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体制为什么要改革?如果它很好用,如果它没有什么问题,就无须去改,我们不是为了改而改,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有三个大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必须把它放在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和一个大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方向相吻合。如果从理论上来讲,先要回答中国司法体制该怎么改革的问题。
第二个前提是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要放在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我们的行政审判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搞清楚。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诉讼的边缘化;二是行政审判乃至于整个司法审判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三是司法和行政审判自身的问题,即它的公正性不足。
第三个前提是要放在解决矛盾纠纷系统的大背景下。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机构,应该说理论上、方向上,所有法律问题都应该到法院去解决,或者最终在法院可以得到解决。现在的问题是,法院体制、行政审判体制能不能承载当前与它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能不能发挥解决法律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和最终作用。
改革司法体制,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改革三个方向。
一是去地方化,现实可行的是增强它“抗干扰”能力问题。从党的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看,已经明确了去地方化的内容,确保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其中包括了错位管辖,管理体制人、财、物适当地脱离地方。在这个方向下,我们也要解决好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个案的监督问题。地方机构对个案能不能过问,这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如果去地方化是确保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讲应该去地方化,地方机构就不能对个案过问、干预。
二是要去行政化,行政审判、司法审判行政化的现象越来越浓厚。一方面是上下级法院关系,越来越不仅仅是审级监督关系,而是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的上级领导和下属机构的关系,这种行政化处理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做法必须改革。另一方面是案件审理过程的行政化,也是需要改革的。大家都知道,所有判决书里都有三个法官的签名,但真正决定这个案件的却不一定是这三个法官。这就是审判者不决定,决定者不审判。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
但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去行政化,必须在权责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谁审谁定,谁定谁担责任。当责任和权力一致时,追责才是清楚的。我们既不能让法官担责,让院长定案,但也同样不能让院长担责,让法院定案,权责一致是关键。
三是要解决去循环化的体制问题。不论是当前的行政审判还是整个司法审判,都处在整个矛盾纠纷解决的循环体系中,纠纷矛盾的解决、案件的裁处过程,似乎成为了一个圆而不是一条线。这是应当改革的体制问题。司法就应该具有最终性,所以不论矛盾纠纷怎么解决,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应该是一条线,应该有终点,而不是一个循环的圆。但现在的司法在整个矛盾纠纷裁处中经常处在一个圆的循环点中。经过司法的案件,还可以信访,经过司法的案件还可以再次进入非司法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去。除此之外,矛盾纠纷的循环还有法院自身的循环问题,一些案件的审判,不解决纠纷的实质而只解决表面问题,形式上热热闹闹,其实最终也就是一纸空文的判决,讼了事不了,导致司法体制内的反复循环。
我们坚持司法的最终性,但不能只讲司法的最终性,还应当同时讲司法的判断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法院只有判断力而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性也是坚持不住的。总之,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等需要有一个路径和逐步的过程,但改革必须有顶层设计和系统考虑。法院的裁判是最终的,法院是要去地方化,去其他部门干预的。但法院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如果不把法院、法官监督起来,只讲独立,那也会出大乱子。当前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放到系统中解决,而不能仅仅去改某一个方面。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