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拜读过胡德平先生的《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最近又仔细拜读了他的新著《改革放言录》(以下简称《放言录》),我对其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论述印象特别深。因为,这些论述直接关系到宪法中经济制度相关条款的修改、解释和实施,而这些都属我的专业领域。或许因为长期在全国工商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因,《放言录》作者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关切,因而也对相关的其他经济成分有很多有价值的论述。现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谈谈阅读这部著作关于我国经济制度关键要素论述的感受和思考。
一、对宪定经济成分的既有解说
(一)关于国有经济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公有制外,多种经济成分主要还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其中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通常合称民营经济。
或许因为与其作者工作联系不密切的原因,《放言录》对于国有经济的论述不多,但其特点很清楚。一方面,其作者肯定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地位,另一方面强调全民所有的主体归位问题。
《中国为什么要改革》一书显示,历史上是胡耀邦先生首先敏锐地注意到了全民所有制主体不能归位,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无,或者全民所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症结,是国企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1]有意思的是,《放言录》作者继续推进了胡耀邦先生这方面的观察和思考,他注意到:“公有制全民所有,一直体现不出来”,“国企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其所有者如何到位?我认为至今还是亟待努力破解的一个大问题”。[2]
《放言录》作者进一步观察到了“国企收益的集团化、变相私有化,而企业的成本却是社会化”这种变质现象,并看出“这是国企的经营权凌驾其所有权而导致的严重后果”。[3]应该说,看清这一点并不特别困难,因为以下事实很清楚:一方面,国企利润2007年之前长期完全为企业所有(现在也还有国企是如此),后来一部分要上交,但上交比例也极低;而另一方面,其员工收入和福利大大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所养低、中、高级管理层人员数量多,其收入和福利比底层劳动群众高十倍、数十倍,甚至近百倍千倍!只要看看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国企高管、中管的年薪,就能知道此言不虚。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近期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披露,2007年平安保险总经理年薪为6616万元,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4]央企都是国有大企业,2013年有媒体对113家央企及其上市子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整理,发现2012年央企及其上市子公司(共287家)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为111357元,是私企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5]这287家央企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农民年平均收入的多少倍?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6]由此可见国企收益的集团化、变相私有化的程度。
对《放言录》作者来说,看清上述状况不难,难的是正视或公开承认上述状况,而尤其难得的,是他还想通过改革来纠正这类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正义和经济公平的情况。中国现如今的社会上层,很多都是国企收益集团化、变相私有化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他们往往不自觉地热衷于运用一切手段和方式否认、掩盖这种情况。毋庸讳言,《放言录》作者本身是中国统治阶层的成员之一,因而或多或少也受益于这套利益分配体制。他的可贵之处,在于能够超越自己所处的阶层,提出改革这种违背事物本质的体制的设想。他把国企的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如何到位看作一个“严肃问题”,认为“这是中国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认为若不解决国有企业被化公为私、变相私有化的问题,“我国的改革就不算完成,甚至还会走向邪路”。[7]
如果具体分析国企的有些做法,我看不少方面实际上应该算已经走上了“邪路”。这方面,我们可以逐一盘点一下中国国企:看看养了多少享受高薪、高福利却没有多少事可做的高管、中管,看看在公费吃喝、公费出国旅游等方面支出了多少财力,看看各个国企招工招干方面变相的世袭制!至于像2013年5月曝光的移动违规斥资近4亿为职工买保险那样的事情,[8]则只是在此类国企员工高收入、高福利基础上又增加的一点附加福利而已。
这些显然已经不是经济问题,至少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主要只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的课题。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
《放言录》讨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文字不多,但从所谈论的内容看,可以说都抓住了农村发展的要害。当今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面对的最严峻局面,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变相掠夺。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农地征收、土地财政,对农民来说则是永远丧失土地和家园。地方政府强行以极低价格征收土地,又转手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以重庆市长公开承认的为例,每亩的差价就是200万,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征收农地,平均每亩压低了价格200万元,[9]而只给了土地的所有权人一点象征性对价。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治下的民众的财产进行如此豪夺,这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难免让人想起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和早年欧洲移民掠夺北美印第安人土地等故事。
