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向伟:亚太地区罪犯矫正现状、改革及其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1 次 更新时间:2013-12-0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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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向伟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数据、问题和对策,梳理了整个亚太地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旨在为促进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亚太;罪犯矫正;改革

一、亚太地区主要国家罪犯监禁现状[1]

(一)澳大利亚

2001年到2010年间,澳大利亚的全国监禁率从2001年的10万分之111.2迅速增长至2004年的123.1,之后该数据不断经历小幅的下滑或者增长,直到2010年的10万分之129.4。截至2011年底,澳大利亚的监禁罪犯总数为29106人。澳大利亚十分注重社区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可以提供社区矫正服务。据统计,2010年6月,澳大利亚的社区监督服刑率为10万分之198.8,接受社区监督的服刑人员有44640人,被判处释放监管令的罪犯占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53,接受释放监管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为11907人。截至2010年11月,澳大利亚的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为56056人。近年来,澳大利亚越来越注重将监禁和社区矫正融合在一起,在融合策略下,对罪犯采取整体性的矫正方法,以获得更有效的罪犯矫正效果。

(二)加拿大

截至2010年6月,加拿大共有监禁罪犯37234人,其中女犯占40.6%,是亚太地区女犯比例较高的国家。加拿大的全国监禁率曾于2003年达到近十年的最高值10万分之133.5,之后迅速下降至2004年的10万分之101.1,再往后该值就在10万分之100至110之间浮动。矫正设施员工共24528人,与押犯比率为1∶1.5。社区监督刑的服刑罪犯为112798人,占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331.6,这个数字目前在亚太国家中排名第二,新西兰以10万分之714.8排在首位,排位第三的是上面提到的澳大利亚。由于罪犯在获得最终释放前通常由最初在戒备等级较高的监狱逐渐降至最低戒备等级的监狱服刑,加拿大矫正局十分注重罪犯释放前的重新融入社会方案,聘请高校教师为罪犯进行基础课程教育,还开设多种技能班和兴趣车间。加拿大监狱员工福利较好,员工加班有额外报酬,对工作满意度较高。

(三)印度

截止2011年底,印度共有监狱1393个,可容纳332700名罪犯,但实际关押罪犯372926人,实际关押人数是监狱容纳能力的112.1%。印度的监禁率从2002年的10万分之26.5持续增长到2006年的34.9之后便开始小幅度下滑,到2010年为10万分之31.7。印度的已决犯中,五年以上刑期的罪犯仅占0.6%,将近一半罪犯的刑期都在三个月以下。2010年,一线监管人员与押犯人数之比为1∶8.7,该比率之低在亚太地区各国中仅次于印度尼西亚。印度于2008年出台了全国监狱改革和矫正管理草案。印度矫正管理局当前特别注重监狱内矫正设施建设、女犯特别待遇、艾滋病预防、罪犯职业培训等工作。

(四)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全国设有213个监狱、220个拘留所、72个假释和缓刑办公室。全国监禁率从2001.年的10万分之30.9逐年上升至2009年的10万分之58.9,到2010年下降至10万分之50.3。2010年被判处释放监管令的罪犯为7075人,占总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3。根据2010年的统计,印度尼西亚的设施内员工共有27892人,与押犯的比率为1∶4.2,其中,押犯监管人员有10251人,与罪犯比率为1∶11.5,该比率达到亚太地区已知数据的最低值。根据2012年的统计,印度尼西亚共有已决犯101147人,未决犯41417人。为了更快更好地收集数据,提高效率,印尼矫正当局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矫正数据库系统管理,用于日常报告、电子操纵和控制以及社会信息的转化。

