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为什么土地自由交易是不可阻挡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7 次 更新时间:2013-12-2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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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成渝两地出现的农村土地交易所,最重要的含义是为农村土地交易提供了一个合法架构。讲过了,事实上存在的农地流转以及农房连带宅基地的转手,向来就有,就连“割资本主义尾巴”最高潮的文革时期也没有完全杜绝过。但是,合法的、跨村跨镇甚至跨县的、公开竞价的农村土地交易,的确在成渝首创。

偶然因素少不了。不过依我的观察,打通城乡、合法的土地交易终究不可阻挡。根本的动力机制有两个:其一是产品市场化终究要导向要素市场化,其中也包括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其二,政府有权买卖国有土地,终究会导向农民也有权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这里“终究不可阻挡”的意思,是观念、法律、政策或可障碍一时,但到老还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土地市场说来还是真的要来的。

先谈第一动力机制吧。农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叶。原先是全盘的国家指令计划,具体到重要的农产品,就是统购统销——政府制定收购价和收购量,强令执行;再定量定价供应给工业和城镇居民。那套体制驱逐了市场机制,以“剪刀差”的方式把农村和农民的剩余集中到政府之手,曾被认为是推进国家工业化的不二选择。

无奈农产的短缺和农民的贫困总也挥之不去。道理也不复杂,讲到底无非就是价格机制不可欺:要低价去拿农产品,农民不会好好给你种的;再左一道右一道以公社体制捆绑农民手脚,谁想好好种地也种不成。“改革”就这样提上日程。一旦划下承包权的清楚界限,人家的产品唯有按市价才能“货畅其流”。

问题是价格有传导性。想想看啊,水稻有市价、小麦有市价、萝卜白菜也有了市价,那么产生水稻、小麦、白菜萝卜的那些“生产要素”——劳力、土地、资金、技术等——能没有市价吗?就算一开始没有,但只要生产活动持续进行,产品之价就挡也挡不住地要传导为要素之价。

不妨一试,让我们从种稻开始。种稻得稻,那是遗传学决定的。春种一粒,秋收万颗,那是“自然生产率“决定的。人心不足,再想多得一点,如何办理?答案是扩大种植,多种多得。于是要素登场:要多种稻,总要加人力、扩土地或提升技术。自家有闲置资源,好办,增加投入就行了,横竖闲着也是闲着,但凡稻谷好歹有个正得收益,也比闲着资源强。问题是如果自家资源全部用上了,再没有闲着的了,如何扩大生产,就费思量。

一个办法是对现有种植结构作盘算,譬如能不能少种一点麦,腾出人工和土地多种一点稻?产品各有价,这个账好算,无非少种麦减少多少收入,多种稻又增加多少收入,两相权衡,就知道减麦增稻,值还是不值了。注意了,此刻产品之价已经传导到要素身上了,因为要获得增稻的收入,必以减少种麦为条件——你不放弃麦,就无法增加稻。这等于说,农地增稻的“代价”,就是放弃继续种麦的那笔收入。“代价”也是价,只要稻麦有价,你自家的农地也有价。劳力同理,自家劳力多种稻少种麦,劳力之价终究显现。

至于想利用别家的土地扩大种稻,产品价格也不难传导给要素。条件简单,只要你扩大种稻增加的收入,高于别家种稻所获的收入,他家土地转给你用的租金,就在这个差额之内。他种稻一亩总收100元,你种一亩可得200元,转用他家一亩土地之价,定在100元以内。究竟是1元还是99元成交,取决于交易费用。

这是说,但凡不同的产出之间有差价,或存在不同主体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率有区别,产出品之价一定传导为投入品之价。古人说得好,物之不平,物之情也。不同产出的差价来自人们的需求,不同主体的生产率之别来自供给,总是有的。因是之故,只要产品有价,要素终究亦有价。开产品市场而不开要素市场,根本就做不到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产品逐渐市场化,劳力、技术、农地的市场也接连登场,就是因为这第一动力机制不可抗拒。

非农业用途的土地,市价显示之路要慢好几拍。个中缘由,与以上揭示的道理倒是一致的。因为农村里非农业用的土地,最早的“产出”都是自用,不进入市场,没有市价,所以传导到这些土地本身,也没有市场化的可能。譬如集体建造的大队部、小队部之类,也占地,但无非是盖了些公共空间供农民自用,不讲价钱,所以那些土地的市场化,路途不免遥远。这说明,凡产品自用的,其“要素”一般也自用。

农村非农物资源最早走向市场的,是乡镇企业用地。本来乡镇办的农民企业,土地获得为了自用,所以一般也免费。无奈乡镇企业的产出品是卖到市场的,所以“产品市场导向要素市场”的原则对它就适用。乡镇企业最盛之时,从业工人曾达到1亿之谱。后来城市开放,外资民企崛起,乡企板块改的改、停的停,农村闲下不少乡企占用过的土地,但凡有人要用,讲个价钱转手的所在多有。实在没人要的,等增减挂钩政策一来,往往也是首批挂钩的对象。在法律上,正如我们上周引用过的,最早给“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开下口子的,也是破产、兼并了的乡镇企业用地。道理何在?产品市场化必导向要素市场化呐。

至于农民的宅基地,加盖其上的农宅向来自用,所以此要素自人民公社60条以降,法定就是不得买卖、租赁和转手。“例外”也是一直有,那就是农民之间因家庭、人口变动而发生的农居转让。以我所知,任何农房转手一旦发生,那幅宅基地其实也遵循地随房走的准则,一并转给下家。还是第一动力机制——产品转手了,要素也转手——虽然习俗是农宅转手合约里一般不提宅基地,仿佛家家都是“悬空寺”,房子底下根本就不占地!

近来农村宅基地转让有规模扩大之势,是另外一套动力机制起作用的结果。那就是城市土地市场化了,政府破了“国有土地不得买卖、租赁、转让”的老规矩,迈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市场化转让”的新时代。城市地价节节上升,是一所伟大的学校,渐渐把农民——首先是靠近城市的郊区农民唤醒了。有样学样,你城市政府可以卖土地,乡镇政府和村组集体为什么就不能卖呢?特别遇到了“地在脚下,钱在门口”的情况,把村子整理一下,结余出来的乡企用地、公共建设用地,以及腾出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偿转了呗。这可是新的动力机制,产品不一定市场化了,例如农宅还是自主自用,但城市政府卖地的故事,也启发了部分乡镇和集体农民,与其等集体土地被征用之后由着城市政府去市场化,还不如自己直奔农村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两大机制交互作用,像流动的河水不断冲刷着河岸,农村建设用地“不得买卖、租赁、转让”的制度壁垒终究要被冲垮。堵是堵不住的,剩下的选择,无非是学成渝办农村土地交易所,干脆提供一个合法交易的平台,把反正挡不住的潮流纳入正规通道。也可以继续学鸵鸟,把头埋进沙包,念叨几句“不受法律保护”之类的软话,算为自己免了责,却让法外的世界越变越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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