《放言录》提出:“剥夺农民土地,把农民土地所有权上收搞商业,我觉得也是私有化”,“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的不平等,也应是改革的问题”[10]。确实,如此惊心动魄的土地征收、强拆,严重侵犯了土地集体所有者的利益,极其不公平。这自然难免造成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官商勾结和贪腐弊端。
《放言录》作者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了关于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建设性主张。他认为,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与相关市场主体商谈土地的开发利用,像20世纪招商引资的华西村等地那样。所以,他力主严格限制土地征收,主张采用政府征用土地的办法,保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持续给村民支付租金,同时承认农村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十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把推进城镇化弄成了大搞土地财政的同义语。如果说历史上有“羊吃人”现象,那我们就是土地财政吃人,两者同样充满血与火,攫取不正当利益时同样残酷、贪婪和没有道德底线。差别只在于,“羊吃人”是私人资本吃人,公权力维持私人资本吃人的秩序,而如今的土地财政则是公权力直接吃人,直接用暴力维护吃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私人资本像饿狗一样贪婪地紧跟在同样贪婪而且蛮横的公权力主体身后。
难道中国不能更人道、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正如《放言录》所言,“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不矛盾的”,如果一些公权力组织及其主事者不是首先考虑本身的利益,如果他们真正出以公心,在应对农村土地问题时做到人道、公平、和谐完全是有可能的。
我特别赞赏《放言录》作者提出的一个很现实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那“就是租,即长远保留农民用地性质不变,保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退一步说,即使要买卖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同地、同权、同价”。简单地说,《放言录》作者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主张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应该采用租借而不是低价强买的办法。如果政府只是租地而不是低价强买,农民的日子就好过了。因为,租地能够形成这样一个公式:“农民收入=土地租金+务工收入+公司分红”。这样,农民至少每人有一份土地租金收入垫底吧,如果再能得到一些务工收入当然更好。
做到这一点完全是可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给工商业者或种植园主开发利用,这在近现代各国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由强买转租赁的办法,几乎注定不可能被地方当局所接受。因为,中国各地当政者之所以当政,并不真正是因为选民选举了他们,故而,他们很难首先考虑普通民众的利益。可以说,能够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的办法有许多,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导致以政府低价强征农民土地资源然后高价出售赚取巨额差价为特征的土地财政。所以,土地财政实际上是一些“聪明”官僚绞尽脑汁终于想出来的剥夺农民的法宝,重庆的“地票”更是其中的“杰作”。
《放言录》批评土地财政对农民的掠夺全无马克思主义的道统,只打法统的旗号,没一点儿社会主义的味道。我认同这个评价,但要补充一句:从宪法角度看,低价强征农地高价卖出所依据的“法统”,其本身是有严重违宪嫌疑的,只是因为我国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不健全,它才得以存在和有效。
《放言录》作者关于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应该租赁而不是强征的系列主张是负责任、有见地的,可惜一些主事者一心想着劫掠农民土地资产搞土地财政,赚政绩,无意公平地对待农民,因而也就难以采纳《放言录》作者的这些主张。人道、公平、和谐地推动城镇化不是不能,而是公权力体系内太大的力量不愿意,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公权力主体在出政绩、自身消费乃至寻租等方面有太多的利益需要通过土地财政来实现。
(三)关于民营经济
所谓民营经济,包括宪法规定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两大部分,其中的主体和发展前景较远大的是私营经济。
不过,私营经济还要进一步区分为普通私营经济和披着私营经济外衣的官商一体资本主义经济,有人将后者称为“权贵资本主义经济”。这种企业的特征是官商勾结、勾兑,官员的亲属朋友借助官员手中的公权力以各种方式大肆攫取国有企业财产等公共资源,赚大钱。《放言录》对权贵资本主义经济持批判态度,其作者所说的民营经济不包括权贵资本主义经济在内,我以下的讨论顺应了《放言录》作者的上述思路。
显然由于其在全国工商联任职的原因,《放言录》作者20余年来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似乎投入了最多的感情和心力。