(五)韩国

截至2012年6月,韩国共有在押犯44731人,其中已决犯30842人,未决犯13889人。韩国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90,近年来韩国监禁率的明显下降趋势在亚太地区各国中是比较罕见的。韩国共有设施员工14439人,与押犯的比率为1∶3.3,其中押犯监管人员13420人,与押犯的数量之比为1∶3.6。韩国矫正局下设4个地方矫正处,负责全国罪犯的矫正工作,共有40个监狱,11个拘置所。由于监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为加强矫正管理,韩国目前正致力于加强建设安全且人性化的罪犯矫正环境,法务部已和有关矫正及电子研究机构共同研发出一款“矫正服务机器人”,用于在押犯监区内的矫正管理工作。

(六)日本

根据2010年的统计,日本共有74476名在押犯,其中男犯69171人,女犯5305人,女性罪犯占押犯总数的7.1%。日本设施员工有19109人,与押犯比率为1∶3.9,其中押犯管理人员17292人,与押犯的比率为1∶4.3。社区服刑人员中,接受社区监管的罪犯为12204人,占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9.6,被判处释放监督令的罪犯为5981人,占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4.7。日本女性罪犯和大龄罪犯人数均呈上升趋势。为预防重新犯罪,矫正机构十分重视开展罪犯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项目。自从2011年3月日本东部地震灾难后,日本法务省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狱重建工作。

(七)中国

我国的监禁率从2000年开始几乎保持缓慢的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共有监狱675所,其中女子监狱34所,未成年犯管教所31所。全国在押犯为165万名,占人口比率为10万分之126.2。我国监狱管理人员均为人民警察,共有在职监狱人民警察28万余人,与押犯的比率为1∶5.7。在押犯中,重大刑事犯、判刑两次以上罪犯、女犯、老病残犯、外国籍犯呈上升趋势。减刑率为28.28%,假释率为1.82%。监狱管理方面,我国除了面临着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外部因素的压力之外,由于罪犯人数居高不下、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监狱安全形势也依然严峻。但是,如何实现矫正管理的科学化、提高罪犯矫正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我国矫正工作面临的核心要务。

二、亚太地区的罪犯矫正管理改革措施

(一)灵活应对外部因素对矫正工作的影响

整个亚太地区除了柬埔寨、所罗门等少数国家的外部环境相当稳定之外,多数国家的矫正工作受到了全球经济复杂形势或自然灾害的负面影响。为应对政府对矫正项目投入的缩减,各国一方面集中应对暴力犯罪、性犯罪等严重犯罪,另一方面确保儿童、女性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此外,斐济等国还要求改革矫正项目以提高生产效益。

(二)更新刑事理念,修改矫正立法

立法似乎通常滞后于实践是各国存在的普遍问题。良好的现代化矫正立法是制定系统矫正方案和提高矫正成效的关键。人权组织等机构不断施加对监狱运作的影响,多数国家修改了矫正立法。日本、马来西亚、蒙古、所罗门、越南完成了监狱法、矫正法的修改,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基里巴斯等国已经制定了修改草案。立法改革体现了刑事理念的变化,强化了罪犯人权原则,同时增强了罪犯对被害人的服务,提高了罪犯就业能力,以实现改造罪犯、减少再犯、保护社区的目的。

(三)改革监狱建设,解决监狱过度拥挤和罪犯复杂构成对监狱管理的挑战

刑事立法修改、司法程序、社会形势都会影响到监狱人口的变化。监禁人口增加、监狱过度拥挤以及拥挤程度变得更加严重是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比如,澳大利亚近十年监禁人口增长约30%,2009年日平均增长率达5%。加拿大2004-2008年监禁人口增长了16%,印度从2001-2007年监禁人数增长了20%。印尼目前监禁人口超出监狱容纳能力的20%以上。

罪犯增多,其构成也日趋复杂,主要表现为:(1)团伙犯罪和毒品犯罪增加,如加拿大、泰国等,其中加拿大2010年的团伙犯罪比2009年增加了33%;(2)女犯数量明显增长,如日本、中国等;(3)恐怖主义犯罪加大了管理最高戒备监狱的难度,如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4)精神病罪犯和严重心理问题的罪犯人数上升,这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更为突出。

