建议进行总结归纳。这些意见被编辑成25本材料,连夜送回至毛泽东、刘少奇等处阅览,以便他们能尽快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批改这些建议,好赶在宪法正式颁布前再次对法典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20]。
(三)主持宪法草案报告
作为立宪精神的传播者和宪法草案的制订者以及研究工作的组织者,刘少奇受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毛泽东的委托,主持起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这一历史性文件。经过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陈伯达等的多次商榷,1954年9月8日刘少奇基本完成了报告初稿的写作,并交由毛泽东审阅。最终,在1954年9月12日,刘少奇主持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他撰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得以讨论并获得通过。作为对整个立法工作的一个高度总结,1954年9月15日,报告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刘少奇正式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历史经验总结;二是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三是关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四是结论。这份近两万八千字的报告,一方面总结了中国人民追求宪法、宪政的不懈努力,另一方面对宪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和讨论意见进行了论述,并列举出一些重要的改动情况。例如,在有关所有制形式的宪法草案第5条中增加“主要”二字[21]。对于宪法草案第23条第1款,将不能成为选举单位的“少数民族”改为“自治区”。[22]此外,还对新中国宪法的实施进行了展望。可以说,这份报告不仅凝结着中共中央从接受立宪思想到起草宪法的伟大历程,也凝聚着刘少奇作为宪法编纂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辛勤劳动,更饱含着5亿中国民众对新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渴求和希望。
从1952年10月接受立宪建议到1954年9月20日宪法草案颁布,耗时两年、近1.5亿人广泛参与讨论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终于诞生了。
五四宪法体现了刘少奇毕生追求法治和依宪治国的崇高理想。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最早的探索者之一,刘少奇为了维护政权、制定宪法而辛勤奔走于中、苏之间。从接受立宪思想到开展制宪活动,每一份草案的诞生都饱含他的艰辛努力,每一套制度的创设都凝聚着他的卓越智慧,“他为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作出了奠基性贡献。”[23]此外,在刘少奇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任委员长后,他还肩负起了全面领导新中国立法工作的重任,“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到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这四年多的时间里,他共主持召开了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109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等一系列国家急需的法律法规。”[24]他卓有成效地领导了建国初期的立法工作,也为初步构建以“五四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更是“对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25]
当然,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在移植苏联宪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拿来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问题。其结果是简单搬用,良莠不分。中国“五四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全面移植1936年苏联“斯大林宪法”,集中表现在宪法结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的设计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26]。但是,此次宪法移植的供体——苏联“斯大林宪法”本身就是一部存在缺陷和隐患的宪法,而在此过程中,移植的受体——中国“五四宪法”却又将其糟粕继受下来。是故,“五四宪法”出现的严重缺陷之一,即无明确的宪法监督与保障机制,这就导致了后来文革期间宪法权威和公民权利受到肆意践踏和破坏的局面,乃至刘少奇晚年在遭受残酷的批斗和迫害时,即便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声抗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希望以此来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也是无济于事了。每每念及至此,禁不住潸然泪下!回顾历史,中国的宪政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
注释: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借鉴与移植:外国宪政文化对中国的影响”(编号:11YJA820086)和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文化研究”(编号:2011JL09)的阶段性成果。201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主题报告论文。
[1]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J].法学,1999,(3).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418.
[3]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42.
[4]关于“胜利的社会主义的宪法”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央政法公报,1950,(2).
[5]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7-18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30.536.536.
[7]林蕴晖.共和国年轮[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277.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30.536.536.
[9]翁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考论[J].史学月刊,2007,(11):62-68.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30.536.536.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37.536.
[12]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4.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537.536.
[14]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6.1949年10月,当时的内务部长、新中国政法界的领导人谢觉哉在阐述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时指出,建立这种制度的原因,一是有利于人民管理国家,人民能够团结一致,实行广泛的民主并能集中;二是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列宁的理论建立,借鉴了苏联的经验;三是我们不能采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因为这两种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同。王定国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74-181.
[15]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A].润物无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中国宪政之路[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321.当时聘请了著名法学家周鲠生和钱瑞升为法律顾问,著名语言学家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言顾问。
[17]成立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共8人组成的宪法小组,并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以李维汉为秘书长。
[18]在该时期编成的参考资料主要有:《各国宪法中有关人民议会的一些规定》、《各国宪法中有关国家权力的地方机关的一些规定》、《各国宪法中有关中央政府的一些规定》、《各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些规定》、《各国宪法中有关法院和检察机关的一些规定》和《各国宪法中有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等共10余部。
[19]这些重要的宪法参考文件有:《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以及《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和《1946年法国宪法》。
[20]韩大元.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纪念1954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4):1-14.
[21]宪法草案第5条:“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是我国现有的主要所有制。”
[22]宪法草案第23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23]胡锦涛.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
[24]刘宝东.刘少奇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构[J].党的文献,2010,(1):56-61.此外,在“五四宪法”起草之前,刘少奇还参与领导制定了《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及《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禁止国家货币出人国境办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通则和条例,为建国初期的立法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苏蓉生,谭蓉.刘少奇对法制建设的贡献及其法治思想[J].重庆行政,1999,(2):14-16.
[25]江泽民.在刘少奇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8.
[26]学界关于这两部宪法比较的研究成果较多,尤以李秀清、程乃胜、韩大元等教授的成果具代表性。笔者也曾撰文论及,夏新华,丁峰.借鉴与移植:苏联宪政文化对新中国立宪的影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3,(6):47-51.
夏新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丁峰,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时代法学》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