《放言录》作者对于民营经济的评价,看来并没有突破其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这类框架。他的认识真的到此为止,还是因为受制于外在约束,我不得而知。其实,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更有效率,这是世界经济史已经证明了的真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成长,主要得力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要恰当评价《放言录》,必须了解构成该书的那些文章产生的特定背景。从法制上看,中国宪法规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身份经济的高低贵贱等级特征十分明显:有的神圣不可侵犯,有的并非神圣不可侵犯;有的可做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有的不行;有的可充任主体的组成部分,其他的只能做主体的补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民营经济在分享机会和资源方面相对于国有经济毫无疑问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从意识形态看,民营企业的主体部分是私营经济,身份经济体系下的低“等级”使它们大多经历了一个戴上“红帽子”又摘去“红帽子”的过程,有的还是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产物,往往都一直面对着“原罪”论和清算“第一桶金”之类的否定改革成果的舆论压力。从政策环境看,官方虽未明说,但“国进民退”倾向十分明显,这在准入、获取项目、融资和受法律保护等各个具体方面都有丰富表现。
在这种背景下,《放言录》作者对于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投入了巨大的真诚和热情,让我感到难能可贵。他的真诚和热情,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努力推动民营经济政治地位和生存环境的改善。这首先表现为改善私营经济的理论定位。作者早在1997年,就在比较旧式民族工商业与当今非公经济形成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证明了“非公经济和共产党的关系是最直接最密切的”,且“中国完全意义的私有经济还没有”,都有不少“公”的成分。不仅如此,他还证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问题就不光是私营企业一家所独有了”[11];而且,私营经济与公有经济构成了一种基于“共同发展”需要的非公企业与公有制经济间的一个合作。作者还从“扬弃”角度发掘私营经济中包含的公共的或社会化的成分,认为20多年来我国私有企业从个体户、私营企业到股份公司的道路,就是走上了股本公众化和社会化的道路,股份制就是对私有制的扬弃。[12]作者说的都是实际情况,但作者说这些话显然用心良苦。
2.为民营经济争取生存和发展空间。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容易受国有经济的挤压,“国”要进,民必然退。前几年《放言录》作者就注意到,“在真实、具体的经济生活中,‘国进民退’的案例、倾向、趋势,都是十分明显的”;“民营经济36条”曾被称为巨大利好,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国有资本的增长对民营经济产生的挤出效应明显”。面对这种状况,他批驳了国有经济“长子说”,认为“‘国进民退’完全不利于经济方式的根本转变”,主张“让一切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各遂其志,公平合法竞争,鼓励创新”,“民营企业逐步加入垄断行业”。[13]
3.为民营企业的清白做辩护。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起来后,有人歧视性地提出民企“原罪”论,意谓民企天生都有罪,要求追究民营企业家掘“第一桶金”的“罪责”。《放言录》作者认为,“‘原罪’论无法解释我国民营经济诞生和初期发展的历史”。此论“可怕极了!这比有罪推定还可怕,因为无需‘刀笔之吏,弄其文墨’,推论、演绎就可定罪。有道理吗?一点道理也没有”。他还说,“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就是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14]
4.推动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保障。《放言录》作者很多次引用刘少奇曾经讲过的一段话,作为自己所期求的理想状态:“必须使我国公民牢牢树立一种信任,只要遵宪守法,就不怕有人夜晚来敲你的门,国家就会保护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放言录》作者呼吁国有企业兼并民营企业“首先要给人家钱”,“买卖要公平,不能强买强卖成霸道”。另外,针对重庆黑打民营企业的嫌疑,《放言录》作者2010年就提出“打黑要依法办事、重证据、轻口供”。[15]
《放言录》作者一向关注一些民营企业家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例如,对前一二十年有过的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但却以公有企业名义注册登记形成的“红帽子”困扰,他说,这“完全是个核实资本来源,变更注册手续的问题。遗憾的是,某些人竟把这类事情当作经济问题的大案、要案、刑事问题处理,或判徒刑,或判死刑,实在令人震惊”。[16]近几年则有私人融资借贷、民企遭受黑打和公权力介入民企帮一方巧取豪夺他方股权等案例。《放言录》虽只具体提到了过去发生的江西涂景新、湖北龚家龙、湖南李途纯、广东顾雏军等案件,但其作者实际关注的具体案件显然比文字上提到的多很多。
5.理解民营企业家的处境和忧虑。毋庸讳言,民营企业家在中国处境一直比较艰难。民营企业家行贿,这是《放言录》作者所反对的,但他也从中看到了事情的另一面,认为在公权力“设租”、“寻租”的社会环境下,“一切专心致力于企业发展的业主所行之贿,均是交‘租’行为”,有不得已的成分。他也承认,民营企业家在中国市场赚钱虽然较容易,但“一考虑财产和人身安全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就选择移民海外”。他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不把它看成民企老板的过错。
6.帮助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争取平等的法律保护。《放言录》作者认为,在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企、民企等应该“一视同仁,生死好坏概由市场决定。即便自然垄断企业也要细分上中下游的区段,不可一家独吃”;民营企业应当与其他所有制下的企业一样,不仅“应获得平等的国民待遇,更应放手放胆使其与国内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并进入全球化的竞争”。他主张,“民营企业的生、民营企业的死,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个人,他期待,“各类法人代表都可能犯罪。对此,法院的法律天平是公平的,同罪同罚,一视同仁。”[17]