监狱过度拥挤给矫正设施、罪犯生活、社区安全三个方面的管理带来挑战,各国积极改革监狱建设,具体措施主要有:(1)针对特殊群体扩大监狱容量。良好的监狱扩建计划不仅是建设更多床位,而是分群体类别建立新设施,以满足整个矫正系统长远发展需要。所罗门、蒙古、柬埔寨等国成功扩建并取得了积极成果。韩国2010年建成外籍犯监狱,2011年建成性犯罪人监狱,还计划于2015年建成医疗监狱。(2)建立女犯监狱,促进女犯待遇。泰国的促进女犯最低待遇标准计划反响较大,这意味着联合国相关标准开始在亚洲推行,该项行动已经受到联合国大会的关注。(3)建设资源可持续发展型监狱,延长监狱使用年限。比较值得借鉴的有日本的阳光小组,韩国的地热交换系统等做法。此外,建立私营监狱或者公私合营监狱也是扩大监狱容量的一种选择。

(四)开展矫正工作的内外机制评估

矫正工作的评估包括评估标准的设定和内外机构的审查评估两项内容,是增强监狱透明度和责任,提高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矫正质量的需要。

1.评估标准。亚太各国矫正工作一般以国际公约和本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在确保安全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具体项目增强罪犯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达到保护社区的目的。此外,香港、马来西亚在评估中参照国家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文莱还以罪犯释放后三年内的重新收监率作为衡量矫正工作的重要标准。

2.机制评估。矫正工作的内外机制评估有多种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内外评估的结合有利于取得良好的评估效果。(1)内部评估。由矫正部门的内部机构全面审查矫正工作,出具审查报告并建议改进措施,再定期复查改进结果。(2)外部评估。由公共机构如审计署、反腐委员会、人权委员会、质询委员会、专家检查员等进行,其中,文莱、新加坡设立的巡视司法委员会是一种高效的审查方式,其成员由内务部任命,从地方社区领导、专家、宗教团体、知名企业家、政府公务员等了解矫正工作并有充分时间的人选中确定,通过检查监室、用餐、倾听投诉、询问罪犯等方式进行评估。此外,新加坡矫正局还邀请私营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承担对某些矫正事务的审查评估。与内部评估相比,外部评估被认为是公众更可信赖的评估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开发了一项新的评估工具,利用综合指数而不仅仅是矫正工作的单一指数来衡量矫正工作的成果,有利于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估矫正工作,但是其挑战在于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确定各项参考指标,因此还有待继续研究。

(五)注重改善矫正员工的福利并根据需求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矫正机构已经由传统管理型机构向现代服务型机构转变,其员工也期待与罪犯建立积极互动关系,促进罪犯矫正并帮助其回归社会。由于员工角色和期望不断变化;许多国家都努力探索满足员工需求的新计划,因为高质量的员工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不仅员工个人受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矫正系统的长远发展。

1.职业发展机会。各国注重根据员工业务范围内的需求为其提供培训和交流项目。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建立了系统的培训方案。具体项目形式大致包括:(1)本国矫正系统的培训。(2)本国大学进修。(3)本国政府的培训。(4)国外培训,比如,韩国政府资助员工到西欧的大学或者工作车间进行研修,马来西亚监狱局在矫正学院开设多种课程满足亚太地区矫正员工的需求,联合国亚远所对会议代表开展定期的培训项目,等等。(5)参加国际会议,比如亚太矫正管理者会议、国际矫正管理者会议等。

2.员工福利。除了职业发展机会外,其他员工福利主要有:(1)职业支持。首先是保障安全的工作环境,此外,还通过提供咨询等形式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比如犯人企图越狱、自杀、袭击员工等。(2)生活支持。为员工提供住房津贴、低息贷款、定期体检、心理服务、营养健康教育等支持。泰国还对南部边界受恐怖主义和暴力威胁的员工提供特殊生活津贴。(3)社会交往机会。比如马来西亚、香港建立的员工运动俱乐部、家庭俱乐部,方便员工聚会和社交,释放工作压力,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建立团队精神。

