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是实现国家复兴的方法论,如何更好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政府与市场都是解决稀缺资源配置问题的特定制度安排,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决策模式的不同:前者主要是一种权威、集中的决策模式,而后者则主要是一种大众、分散的决策模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切资源配置的实现都是市场和政府互相结合的结果,而所有的结合都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美的政府之间的一种次优组合。
对中国而言,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要遵循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立足本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从历史经验看,一种理论或者政策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取决于该理论或政策能否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律和基于本国特征的“国家禀赋”之间建立起有效连接,从而解决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过渡问题。
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国家特定禀赋的良好结合,是从理论的有效性到实践的有效性的关键连接点。在确定政府与市场有效边界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制度选择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基本规律,又要结合特定国家在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文化特质和制度框架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效率性和稳定性相统一的大金融制度框架。
除此之外,我们在考察金融体系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因素时,还必须考虑到金融体系的一些特殊性,如巨大的外部性效应、溢出效应、传染效应和自我实现机制等。这些特殊性使得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介入程度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一般市场条件下的政府介入。
事实上,金融体系所具有的特殊外部性效应,以及由无约束市场所引发的各种扭曲和市场失败充分表明,缺乏良好约束的市场可能面临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适当的政府介入非常必要。当然,承认政府在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要替代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而是要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合理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效边界,以确保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长期效率和稳定。
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揭示了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领域奉行政府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失败。从宏观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仍然是最富有挑战性的领域。
一方面,金融监管必须确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充当“储蓄—投资”之间的转换中介,同时避免金融体系自身成为系统性不稳定的来源。这就要求审慎监管不能仅局限于确保单个金融机构满足各项监管标准,而应进一步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行为所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此轮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建立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确保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机制符合长期激励原则。金融监管之所以必须考虑金融机构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对个人冒险主义行为的影响,是因为系统性金融稳定本身就属于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供给保障应永远优先于个体利润最大化的私人诉求。
另一方面,为确保金融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不是脱离实体经济“独自起飞”,金融监管必须在鼓励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间寻求合理平衡。通常情况下,如果金融创新变成投机者竞相追逐高额回报的工具,同时政府又无力对这些创新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督,那么,金融创新就走到了它的最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