7.告诫民营企业家,一方面他们应该承担起与其拥有的财富相当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必须在全民创业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国家的环境中才能生存,千万不能走官商勾结的路,不能走黑社会的路”。《放言录》作者认为,民营企业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是“义利兼容,义利双收,为社会作贡献”。他说,民营企业的发展应该是很光明、很阳光的,反对权钱交易,官商勾结。[18]这些话体现了作者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另一种形式的爱护或关心。
除以上七个方面外,《放言录》作者对民营经济向何处去或民营经济的最终归宿问题,也十分关注。这方面的具体内容我们下面还要谈到。
二、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
《放言录》在基本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方面做出了不少有益探索。我特别关注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并有些相关的看法。
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提“人民经济”。1949年9月通过,后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人民经济”概念的特点,是把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放在一个屋顶下,将它们彼此安排成兄弟关系。在《放言录》作者看来,当代的“民营经济是人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承认这一点,“一些官员随便动用国家机器,夺人钱财,甚至致人于死地,就是不可容忍的。尽管这种现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是千万不能使它蔓延、加重。严重到一定程度,我们的政权就会变质”。他这话是2011年11月发表的,所指地域读者应该不难想象。
无论如何,《放言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提人民经济,希望大力发展人民经济,反映了一种处理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关系的别样思路:“所有的经济,包括民营经济,虽然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人群,但都要作为人民经济来发展。”这可以说是一个创新。
2.将民富而不是国富作为终极性追求,是经济政治观念的巨大进步。追求民富与追求国富,其社会经济后果乃至政治后果,往往是截然不同的。中国近代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一直追求国富兵强,同时又不分国家与政府,且通常把国家富理解为政府富。从政府富的视角看国富,可以说中国已经相当富有了,这不仅表现为国家GDP总额中,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份额超大,是美国的第一大债权人,也具体表现为很多低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比发达国家的中央国家机关还高大、气派,带司机的专车在官员中配备之普遍远超发达国家。所以,国富不仅不一定表明民富,有时倒是导致民穷的原因之一。
在民族没有独立,受列强欺凌的历史条件下首重国富乃是自然的,也是不得已的表现。在那之后首重国富,是观念陈旧、不合时宜的表现。胡耀邦先生是强调民富的,《放言录》作者在这一点上继承了他父亲的追求。他在与国富对称的意义上提出了“未来的改革要不要把‘民富’放在第一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19]让民富成为改革开放的明确目的,这种主张对于消弭或平衡中国经济政治生活中长期盛行的国家主义倾向,显然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3.从“扬弃”私有制的角度看待中国发展民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放言录》作者基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扬弃”角度阐发了他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理解。他说,“私有企业的发展道路是这样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一个私有公司发展大了,变成上市公司以后,它就是一个公众企业,怎么还是一个私有企业呢?这不就是‘扬弃’吗?”“如把这种股份公司再叫私营企业就不妥了。无形之中,非公有制也向社会所有制、向新的已经不是私有经济的所有制变化了。”[20]股份制等形式本身已是一种社会所有的形式,注意到这一点非常重要。私有经济已经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事实,《放言录》作者不是第一个注意到的,但他在中国把这种现象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来解说,具有独特的意义。
4.主张身份等级经济应改革为身份平等的契约经济。我国经济体制长期以等级身份为基础,就像有些国家曾经有过的种姓瓦尔纳制度。印度种姓制度是古代世界等级最森严的制度,其中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宗教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自由平民阶层,从事农牧渔等;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被认为是贱民。相比较而言,如果说我国国有经济相当于婆罗门,那集体经济就是刹帝利,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原本属贱民,但1982年宪法给予个体经济吠舍的地位,1988年修宪给予私营经济首陀罗地位。为什么说只是给了私营经济首陀罗地位呢?因为,此前私营经济不合法,即法律上不准存在,而1988年修宪时获准出身,但事实上处于受歧视的地位。
《放言录》作者看来非常希望解决这个问题。对公有制,他呼吁其内部“集体、国有土地应同价同权”;对个体劳动,他呼吁“不能再给千百万个体劳动者再戴上小资产阶级的帽子”;对私营经济,他呼吁“没有必要把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私营经济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反对不顾各种具体情况,劈头就问一句:“到底姓‘资’还是姓‘社’?”[21]