(六)有效管理心理疾病和精神病罪犯,降低罪犯自杀自伤的风险

罪犯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比例不断增加,该类罪犯通常表现出更高的自杀自伤风险。各国均通过入监评估确认此类群体。一般由监狱医务官测试,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便交由心理学专家或者精神病学专家进行深度评估,确定关押地点和矫正方案。罪犯的治疗和矫正同时进行。

对于患有心理问题的罪犯,按其严重程度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如果问题不严重,就留在狱内,员工密切跟踪观察。对于心理问题严重乃至精神分裂者,就转入精神病医院--监狱或政府卫生部门经营。加拿大矫正局经营了5个地区治疗中心,经罪犯同意和精神病学专家诊断,根据设施准入条件入住,实施个性化治疗方案。

有两种机制有助于降低罪犯自杀自伤风险。第一种机制是良好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以准确发现罪犯的自伤信号并及时报告,建立员工与罪犯的积极沟通方式等。实践表明,对该类罪犯的准确认定和针对其需求的有效管理有助于减少对其他安全措施的依赖。第二种机制是安全环境的构建。通过安全牢房和其他安全措施,比如闭路电视、没收腰带鞋带、使用镣铐约束其行动等,最大限度阻碍罪犯的自我伤害。事实上,任何措施都难以彻底消除罪犯自伤的风险,对于上述安全措施的过度依赖也会导致非人性化之嫌。目前各国努力在降低自伤风险和尊重罪犯隐私之间寻求平衡。

加拿大、日本等国还为释放后的此类罪犯提供社区内的持续管理和支持,以降低因停止医疗、生活不稳定带来的自杀自伤风险等问题。

(七)探索社区矫正成功运作重要因素

多数国家通过缓刑部门监管社区罪犯并提供服务。近年来,有些国家逐渐引入并丰富了社区刑罚的种类。社区刑罚和缓刑通常允许罪犯住在家里或者其他批准地点,并遵守规定条件,包括:定期向指定机关汇报,遵守控制行为的规定条件(比如吸毒者的尿检测试),根据指导参加矫治项目(比如解决暴力行为、吸毒或者其他成瘾行为的项目),承担社区工作,另外,有些国家还要求遵守宵禁和电子控制等条件。

中途之家也是许多国家为监狱关押的罪犯提供过渡安置场所的社区居住项目形式。在中途之家居住的罪犯不直接从严密监管的监狱环境直接回到社区,而是经过一段逐步放宽矫正监管的非监禁化过程。研究表明,假释罪犯在假释的最初几个月假释失败率最高,即重新犯罪率较高,支撑中途之家的理念恰恰在于,罪犯从监禁机构回到社区需要进行调整适应,而相对受控制的环境有助于实现这样的调整适应。在美国,州矫正机关利用中途之家使犯罪人返回社区而不给予直接假释的完全自由。居住人员通过在中途之家内遵守规定和保持行为良好而逐渐获得限制宽松的待遇,例如能在社区中自由度过一段时间。加拿大的中途之家被称为居住式治疗设施,既有加拿大矫正局运营的,也有社区机构直接经营,各设施规模从10-50张床位不等,为需要类似释放安排的犯罪人提供了非常好的回归计划。我国大陆第一所中途之家是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于2008年开设的阳光中途之家,是在借鉴加拿大和美国等国以及香港等地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创立的,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进行临时救济、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的“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常设机构”,被称为我国社区矫正服务专业化水平提高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总的来看,中途之家作为支持性安置项目取得了许多成就,成为社区保护、犯罪预防和犯罪人安全安置的重要项目。