5.认定经济体制改革主导政治体制改革,后者须从属和服务于前者。《放言录》作者写道:“政治体制改革,全国人民都有此心,但是应该如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想,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和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步、配套。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提出什么要求,我们就应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22]我国《宪法》在其序言部分确认:“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不能不从属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从而也不得不从属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不管我们愿意还是不愿意。
我觉得,这是我们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关系之关键,离开这种认识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目标和任务,都是不切实际的。《放言录》作者关于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对政治体制提出什么要求就解决什么问题的提法,准确、简明地揭示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当今中国互动的规律性。
6.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出发,力主改善公权力的运用,“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宪政法治,依宪、依法执政治国”。《放言录》作者认为,“我国政府在指导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能力、按照市场原则配置资源、改进政府管理体制、转换职能方面力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要“科学使用政府的权力”。[23]其中最难处理的问题,恐怕要数国家、政府运用权力与人们在市场上运用权利的关系。国家、政府是看得见的手,市场是看不见的手。我国公权力组织过去在这方面做得不好的地方有两个。一是面对应该作为的情况不作为,比如说,完全可以采取有力措施降低前面提到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现象,但这些年来实际上几乎没做什么引人注目的事情;二是应该不作为的却抓住不放,用政府看得见的手配置原本应该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的经济资源。为推动国家权力与经济发展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放言录》作者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看法。
三、一些商榷意见或不同看法
读了《放言录》,笔者也有一些与其作者不同的意见或没有想得太清楚的地方,这里逐一提出来向胡德平先生请益。
1.革命的政治经济学说能否稍加改造就成为建设的理论。《放言录》在讨论我国私营经济时,不止一次表示赞成这样的看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并不排斥借用《资本论》中的科学范畴,而且完全以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资本论》的核心范畴是剩余价值,要讲“科学”性,断不可能绕过剩余价值,而在《资本论》中,这个范畴的提出,完全着眼于否定生产资料占有的私人性。
革命的理论与经济建设的理论,要调和或相互兼容是比较难的。所以,这里难以回避的问题是,使用剩余价值这类立足于否定生产资料私人性的范畴,能否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正当性?为什么我们不能超越革命理论,提出和论述全新的建设理论?
2.须研究财产国有制在多大程度上对全民所有制是肯定,多大程度上是否定?怎样才能使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的真实内容?《放言录》写道:“中央国企理应是全民所有,农村土地理应是集体所有。”[24]我觉得《放言录》作者在讨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主体归位的时候,其实已经注意到广泛参与的政治民主是这两种公有制主体归位的必要条件,但可惜作者没有说透。
我们历来把生产资料公有的最高形式理解为全民所有,这或许没有错,但以财产的国家所有制充当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法理上看多有南辕北辙之嫌。因为,民的具体存在形式只能是公民,而公民在法理上、宪法上都是与国家对立、对称的范畴。所以,全民所有的财产采用国有的形式,本身在逻辑上就包含着对“民”的内容的截然否定;而由国家行政机关而非国民代表机关充当国家代表,则是对全民所有制中“民”的内容的进一步否定。因为,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法律生活中只不过是相对人(即被管理者)。因此,从法律的观点看,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把相对人的财产交由管理者(即行政机关)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制度。
当然,有学者可能会说:我们历来承认全民所有制采用国有的形式有其局限性。但我要说,仅承认这一点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关键是要告诉人们如何才能使国有制真正具有全民所有的内容。显然,这里的关键是政治民主,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组织政府意义上的民主。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没有名副其实的代议民主,国有制企业难免与全民脱离关系。
3.对非公经济能存在多久,它们将来到底会向何处去等深层次问题,似应有更合理解说。这类特别重大的理论问题,涉及到对公有概念乃至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理解。《放言录》写道:“党中央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不要把改革开放事业中出现的非公人士看作是过去的民族工商业者,并表示绝不会再搞第二次公私合营形式的单一国有化。在向中央陈述我部意见,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到底能够存在多久的问题时,我说了自己的意见:可否预计,它的存在起码不会少于民族工商业者发展的历史”;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件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好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题中应有之事,当以国策视之”。[25]
在这个问题上,根本的理论困扰在于:我们一方面希望安抚民营企业家放心大胆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按中国官方理论乃至现行宪法,民营经济能够存在和发展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将来到中高级阶段后,他们的资产何去何从,命运尚未确定。《放言录》作者为安慰民营企业家,只好告诉他们初级阶段很长,时间还早,劝他们放心。我觉得这不可能根本化解民营企业家心中那种私人财产迟早会被以某种形式充公的确信,也难以阻止他们向境外移民和转移资产的步伐。
回答非公经济能存在多久、到底将来会向何处去这类问题,我觉得似乎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对公有制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运用,应该承认财产股份化是财产社会化运用的一种形式,还应该承认私人财产权与财产的社会化运用可以无限期并存。(2)国家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下的企业资产和财产权,使他们在现实性上确信只要自己没有犯罪,就可以有效避免丧失人身自由或财产被找借口侵夺的命运。
4.《放言录》作者论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似乎过多受到官员身份的限制,过多局限于官方现有主张,因而解放思想的力道显得有些不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只是我们经过艰苦探索终于找到的一个理论出路,是一个发展非公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理论凭据。它的成功处在于,达到了实用主义目标;它的后遗症则是在理论上预示:发展非公经济和搞市场经济都是初级阶段不得已的措施,将来发展到更高阶段后,还是要搞全盘公有制、全盘国有化,还是要搞计划经济,把私有财产都收归国有,那也是迟早的事!对此,相信《放言录》作者心知肚明,但或许是由于种种忌讳,他对此没有深谈。其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一种暂时挣脱束缚的学说。这个学说是一个好的起点,但需要继续发展。
另外,若以人为本,以国家现代化建设为中心谋发展,就没有必要罔顾各种实际情况,先入为主地刚性规定国家经济生活一定要以某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或做主导的问题。在其他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国有或私有经济占多大比重这类问题,完全是由执政者根据实际需要以政策方针和推动相应立法来加以调节的。作者显然了解这些情况,但他没有提出相应的主张。
中国是一个人口超过13亿的大国,它要生存和发展,其方式方法绝对不应拘泥于任何人(包括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好几十年前的设想,绝对不能作茧自缚,用一些并非针对当今中国情况的具体主张来捆绑自己。
5.非公经济上了宪法,但还远不足以保障私有财产不会被无偿剥夺,所以,《放言录》作者对民营企业家的抚慰言论,有言过其实的情况和会失信于人的危险。《放言录》作者写道:“政府决不会用行政暴力的手段对非公经济再搞第二次实为国有化的公私合营了,决不会无偿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这个已经上了宪法。”[26]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消灭非公经济,剥夺私企老板的财产权,我们在根本理论和根本逻辑上是一定要搞的,因为,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一定会走到它的高级阶段,不会永远停留在初级阶段。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地方,包括当年薄、王治下的重庆,私营企业老板被无偿剥夺财产的情况,已经有了较充分的披露。许多事实表明,用行政暴力的手段无偿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的。这种存在于相当一部分当下中国民众内心的确信,无疑是某种客观实际的主观反映,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多少有放大真实情形的嫌疑。说到这里,我马上就想起我花不少力气研究过的重庆彭治民案、李俊案、黎强案,贵州的黎庆洪案,还有云南的张克强案,这些案子均值得反思。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成行之有效、可以实际操作的宪法监督制度,实施违宪审查。
6.民营企业飞速发展的秘密或根本原因,很可能并不应在经济领域寻找,而是在政治法律领域寻找。《放言录》作者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秘密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稍加放大,就成了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秘密是什么?实事求是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总结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和处理经济发展与政治法律法治的关系,都至为重要。《放言录》作者认为:“若以经济规律和纯粹的商业发展来衡量,民营经济在28年(截至作者文章发表的2007年止——引者)的改革过程中完全走了一条低成本的创新发展道路。”接着,作者列举“办企业、创新体制、机遇市场、行业门槛、生产要素”等五个方面的“低成本”,[27]并认定它们是民营企业飞速发展的秘密所在。
从纯商业的观点看,《放言录》作者的看法不无道理,但问题恰恰是,他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对这个根本问题不应该仅从商业角度进行总结,他应该谈到更大的秘密,即政治法律方面的秘密。我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飞速发展,甚至整个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最根本的秘密在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解放了思想,公民个人获得了比过去充分得多的权利和自由。类似过程在欧美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28]所以,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实是人在精神上、政治上和法律上获得解放的结果,是公民获得了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经济结果。这方面的情况,笔者一年前已多有论述。[29]