加拿大矫正局和约翰·霍华德协会联合推出的强化管理项目被认为是比较成功的社区服务运作方式,可以在整个亚太地区推开。该项目总结社区矫正成功运作的因素有:(1)员工的忠诚、责任感和专业技能。(2)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争取更多社区机构的参与,包括医院、家庭、志愿者等。(3)由客户服务中心设计个性化计划,满足罪犯的特殊需要。(4)提供“旅行服务”,即使罪犯搬出居住中心回家也能够享受社区服务。(5)服务资源的融合。(6)实行高效的个案管理。(7)“住处优先”原则,且合同到期可持续居住。

(八)采用科学的罪犯分类评估方式,促进安全监禁和罪犯矫正质量的提升

罪犯分类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原则:(1)安全监禁原则。监狱系统的最主要职责就是确保对罪犯的安全监禁,将其各类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包括逃跑风险、对工作人员的风险、对其他罪犯及对其自身的风险等等。同时,安全监禁还意味着罪犯有权确保其自身的安全。(2)矫正原则。由于绝大多数罪犯最终都会获得释放,矫正部门有必要对罪犯提供教育、矫治项目和培训机会,以降低再犯风险。(3)量刑计划原则。仅仅确定罪犯的近期关押地点还不够,需要制定整个服刑期间的矫正项目计划。(4)其他原则。比如,离家就近关押,特殊治疗需求等。

根据以上原则,多数国家采取保险统计评估工具与专业判断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评估再犯风险、设施风险和脱逃风险,对罪犯和监狱采取“最低、中等、最高安全等级”术语,或者使用“A、B、C或D类”的术语等等。罪犯服刑过程中,定期审查其安全级别的变化,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大部分罪犯在最低安全戒备监狱(更高的信任、更多的责任)度过最后的监禁期间然后获得释放。

(九)提高公众对罪犯矫正的认知和支持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罪犯矫正获得公众支持非常困难。媒体往往只关注负面案例(释放后的再犯罪)而忽略了正面情况(很多人释放后并没有再犯)。社区通常并不同情罪犯,总认为罪犯是危险邪恶的。矫正事务对于公共支出存在竞争性需求,但在公众认知方面,矫正部门通常落后于其他司法机构。

因此,最近几年开始讨论罪犯矫正如何更有效进入社区。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已经在公众教育和认知活动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各国有很多提高公众认知和支持的方法,大致包括联系公众活动、约定媒体报道积极典型而不仅是消极案例、允许公众和媒体参观监狱、通过报纸和公共运输系统等进行广告宣传、解释矫正官员的作用、解释社区支持对于释放罪犯的重要意义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亚太地区的罪犯矫正管理对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借鉴

(一)矫正管理需要紧跟立法情势的变化

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尽管在调整刑罚结构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但此次修改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具体来说,一是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升至二十五年;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分别不少于13年、25年和20年,这均大幅度超过了根据97年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实际执行刑期;三是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八类严重犯罪不得假释的情况也扩大了97年刑法规定的范围,[2]此外还涉及到对某些经济类犯罪废除死刑的适用。我们不难理解,在死刑废除、生刑延长、减刑减少、假释没有实质提高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监禁人口的大量增加。为积极应对这次立法修改给我国监狱工作带来的挑战,一方面,监狱系统在设施新建扩建、警力和资源配置以及具体矫正措施方面都需要进行长远规划,另一方面,为缓解监狱人口的过度拥挤,我们有必要呼应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委员会对会员国的请求,即减少羁押、加强非监禁替代办法,[3]借鉴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做法,有必要探索对于余刑期较短的罪犯,根据人身危险性评估情况,进入社区服刑,当然这种探索实践还需要大量的循证研究获取最佳证据予以支持。

(二)干警权利保护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

过度关注罪犯福利而忽视矫正官员的需求,会给矫正系统带来风险。就我国而言,近期调查研究表明,随着监管设施的完善,罪犯实施脱逃不易,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为泄愤或达到脱逃目的,往往把监狱干警作为袭击的对象。干警与押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警力不足、休假制度得不到落实,导致一线干警常年进行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工作,长期处于心理紧张状态,很容易引发身体和心理疾病,近年来监狱干警长期值班后猝死的情况时有发生。监狱干警执法过程中除了上述的人身安全风险明显增大、身心健康承受巨大压力之外,还面临着执法难度显着增加、责任风险大、获得相关待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因此,我国监狱有必要优化执法环境,加大科技投入、减少对人防的依赖,增加基层警力、切实解决监区警犯比例过低的问题,加强干警培训、提高干警福利,包括考虑加班报酬、政治待遇的提高等等,以消除干警的种种后顾之忧,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国矫正系统的长远发展。