7.对于只有落实民主、法治,全民、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才不至于落空,经济改革才可能成功的道理,作者虽有所论述,但不够集中,对其机理也未能充分揭示。《放言录》作者写道:“今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国企的全民所有制都有一个所有者如何到位的严肃问题。我认为这是中国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我国的改革应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否则还有什么时间解决这一问题呢?当然时机、条件要选择好。不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改革就不算完成,甚至还会走向邪路。”他还注意到,“农村的集体土地遭受外界的欺压和不公正对待”,“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不平等”,“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但又说“这个问题我只能回答到这儿”,欲言又止。[30]
有些道理是需要说清的。比如,全民所有制采用国有制形式,如若没有名副其实的代议制,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必然与“民”的利益脱节,成为某种主要服从和服务于权贵的东西。又如,没有名副其实的代议民主,集体财产、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就无法通过选票决定和制约地方当权者,因而其意愿和财产所有者权利必然不会被地方当局尊重。如此等等。一句话,时至今日,没有政治领域的改革,经济体制方面的深层问题已经很难解决甚至完全不能解决。
结束语
这篇文章从立意到写完,断断续续差不多拖了一年时间。最近再次拜读了《放言录》,又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感觉前者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尤其是关于各种所有权归位和非公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后者相关方面内容,有相当程度的契合。由此我想到,一切严肃认真和较高水平的思考,最终一定都有助于形成某些共识。中国今日最需要的共识是:“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1]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今后几年内实施宪法的最重要内容。实施宪法就是实行宪政。在这个意义上我很赞成胡德平先生说的这样一句话:“有宪法必有宪政,无宪政,宪法也不神圣。”[32]
--------------------------------------------------------------------------------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权平等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4ZS137)的阶段性成果。
[1] 胡德平:《中国为什么要改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2] 胡德平:《改革放言录》,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61页。
[3] 同上注,第61页。
[4]《社科院学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着力“扩中”》,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1119/c40531-19617920.html,2013年12月1日访问。
[5] 《113家央企被曝员工平均年薪11万是私企3.8倍》,http://news.sina.com.cn/c/2013-11-07/033228641691.shtml?from=duba_index_text_news,2013年12月1日访问。
[6]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7]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62页。
[8] 国家审计署:《中移动违规斥资近4亿为职工买保险》,http://finance.dongyingnews.cn/system/2013/05/13/010366571.shtml,2013年12月1日访问。
[9] 重庆市长黄奇帆说:“重庆就储备了40多万亩地,这十年用了20万亩,每亩地赚200万。”参见《重庆市长黄奇帆:十年卖地4000亿 房产税有成效》,http://www.cb.com.cn/economy/2013_0306/451140.html,2013年12月1日访问。
[10]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67、68页。
[11]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126页。
[12] 同前注②,第124、125、126、140、143、161~162页。
[13] 同上注,第181、161、188、181、183、183、183页。
[14] 同上注,第167、159页。
[15] 同上注,第281、282页。
[16] 同上注,第259页。
[17] 同上注,第191、168、224、167页。
[18]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178~179、221~222、282页。
[19] 同上注,第72页。
[20] 同上注,第177、231~232、33页。
[21]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123页。
[22] 同上注,第68页。
[23] 同上注,第113、249页。
[24]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2页。
[25] 同上注,第2、174页。
[26]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263页。
[27] 同上注,第151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29] 童之伟:《“中国模式”之法学批判》,《法学》2012年第12期。
[30] 同前注②,胡德平书,第62、68页。
[3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32] 胡德平:《破解<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问》,《经济观察报》2013年8月9日。
【本文发表在《法学》月刊2013年第12期,现网上全文发表。作者援引时请注明原发表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