(三)对罪犯进行科学的评估分类,提升矫正效果

最佳证据表明,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要求同样水平的干预,对罪犯的监管级别取决于罪犯根据评估分类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低风险罪犯实施过度重点的治疗或监管,是非常有害的。对中低级风险罪犯最好实行社区管理,支持他们在社区中接触政府机构,这些机构能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干预,协助他们矫正犯罪行为。对高风险罪犯实施重点干预和监管,能够更加有效的降低罪犯再犯的风险,使罪犯实现永久性的改变。[4]

目前我国监狱实行的罪犯分类标准比较简单,即将服刑罪犯划分为暴力犯、财产犯、淫欲犯及其他等四大类。但很显然,上述分类标准较为笼统,不足以体现服刑罪犯的其他重要特征,也不利于制定分类矫正计划,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矫正经验,借助科学的评估工具对罪犯进行有效分类以便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目前各国使用的风险评估工具有几百种,其中加拿大学者安德鲁斯和邦塔开发的矫正库存水平(LSI-R)修正版作为一个标准化的风险评估工具,对我们有借鉴参考意义,一方面该工具在矫正领域正被广泛适用并得到认可[5],另一方面引进该工具也避免了我国重复开发的高昂的司法成本。LSI-R对罪犯的犯罪历史、教育与就业状况、财务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居住状况、休闲娱乐、同伴情况、酗酒(吸毒)问题、情绪和个性、犯罪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十个核心风险问题并细化为54个标准问题进行逐一细致的分析,最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把罪犯分为高级、高-中级、中级、中-低级、低级等五个危险等级。在这种科学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再对罪犯进行需求评估,主要包括罪犯身体有无急需(如疾病治疗)、精神上有无特定需求、居住方面的需求、接受教育的需求、有无从监狱进入社区的需求、就业需求以及何时释放的需求等等。根据对罪犯的风险-需求评估,对罪犯的干预级别都有如下监管标准:干预频率、接触的重要他人、项目参与、审查个案管理和评估的日程。以上严格按照风险-需求-响应原则实施对罪犯的管理,方能做到对症下药,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取得较为理想的矫正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为有效评估规划矫正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高效、科学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有力支持,矫正领域的各项投入支出、项目管理和改革措施均以矫正数据为客观依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统计的范围尽管涵盖到侦查、起诉、审判、矫正的各个过程,但统计的类型和内容还比较简单,统计方法上汇总数据较多,使用价值较受限制,而且基于保密原因,我们也只能通过每年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找到为数不多的统计数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设立比较科学规范的刑事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努力形成一套规范完备的刑事司法统计类型与内容,以准确、客观、及时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资料为基础,为准确评估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犯罪对策和矫正对策提供依据,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葛向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释】

[1]该部分数据资料来源于2010年至2012年的第30—32届亚太矫正管理者会议(Asian and Pacific Conferenc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的数据统计资料。

[2]具体规定见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5、16条。

[3]2010年4月于巴西萨尔瓦多召开的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应对全球挑战的综合战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在变化世界中的发展的萨尔瓦多宣言》(Salvador Declaration on Comprehensive Strategies for Global Challenges:Crime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and Their Development in a Changing World)第51条之规定。

[4]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犯罪学学院Franca Cortoni教授在2010年8月于北京召开的“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上的发言。

[5]2009年8月,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访华代表团在交流中对轻罪社区矫正的介绍时表明,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于2002年在社区罪犯矫正中心引入了LSI—R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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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云南法学》2013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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